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权益保护

更新时间:2024-05-07 09:5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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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权益保护

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还存在信息独用,不公平录用等侵犯毕业生权利的情况。 在

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过程中亦经常有毕业生担心自己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担忧自己因权益受到侵害而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以下就毕业生权益及其保护作些介绍。

一、毕业生就业权益

毕业生作为毕业生就业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 据目前就业规范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益。 (一)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 方面含义:

1、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

2、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

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 的了解,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而不是盲目的。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 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 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 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当然,随 着毕业生就业真正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 场接受就业指导,这种市场指导可以是有偿。 (三)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 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 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

1、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 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 表现的评价。 2、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 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 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3、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 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 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分,学以致用、人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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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 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四)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 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 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 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 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五)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但在当前,毕业生 的公平受录用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 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 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 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六)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 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 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二、毕业生权益保护

毕业生享有上述权益,但在就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侵害毕业生权益的行为, 毕业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1、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 生权益的行为以抵制或处理。例如:<<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具体 实施办法>>规定:对不履行就业信息公开登记手续,侵犯毕业生获取信息权的,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不予审批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不予审批就 业计划和打印就业派遣报到证;同时对这种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将取消其 录用毕业生的资格。 2、高校的保护

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学校可通过制定各项措施来规范毕业生就业 指导和就业推荐,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 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公平受录用权。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 有关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未经学校同意的就业协议不发生法律 效力,不能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

3、毕业生自我保护

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自我保护,毕业生自我保护体现在三 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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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它们 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 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 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 反就业规范,不侵犯其他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 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

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 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 理:A、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B、自派遣 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C、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 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D、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3) 在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过程当中,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益进行自我保护。

如: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生在报到后应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如养老金、公积金等; 对某些工作岗位的特殊体质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与毕业生双向选择时就明确,否 则不得以单位体检不合格为由比如仅仅是肝功能表面抗原阳性等将学生退回学校; 另外正常的人才流动也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人才流动规定,不应受到限制; 报到后毕业生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则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不能退回学校,毕业生应对自己的权利有正确认识。

(4) 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 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 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五一”长假将至,济南部分高校的宣传栏里已贴满了“五一兼职”广告。一些中介机构还印发大量传单,四处散发。但笔者近日调查发现,多数大学生兼职带有盲目性,容易受到不法商家和中介机构的欺骗。

笔者从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目前国家法律对大学生兼职没有明确界定,即使接到投诉,他们也爱莫能助。面对维权困境,专家呼吁,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建立大学生短期就业服务管理体制。 学生:合法权益谁来保障

小杨是济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的一名大三学生。今年3月份,他通过中介得到一个在烧烤店打工的机会,老板让他先交150元“保证金”。考虑到找份兼职不容易,他就从同学那里借钱交上了。

他负责给客人上烧烤,从下午六点干到午夜,五六个小时下来,常常累得腰酸背疼。每次下班,老板都会骂他工作态度不好,不够勤快,罚他的工钱。不到一周,工资就被扣得所剩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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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决定要回保证金辞职。但是,老板要他交回《兼职协议》并写好辞职申请。收好《兼职协议》和辞职申请后,老板突然变脸,丢下一句“我不给你退钱又咋样呢?现在你没有任何依据能证明我收过钱!”后,便把他轰出门外。

小杨随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监察部门说,目前国家法律对大学生兼职没有明确界定,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他们也爱莫能助。

笔者在采访中发现,上述情况不在少数。目前除少量学生做的家教以外,大学生所能找到的兼职主要是钟点工、餐饮服务人员、手机促销员、海报张贴员和传单发放员等,待遇每天10元—50元不等。但很多时候老板会无缘无故压低工钱,或者干脆找个借口不给。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也利用大学生找兼职心切的心理,用大量的虚假信息骗取钱财。 劳动部门:立法保护兼职学生权益迫在眉睫

笔者随后就大学生兼职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了采访。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督监察处的一位负责人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在校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其兼职工作不能划入非全日制职工范畴,不受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制约。一些企业就利用这一点,招用兼职学生,压低工资,使学生有苦无处诉。

这位负责人强调说,劳动法对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保护是有欠缺的。上述规定违反《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应该修改。他认为,当务之急是对现行《劳动法》进行适当修改,把在校学生包括进调整范围,切实降低学生的维权成本。

此外,政府也要加大力度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假期到来之前,各高校也可以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印发小册子等,让大学生们掌握相关知识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他说,工商等职能部门应在企业办理或换发相关证照时,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对其执行劳动法情况进行约束。必要时将这一内容作为一项“市场准入”机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不良企业欺骗学生的行为 专家讲解 实录:

主持人说: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下午的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嘉宾是资深劳动法顾问左祥琦先生,来跟大家谈一下大学生就业方面的权益保护方面的话题,希望对大家找工作有所帮助。

网友:学校是否有权不征求本人的意见就强行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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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祥琦专家说:按照现在的分配制度,实际上我们在十多年前就已经实行了双向选择的分配方式,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的大学生就业已经逐渐的用大学生择业和就业取代了分配这个词,因为分配是计划体制下作为学生没有选择的由企业和用人单位来决定学生今后工作的命运,所以,当时叫分配。

左祥琦专家说:现在我们讲是大学生就业和择业,也就是说根据劳动法,学生毕业以后,他就已经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自然就享有择业权和就业权,他通过跟用人单位采用双向选择的形式,最终来确定自己到哪个单位来工作,然后办理根据教委的有关规定从学校进入企业就业的手续,而学校根本没有权利强迫你到某个单位工作,这是违反劳动法的。

主持人说:是不是说学生在选择单位的时候他有充分的权利,从学校这一方是没有任何权利干涉的呢?

左祥琦专家说:对,学校作为培养学生的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配合国家教委规定的合格的人才,但是人才配合出来以后,学生的趋向他是左右不了的,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他必须跟单位协商一致来签订劳动合同,才是实现就业的办法。学生不是学校的附属品,说我把你放到哪儿就放到哪儿,学校没有权利决定学生将来的命运。

网友:最近我去一家公司应聘,他们要我缴纳一万元的保证金,我该怎么办?

左祥琦专家说:这些单位向毕业生要求录取保障金才录用的做法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的,按照我们国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风险抵押金,对劳动者是非常不公平的。

左祥琦专家说:我建议,第一你认为这个企业是违法的企业,你可以不选择这个企业;另外,如果你认为这个企业给你提供的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劳动保障比较满意,你也可以去就职,但是你可以跟他据理力争讲讲国家有规定不允许收取所谓的抵押金,但是如果他非要让你交,你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让他们纠正完这种行为以后,再跟他签订劳动合同,当然这种举报是匿名的。

网友:我毕业之后找到一个工作单位,但是这个工作单位没有办法给我解决北京市户口,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户口和档案怎么样转移,会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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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祥琦专家说:按照这两年的人才和劳动方面的规定,学生如果当年就业的时候没有一个正式的有指标的接收单位接收你的话,你可以把档案暂时放在学校,学校可以给你保留一年户口和档案,在一年之后,如果你确定了有指标接收你的单位,再把档案转过去。 左祥琦专家说:还有一种情况,有的学生找到接收单位,这个单位愿意让他在这儿工作,但是没有接收指标,这种情况下,一个是把户口先迁回原籍,到单位工作是以一种外地的员工在本地工作的身份,在本地办理外地人员就业证或者办理行政部门的技术证,有了任何一个证都可以在当地就业,也就是说你的档案不愿意放在学校可以转回原籍,再到本地工作,但是如果你没有把户口和档案转到本地,就属于异地就业,需要办理证书,才合法。 主持人说:现在很多大学毕业生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协议,可能马上要签订劳动合同,请左老师讲讲毕业生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必备的知识。

左祥琦专家说:这个话题有点大。我建议大家有几点需要做,第一,如果说你不具备这方面的知识,或者这方面知识非常欠缺,你可以请你的家长或者长辈或者有过工作经验的人,他们对劳动合同相对比你熟悉很多,所以你应该把你劳动合同内容条款跟他们一起进行探讨。就是说当一个企业决定录用你,跟你签定合同的时候,你首先把文本拿回家,而不要当场自己不看或者看不懂就签了,这样会吃亏。

左祥琦专家说:我的意见是如果你来不及学这些知识,比较好的办法是利用已经具备这些知识的长辈或者亲朋好友帮你审查一下你的合同条款,如果说有些你是不能接受的,或者说你认为是显失公平的,你可以跟企业协商。另外,大学生由于缺乏经验,我们说一个劳动合同在应聘的时候就开始了,你在求职和应聘的过程就是跟用人单位协商劳动合同内容的过程,我们只不过通常管它叫做求职、面试,但实际上劳动合同缔结整个过程就是体现在这个活动中。

左祥琦专家说:所以,我们做这样的活动,你必要很被动的听企业问你问题,了解你的履历、学历、受教育的程度,你也要了解企业,包括两方面,一种是背后了解,还有你要当面问清企业录用你以后,它会给你提供什么样的劳动条件、给你社定什么样的工作内容以及给你什么样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这些东西你都要了解清楚,了解清楚以后将来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后,你就可以衡量一下,他当时许诺的东西是不是在合同里写清楚,如果没有写清楚,最好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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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祥琦专家说:否则的话,口说不凭,你工作的时候,他不按照许诺你就麻烦了。所以,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学生没有经验的话,可以通过长辈亲朋好友帮助专业人士给你提供这方面的帮助。

网友:单位在和我签约的时候,规定有五年的服务期,这合理吗?

左祥琦专家说:关于五年的服务期,这是我们在计划体制下国家出台的规定,因为当时大学生是国家出资培养的,学生基本上是免费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投资了这样一个教育以后,你出来以后,国家规定应该是被国有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服务五年以上,五年以后你可以按照人才流动的有关规定流动。

左祥琦专家说:但是,现在实际上企业的所有制已经变得非常复杂了,如果它不是一个国有企业,它提出这样的要求,应当说是没有太大道理的,而且我们作为现在的很多应届毕业生,都已经是自费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有服务期的概念。当然,如果一个企业它现在录入你,要求你签订五年的合同,你不接受更短的期限,也可能因为协商不一致,它就不录用你了。严格来讲,服务期这个事儿,应当是一个合同期限,这个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的,而不能由单方来定。 网友:实习期和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左祥琦专家说:实习期和试用期是出自于两个不同政府部门的规定,劳动法规定前几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的待遇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实习期是指大学毕业之前有一个实习,这个实习也是很多高校要求毕业生毕业之前必须修满的学分,就是说比如说实习5学分,如果你拿不到,根本毕不了业。 左祥琦专家说:所以,实习应该是在学生身份的情况下,跟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之前而出现的实习期。一旦你正式毕业以后,跟企业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就不再有实习期了,只能有试用期或者见习期。

网友:在一些媒体上看到有些大学生找工作的时候碰到用人单位的陷井,请左老师讲讲大概有什么样的陷井,可以让我们避免?

左祥琦专家说:陷井有很多方面,在很多方面都会有陷井。比如说我们首先讲有些企业不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但是又想得到好的优秀学生,它可能就在广告上作假,用一些不实之词,或者面试的许诺上作假,这都是一些陷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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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祥琦专家说:还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企业往往利用它的自身优势,就是现在大学生就业压力比较大,找工作相对来讲比较难,不像以前的大学生供不应求,现在已经是供大于求了,在这种情况下,设定了一些对你不利了合同条款。比如说你在试用期内不能走,如果走的话,要你交违约金,但是没有说它让你走的话给你违约金,是单方面的,这种合同条款显然是不公平的。像类似这样的东西还会有很多,比如说有些合同条款,也是单方强调它的权利,甚至扩大它的权利,利用一个合同的手段。

左祥琦专家说:比如说我在工作期间,我可以随便改变你的工资、随便改变你的岗位,你接受了,签订了这样的条款,在今后进入企业以后,就会出现一些你一开始没有想到的情况,但是企业可能事先已经做好这样的圈套,等着下一步做一些对你不利的改变。总体上讲,这种陷井可能在某个领域里都会有,所以作为学生也不用太害怕,因为必定我们有国家的劳动法,还有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内部还有工会,再加上还有父母、亲朋好友,这些都可以给你提供帮助。

左祥琦专家说:但是,最好我们还是防患于未然,实在不行,我相信人在一生中也会交一些学费,比如说你会上一些当,上了当以后你会长经验,我们现在说是空说,你真正进入到工作岗位,才会体会到真正的工作环境。

网友:我的公司在用人的时候要求交押金,而且还提前工资,并且从来不交养老金和保险金,怎么对付这样的公司?

左祥琦专家说:刚才我们也谈到过关于交押金的问题,关于抵押金,在我们国家很多企业里收取是比较普遍的,特别是一些中小城市的企业,像北京、上海、深圳一些大城市还好一些,中小城市一些企业,现在用人供大于求的趋势,它收你押金,这种情况是严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左祥琦专家说: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一个是你可以要求它退还押金,如果它不退的话,你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举报的结果,按照各地不同的政策,很多地区都对风险抵押金设定了行政处罚,当然举报是匿名的,劳动行政部门来进行监察,在监察中发现你举报是属实的,它会责令企业把所有员工的抵押金退给员工,同时还要处以相应的处罚,比如说在北京,劳动部门查出了以后,会给企业处以一万到三万的罚款。

左祥琦专家说:另外,你说企业没有缴纳保险,还有拖欠工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无故克扣或者拖欠你的工资,你不但可以要求企业全额补足制服呢的工资本金以外,还有权加发25%。关于养老和社会发现的问题,你可以有两种途径选择进行法律救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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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通过劳动仲裁,对侵犯你合法权益的时候提出仲裁,另外通过劳动部门的监察,提请劳动监察部门行使劳动监察的行政职责,来纠正企业不给你交养老保险或者失业保险的违法行为。

网友:我的户口和档案都回家了,是不是一年以后能把档案再调到北京来,是否能上三险? 左祥琦专家说:档案是可以调到北京的,如果说现在档案和户口已经回家了,你如果在北京现在找到了一个接收单位,虽然它可能没有用人指标,不能给你转户口,但是如果你在这个单位工作期间,它给你办理了就业证你就属于合法就业。

左祥琦专家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想把档案调过来,企业可以委托北京市的人才和当地的人才进行联系,你把你的档案存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然后就可以通过北京的人才来把你的档案转到北京来,档案是可以转的,但是户口是不可以转的。 主持人说:能不能理解这是一个比较麻烦的事情。

左祥琦专家说:转档案比较容易,但是转户口是比较麻烦的。 网友:转档案重要还是转户口重要?

左祥琦专家说:户口是我们国家户籍制度里的东西,有些东西是需要户口的,比如说你将来结婚、生儿育女,子女的户口可能要随父母,在哪儿就是哪儿。另外,你将来有子女,享受分房的政策,都是针对本地的。所以,你的户口在哪儿,跟工作以外的利益有关,但是档案往往是一个企业来了解一个员工,看看他以前的背景和以前的工作经历,及得到过什么奖励、处罚,了解一个人的履历,在工作当中,用人单位注重的是档案,而不是户口。 左祥琦专家说:作为大学生来讲,看你的档案和户口的功能和需要来决定你有没有必要把档案调到北京,当然这也跟用人单位有关系,有的用人单位要求你把档案调到北京,你就要调,当然这个调是由用人单位来操作,只要你同意就可以。

网友:有一些单位和我签了劳动合同,很明显不规范,但是我很想得到这份工作,请专家提提意见,该不该签这样的合同?

左祥琦专家说:不规范的合同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合同本身有问题,比如说违反劳动法的,这样的合同条款,即使不管它,将来也是无效的,这种条款可以不理它,因为它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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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的不规范是把对它自己有利的写上了,对你不利的写上了,你可以提出增加一些条款,这些增加的条款跟他是对等的,就是说你有什么样的权利,我也有,通过沟通,是合理的,一般情况下它也会写进去。

左祥琦专家说:还有一类,有些合同应该有的条款它没有,就是说一个合同按照劳动法本来应该有七个必备条款,它可能只有三四个,这种情况就是说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短缺,这种不规范的情况是比较多的,但是这种情况应该说没有什么原则上的问题,因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短缺并不影响工作效率,将来随着你工作的开展和进一步对企业的熟悉,将来可以跟单位再就这些短缺的条款进行补充,或者通过实际履行来把这些短缺的内容补充齐全。

左祥琦专家说::所以,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短缺,虽然是一个普遍现象,但是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网友:我打算毕业后出国进修,这时候我的档案存在人才中心,等几年回国之后该怎么办理档案的手续?

左祥琦专家说:你出国以后,肯定还应当在人才交流中心为你的档案缴纳存档费,你回来以后,也有可能会找到一个新的工作单位,新的工作单位就会把你的档案从你的个人存档户口调到单位设置的集体存档户头就可以了。所以,整个档案的保管是不需要你考虑的,有存档机构,将来你回来以后的转移,也是非常顺利的,应当没有问题。

主持人说:刚才左先生为毕业生朋友谈了如何预防就业中的劳动合同陷井,我们想请左先生具体谈一谈毕业生与就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左祥琦专家说:一个毕业生即将走入工作岗位的时候,在法制化的国家里,你应当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说具体点,就是劳动法知识。首先第一位是劳动合同的知识,因为签订劳动合同是你就业最初要做的事情,关于劳动合同有几个方面,一个是劳动合同订立的时候,比如说试用期,试用期国家是有规定的,就是你在跟单位签定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单位给你设定的试用期是不是合法的。

左祥琦专家说:我们国家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如果不足一年的,试用期的设定是不能长于一个月的,一年到两年之间的合同期,给毕业生设定的试用期不能长过60天,就是说两个月。只有企业跟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了两年以上,设定的试用期才可以是六个月以内,就是说最长的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所以,大家首先应当对试用期的期限有一个清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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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不要让企业廉价的使用劳动力,跟你签定合同,说八个月的试用期,就比较惨了,因为试用期的工资比较低。

左祥琦专家说:另外,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我们要充分注意合同条款和内容,在这方面,我们讲合同里有几个最主要的条款和内容是一定要注意到的,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要具备的条款。第一,就是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我们每个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所以在劳动合同里,你一定要让它把曾经在面试中许诺给你的工资数额写清楚,以免将来供职以后扯皮。

左祥琦专家说:另外,工作内容,应该在合同里对工作内容有一个比较清晰的描述,不至于将来产生误会,因为有些学生他想象到这个企业会是怎么好的工作,实际上到了这个企业以后,领导一给你安排工作,你觉得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儿,这跟你的想象有差距,这可能不是企业的问题,是双方的问题,一开始没有沟通充分,你认为想当然的是这样,他认为想当然的是这样,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在合同中要清晰的描述工作到底什么样。 左祥琦专家说:再一点是劳动条件,我们现在在非常注意人权、环境保护以及个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下,大家越来越注意从事工作的外在环境,有很多工作岗位对人体是有危害的,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定要问清企业你所从事的工作或者工种有没有职业危害,按照我们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在劳动合同中写清你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有没有危害,如果没有写清楚,将来他就不可以跟你解除合同,所以你要询问清楚。 左祥琦专家说:再有,如果用人单位设定了违约金,你要认真想一下这个违约金的数额,你是不是将来万一违约能负担得起,如果你在这个单位干这么长时间,不想履约到合同结束,你还是要仔细考虑一下违约金的问题。有些学生的想法是不对的,我先签了,管它呢,将来万一我离开的时候,跟我要合同的时候再说,它写这么多,我不一定给得起,这种不诚信的做法对你是没有好处的,实际上现在形成潜在的隐患,对你将来的流动非常的不利。 左祥琦专家说:所以,我们说违约金你一定要慎重,如果你不不同意,你就不接受,一旦要接受,我们就要履行,我们要有这个法律观念。另外,要看一下有的单位跟你约定单方面的违约金,你有违约金,他没有,这时候你就提出来,要对等。所以,从合同条款上讲,我刚才讲的内容都是比较重要的。

左祥琦专家说:再有劳动法里有些知识对你来说必须具备的,比如说关于工资方面,工资方面有几点大家需要知道。第一,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也就是说我们任何一个人参加工作以后,不管你的表现、工作能力有多强,只要你给企业提供了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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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永远不可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侵犯了你的劳动权利。

左祥琦专家说:第二,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支付对用人单位是有要求的,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你的工资周期最多不能长于一个月,有的单位说三个月发给你工资,这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法规定不可以一个月以上发工资。第三,劳动法规定禁止企业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这是保障每一个人基本生存权,因为劳动报酬是维持一个人生存最基本的东西。

左祥琦专家说:所以,我们国家在这方面有比较完善的保障,比如说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了规定,无故拖欠或者克扣你的工资,你不但可以要求企业如数的补齐你的工资,或者全额支付你的工资,你还有权额外加发25%。除了工资以外,还有社会保险,因为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障体制,在你工作以后,用人单位从你工作的第一天就应当为你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当然有的地区没有把五个险种开权,比如说北京没有生育保险,但是其他保险都是有的。

左祥琦专家说:还有一些地区医疗保险还没有完全落实,如果当地没有,政府没有设置的,可以暂时没有,但是一旦当地政府设置了,就必须要把五个险种上齐。这五个险种是将来保证你失业、生病、年老或者工作过程中发生一些伤害,有一些后续保障,就是说是解决你的后顾之忧的。

左祥琦专家说:尽管我们现在很年轻,可能暂时遇不到这类问题,但是我们要防范未然,但是你要维护你的合法权利,在你跟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一定要审查企业是不是全部做到。这几个大的方面你首先要抓住,其他小的方面或者个别问题,我觉得可以个别研究。

网友:请问左老师,毕业生到单位报道后,一般在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呢?

左祥琦专家说:毕业生的劳动合同可以有几种情况签订,一个是在你毕业之前,用人单位就跟你签订了书面合同,当然这种合同是叫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就是说签合同的时候,约定了生效期,就是说签的时候可能没有生效,因为你当时还是学生,比如说4月份跟企业签订了合同,合同里约定8月1号才可以生效,到明年的8月1号,签一年的合同,这样的合同意思是你现在是学生,4月份跟企业签定合同。

左祥琦专家说:但是这个合同要到8月1号的时候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就是说8月1号你才可以上班,我们在法律上叫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也是属于事先预约好的合同。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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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合同,就是工作以后,按照劳动法上的规定,严格起来讲,就是你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一天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当然我们在现实工作过程中,确实有一些企业没有做得很规范。

左祥琦专家说:比如说他先让你报道上班,过一两个星期才跟你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一般情况下没有太大问题,但是如果说从理论上讲,应当在你报道的那天就跟你签订劳动合同。

主持人说: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一些劳动侵权的就范,大学生作为刚刚步入社会的青年,他们在企业面前应该说还是一个弱势者,您认为现在频繁出现的劳动纠纷是不是和我们的劳动法不完善有关系?

左祥琦专家说:劳动法是给弱者立的法,可以理解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法。作为企业和用人单位这两个主体,劳动者本身他就是一个天然的弱者,这种弱者不是完全能够通过立法把弱者的地位改变,或者说弱者的权利能够百分之百保护得了,因为作为立法上讲,根据法律规定要保护弱者的合法权利,但是作为强者有的时候是不自觉的,当然有的时候是故意的,他要欺负弱者,这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所以就会有很多的劳动争议。

左祥琦专家说:劳动争议的救济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诉讼来恢复自己的权益,这种情况是避免不了的,只有我们尽量的减少这样的情况,尽量的让大家都知道劳动法的一些知识,同时利用一些辅助的手段,比如说我们弱者,一个毕业生的个体是一个弱者,但是如果你到了企业以后,所有的弱者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工会,工会整体找企业交涉一些事情,比如说一些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如果你个人找,它可能不理你,但是如果工会代表全体职工找企业交涉,这个时候企业就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

左祥琦专家说:所以,我们说作为弱者来讲有天然的劣势,但是我们通过后天弥补的方式,包括立法,包括集体组织的力量来跟强者抗衡,应当是可以做到的。但是,我觉得杜绝这种情况是不太现实的,因为这里最主要的是有利益问题,比如说作为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员工追求的是提供最少的劳动获得最大的报酬,在这点上是直接对立的,是不可调和的。

左祥琦专家说:所以,矛盾的出现是很正常的,当然,在出现矛盾的时候,由于我们个人是弱者,所以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要拿劳动法当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现在的劳动立法确实有这样那样的漏洞和缺陷,我们国家会逐渐的通过将来的实践总结经验来修订这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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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请问左老师,我的单位改变了我现有的工作岗位后,对我新的工作岗位又提出了试用期的要求,您认为这合法吗?

左祥琦专家说:企业的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劳动法的,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你进入企业的时候只内设定一次试用期,不可以设定一次以上,后面设定的是无效的。当然,在续定合同的时候,如果有岗位的变化,双方倒是可以重新约定一个试用期,但是在一个合同里,试用期只能是一次。

网友:我们也知道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应当去找仲裁机构,但是我们也担心在申请劳动仲裁的同时也意味着放弃现在的工作,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去申请仲裁,请您谈谈这时候该怎么办?

左祥琦专家说:确实我们作为劳动者弱者有我们不得不考虑的现实情况,当你的劳动权利被侵犯的时候,很可能面临企业给你穿小鞋或者丢掉工作这样现实的问题,所以现在有很多企业侵犯劳动者利益但是企业得不到纠正的很根源的问题。

左祥琦专家说:但是,我是这么理解的,作为企业来讲,如果有了侵犯你合法权益的情况以后,你作为弱者,应该衡量的是我现在受到的权利的侵犯,跟我通过法律途径恢复我的权利以后,两个成本哪个更合适一些,也就是说我们不可能做到说你所有百分之百的权利都不能被侵犯,说哪怕有人骂你一句或者说你一句坏话,你都去告,你做的话,你会想你做这件事情的成本可能比你不做这件事儿,你即使赢了这个官司,诉讼的成本、损失,比你不去要求恢复你权利受到的侵权的损失还要大,就不划算了。

左祥琦专家说:所以,我们要有一个成熟的法律意识,在国外法律意识非常强,比如说张三在某一天撞了我一下,我要告他,可能我要花时间,我要预交诉讼费、要请律师,这是需要诉讼成本的,但是撞你一下也有成本,你要选择是告他还是就算了,因为一个人不可能一生当中没有一点小的磕碰。从心态上讲,我们要形成成熟的法律意识,当然我不是在宣扬阿Q精神,不是这样。

左祥琦专家说:刚才谈到的这个问题,在企业工作中,由于还维系着劳动关系,我们是弱者,告企业没有好果子吃,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有几个办法,一个是可以不告它,但是我们通过企业内部的职工组织,比如说工会,由工会来找企业交涉,这一个组织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当然,有些企业工会做得不是很好,它偏向企业,没有真正的代表职工的利益,当然这是工会的问题,但是我们讲如果是一个真正的工会,它起到的作用是代表职工,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它有义务帮助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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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祥琦专家说:如果说它为此报复你,工会还会有同样的办法回复它,这是比较有效的办法。另外,还有其他的办法,比如说可以通过时效中断的办法,比如说企业现在拖欠你工资了,你又不敢告它,因为你还在它那儿工作,但是我们可以跟企业讲,说你拖欠我工资了,我要主张我的权利,或者你给我写一个欠条,你一旦离职了以后,有证据告它,法律规定如果你的权利侵犯60天之内不告,胜诉权就丧失了,这样就更被动。

左祥琦专家说:我们要想不得罪企业,将来在行使权利不丧失诉讼利益的时候,就可以不断的要求企业,我可以不告你,将来把我的权利追回来。 主持人说:就是说保留好适当的证据。 左祥琦专家说:对。

网友:我在签署协议的时候还附带着保密协议,请您谈谈对于保密协议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利益?

左祥琦专家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我们国家要保护的,如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随意被侵犯的话,就会造成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所以,为了保障企业之间良好的经营秩序和商业秩序,国家劳动法里规定要保护商业秘密。 左祥琦专家说:劳动法里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意思是企业跟职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出现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这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一个企业过分的把它所谓不是商业秘密的东西,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里,就扩大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是有明确界定的,应当是满足下面要说的三个条款,同时满足的才叫商业秘密:第一,信息或者技术是不被公众所知悉的,就是说本身这个东西不是谁都知道的;

左祥琦专家说:第二,这种技术和信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带不来经济利益不算商业秘密;第三,企业还得采用了保密措施。这三条都满足才叫商业秘密,所以企业在跟你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的时候,你可以看一看,判断一下,按照法律上的规定,界定这样的概念去判断一下哪些是秘密,哪些不是秘密。

左祥琦专家说:另外,很多企业往往为了保密设立这样一个条款,说我在职的时候你要保守秘密,离职三年之内不能在同行业其他企业找工作,这也是为了保守商业秘密,这种在学理上有个词叫“竞业限制”,这种竞业限制条款实际上是触犯了职工的择业权,因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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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进,如果一个人从单位离职了,应当有不受限制的择业权,我可以到任何单位找工作,没有任何人限制我不允许在哪个范围找工作,这是不可以的。

左祥琦专家说:既然你有择业权,可以通过法律处分你的权利,就是说在企业保密协议里约定了不在这个行业里再找工作,这是触犯了你的权利,如果你签订了这样的条款,将来可能就要尊崇这样的约定,但是有个前提,按照劳动部门的约定,如果签订这样竞业限制的条款,用人单位必须为限制你的就业支付你的补充,如果说不支付补偿,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严格说起来叫显失公平,是可以撤销的。

左祥琦专家说:所以,如果你发现企业跟你签了保密协议,其中限制你离职以后多少年不得在什么范围内找工作,它必须对此给你一定的补偿,如果不给你补偿,你可以不受这个条款的限制。

网友:请您谈一谈女大学生毕业找工作的时候,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左祥琦专家说:针对女性这几年谈得比较多,我们谈到的是就业歧视的问题,在我们现在的社会里边,就业其实的情况仍然非常普遍,比如说有很多单位在招聘启示里明确写这个岗位只招男性,只招男性这个说法就是违反劳动法的,因为劳动法明确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女性。

主持人说:但是有些岗位确实是只能由女性或者说男性来工作,有这样的考虑吗? 左祥琦专家说:有些岗位只能由男性工作,这些岗位是国家明确规定的,比如说井下作业,比如说高空作业、重体力劳动,这些都是国家劳动部明文规定的,哪个工种受限制,因为这不是限制使用女性,而是对女性的保护,因为女性由于生理上的特点,不适合这个工作,如果从事这个工作,对她的身心不好。

左祥琦专家说:所以,限制用人单位在这些岗位使用女性,但是如果没有这种限制的话,用人单位不可以说在招聘的时候这个岗位就招男性,不招女性,这是违反劳动法的。如果有这样的单位,你可以找当地的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举报。

主持人说:我们也看到有的岗位只招女性不招男性,这是不是对男毕业生劳动权益的侵犯?比如说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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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祥琦专家说:肯定是对男性就业权利的剥夺,一个岗位,你现在是把一半人的就业机会剥夺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我们不视为是对男性的歧视。因为歧视是对弱者的歧视,所以我们说女性受到就业限制是歧视。劳动法说不得由于性别的原因在录用过程中设置不同的标准来限制录用女职工,没有说限制录用男职工。

左祥琦专家说:现在社会上来讲,应当说男性相对女性来讲会有很多的有时,比如说秘书,很多企业招秘书,男的也不去,招他他也不去,这对男的没有太大的影响,因为用人单位会考虑它的利益,它如果说能招男的地方,肯定尽量会招男的。

左祥琦专家说:另外,在这两年出现了对女性其他权益侵害的问题,比如说曾经在前两年出现过女大学生在应聘的过程中被用人单位的面试考官进行一些个人隐私的询问,这样的询问,我们觉得你是完全有权抵制的,当然后来还是提起了诉讼案件,因为那的女学生在应聘的过程中,因为那个女学生在应聘的时候,考官问她有没有男朋友,跟男朋友有没有同居,对同居怎么看,甚至拿尺子量女大学生的三围,这种对女大学生权利的侵害她非常生气,所以最后采用诉讼的方式。

左祥琦专家说:现在的歧视五花八门,甚至有对血型的歧视。有的企业在招聘人的时候,说A型血的人一定不用,你想如果一个女大学生她又不是本地的,她又血型不对,她最后就业的平等权可能被扭曲得不成样子了。所以,作为女大学生,实事求是的讲,确实面临很多问题,但是我也呼吁,我们有些政府部门,甚至有些女权组织,比如说妇联或者是其他的一些社会公益性的组织,都应当在这方面给予女毕业生一些帮助,这些帮助包括方方面面的,包括各种形式的。

主持人说:今天的在线访谈就要结束了,但是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的话题远远没有结束,我们最后请左先生对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朋友们讲几句话。

左祥琦专家说:非常高兴今天能有机会跟这么多应届毕业的网友和学生共同探讨一下就业过程中的一些权益保护的问题。我希望大学生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不光要寻找一个适合自己发展,对自己发展前途有发展的企业,同时要注意一下自己的权益。我觉得现在我们的就业,特别是在就业指导方面,应当加强一些劳动法知识方面的培训,就是说给大学生在就业之前,让他获得一个保护自己就业权利的法律知识,以便将来在工作过程中不会吃亏。 左祥琦专家说:但是,我觉得不管怎么说,我们的大学生都应当是有知识、有文化的,而且最起码具备基本的一些法律知识,对自己的权益也是比较重视的,我相信很多今天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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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的大学生,肯定就业以后对出现的一些比如说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会用一个合理合法的手段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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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问题解析

●签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怎样正确对待补充条款或协议?●生病的毕业生怎么办?●毕业生的户口关系如何转移? 毕业生在签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签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同时也是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洽谈十分重要。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单位的隶属也很重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毕业生还应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除协议书外,如北京市非本地生源进北京市属单位还应经过北京市人事局的审批,还有一些省市也有类似规定。

签约的一般程序为:毕业生持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到学校领取就业协议书,先由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校,学校签字后协议书生效。

一般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书,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合同书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书中工作年限和待遇。毕业生应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为有效地维护毕业生的合法利益,防止出现意外情况,在签约前最好向单位了解工资待遇、福利、保险、服务期等情况。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在协议书中。有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这是不可取的,也会带来许多麻烦。

怎样正确对待签约时用人单位的补充条款或协议?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除了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外,还常常会附加补充协议或增加某些条款,个别用人单位可能还会要求毕业生另外签订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印制的协议书。一般来讲,这些补充条款或协议主要是用来进一步明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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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等具体问题的。 对于毕业生来说,较为常见的问题主要有:

1.毕业生进入单位前的有关问题,如毕业生离校前不得有违纪违法行为,毕业生必须获得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毕业生自荐材料中所反映的学习成绩和其他情况必须与档案中的记载相符等等;

2.毕业生进入单位后的有关问题,如到单位报到的时间以及所需材料,毕业生必须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单位提供给毕业生的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等等。

事实上,补充条款或协议中的有些内容,具有毕业生进入单位后需要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性质,因而毕业生原则上应该接受并按单位的要求予以办理。需要提醒的是,毕业生在签署这些补充条款或协议时,一定要对其进行仔细研究,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老师咨询,以免因某些条款的不合理而损害自身利益。 遗失《报到证》怎样申请补发?

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

毕业生意外遗失《报到证》,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上报学校,由学校到省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去补办。户粮关系遗失的,按照上述规定和户粮关系补办的有关规定到学校户粮管理部门办理。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毕业生的户口关系如何转移?

毕业生户口关系的转移,由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到辖区公安机关(工农村派出所)按规定办理,公安机关按《报到证》上标明的就业单位地址迁移户口。毕业生不得自行指定迁移地址。领到户口迁移证后,毕业生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折皱污损,更不能丢失,有错漏不能自行涂改,否则作废。到工作单位报到后,持户口迁移证和报到证及工作单位证明到辖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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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档案可转入户口所在地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毕业生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怎么办?

当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时,毕业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不要与对方争吵,更不要贸然返校,应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若属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学校负责提出调整意见报批。由于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撤并、破产、倒闭等),不能接收的,应及时与学校协商,合理调整。若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提出难以达到的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则不能作为退人理由。属于毕业生本人身体有病而提出退回的,若是学生在校期间就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用人单位不知道,待毕业生报到时才被发现的,应允许提出退回;若是报到后才患病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生病的毕业生怎么办?

学校应在毕业生离校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参加考研的毕业生如何就业?毕业生可否出国?

考研毕业生择业时应在协议书中向用人单位声明并协商解决。毕业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王瑜琨本报记者方木报道 蓝领大学生受追捧

有报道称,在某职业技术学院举行的2004届毕业生招聘会上,近180家企业亮出3000人的需求岗位,但进场求职的学生只有1900多人,平均每1名大学生可以得到3个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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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蓝领大学生好用但奇缺,另一方面也说明高校只重视培养书生型人才而不重视培养高级蓝领人才。正如用人单位纷纷表示的“研究生好找,技术性的高级蓝领大学生难求”。

技工奇缺开始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目前,无论是人才市场还是网上人才市场,用人单位对于计算机应用与维护、电子工程、机械制造和仪器仪表类专业的人才需求量都非常大,这4类人才排在招聘专业的前5位,超过人才需求总数的20%。但这4类专业“粥多僧少”,有单位出年薪30万元还聘不到一个好技工。技工荒已经不再是一省一地的个别现象,正在成为全国性的普遍问题。在全国城镇企业1.4亿职工中,高级技工仅占3.5%,而发达国家则占40%。由于高级技工的明显短缺,全国企业产品平均合格率只有70%,不良产品每年造成近2000亿元的经济损失。

创业冒险而只局限于就业 大学生就业十个误区

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当今的一个社会问题。造成就业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许多大学生存在着各种糊涂认识是一个主要原因。因此,面临就业的大学生要克服思想障碍,注意走出如下思想误区。

一、认为到农村就业没有奔头,只局限在大中城市求职。

与大中城市相比,农村交通不便,信息不畅,文化氛围淡薄,生活质量不高,这是不争的客观事实。为改变农村经济社会相对落后的局面,缩小农村与城市的差别,全面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策。贯彻落实这个重大决策,不但需要农村各级干部和群众付出艰辛与努力,还需要成千上万个大学生的积极投身。大学生在建设新农村的伟大实践中,自己的知识、技术派上了用场,并且在各自岗位上干出了成绩,受到群众的尊重、社会的肯定,就会感到在农村工作有意义、有奔头。

二、认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就业难以实现自身价值,只局限在经济发达地区求职。 经济发达地区的硬环境和软环境建设都普遍优于欠发达地区,对人才的流向有着强劲的吸引力。经过多年的吸纳,发达地区的人才已经相对饱和,有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人才高消费现象。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比,确实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但是,由于产业的分布不同,区域的特点不同,仍然有其独特的优势。大学生到欠发达地区就业,并不是没有用武之地,难以实现自身价值,而是既可以以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为当地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的发展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又可以在艰苦的环境中受到更大的磨练。 三、认为到冷门行业就业脸上无光,只局限在热门行业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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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热门行业不一定长期热门,冷门行业也不一定长期冷门; 今天的热门行业明天可能会变成冷门行业,今天的冷门行业明天也可能会变成热门行业。行业是社会的分工,不管是热门行业还是冷门行业,都是党和国家事业的组成部分,不存在着高低贵贱之分。只要干一行,爱一行,钻研一行,那怕是在冷门行业工作,也能够有所作为。

四、认为到专业不对口岗位工作难以发挥优势,只局限在专业对口岗位求职。

经过几年大学的寒窗苦读,大学生打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如果能找到专业对口的工作岗位,对其自身发展无疑是有利的。但是应该看到,大学生不单有专业技术的优势,还有年纪轻、肯学习、观念新、综合素质较高等优势。是金子总是要发光的。他们在专业不完全对口甚至不对口的岗位工作,经过刻苦学习和努力,同样能够成为内行里手,同样能够做出优异成绩。在专业不对口的岗位就业并不可怕,关键是自己如何去面对、去打拼。

五、认为到内资企业就业得不到更大的锻炼,只局限在外资企业求职。

外资企业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手段等都比较先进。但是,外资企业目前在我国企业中还是占少数,需要大学生是有限的,多数大学生还是要在内资企业谋求职位。近几年来,在知识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格局影响下,我国内资企业的管理方式有了很大转变,产品的科技含量也有了很大提高,许多内资企业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品牌。大学生在内资企业工作,也会能够得到锻炼,能够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能够干出一番事业来。

六、认为到小企业就业埋没人才,只局限在大企业求职。

一般来说,大企业聚集了多方面的人才,科技力量相对雄厚,科研环境相对优越。但是,在人才济济的大企业工作,刚毕业的大学生未必就能够很快安排在关键岗位或搞关键技术。在小企业工作固然有着不利的因素和条件,但由于小企业普遍缺乏人才,急需人才,大学生上岗后,往往就要独当一面,甚至要起挑大樑作用。 小企业通过给任务,给压力,大学生的知识、技术和能力不但不会被埋没,反而会得到充分的运用和提升。 七、认为到经济效益较差的单位就业吃亏,只局限在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求职。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大学生都希望到经济效益好、待遇高的单位谋求职位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对人才的需求也是有限度的,部分大学生还是要到经济效益相对较差的单位求职。到经济效益相对较差的单位工作,虽然经济收入不高,也不够实惠,但是总要比闲着强,可以在工作过程中积累实践经验,增强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本领,为今后重新择业打下基础,创造条件。

八、认为到技术性较低的岗位工作是大材小用,只局限在技术性较高的岗位求职。

大学生在学校学到的多为基础理论知识,实践经验普遍比较缺乏。目前,企事业单位招聘人才基本上都要在笔试的基础上,进行以实际工作能力为主要内容的面试。如果不切合自己实际地选择技术含量较高的岗位,往往难过考试关。相反,如果摒除大材小用思想,把择业标准降低一点,把选择面扩大一点,竞争就业的成功率就会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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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认为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不是为国家出力,只局限在公有制企业求职。

目前,我国实行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私营经济等多种成分并存的经济体制。在党的政策引导下,近几年来,非国有经济发展异常迅速,不但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税收,而且还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生产力向前发展。合法经济,照章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确实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大学生应该消除思想顾虑,把到非公制企业工作作为今后就业的一个新的重要途径,自觉自愿地到非公有制企业求职位,谋发展。

十、认为选择创业冒险,只局限于就业。

大学生初出茅庐,年纪轻,社会经验少,创业是有一定风险,但并不是逼自己钻死胡同,把自己往火坑上推。近几年来,有不少大学生毅然选择创业,已经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为大家树立了榜样。大学生选择创业,只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市场调查和分析,在选准投资项目上下足功夫,并在自己相对熟悉的领域,利用所学到的知识、技术创业或合办企业,就会大大提高成功率,使之立于不败之地。 择业规划

择业规划:个性能否决定职业方向? 一线问题:个性是否一定要与职业相匹配?

报告人:北京普络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业顾问尚博。

报告论点:这是个有争议的话题。在个性与市场因素之间,当供求关系不平衡时,市场因素无疑会起着更大的影响。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个性才显得重要。

报告论据:一个生性不善言辞、怕和陌生人讲话的南方姑娘,从事销售七年,且在万人的销售队伍中,业绩名列前茅。

报告论证:如下。

在目前的职业生涯规划中,记者发现不少的咨询者往往为“个性”问题所迷惑,有的人认为自身应该从事某种工作,原因就是自己的性格与之匹配,而有的人做不好现有的事情也说是性格不适合造成的。而职业顾问在接受咨询时,也常常会被问到类似的问题:以我这样的性格,会适合从事那样的工作吗?那么,个性能否决定职业方向?它在职业中到底能起什么作用呢?

记者采访了北京普络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业顾问尚博,他举出了一个实际的案例:一个毕业于西北某大学的女孩随先生来到北京已经有9年了,这个女孩是比较典型的南方姑娘,而且生性比较腼腆,不善言辞,胆子小,也怕和陌生人讲话。但是一个偶然的机会让她做了销售工作,而且一做就是七年,并且工作成绩非常出色,在公司超过万人的销售队伍中可以名列前茅。按照大部分人的理解,像这个女孩这样的性格绝对不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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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销售的好材料,当初经理给她机会的原因是因为可怜这个当初连普通话都说不好的外地姑娘。无论是女孩的亲属、朋友同学,没有人能相信她的个性可以做这样每天和不同的客户打交道的工作,而且可以做得如此好。而直到现在,并没有人感到这个女孩在个性上有了什么显著的变化。

通过和这个女孩的交流,她告诉职业顾问说她没有什么诀窍,如果说有些体会的话,信心是第一位的,加上诚恳待人,为客户着想。在碰到困难时,她也曾对自己的个性是否可以做好这样的工作表示过怀疑,但她坚持下来了,而且现在做得很有信心,她觉得她的经历可以告诉那些过于看重个性可以决定个人职业方向的人,没有什么个人做不好的工作,只要是在用心去做。

职业顾问认为,个性能否决定职业方向这样的话题,是个有争议的话题。不同的人会持有不同的看法,目前还没有一个可以被认可的权威答案。之所以讨论这个话题,在职场上找工作的人希望可以从中得到些启发,在职业发展的过程中少走些弯路。因此,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 (1)专业和经历对职业方向的影响

一些人开始考虑从事什么职业是从选择专业或从学校毕业找工作的时候开始,也有人在有了一段工作经历之后提出这样的问题,无论哪种情况,大家对所学专业和工作经历在选择职业中的作用是有共识的,尤其是那些专业技术性比较强的学科,情况更是如此。对于那些和职业联系不紧密的专业,个人特点兴趣和市场需求影响的因素会大些,但无论如何,个人都无法回避找工作时市场对个人在专业和经验方面的条件尽管在个性和市场之间,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选择。很显然,在目前供求关系不平衡的条件下,市场有更大的影响力。

(2)市场因素对职业方向的影响

时下常提到的先就业再择业的观点,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这样的问题。实际上道理很简单,如果我们连工作都无法找到,还怎么谈职业的发展,在就业和选择职业方向的问题上,无疑考虑就业应该排在第一位,因此,我们没有办法忽略市场的因素而单纯地来讨论选择职业方向的问题。只有在我们的选择可以满足市场的条件,我们有条件在不同的选择中挑选时,个性问题才是重要的。 (3)个人需求对职业方向的影响

对工作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个人对生活的态度和追求,每个人对生活的理解和追求也是有差别的,人的个性也是这种理解和追求的一种表现。生存是人最基本的需求,当生存受到了威胁,其他方面的需求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也就是说,个人当无法找到工作而维持生活时,个人在选择职业时个性对这个职业方向的影响已经不是要考虑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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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否认人的个性对职业发展方向有一定的影响,但也不应忽视个人的主观因素是做好任何工作最重要的条件,如上面的例子中提到的。同时也要注意抛开市场来考虑个性是不现实的,我们要客观地分析个性在现在职业发展方面能占有的比重,完全忽视或过分的强调都是不恰当的。

最近,教育部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提出将职业规划课程纳入选修、必修课行列中来。政策的强制性推出将对大学生职业规划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有关人士指出,高校毕业生普遍缺少职业规划,求职行为盲目,制定职业规划迫在眉睫。

■做盲目跳蚤还是职场达人

专家介绍,今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559万人,比2007年增加64万人,然而,我国今年的城镇新增就业岗位没有明显增长,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同时,已经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前迷茫、就业后频繁跳槽已经成为当下一种引人注目的现象。

目前受过职业规划教育的毕业生竞争优势明显加强,这对于职场中的盲目跳蚤们形成了强大的压力。某些高校在几年前就已经认识到,已经开始引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从2006年开始,江苏全省高校就开始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大赛以传播规划理念,拓展职业空间为宗旨;广东省则在2004年开设第一届职业规划大赛;福建省今年1月也开展了第三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职业规划,对于大学生来说并不陌生。但职业规划是一门实际操作性很强的学科,从认识到制定长远规划,只有不断经历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才能逐步建立一生的职业发展目标。

■大学生如何开展职业规划

大学生对自己已经表露出来的职业兴趣和职业特长该如何保持和增强?应该选择什么样的职业?复旦大学的王欣表示,目前对自己定位不清、目标不明,对自己的知识背景和天赋特长还没有全面准确的判断,如果要去找工作,除了广投简历之外,不知道该从何下手。同王欣一样,现在很多大学生对于就业的认识多是纸上谈兵,缺乏核心能力,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也无法满足岗位所需。

职业规划专家提醒,要改变这样的状态,高校毕业生要对自己的就业方向早做规划,针对自己的倾向和个性,详细分析自己所欲从事行业的发展趋势,分析自身的上升空间及本身存在的问题,综合各方面因素给自己制定长期职业发展目标,再分解成一个个短期规划,每一步应该如何去走,该朝哪个方向走,做到心中有数。上学期间就要多了解与专业相关企业的信息,通过多渠道了解就业市场的需求情况,招聘单位对应聘者的知识、技能的要求情况等,以便随时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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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cx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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