市场经营户信用监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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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户信用监管手册》

目录

1、 市场入场经营者行为管理制度;

2、 信用管理制度; 3、 市场卫生管理制度;

4、 市场治安管理制度; 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 7、 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

8、 督促和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制度; 9、 进场商品经营台帐管理和检查制度;

10、 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 11、 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12、 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 13、 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14、 先行赔偿制度; 15、 合同管理制度;

16、 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17、 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 18、 市场产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19、 直销市场经营户信用评定办法及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表; 20、处罚及退场制度;

21、四害密度的国家标准 22、农贸市场肉类家禽复检制度; 23、活禽宰杀管理制度;

市场入场经营者行为管理制度

1、凡入场经营,必须先取得市场的门面房或摊位的经营权,然后向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严禁无证经营。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3、亮证经营,一证一摊,做到人证相符,不得擅自调换,租借、转让摊位或拼摊经营,不准占道经营。

4、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应按时分别办理验照、年检手续。 5、文明经商、公平交易,实行明确标价和信誉卡制度。不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少两,不准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6、诚实经营,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各项费用,不按时交纳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由市场收回使用权。

7、讲究卫生,维护市场整洁。自觉执行场内卫生制度,不准随地吐痰乱丢瓜和纸屑、乱倒垃圾和污水。不准乱占用场地,不准随意堆放货物或边角废料。

8、提高警惕,管好钱物,严防盗窃,搞好安全、消防工作,自觉遵守场内消防制度。 9、爱护场内各种服务设施,未经市场同意,不准在场内搭建建筑物或改变场内设施结构。损坏公物照价赔偿,主动配合做好市场的安全环保工作。

11、摊位在租赁期内如遇市场布局调整,应无条件服从整体安排。

信用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市场经营户诚实守信经营,积极推进市场的信用建设,促进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用管理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苏州市蔬菜活禽市场对进入本市场经营的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遵守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记录管理的制度。信用记录内容包括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录,应依据信用行为的优劣程度,分别予以记录。

二、信用信息的采集

1、经营户主动申报。市场经营户可以随时向市场办公室申报各类信用信息,市场办公室按照相关的程序审核其真实性后记录在案。经营户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市场主办单位日常采集。依据市场各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户的日常监管工作,获得不同的信用信息认真记录。

三、信用评价的方法

本市场经营户的信用评价以日常监管记录为基础。确定市场经营户的基本分为100分,通过信用积累和信用流失实分别给予相应的加(减)分值的记录。 信用加分项目:

连续守法守信经营时间、商标、商号、守合同重信用荣誉、购买者的赞誉、信贷等级、公益行为、其他资质及荣誉称号、经营者注册商标情况等项目,视情给予加分。

信用减分项目:

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证照、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项目,视情给予扣分。

2、不良行为,分为恶意占道经营的、违反划行归市要求的、违反商位、招牌、广告设置等场内统一装潢规定的、违反市场卫生管理制度的、违反市场消防管理制度的、不按规定执行重要商品进货索证(票)的、不按规定建立商品经销台帐制的、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不认真处理消费者客商投诉等,视情给予扣分。

四、市场内经营者应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办公室做好信用记录工作。市场办公室在实施日常信用监管记录中,应遵循公正、公平、客观、规范的原则,对属于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

市场卫生管理制度

1、凡进入市场的人员都有必须讲究卫生,不准擅自在市场内张贴广告和在墙上、摊位随意涂写、堆放杂物,应自觉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

2、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法律法规,严禁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败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进入市场。营业人员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和个人健康证。经营熟食的必须有防蝇防潮尘防腐设备和清洁用具。

3、市场建立必要的卫生设施,设立卫生宣传栏、下水道、自来水以及垃圾处理装置及公共厕所。

4、市场配备卫生保洁员,专门从事清卫工作。卫生保洁员必须坚持随时清扫场地,及时保洁,及时清运,无隔天垃圾。对水产品和肉制品区要做到,日清扫、日冲洗、日消毒、无异味、无积水。本市场在夏季节要经常进行灭蝇灭蚊灭菌等防疫消毒。

5、坚持经常性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经营商户做好自清保洁工作。每个摊位实行摊前摊后柜台上下卫生包干,及时清除摊位周围的垃圾和污物。经营点易产生垃圾的商户必须自备盛放工具集中存放,并及时将垃圾送到指定的堆放地点。

7、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酌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

市场治安管理制度

1、市场内的所有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

2、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赌博等危害社会治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违者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进场交易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及其它钱物,遇失窃等要及时报案并提供有关真实情况,积极配合市场开展调查。

4、进场车辆必须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放,保持场内通道畅通,交易秩序不受干扰。

5、严禁垄断交易,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价格,严禁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购销农副产品。

(一) 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市场将给予黄牌警告 1、经营期间从事赌博(金额较少)活动的;

2、有打架骂人行为或使用服务忌语的;

3、轻微对抗管理人员管理,有谩骂管理人员现象的。

(二)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给予停业整顿处理

1、经营者从事赌博(金额较大)或占道从事经营活动并不听市场管理人员劝阻的;

2、有打驾骂人行为,使人致伤或严重谩骂消费者,给市场造成一定影响的: 3、从事违章违法行为,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

4、离开摊位(房)从事拉客经营行为的;

5、较严重对抗管理人员管理,刁难,阻挠管理人员执行为的;

(三)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收回;摊(房)使用权处理,取消进场交易资格 1、严重对抗管理人员,欧打管理人员的;

2、在市场从事违法行为,给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市场安全,人人有责。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防火工作,都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义务。

2、市场通道、安全出口严禁摆摊设点、堆放货物。严禁在市场内生火取暖、放置易燃气体,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市场进行销售和存放,严禁私自在摊位内安装电线、插座或使用电炉、电烫斗、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市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燃烧其它物品。

3、经营户应自觉维护消防器材设施设备,严禁堵塞、圈占、乱动、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准在消防设施、标志上挂物品,不准在摊位顶储放纸箱和其它物品。

4、加强对市场摊位改造装修、装饰施工管理,摊位进行改造装修、装饰必须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由市场指定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电气线路、设施的质量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5、在市场内进行动火、动焊施工必须履行动火、动焊施工申报手续,并对施工现场采取防范措施。

6、经营户要认真学习落实《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检举、制止违反消防规定的人和事,对发现火情及时报告果断处理的有关人员,市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

1、进入本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有营业执照但经营地址与实 际不符的必须在入场后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必须 在签订入场经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好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 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者销售国家实行专卖、专营和实行许可证管 理的商品,应当持有相关许可证,并做到亮照(证)经营。

2、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提供真实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以便市场管理办公 室建立登记档案。

3、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管理制度,维护市场 设施和公共秩序,按照指定的场地经营,服从管理,并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市场 开办企业依法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

4、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 的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 骗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伪造产地,伪造或者置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置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 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九)假置或置充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置专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其所经营的商品属第三条所列的不合格商品,不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隐瞒不报,继续销售的,由市场开办企业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 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法从严处罚。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所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将对消费者采取质量先行赔付负责制,如产生意见分歧,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他行政部门申诉或举报,一经查实经营者应依法给予全额赔偿。

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为了提供更好的经营和消费环境,加强本市场的内部管理,保证市场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出人员负责本市场经营区域内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二、巡场人员必须维护市场经营,及时为入场经营者提供服务。

二、巡场人员负责责任区域内的管理与服务。

1、禁止入场经营者占用公共场所,在通道堆放货物,巡查人员发现有乱摆 乱放的入场经营者应及时劝阻,并监督其将货物清理干净。

2、禁止入场经营者在市场营业区域及公共场所设立导购人员导购、发放广告宣传单、乱贴乱挂各种广告等。对多次违规且不服从管理的入场经营者,收缴 广告宣传单,并移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3、对正在装修的入场经营者加强管理,禁止其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确保市场安全。

4、巡场人员发现问题或接到入场经营者反映问题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为入场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5、当天发现的问题当天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汇报。

6、帮助新进入场经营者了解市场环境,了解各管理部门职能,引导并帮助入场经营者办理各种手续。

四、巡场人员要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处理问题果断冷静,服从领导安排,积极为入场经营者服务。

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鼓励品牌经营,打击销售假置品牌商品等欺诈消 费者行为,制定本制度。

1、品牌商品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由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商品。 ·

2、市场管理办公室须掌握场内经营者知名品牌商品经销情况,并建立登记管理档案。 3、品牌只能使用在被核定或认定的商品上,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进行虚假宣传或标注。

4、品牌商品,要保证该商品的质量,维护商品的声誉,保护其知识产权。

5、品牌商品,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依法进行标注。 6、品牌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该品牌商品柜台,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侵权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知名品牌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置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3)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为了规范本市场场内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对消费者投诉率进行统计分析,并把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记录备案。

2、经营者销售商品必须主动向消费者出具商品信誉卡或其他购物凭证,保证所售商品质量。

3、本市场商品经营实行“三包”制度和先行赔付制度,对由本市场售出的商品而引起的质量纠纷,要严格按照“三包”和先行赔付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4、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经常性地对商品质量及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市场内发生的消费纠纷予以调解解。;

5、对于不执行本制度,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或给本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依照市场管理规定予以解决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管理办公 室移送有关部门处置,直至逐出本市场。

先行赔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蔬菜活禽直销市场的实际,特制定以下赔偿制度:

1、凡进入市场的经营者一律交付2000元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做为先行赔付基金。 2、先行赔付必须是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即成事实后,而且过错方又明显是经营者的情况下予以实施。

3、对消费者实施先行赔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消费者凭经营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发票、信誉卡或销货单)在“三包”期内进行投诉的;

②、过错方必须是经营者;

③、经营者事先未向消费者表明所售商品质量、期限或属季甩、处理商品(含次品、等外品)的;

④、经营者由于其他原因暂无法赔付的,由旅游购物中心开办者先行予以赔付。 4、经营者发生如下行为,市场主办者可对消费者实行先赔付:

①、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②、销售的商品有瑕疵而未能明确向消费者告知的。

③、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退、包换或者其它责任的。 ④、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或者对商品或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农贸市场肉类家禽复检制度

一、 批发销售肉类、家禽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持有肉类、家禽检疫合格证明,

酮体必须加盖合格验讫印章;零售肉类、家禽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持有畜禽检疫证明。

二、 市场要配备专(兼)职复检人员,做好查证、验章和一般感官检查工作。 1、 查证。查验经营者是否持有兽医站(动检站)开具的肉类检疫(验)证明,无

检疫证明的不准上市;有证明但证物不符的不准上市;证明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准上市。检疫证上未加盖兽医、动物检验部门印章或无兽医签名的无效。 2、 验章。酮体上没有验讫印章的不准上市;印章不清楚或大小规格不合乎规定(正

常的验讫印章是直径5.5厘米的圆形章,也有滚动章)的不准上市。 3、 感官检查。运输工具和包装不卫生,颜色、气味异常,弹性差,粘手,肌肉不

平整,红肿等肉类不准上市。

三、 对无证、无章或肉体可疑的一律暂扣,并通知检疫部门进行检疫。非病、死畜

禽及其肉类,因无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过期,证物不符等原因不能上市的,经兽医检疫人员补检、补注、重检合格补发证明,复检人员复检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经当地检疫部门检验不合格的肉类,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

四、 对涂改伪造印章的,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坚决取缔无

照经营。对出售病、死畜肉类或对肉注水类、掺杂使假的经营者,要加重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出售病、死畜禽肉类造成疫病传播或危害人身健康的,要交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活禽宰杀管理制度

一、 活禽宰杀应设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宰杀操作间与销售间隔离。

二、 活禽宰杀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持证上岗。

三、 宰杀区内的活禽,必须具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票

据或脚环,并进行登记。

四、 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和无有效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票据或脚环的禽产品,应

立即撤柜,依法补检重检。

五、 继续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合格和无有效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票据或脚环的禽产

品,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六、 活禽宰杀区域应随宰随冲洗,无暴露血迹、粪便。

七、 经营者必须保持环境的清洁卫生,活禽宰杀后的内脏必须及时入桶并加盖,

脱下的毛必须在店内脱干后外运,不得在店门内外晾晒,不得使用有害物质进行脱毛。

⑤、对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⑥、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

5、先行赔付由连云港市蔬菜活禽直销市场市场办公室具体实施,市场办公室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直接启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消费者先行赔付。

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本市场内经营行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对待场内经营者,营造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本市场与入场经营者签订的合同。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二、.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统一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文本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省级以上合同文本式样为准。

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为了保证本市场内经营行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对待场内经营者,营造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四、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建立信息公示牌。

五、公示内容:

1、发布商品市场管理办公室质量监测结果。

2、发布商品安全、消费警示和提示。 3、发布消费者(申)投诉处理结果。

4、发布场内经营户的奖惩及违法违规等信息。

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不法经营者和不合格农产品对消费者产生不必要的危害,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管理办公室配备相应的检测机构人员,对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农产品进行检测管理。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进行的商品质量监测,使市场商品质量合格率逐步提高:

二、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室或检测设备;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持证上岗; 四、制定检测工作计划,按要求进行检测,建立检测台账;

五、及时公开检测结果。

市场产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为预防和制止本市场内发生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具有潜在严重危害或可能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发性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市场内发生重大或集体的食物中毒、消防安全事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非典疫情、毒鼠强、口蹄疫、猪链球菌病等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扰乱市场秩序的重大或突发性事件。

二、成立市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场内发生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时,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市场内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后勤保障工作。

三、结合政府关于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要求和市场管理情况,制定本地市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明确应急预案工作制度。

四、市场内一旦发生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部门。同时,保证工作人员到岗到位,车辆、通讯设备、防控设施等应急物资和设备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使用。

五、市场内应急事件处理结束后,对本次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价,不断提高市场的应急管理水平,并将材料上报。

直销市场经营户信用评定办法

一、为进一步提高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市场内经营户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经营户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市场内的商品交易经营者。

三、直销市场经营户信用评定工作由市场办公室负责实施。

四、市场经营户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根据评定办法,由市场办公室使用日常监管工作记录依据评分标准形成评价结果,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对各经营户在本年度的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工商部门将经营户年度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作为经济户口数据长期保存。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级。A表示信用优良,

信用评分大于90分;B表示信用稳定,信用评分在90-70分;C表示信用低下,信用评分在60分以上;D表示信用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信用状况披露

向市场经营户反馈信用监管评价状况是信用监管的重要环节。评级结果将按时由市场办公室向全市场公示。

六、对于市场经营户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A的,市场将召开表彰大会颁发锦旗并通过宣传栏向场内经营户和消费者推荐

处罚及退场制度

为保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建立有理可据、有章可循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你方已签字承诺遵守的《农贸市场经营户准入制度》制定本处罚及退场制度:

一、因经营户经营不善或经营户其他原因,造成提前退场,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我方于租期届满10日内退还经营户剩余保证金。

二、证照不齐的,我方给予经营户1个月的补办时间,若仍然未达到持证经营的条件: 1、第1次警告,我方再次给予10天的办理时限,继续办理证照,并罚款壹佰元。

2、第2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因经营户确实无法达到入场条件,清退出场。 三、经营户有如下情况发生:商品陈列不整齐、延伸摊位、超台沿或门头经营、搞摊前摊、超范围经营、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容器盛装食品、销售国家明文禁止销售的产品,以及其他任何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经营行为:

1、第1次警告,限10分钟内整改毕。

2、第2次警告,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再次限10分钟内整改完毕,并罚款壹佰元。

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情节严重者,并报执法部门处理。 四、经营户有在市场内生明火、明灶,洗衣、做饭、饲养宠物、聚重赌博、娱乐、开展与经营无关的活动,或将汽车、摩托车、三轮车驶入场内的行为:

1、第1次警告,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壹佰元。 2、第2次警告,再次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贰佰元。

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五、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有商品缺斤少量的行为,执行“少一罚十“的制度,并执行:

1、第1次警告。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壹佰元。 2、第2次警告。再次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贰佰元。

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六、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伪劣或过期变质商品,执行“假一罚十”的制度,并执行:

1、第1次警告。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贰佰元。 2、第2次警告。再次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伍佰元。

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4、因经营户销售的伪劣、过期变质商品,给消费者造成的巨大人身伤害,社会影响极大、民愤极坏的,一次性直接清退出场,经营户所交保证金不退,并报执法部门处理。

七、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辱骂、殴打他人、暴力抗拒管理的;情节轻微、社会影响不大的:

(1)、第1次警告。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壹佰元。

(2)、第2次警告。再次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罚款贰佰元。 (3)、第3次直接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4)、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的,直接清退出场,经营户所交保证金不退,并报执法部门处理。

八、市场公用设施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如经营户使用、管理不当造成市场公用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并负责修缮。如经营户人为、故意、恶意破坏市场公用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并负责修缮外,罚款伍佰元。

九、经营户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度的:

1、第1次警告。限10分钟内整改毕。

2、第2次起,每次罚款伍拾元,下达《整改及罚款通知书》,限10分钟内整改完毕。 3、累计违反5次者,下达《退场通知书》,清退出场。

十、罚款的交纳:经营户在收到我方开出的《整改及罚款通知书》后,应于当日主动到市场办公室交纳罚款。逾期交纳罚款的,我方可收取经营户的罚款滞纳金。计算方式为:罚款滞纳金=罚款X逾期天数X2%。

十一、经营户超过时限7天交纳罚款及罚款滞纳金,我方可直接从经营户所交保证金中扣除,并有权解除与经营户签定的协议。

四害密度的国家标准

一、 灭鼠标准

1、 在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x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

有鼠洞、鼠粪、鼠咬等痕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 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 灭蚊标准

1、 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虫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 用500ml收集勺采集区域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虫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

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 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 灭蝇标准

1、 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他单位不超过3%,平均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

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 蝇类滋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检出率不超过3%。 四、 灭蟑螂标准

1、 室内有蟑螂成虫或幼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

过10只。

2、 有活蟑螂卵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间不超过4只。

3、 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eb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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