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学生手册考试

更新时间:2024-01-06 14:0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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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华大学网络行为“十不”规范第10条是

2、获得东华大学奖学金评定 3、留校察看处分 4、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5、请假

6、文化素质类选修课

7、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予以补考 8、法律基础课 9、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0、发毕业证书条件 11、学费补助的额度

1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窃取试卷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的处分

13、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带有效证件、不具有学籍、未将学业警告回执交还学院或未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等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不论其是否选课,该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为“零”。 14、严禁学生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纪者,参照《东华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七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5、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学校从事各类经营性、广告性等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6、学生累计两次受到学业警告者,给予退学警告。受到第三次学业警告者(即一学期取得学分仍少于15学分),学校通知学生家长劝其退学,不愿退学的,须与学校签署试读协议;在签署试读协议后再次受到学业警告者,予以退学。

1、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是六年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一共有八条,请简要写出其中第五条的内容: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3、学生请假,应当将请假单交 所在学院 审核。请假三天以内由 辅导员 审批;

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学院长审批;一周以上由教学院长签署意见,交教务处审批。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开学后旷课学时数累计达到 25 学时以上的,给予 学业 警告。

4、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规定的注册时间内,缴齐该学年应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缴齐费用后方可办理 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或逾期两周未缴费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作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暂时缴费困难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规定的注册时间之前,向学校提出暂缓缴费书面申请,填写《东华大学本科生缓缴学费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缓缴手续。学费缓缴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半年。学费缴齐后,予以注册,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才有效。

5、严格考核资格,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前必须参加听课、实验、作业、讨论、上机等该门课程规定的学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一) (二) 外) (三) (四)

迟交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三分之一者; 两次及以上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者; 选修课程未办理 选课 手续,擅自听课者;

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计划学时三分之一者(允许自学者除

有上述(二)、(三)、(四)情形之一者,课程成绩记“0”分 。

6、学生在每学期开学第1周课程补退选期退课的,退还该课程的所有学分学费;选课系统关闭后,上课后6周内(含第6周)退课的,退还50%的课程学分学费;上课6周以后,不再接受退课,不再退还课程学分学费。

7、课程考核成绩按期末考试或考查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30% 。

8、军事训练和理论、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活动、课外科技活动、体育课、文化素质类选修课、分层次教学的课程 不计入 学分绩点;创新学分和奖励学分计入学分绩点。

9、课程成绩均以百分制评分,一学期取得的学分数(军事理论、形势与政策、

综合实践课程、第二专业课程和辅修课程除外)少于1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第八学期初,取得学分少于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中 10 个学分及以上者,应停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选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7者;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三)因其他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学位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11、当前,校园安全事故,特别是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部分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忽视交通安全,在校园内无证超速据驾驶摩托车,骑自行车玩“高难度”动作或超速行车,骑车听耳机、用手机、嬉戏打闹等现象禁而不止。据统计,松江大学城平均每个月都会有三十多起交通事故发生。2005年6月2日,在龙城路上,工技大一学生骑摩托车撞隔离栏致死。无视交通法规就是等于无视生命。为此,希望广大学生一定要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第八条要求“增强安全意识, 防止意外事故”。

12、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预收下一学年的学费,学生毕业时根据其在校修读期间所修学分总数进行结算,补交重修和多修学分学费。转专业学生按转专业前后所读专业的收费标准分别收费。

13、学校实行困难学生认定制度。凡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德优良、学业合格者,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困难认定申请,经学校认定后按困难程度可享受学校相关帮困政策。困难学生一学年认定一次,认定结果当学年内有效。

14、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 每人每年5000元 ,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确保将获得的资助用于缴纳当年学费。 15、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的困难学生,同时须具备( 6 )项条件;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限额按现行政策规定,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16、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按约还款。贷款学生所有还款及违约纪录纳入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和上海个人联合征信系统,面向全国,接受各用人单位和银行、海关、出入境管理等单位录用、

发展新金融业务、出入境验放等业务时对贷款学生的个人信息查询。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学校和银行有权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

17、学费补助的主要对象是:烈属子女、孤儿;国家西部助学工程资助对象及其他家庭特困学生。学费补助的基本条件的第(一)项是:自强自立,已足额交纳学费或已接受学校帮助申办足额学费贷款。

18、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名誉、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学生在校期间,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各类非法传销活动;未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经营活动;在校外KTV包房等娱乐场所充当服务员等。 19、当前,网络和手机短信已经成为影响学生思想和行为的重要载体,要求全体同学一定要树立法制意识,不利用网络、手机等散布谣言,或轻信网络、手机谣言。《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规定:歪曲或捏造事实,通过字报、信件、电话、手机、网络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情节严重,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0、《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了应予开除学籍的七种行为,不能碰的“高压线”。第七条规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窃取试卷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受到一次记过或其以上处分,累计纪律处分达三次的;或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其行为达到严重警告或其以上处分等级的;

(七)其他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某学生在国家英语四级考试中将手机带入考场并使用手机向他人传递试题答案。该学生的违纪行为属于组织作弊的行为,给予该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21、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困难补助等,一经发现,除退回所获钱款外,至少给予 记过 或 记过以上 处分。

22、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严重警告或其以上处分;在宿舍男女混宿的,给予 留校察看 或其以上处分;宿舍内发生违纪行为,宿舍成员不加制止或知情不报的,给予 警告 或其以上处分。

23、偷窃、骗取公私财物,冒领他人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品占为己有,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其以上处分;价值在1000元及其以上,1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其以上处分;价值在1500元及其以上,2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其以上处分;价值在2000元及其以上,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4、学生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非法存放管制刀具的;

(二)违章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热杯、电饭煲等电加热器具;违章存放煤油灯、酒精炉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章使用明火进行照明(如熄灯后使用蜡烛)或焚烧物品的;

(三)在宿舍、教室等建筑内故意向窗外扔抛物品、火种等,危及他人安全的;

(四)故意挪动、随意开启或破坏应急灯、消防器材、交通标志等,情节严重的;

(五)携带危险品进入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的,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妨害校园公共安全的行为;

25、学生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二)私自组织同乡会的;

(三)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dg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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