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凤凰城代理合同

更新时间:2023-05-15 21:28: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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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地产楼盘代理合同

华润凤凰城(山西市场)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

开发商:

代理商:

为提高华润凤凰城(山西市场)的投资效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所开发建设的地产项目达成以下条款,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华润凤凰城(山西市场) 项目的商品房销售。华润凤凰城(山西市场)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其中住宅销售面积约 平方米、店面销售面积约 平方米、车位约 个。(最终建筑面积以房管局测量为准)

华润凤凰城(山西市场)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详见相关图纸。

第二条 代理期限:

乙方销售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华润凤凰城(山西市场)交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签订的交房时间为标准)以后3个月为止。

第三条 代理销售期间甲、乙双方的工作职责:

甲方责任:

1.甲方应协助乙方的销售代理工作,取得并提供销售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证照和条件,提交认购书及预售合同等必备的文件和资料。

2. 甲方应提供相关财务制度,财务对接方式。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计划进度表,并且按计划进度敦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进度,按期竣工并通过验收,按售房合同规定的时间交房。若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造成项目开发不能如期进展,甲乙双方协商调整相关的合同条款和乙方代理销售指标。

4.甲方提供销售场地及相关之设备费用,如:电话安装及话费、水电费、空调、复印机、桌椅、柜,按合同支付代理费和广告费用等。

5.甲方承担广告媒体发包费用:包括报纸、电视广告发布及相关费用、楼书海报印刷及相关费用、灯箱制作费、户外媒体发布及相关费用、三维效果图、户型格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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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6、授权销售权益书、有权销售及相关文件资料。

7、合同签署地、北京户口办理与否及其它优惠政策相关文件。

8、北京相关税费情况及产权办理流程和期限。

9、确定固定对接人员及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10、提供统一口径宣传资料。

11、提供异地置业客户的看房往返北京太原路费及接待工作。

12、提供总体销控策略,地方辅助设置地方销控策略。

13、.承担售楼业务人员薪资及奖金、售楼处现场办公费用(纸、笔、计算器、笔记本、饮用水等杂费开支)。

14、双方协商,由甲方确认业绩确认制度。

15、按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乙方代理费。

乙方责任:

1.代理华润凤凰城(山西市场)全案销售工作,承担按销售指标完成销售任务的责任。

2.乙方委派首席专案,全面负责实施本项目的销售代理具体工作。

3.乙方须制定各个阶段销售策略,包括定价策略、促销计划策略,提出合理广告计划及费用预算。

4.执行现场售楼业务操作。

5.每周向甲方提交售楼签订表、周报表、总结及工作计划,每月提交市场分析报告和月工作计划及总结(具体操作流程根据甲方要求实施)。

6、协助甲方财务人员追缴客户购房款,负责向客户收齐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资料、证件等。

7、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8、期限届满,乙方需留守一名人员在甲方售楼处,处理遗留事项,直至乙方所售房屋交房结束时方可撤回。

第四条 广告费用负担

本项目的实际广告费用投入量(华润凤凰城(山西市场)销售额的2%为 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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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根据销售进度和工程进度做出预算表,然后逐月编制使用计划经甲方审核后按时拨付。在执行计划中因市场变化做出调整,应事先征求甲方意见后方可执行。(注: 广告费用不包括售楼处土建、租赁费用及装修费用。)

第五条 销售作业程序:

1.由乙方拟定一份标准的《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并经甲方确认后印制(确认之后若仍有更改之处均须报甲方再次确认方可执行),以此范本由乙方负责代表甲方与客户洽谈并签订;甲方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审查、盖章及管理,合同条款需要增删或修改,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乙方超越代理权限产生纠纷或造成损失时,由乙方承担责任或赔偿损失。

2.乙方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应根据本项目的特征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向客户进行夸大、隐瞒或不实的承诺,不得进行任何可能给甲方带来不良影响和加重合同责任的行为,否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如果出现客户提出的条件与认购书/范本条款不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报告。在未得到甲方认可时,乙方不应向客户做出承诺,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就《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与客户谈妥后,将《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由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约。

5.《认购书》转换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工作由乙方与客户洽谈,谈妥后由甲方签署。

6.合同签署后的后续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应予以协助。但因客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相关资料由乙方收集。

7.甲、乙双方依第六条及相关附件确定各单位底价,乙方应确实执行,若低于底价销售,须经甲方签字同意,否则低于底价的乙方应补足差额。

第六条 销售指标:

1.销售价格

⑴ 住宅平均底价为元/平方米;店面平均底价为/平方米、车位平均底价为 元/个。

⑵ 乙方按不低于上述均价的原则编制每套销售的单位房价明细表,作为本合同附件;该明细表作为乙方销售的最低价格,并作为双方结算代理佣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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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的基础上,有随时调整底价的权利,乙方须据此情况调整底价,报甲方同意后作为合同的附件。

2.销售目标

整体销售合同金额在1000万以下,佣金比例为1%;1000万(含1000万)至3000万,佣金比例为1.5%;3000万(含3000万)至5000万,佣金比例为2%;5000万(含5000万)至一亿,佣金比例为2.5%;一亿(含一亿)以上,佣金比例为3%。

3.业绩确认

(1) 销售业绩以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在客户付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期款后(首期购房款数额包括定金在内必须占总购房款的30%以上)即算乙方完成此单元销售服务,所售出的面积计入销售业绩,但须在购房合同鉴证后方可进行请款。

(2)若甲方自行销售(客户具体购房过程仍需乙方服务),同样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并按成交金额的 %计算乙方代理费,但甲方销售的部分不得超过总销售面积的10%,双方约定:以客户首次造访为界,客户若首先造访甲方而后造访乙方,视为甲方自行销售反之则视为乙方销售的客户,具体以双方各自填写的来访客户登记表等书面资料为证。

(3)已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客户因甲方工程设计变更、工期延误等原因而退房的,该销售面积依然计入乙方业绩,但不支付代理费,已支付了予以扣回。

(4)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内,因客户特殊原因,客户要求解除售房合同需经甲、乙方双方同意,该部分的销售业绩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已计入的应当予以扣除;甲方所没收定金,应该从没收的定金中提取50%(税后)给乙方,该提取款在本合同终止时一并结清。

(5)如客户银行按揭办不成,且不能变更为直接付款方式的,该交易解除,乙方的该业绩相应取消,已支付代理费当月扣除。

第七条 销售代理佣金

1.代理佣金是指乙方履行本合同后所应得及可以获得的报酬。

2.若客户未交纳足额首期购房款,而甲方同意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因此应视为乙方完成此单元销售服务并其面积计入销售进度及销售业绩。乙方代理服务费仍依照本条款相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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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佣金:单元销售底价乘以佣金率加上溢价分成之和。

整体销售合同金额在1000万以下,佣金比例为1%;1000万(含1000万)至3000万,佣金比例为1.5%;3000万(含3000万)至5000万,佣金比例为2%;5000万(含5000万)至一亿,佣金比例为2.5%;一亿(含一亿)以上,佣金比例为3%。

溢价为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底价部分,溢价部分分成:甲方得40 %、乙方得60 %

4.代理佣金结算

乙方应在每月进行结算完成,甲方收到乙方佣金请领单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代理佣金具体结算方式如下:

佣金结算:

a.底价佣金部分结算采用每月一结算的办法,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销售业绩确认单交给甲方审核。

b.结算日为甲方收到业绩确认单后7个工作日内。

c.甲方应于结算后的七日内将代理佣金的 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合同终止:

1、代理期限满,双方手续及责任清理清楚,合同自行终止。

2、楼盘提前售房,手续清理清楚,合同终止。

3、 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4、甲方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需支付乙方已完成部分的全部代理佣金。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条款的约定均属违约,则守约方应将违约情况(事实)通知违约方,违约方须于接到通知之日15天内纠正并解释原因,若拒不纠正或纠正不全且不解释违约原因的,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2、甲方延期支付乙方代理费超过十天,每逾期一天按照应支付款的每日万分之三计付滞纳金;如超过三十天,乙方可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在乙方书面提出终止合同后十天内一次性支付已销售部分的代理费和业绩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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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免承担违约责任,且可提前终止合同。

十、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约定:由于销售过程中需要本项目售后包租,则包租租金部分不计入代理佣金与溢价范畴。

2、房屋销售的建筑面积以甲方计算核定为准,若其后竣工验收的建筑面积与销售时面积有误差,乙方不负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代理费的金额不再调整。

3、本合同如有不妥之处或未尽事宜,双方可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违背本合同任一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要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互相谅解,协商解决 。

5、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每份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合约的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dy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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