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课内容(3)税则归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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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内容(3)税则归类部分

第三节 <<进出口税则>>及其归类方法 一、<<进出口税则>>

1、<<进出口税则>>的意义:

它是征收关税的依据之一。因此,要做好依法缴纳关税的工作,必须要熟悉<<进出税则>>,掌握商品归类的基本方法,掌握税率的运用规律。 2、结构:

我国目前实施的<<进出口税则>>中对商品的分类,全部采用了<<协调制度>>目录中对商品的分类原则、结构和全部商品名称。我国1997年税则既将商品分为21大类,1241个4位数税目和5113个6位数子目,同时又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的结构特点、关税政策及海关统计等 的需要,将协调制度原有的6位编码扩充为8位编码,作为我国税则对商品的法定分类编码。 3、我国税则商品编码表示方法:

例:税则号列: 01 05 . 9 9 9 1 12 34 5 6 7 8 章 税目 五 六 七 八 位 位 位 位 数 数 数 数 级 级 级 级 子 子 子 子 目 目 目 目

注:从上例可以看出,一个商品编码的前两位数字为章目,三、四位数字为税目,后四位数字为子目,其中第7、8位的数字为我国税则在协调制度编码的基础上增加的两级子目。

二、我国海关税则的组成: 1、海关税则的定义:

是根据国家的关税政策、经济政策和其他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订和公布实施的应税和无税商品的系统分类表。它是各国海关对于进出口的商品以及禁止进出口商品进行系统分类的一览表,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分类、税则号,计税单位、税率等等。

2、海关税则的组成: 税则号列--指商品在税则中分类的编号; (1)商品分类目录 商品名称--一般按自然属性和加工程度 分

类顺序排列;

(2)税率---指的是海关征收进出口税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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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关税则的分类特点:

(1)商品分类是海关税则的基础;

(2)我国海关也根据<<协调制度>>目录的分类原则和内容,于1992年起

正式实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

(3)我国目前实施的<<进出口税则>>中对商品的分类,全部采用了<<协调

制度>>目录中对商品的分类的原则、结构和全部商品名称。 因此,现行的海关税则结构与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结构基本相同,也由归类总规则、注释和商品编码表三部分组成。

比较: (1)海关税则在商品编码表中增设了税率栏,并将商品编

码改称税则号列。税则号列的前六位数码及其货品名称与协调制度相应栏目完全一致。

(2)为适应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税则号列增设

了第七、八位数码,分别代表第三、四级子目注释,新子目的增设体现了我国关税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利于统计进出口量较大的产品及新技术产品。无三、四级的税则号列,第七、八位数码为0。其中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子目又可简称为一杠、二杠、三杠、四杠子目。

(3)海关税则逐条采用了HS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也以<<协调制度注释>>作为最具权威性的解释说明文件。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亦与协调制度相同。

(4)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与海关税则结构基本相同。为适应海关统计的需要,计量单位栏取代了税率栏,品目(四位数级编码)及商品编号(八位数级编码取代税则号列,为简化归类还增设了第22类第98章。新增类标题、章标题均为特殊交易及末分类商品,该类、章只限单项记录商品价值在人民币20000元及以下的非税、非证末分类的进口商品。其余各类、章、目 的内容与税则完全一致,海关统计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也与税则归类完全相同。

(5)海关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介绍: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情况编制而成的。它的问世,结束了我国海关税则和统计所用商品分类目录不同的历史,为我国参加国际间关税及贸易谈判,开展海关征税、监管、以及数据分析比较、信息交流等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是海关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

三、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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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介绍: 简称协调制度(HS),--The Harmonizde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SITC)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主要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目录。它是一个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科学性。自1988年问世以来,在国际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协调制度目录作为本国和本地区的海关税则及商检和外贸统计商品目录。我国海关自1992年起采用该制度,以其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总量的90%以上的货物是以协调制度目录分类的。协调制度在国际贸易、贸易统计、国际运输、国际贸易谈判以及经济分析等方面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2、由来:

商品分类是海关税则的基础。多年以来,国际贸易的商品名称及分类一直存在着两种分类标准:<<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分别供各国制订海关税则和进行贸易统计之用。为了解决两种标准中存在的不一致,经过海关合作理事会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多年的共同努力,制订了适合于国际贸易有关各个方面需要的标准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即<<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税则都 是根据<<协调制度>>的商品分类目录制订的。我国海关也根据<<协调制度>>目录的分类原则和内容,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

详细历史背景---

海关合作理事会的税则目录的产生: 各国海关都曾经各自制定自己的税则,但由于在商品名称、分类原则、

税则号编排方式等方面互不相同,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带来许多困难,影则分类目录公约。为此,各国间一直在探索制定一个统一的国际税则分类目录。早在1947年,欧洲部分国家成立了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团,研究有关的问题。1950年12月,欧洲关税同盟在布鲁赛尔开会,缔结了“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制定了一个为国际贸易界通用的用英文和法文描述的海关税则目录,通称为布鲁塞尔税则,简称BTN。以后数次修订,使用至今。1950年在欧洲关税联盟的基础上成立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因此,布鲁塞尔税则又称为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英文缩写为CCCN。海关合作理事会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海关国际组织,我国已于1983年正式加入海关合作理事会,成为第95个成员国。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则是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税则目录,世界上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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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多个国家和地区CCCN使用税则和以此为基础编制本国的税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简称SITC的由来:

在国际贸易中,还有一种重要的商品分类方法,即联合国国际贸易分类。它是联合国秘书处在专家协助下于1950年制定发表的,1950年7月12日被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正式通过,作为国际贸易统计、对比的标准分类方法。以后经两次修订,从1976年起联合国SITC使用分类法编制国际贸易的统计资料。 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的由来:

由于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并行上述两种分类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带来不便。为此,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对海关合作理事会早在1951年就开始编制“双向编码索引”以便互相检索。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贸易中的商品种类越来越多,各国政府,海关及贸易机构要求对国际贸易商品事详尽、科学、准确的分类和编码,在更大的范围内使用,统一协调各个国家规定,用于海关、统计、运输、保险等各个有关方面。

因此,在1979年,海关合作理事会从便利国际贸易的长远利益出发,成立了研究组调查编制一套新的商品分类的“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的可能性。197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会议同意成立了“协调方案委员会”进行规划实施。有近60个国家、20多个国际组织和国家机构参加了该委员会及其工作组的工作。

协调方案委员会于1981年初完成了方案的编制工作,在1983年6月布鲁塞尔举行的海关合作理事会第61、62届会议上批准了“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国际公约”草案。1987年签约国超过了17个国家。从1988年1月1日起在国际上正式实施。 “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英文缩写H.S,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CCCN的基础上,吸收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以及各国商品分类的经验而编制成的。它以4位数字为基础划定商品税目,再进一步细分成6位数编码的组。具体来说,H.S和CCCN一样将商品分成21类、但H.S共分97章,CCCN为99章;H.S分为1241个税目,CCCN为1011个;H.S进而分为5019个商品子目。其分类原则是按照商品的原料来源,结合加工程度和用途以及工业部门划分。

协调制度从1988年正式实施后,海关合作理事会成员国和一百多个国家、地区都已陆续采用HS,或以HS为基础编制本国税则。以往使用本国税则的加拿大已宣布从1988年起用以HS为基础编制的新税制。HS将成为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税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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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国以普惠制待遇的给惠国均使用协调制度,在这些国家的给惠方案中,给惠产品清单,加工标准标准清单等文件均按照HS税目号的顺序、分类、名称来编排。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上边要求注明受惠产品的HS税目号。因此,熟悉和掌握HS的结构、分类方法,能够熟练应用、准确归类、确定正确的税目,成为应用普惠制工作中一个需要学习掌握的重要基础知识。

补:<协调制度>>内容补充: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新形势,使国际贸易分类的名称及编码更统一化、规范化、

标准化,海关合作理事会成立了协调制度委员会,将CCCN、SITC及国际运输、工业生产等方面所有的商品分类目录全面结合起来,以CCCN商品目录框架结构为基础,全面协调,编制了“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简称“协调制度”,又称<<HS>>。 3、协调制度的结构:

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将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1类、97章(第77章是空章)、5000多个6位数级商品编码,整个分类体系法律效力文本由归类总规则、注释(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和商品编码表三部分组成。 “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正文由三部分组成:

1)H.S税目和子目:将所有商品进行分类编排,划定四位税目和六位

子目的商品编码号。是H.S正文的主体。

H.S对商品的具体分类情况见有关表册。 2)HS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分别在一些类(Section),章(C

hapter),子目(Sub-heading)的前面,对有关商品的范围、界限加以精确的说明,是HS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税目分类同样的法律效力。

3)HS的“归类总则”和归类总则解释各有六条规则,是对分类目

录的解释与说明,是分类目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证国际贸易中的所有商品,包括非完整品,末制成品,混合品,组合品,拆卸开的商品等各类复杂情况的商品,都可以在分类目录中找到最适宜的税目。

4、各组成部分的地位、特点、作用及相互关系分述如下。 (1)商品编码表: ①商品编码表:

商品编码表由协调制度编码(简称商品编码)和商品名称(亦称项目条文)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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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的主体,从属于二十一类,分布在97个章中。商品编码栏居左,项目条文栏居右,依次构成一横行。 ②协调制度分类原则

※协调制度基本上以商品所属的生产行业为类的划分依据,

如第六类为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第十一类为纺织工业的产品;

※以商品的自然属性(原料性商品)或具有的功能和用途(制成品)为设章原则, 如如第28章无机化学品(自然属性相同),第57章地毯及其他铺地用品(功

能相似);

※类次及同类内章次多依照先动物商品,再植物商品,后矿物商品的顺序,如活

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在第一类,植物产品在第二类,矿物产品在第五类。又如第十一类中第50、51章为动物纤维及制品,第52、53章为植物纤维及制品;

※同章内商品编码号列基本上依商品加工程度,由低向高递增。依此原则,同章

内原材料商品在前,半成品居中,制成品居后;

※此外,对同类商品按具体列名、一般列名和末列名的顺序排列;

对同一商品整机在前,零件或配件在后;

※协调制度分类时还注意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对某些进出口量

较多,又难于按生产行业分类的商品,专列类、章和商品项目,如第20类第94章的活动房屋即属此种情况。 补充: <<协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和子目,即各种各样的商品名及其规格,这些目共有5019个,分布于97章(其中77章空)、21类项下。 使各个项目和子目之间界限,不发生交叉归类的情事,它在许多类、章下加有注释,有的注释是专对子目的,叫子目 注释。对于涉及到整个<<协调制度>>各类、章商品分类的一些规则,<<协调制度>>把它们专门列出,称为归类总规则,共六条。 <<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表,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分类来看,它基本上是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分类的,它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归的产品归同一类里,如农业在第一、二类;化学工业在第六类;纺织工业在第十一类;冶金工业在第十五类;机电制造业在第十六类等。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属性或用途来分类。第一至八十三章(第六十四章至六十六章外)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分章,而每章的前后顺序则是按动、植、矿物性质来先后排列。如第一至五章是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第六至十四章是活植物和植物产品;第二十五至二十七章是矿产品。又如第十一类包括了动、植、矿物质的纺织原料及其产品,第五十和五十一章是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毛;第五十二和五十三章是棉花、其他植物纺织纤维和纸纱线;第五十二和五十三章为化学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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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商品之所以按自然属性分类是因为其种类、成分或原料比较容易区分,同时也因为商品价值的高低往往取决于构成商品本身的原材料。第六十四至六十六和八十四到九十七章是按货物的作用或功能来分章的,如第六十四章是鞋、第六十五章是帽、第八十四章是机械设备、第八十五章是电气设备、第八十七章是汽车等、第八十九章是船舶。这样分类的原因一是因为这些物品由各种材料或多种材料构成难以将这些物品作为哪一种材料制成的物品来分类。如鞋、帽,有可能是皮的、布的或塑料的,鞋面是帆布的等。二是因为商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生产该物品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时间上。如一台机器,其价值一般主要看生产这台机器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看机器用了多少贱金属等。从目的排列看,一般也是按动、植、矿物顺序排列,而且更为明显的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如在四十四章中,从原木、简单加工的木材、木的半制品到木制品依次排列。

<<协调制度>>采用结构性号列,即止的号列不是简单的顺序号,而是有一定含义的编码。它的项目号列是用四位数码来表示,前两位数字表示项目所在的章,后两位数表示项目在有关章的排列次序。如号列01.04是绵羊、山羊,前两位数表示该项目在第一章,后两位数表示所列商品为第一章的第四个项目。四位数号列的项目共有1241个,其中311个没有再细分下去。其他的930个项目则被细分为3246个一级子目,用五位数码来表示,如0103.1改良种用的猪。这些一级子目中又有1108个被进一步分出2258个二级子目,用六位数码来表示,如0105.11是不超过185克的鸡。<<协调制度>>的基础目,即归类时实际使用的商品组共有5019个。 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使用<<协调制度>>始,在使用商品的5019个税号,又根据我国商品进出口情况,加列了第七第八位数,达六千多个子目。 附:

综合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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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料 各行业半制品或制成品 农副产品

HS 动物 油脂 毛皮、革皮 机械

协调 (1---5章) (15章) (41---43章) (84---85章) 制度 (1---24章) 植物 食品 木料 运输设备 目录 (6---14章) (16---24章) (44---46章) (86---89章) 纸张 电器、仪表、 (47---49章) 音响乐器

纺织品 (90---92章) 矿产品 (50---63章) 武器(93章) (25---27章) 杂项品 杂项品

工业品 化工产品 (64---67章) (94---96章) (25---27章) (28---38章) 砂石料、陶瓷 艺术品、古

塑料橡胶 玻璃 懂、文物 (39---40章) (68---70章) (97章)

珠宝贵金属 结构复杂或 (71章) 属多种原料

贱金属 的制品

(72---83章) (77章空)

注: 协调制度委员会每隔四年对其商品要进行全面的重审和修定,现已修定两次,形成了1988年原版和1992年版本、1996年版本。从我国实际出发也则于1996年1 月1日起实施了1996年的新版本。 ③结构性商品编码

※ 协调制度采用结构性商品编码。

※ 商品编码是具有特定含义的顺序号,它用四位数码表示项目号列。前两位数

表示项目所在章,后两位表示此项目在该章的排列序次。

如:商品编码47.05,表示该商品在第47章,列第5个项目。

※一些基础上被细分为一级子目。一级子目用五位数码表示,第五位数码表示它

在所属项目中的顺序号;一些一级子目被进一步分为二级子目,用六位数码表示。第六位数码表示二级子目在所属一级子目中的顺序号,没有设一级或二级子目的项目,商品编码的第五位或第六位数码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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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0501.00。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末列名商品的第五位或第六位数码用数字9表示,不代表

它在该级子目的实际 序位,其间的空序号是为在保留原有编码的情况下,适应日后增添新商品而设立的。数字9被末列名零件占用时,数字8表示末列名整机。

※另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协调制度四年一度的修改,及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使用已

删除的编码,所以从1996年版本开始协调制度目录编码的连续性已被破坏,如15.18项目后是15.20而不是15.19(已删除);3823.1后是3823.7而不是3823.2(已删除).

※税则中的目(即商品名称)又可分为税目(Headings)和子目(Subheading),

税目的商品范围较大,子目是税目项下的细分。税目前面的号列叫税号(Heading No),子目前面的号列叫子目号(Subheading No).带有子目 的税目是不设税率的,只起商品范围界定的作用,实际使用的目是设税率的税目或子目。 ※所有的商品名称在<<协调制度>>中分为两大类,一尖为税目,它们的编号

(税号)为四位数;另一类为子目,它们的编号(即子目号)为五位数或六位数。而子目又可分为一级子目和二级子目,前者的编号为五位数(即第五位编码为大于零的正数,商品名称之首冠以“-”),后者的编号为六位数(即第六位编码为大于零的正数,商品名称之首冠以“- -”)。例如: 01.03 猪: (税目) 0103.10- 改良种用的猪 (一级子目) - 其他猪: (一级子目) 0103.91-- 50公斤以下的其他猪 (二级子目)

0103.92-- 50公斤及以下的其他猪(二级子目) ④项目条文

含义:货品名称即称项目条文。

特点:主要采用商品的名称、规格、成分、外观形态,加工程度或方式、功能及用

途等形式限定商品对象。

在归类中的地位:它是协调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在各种归类依据中,居

于最优使用的地位。条文可解决的商品归类问题,不能使用其他归类原则。

(2)注释 协调制度中的注释有三种:①类注:位于类标题下的注释; ②章注:位于章标题下的注释;

③子目注释:位于类注、章注或章标题下的子目注释。 注释的作用:---是为限定协调制度中各类、章、项目和子目所属商品的准确范

围,简化项目条文文字,杜绝商品分类的交叉,保证商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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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确而设立的。

注释运用的方式--- ①详列商品名称、允许加工方式等,限定项目和子目的商

品范围,

如第7章,章注二逐一列举了07.09、07.10、

07.11及07.12各项目包括的蔬菜名称,从而限定了此处蔬菜的品种范围;第一类类注二详列了加工干品的手段,明确了允许商品加工的全部方式,起到了商品范围的作用。

②例举典型商品名称或允许加工方式等,用以说明商品含

义,以便用类比的方法进行商品归类。

如第49章,章注四(一)例举了4901包括的商品,

使归类时有了参照物。

③用排他条款详列了不得归入本类、章、项目及子目的商

品名称,或不允许采用的加工方式等,杜绝商品误归类现象的发生。

如第67章章注一详列了不得归入该章的商品,第48

章章注一(十五)例举了不能归入本章的第95章商品玩具。

④用定义形式明确商品法律归类时的含义。此定义常常与

传统商品定义不完全相同。

如第52章子目注释对粗斜纹布所下的定义。 ⑤改变商品名称概念,扩大或缩小商品范围。

如:第5章章注四改变了马毛的概念,扩大了本目录中

马毛的范围。

⑥解释类、章及项目和子目条文中使用的名词。

如:第十一类子目注释解释了十个子目中使用的名词。 ⑦阐述商品归类规定。 如第十一类类注二,规定了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 织

材料混合制成的商品归类原则。

注释的法律地位:注释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依据,除另有说明外,一般

只限于使用在相应的类、章、项目及子目中,运用注释商品归类的问题,子目注释处于最优先的地位,其次是章注,最后才是类注。即三者发生矛盾时服从于子目注释;类注和章注发生矛盾时服从于章注释。

(3)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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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总规则是<<协调制度>>中所规定的最为基本的商品归类规则。

为了使各种繁多复杂的商品都能准确地归入恰当的税目,不发生交叉重复,在商品归类时必须要遵守归类总归则。

归类总规则的组成:

协调制度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文本的卷首,是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

品归类的总原则。归类总规则共有6条,是商品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适用于项目条文和注释无法解决商品归类的场合。

归类总规则的内容及含义:

绪言或制定的意义:

协调制度包括5019个不同的商品组(六位数字编码区别)。这些商品组按严格法定的程序排列在由类、章、分章、品目和子目组成的有逻辑的结构中,我们看到,其中许多和子目在类、章的注释中作了限定性说明,与品目和子目一样,这些注释同样有法定效力并且成为协调制度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们可能认为,既然协调制度本身这样详细,为什么还要制度进一步的分类规则呢?然而,事实情况是,现有的商品数目远远超过5019个,因此,对某种特定商品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常会发生困难。

为此,在协调制度的正文前面需写入其基本原则及商品归类的总规则(如同现行的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以确保协调制度在解释上的统一,即保证同一种商品始终会归入同一个品目(如有子目,则归于同一个子目),而不会归于模棱两可的其他品目。

这些规则,和类、章的注释一样,构成协调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对任何特定的商品进行归类时,必须恰当地应用这些规则(释类总则),对此千万还要忽视或疏漏。

协调制度的归类总则解释有6条。前4条涉及的范围和目的与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是相同的。那些本国税则肃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国基础的国家,对这4条自然是熟悉的,然而,在学习并使用归类总则解释的第5条和第6条之前(这两条的内容是新的),我们还是应该回顾前4条的规定。

规则的条文及解释: 规则一: 条文:“种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

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并在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条件下,按以下规则确定。”

含义:

说明三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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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它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是对类、章的内容做的大概描述,

是为了便于有关商品查找而设立的。由于一类或一章商品很难准确加以概括,所以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不一定准确,一是进行归类的法律依据。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这些标题对商品归类没有法定约束力。

例:第十五类类标题为“贱金属及其制品”,但许多贱金属制

品,如“铜扣”并没有包括在内,而是归入96.06。不能据此将所有贱金属制品都归入第十五类。因为相当一部分贱金属制品,如机器、汽车、飞机、船舶等,是不归入第十五类而归入第十六类、第十七类或第十八类的。

例:第62章的标题是“非针织或勾编服装和服装附件”。按

标题这一章不应包括针织品和钩编织品,然而,事实上,该章在品目62.12却又列明了包括针织或钩编的紧身胸衣等物品,即包括了一些针织或勾编服装制品。 以上例子说明,类章标题是对类章的内容作大概的描述,仅仅为了方便查找有关商品而设,不能作为归类的依据。

②它说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是税目本身的条文和类或章的注释,在商品归类时,要严格按照税目和类注、章注的规定办理;

例:税目号05.03的税目条文是“马毛及废马毛”,因此,进出口的马毛都应归入这一税目。但第五章注释四还规定,“本目录所称‘马毛’是指马科、牛毛动物的鬃毛和尾毛”,据此,牛毛也应归入税目05.03。

例:第29章是有机化学品,但章注规定化学纯的甲烷及丙烷归税则27.11号,就不能归29章了。

例:第31章注释规定:硫酸铵、硝酸铵、尿素等不论是否纯净均归税则31.02号,这样,所述商品就不能因为是化学纯而归第28章或第29章了。

类或章的注释通常以下四种方法来说明和限定税目范围: 1)列出技术指标或定义法以定义形式划分税目范围及对某些货品

的含义作出解释,对税目中的特定商品通过技术指标加以限定的。例:在第七十二章注释一(五)中,对该章的不锈钢用“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这一技术指标来限定该章所列的不锈钢。这一指标与我国大百科全书“机械工程”手册中规定不锈钢含铬量不小于12%的指标显然不同,但我们在税则税则归类时应按以上注释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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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行典型列举或称举例法:即用列举出有代表性的商品来说明

类、章或税号的商品范围。也就是说列举典型例子说明商品范围。例如第39章注二说明第39章不包括塑料制的属于第90章的物品(例如,光学元件、眼镜架及绘图仪器)。再例如:第十二章的注释一规定,税号12.07主要包括油棕仁、棉子、蓖麻子、芝麻、芥子、红花子、罂粟子、牛油树果。但以上所列仅仅是一些常见的含油子仁,另外一些没在该注释列出的含油子仁,如木棉子、油桐子等,也同样归入税号12.07。 3)进行排它法列举或称排除法:许多类、章的注释都列举了本类、

本章不包括的商品或不能归入某一税号的商品,这种情况在注释中出现得最多。即列出类、章或税号所不包括的商品。例如:第十一类注释一在一开始就列出了该类不包括的19项商品。排它条款在<<协调制度>>的注释中是极为常见的。

4)阐述归类规定或称详尽列名法:即列出某些商品的归类规则。

或者说用详列具体商品名称来限定税目的商品范围。例如:第30章注三,规定了税号30.06仅适用于无菌外科肠线等八项药品(详见该注释)。再例:第十六类注释二、三、四,就分别对机器零件、组合机器或多功能机器、功能机组的归类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③它说明税目、类注和章注与其他归类原则的关系。即商品归类时要首先遵循税目、类注和章注的规定。只有在税目、类注和章注无专门规定,而商品的归类又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可按照归类总规则的其他规则归类。规则一说明归类时应按顺序运用归类依据,即先项目条文,其次是注释,最后是归类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前级依据无法解决该商品归类时,才能使用下级依据,各级依据矛盾时,应以前级为准。

例:机器的套装零件,税目没有条文规定,经查类注、章注

也无专门规定,它的归类不能确定,因此就需按其他归类原则进行归类。

章注或类注与税目条文不一致时,应以税目条文为准。 例:第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不包括针织

品及钩编织品,但针织的或钩编的妇女紧; 身胸衣、紧身束带、吊袜带、奶罩、吊裤带则归税号62.12,因该税目已明确列目,应遵循税目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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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用类注释时,应注意有些类注释不仅对本类货品的归类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对全税则的货品均具有法律效力。

例:第六类注释规定:凡符合税号28.44,28.45规定的货

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税号而不归入本税则的其他税号,

例:第15类注释2规定了“通用零件”的范围和税号,这

些通用零件,即如作其他类的机器的零件,也不归其他类内而应归入第15类注释2所规定的税号。 这条规则本身是很清楚的,许多商品可据此在协调制度中归类,而不必其他规则。

例:活马归在品目01.01冷冻杏子归在品目08.09,因为品目08.09的条文提及“新鲜的杏.....”,且第8章注释2注明“冷冻水果应归入新鲜水果所属的品目下”。

然而,按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进行归类不可能总是准确的。在某些情况下,一特定商品,初看,可归在几个品目内,此时要采用总规则的后面几条,特别是归类总规则的第2条至第4条。

但只有当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末另行规定时,才采用这一规则。那些仅限于某种特定商品的品目(如品目31.02,31.03和31.04),不能用以包括那些按规则2的规定可能归于该品目的商品。 在运用类注释时,应注意有些类注释不仅对本类货品的归类具有

法律效力,而且对全税则的货品均具有法律效力。

例:第六类注释规定:凡符合税号28.44,28.45规定的货品

(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税号而不归入本税则的其他税号。

例:第15类注释2规定了“通用零件”的范围和税号,这

些有用零件,即如作其他类的机器的零件,也不归其他类内而应归入第15类注释2所规定的税号。

规则二(一):

条文:税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末制成品,只要在进

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末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该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末组装件或拆散件。 含义:实际上扩大了税号的商品范围。有扩大品目范围的作用。 首先明确几个概念:---

---①不完整品:已经具有了主要部分,但缺少一些非关键部

分的物品,比缺一个轮子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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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末制成品:是指已具有成品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

使用,(或不能马上使用),需要经过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物品。也就是说,只有在处于不完整或末制成状态的商品具有其制成品或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时,才能适用该条规则。

例:不完整中末制成品视作完整品或制成品的例子: --末装车轮的汽车;

--末装引擎(发动机)汽车; --末装鞍座或轮胎的汽车;

一般地说,坯件也可作为不完整品或末完成品归于其成品的品目 ,除非某一特定的品目专门列出了此坯件。例如软木塞或瓶塞的毛坯件不能一软木塞或瓶塞同归在品目45.03下,因为该先导坯的特定品目是45.02。 坯件:--指具有其成品或零件的大致外形或轮廓,尚

不能直接使用的制品,并且除非遇有特殊情况,这些制品仅用来制成上述制品或零件。还末具有制成品的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类似棒、盘、管等)不能视为坯件,它们归在它们本身所属的品目内。 例:机器零件的毛坯。已具备制成品大概外形或轮廓的坯件。

---③末组装件或拆散件:指的是按国际贸易惯常做法和运

输、包装需要末组装 或拆散的套装散件(S.K.D.PARTS),包括具有成品主要特征的不完整品和末制成品的套装散件。仅经焊、铆、紧固(用简便紧固件:螺丝、螺母和螺栓等紧固)等简单加工就可装配起来的物品。

要条规则规定本装配的或拆卸的商品只有在具有其完

整品和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时,才能归于其成品的品目。 值得强调的是,经末装配或拆卸开的形式出售是因为包装、运输或管理的需要这个事实。

如:为便于运输而装于同一包装箱内的两套摩托车末组

装件,可视为摩托车整车。

如:庞大的或易碎的货物(如桥架、灯具、照明设备、

预制建筑物等)通常均是末装配或拆卸开的。

这条规则说明:凡在税目中列出的商品,应包括其不完整品和整机(或视为整机)的末组装件或拆散件,其适用条件是不完整品或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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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把整机拆散或末组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运输、包装的需要。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税则的列目有限,不可能把很多零、部件组成的构造复杂的各种形态的货品一一列出。需要注意的是,规则二的第一部分不适用第一至第六类货品(38章及以前各章)。因此,仅因为末装配好或是拆卸开即把它们和其成品归于不同的品目是不合适的。

规则二(一)是扩大整体的范围,有条件的将不完整品、末制成品和坯件也包括在税目所列货品之内,这些条件是:

---(1)不完整品、末制成品必须具有整机特征。

---(2)拆散件必须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 ---(3)“报验时末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其零件仅经简单

加工(简单紧固、铆接、焊接)便可装配起来的物品。

规则二(一)不适用税则第1-6类货品。第一类至第六类的产品为:活动物和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制品,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矿产品和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品,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

例:装有驾驶室的机动车底盘,应归税号87.02-87.04而不归87.06号。

例:作手套用已剪成型的针织棉布,虽是末制成品,因已具备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成品归类,归税则61.16号手套内。 例:动力机及传送带、输送带或升降机带,为了运输方便分别包装,但明显是要与一同进口的机器或器具装在同一底座上的,应与该机器或器具一同归类。

注意:在运用规则二(一)时,首先要明确什么具有整机特征的不完整品和末制成品,什么是简单加工。如果货品具有整机整机行政管理又仅仅经过简单加工即可成为整机的,就可以归入该税目规定的内,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进口零、部件是否构成整机特征,在运用这一规则时还要根据具体商品分析,下列几种商品,如其进口零件、部件中包括下列各个部分,即视同整机,按整机归类: (1)电冰箱的箱体、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 (2)洗衣机的内胆、外壳、电动机。 (3)摩托车的动力部分、承载部分。

(4)照相机的机壳、快门、取景器、镜头。

(5)汽车发动机的总成、驱动桥总成、车身总成、前后桥

总成、变速箱总成。车架总成(进口其中四部分即视同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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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空调器的压缩机、热交换器、电动机、风扇。 (7)汽车起重机的上车、下车。

对上述七种机电产品,如所列零部件末全部进口,但进口的零部件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整机到岸价格的60%及以上的,也视同构成整机特征,按整机归类。对其他机电产品进口零、部件构成整机特征的确定原则,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必须再一次注意:只有在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末另行规定时,才援用此规则(即规则2(1)款的第二部分---末装配的或拆卸的商品只有在具有其完整品和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时,才能归于其成品的品目)

例:(1)品目87.06该品目包括有发动机的汽车底盘。由

于该品目所包括的范围扩大到没有发动机的底盘或发动机末装好的底盘。 例:(2)品目91.08,该品目条文明确规定应为完整的和已

装好的钟表部件,因此,品目91.08不能包括末制成的或末装配的钟表部件。

规则二(二):

条文:项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

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项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几个概念:--①混合物品:用于税则归类时使用的“混合物品”与

一般化工品中所称的“混合物”概念不完全相同。化工品中的混合物本质上是不纯物的概念,是由二种以上物质经物理或化学混合而成的物质,在外观上一般很难看出有多种组分的存在,混合后的物质特征可能仍表现为其主要组分的特征,也可能是一种新的物质的特征。税则归类时使用的“混合物品”的概念是一种以表现基本特征为主的主要组分为主,因商品需要混合其他物质后构成的,这种“混合物品”必须仍保持其原主要组分的基本特征,否则不是用于归类总规则二(二)的混合物品。

--②组合物:系指以一种主要材料(组件)为主,外加

多种材料(组件)通过外力和机械力(粘贴、缝制、掺和等方式)等固定或装配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物品,在外观上可明显看出各个组件的存在。这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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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组合物品必须保持原主要材料的特征(包括用途、性质、名称、外观基本形状等)。

例:在一件女衬衣上刺绣而制成的绣花衬衣,仍然按女用衬衣归类。

含义:它的作用是将保持原商品特征的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混合物

品或组合物品,等同于某单一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即有条件地将单一材料或物质构成货品的范围扩大到添加辅助材料注混合或组合材料制品。

该款涉及的是材料或物质的混合物或结合物以及由二种或两种

以上材料或物质与其他物质构成的混合物或结合物。根据规则二(二)款的规定,某一材料或物质的品目也包括由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构成的混合物或结合物。

该条规则有两层意思。第一,税号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包括了

这种材料的混合物或组合物,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商品范围的扩大;第二,其适用条件是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起来的东西不能失去原来商品的特征。也就是说不存在看起来或归入两个以上的问题。

例:掺加维他命或矿泉水的牛奶,在牛奶中加入白糖,这

时牛奶已不是纯牛奶,而是一种混合物,但它并末实质性改变牛奶的基本特征和性质,不会产生是不是牛奶的疑问,等同于牛奶,所以应按牛奶归类。

例:以毛皮饰袖口的呢大衣,仍具有呢大衣的基本特征等

同于呢大衣。

例:税号05.03马毛及废马毛。

例:涂有石蜡的软木塞是一种主要由软本构成的组合货

品,尽管它不完全由软木构成,还含有石蜡,也可按其主要材料归入税号45.03的天然软木制品项下。

另外,某一特定材料或物质制成的商品的品目也适用于不是全部由该材料或物质构成的商品。 例:软木塞归在45.03项下(天然软木制品).即使该软木塞

子已涂了层石蜡。

不论垫有或夹有其他材料均归该税号。

例:税号45.03天然软木制品,不论是否混有其他物质,均

归该税号。

注意:①有因混合或组合导致商品失去原有特征的场合,应按规

则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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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商品,原则上,可能

归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这种商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起来的东西,以不失原来商品的特征

为限。

如果所加的材料或物质已经改变了原商品的特征或性质,

而且根据混合物或组合所含材料或物质可以归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税目时,则应按规则三进行归类。

②当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有特殊规定时,规则二(二)

款将不适用。

本条款仅在税目条文、章注、或类注释无其他规定时方可

运用。

例:税号15.03“猪油硬脂、液体猪油、末经乳化、

混合或其他方法制作”如经与其他物质混合,就不能运用本款规则归入15.03税号了。

当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有特殊规定时,规则二(二)款将不适用。

例:第9章(咖啡、茶叶和调味品)中混合商品的

归类,按该章注释1的规定办才有效。

例:品目15.03不包括混合猪油,因为该品目的条

文规定猪油不能与其它混合。

例:混纺材料的归类按第十一类注释2的特殊规定

办,因此,规则二(二)款在这儿不适用。 例:贱金属合金的归类也有特殊规定(见第十五章

注释3)

因此,在采用规则二(二)款前,要先查看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有无特殊规定,这是十分重要的。

③在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规则二(二)是适用的。但品目的范围不得扩大到把与品目条文的描述不相符的商品包括进去,因添加其他物质或材料而使商品丧失特征时应归于有关的品目中。

规则三:

条文: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它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以

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

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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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

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税号顺序

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含义:规则三首先提出了适用本规则的条件,即“当货品按规则二(二)

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对于明显只能归入某个品目号的,就不能引用本条规则,而应引用第一或第二条规则。

“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情况指的是以下两种

情况:

一是在进行该商品的归类时在税则中可能有多个税目可供

选择,看起来可能归入多个税号;

二是在归类时,遇有混合物、组合物以及零售成套商品,

因由不同物质,不同材料,不同部件构成,可能表现为多个特征而看起来可能归入多个税号。

但是,作为一种商品,在税则中只能有一个唯一的税号,

也就是说,要在该种商品可能归入的若干税号中确定一个,这就要使用归类总规则三。

规则三有三条规定,应按规定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即只有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三(二)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因此它们的优先次序也即规则三的归类有三个标准:1、具体列名,---描述最具体的;

2、基本特征,---赋予基本特征的; 3、从后归类。---品目排在最后面的。

这三个标准必须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应用。

在规则二(一)和二(二)规定的情况下,假如有关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末另行规定时,规则三才适用。 规则三在下列情况下不能援用:

农用水泵,似乎可归在品目84.13(水泵)和品目 84.36(其

它农用机械)。但是,第84章注释2规定:符合品目84.25--84.80中的一个或多个品目的机械产品应归在前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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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品目内而不是后者。由于该注释的规定,农用水泵必须归在品目84.13。这样,规则三不适用。 因此,即使商品初看可归入几个品目,也不能总是借助规则三归类。然而,许多情况则必须采用规则三。

规则三(一):

含义:

规则三(一)指提列名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对人体和一般可理解为:与类别名称相比 ,商品的品种名称更具体。当一种商品似乎在两个或更多的税目中都 涉及的情况下,应该比较一下哪个税目的描述更为详细,更为接近要归类的商品。一般原则为: 1、同一类商品的比较,商品具体名称与商品类别名称相比,商品

的具体名称要具体。 例:紧身胸衣是一种女内衣看起来既可归入62.08女内衣项目

下,又可归入62.12妇女紧身胸衣项目下,比较 两个名称,女内衣是类名称,属一般列名,妇女紧身是商品口种名称,是具体列名,故本商品应归62.12。

如两个税号属同一类商品,可比较它的内涵和外延,一般来说内涵越大越具体。

所列名称明确包括某一货物的项目,比所列名称末明确包括该 货品的项目更具体。

例:汽车用电动刮雨器可能归入两个编号汽车零件(87.08)或

电动器具(85.12).查阅十六、十七类类注及85和87章章注并无规定,应按规则三(一)具体列名归类,比较项目条文,因85.12机动车辆用电风挡刮雨器较87.08机动车辆用零件、附件列名具体(所列名称明确包括了电动刮雨器)。因此该商品应归入8512.40。

对不同类商品名称的比较,如汽车用的粘绒小地毯,看起来有两个税目涉及它,一是税号87.08\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另一外是税号57.05\其它地毯\。相对来讲,“其他地毯”要比“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描述得更为具体,因此,上述小地毯归入税号57.05“其他地毯”更为合适。

此外对具有单一功能的机器设备,在判定具体列名与否时,可按下述规定操作(根据硬性规定和死板的规则确定一个品目是否比另一个品目叙述更加具体是不现实的。然而,总的来说,可以这样说):

①按具体商品名称列目的比按功能属性、类别等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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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

列有商品具体名称的品目比仅列明商品种类的更明确。 例:钢叉归在品目82.15内,而不归在品目73.23(桌上

用品)。 例:眼底照相机应归税号90.06医疗用照相机内,而不应

归入90.18医疗器具内。

例:汽车用的后视镜、汽车用的转速表、里程表、汽车

用的电动风挡刮水器,均不应归入税号87.08汽车配件是应分别归入税号70.09、

90.29和85.12内,因为后者列名更具体、更明确。 ②按功能属性、类别列名的比用途列名的具体;

例:电子表用的集成电路,有关税号为85.42中小型集

成电路及91章的表的零件,显然,微电子 电路比表的零件这个税目更具体,应归85.42号。 ③结构原理、功能列名的比按行业列名的具体;

例:如果汁分离离心机,有关税号为84.21离心机和84.38面包、果糖加工机,前者是指各种离心机而后者是指各种食品加工行业的设备,因按功能列目的较按行业列目更具体,应归84.21号。

④同为按用途列名的,则以范围小、关系最直接者为具体。

例:冰箱压缩机的配件,这一配件是冰箱部件的配件,

可心说是零件的零件,归类时应按最接近的机器,归84.14号压缩机内而不应归税号84.18冰箱内。 例:汽车柴油机活塞,活塞是柴油机的部件,柴油机是

汽车的部件,活塞是汽车部件的部件,是间接关系,所以活塞应归柴油机专用零件内(84.09号)而不应归汽车零件(87.08号)内。

对于按规则三(一)规定的标准视为列名同样具体的场合应按规则三(二)或三(三)办理。

2、不同类商品名称的比较,如果一个税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地

包括某一货品,则该税目要比所列名称不完全包括该货品的其他税目更为具体。

例:汽车用的小地毯,看起来可归入8708\机动车辆的零件、

附件”,也可归入5705“其它地毯”,相比之下“其它地毯”要比“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更为明确,所以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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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后者更为合适。

对商品描述清楚准确的品目比描述不完整的更具体。 试举采用规则三(一)归类的例子:

例--自行车轮胎:归在品目40.11内,而不归在品目87.14

内;

--飞机机座:归在品目94。01内,而不归在品目87.14

内;

--供汽车内使用的纺织毯不能做为机动车附件归在品目

87.08,而应归在品目57.03。

--成形的但末装配的适用在飞机上的安全玻璃不能做为

品目88.01(汽车、滑翔机、无动力飞机)或88.02(其它飞机)的零、部件归在品目88.03而应归在对其描述更具体的品目70.07(强化玻璃、层压玻璃制的安全玻璃)。

注:运用标准2时必须注意,用来比较的有关品目条文必须完全包

括了所要归类的商品。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物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比其他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或即使这品目中的一个品目比其它给予了更完全的或精确的说明),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也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进行归类。

例:一面是塑料,另一面是橡胶的传递带,这种商品涉及两个

税号,即税号3926“其他塑料制品”和税号4010“硫化橡胶制的传递带”,由于这两个税目所列商品都不能完全包括上述传递带,所以它们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因此,这个商品的归类,不能引用(一)而应引用(二)或(三)来解决。 例:磨床上的环状传送带和其它机床上的未硬化硫化橡胶传送

带的情况为例:有二个品目均可考虑,即:品目39.26--其它塑料制品;品目40.10未硬化硫化橡胶传送带。二个品目规定的条文必须视为同等人体明确,即:不能认为品目40.10比品目39.26更加具体。因为每个品目条文均提到构成传送带的材料,尽管品目40.10条文给予了比较完全的或精确的名称(传送带)。因此,规则三(一)适用,该传送带将必须根据规则三(三)或(二)归类。

23

以上是对规则三(一)的理解和具体化,在进行归类时,还应注意税目条文、类注和章注有无其他规定。如另有规定,则按规定办,不可运用总规则。

规则三(二): 几个概念:

(1)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税号的

物品构成,为了某种需要将几件产品包装在一起,直接售于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的。

--是指为了某种需要或开展某项专门

活动将可归入不同项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货品包装在一起,无需重新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品,混合产品需分别归类 。

--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①至少由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税号的物品构成的;

但就规则在三(二)而言,奶酪酥、餐叉不能视为一套商品。

②用途上是互相补足、配合使用的;(必须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或补充使用价值的商品组成,为了满足某一需要或进行某一特定活动,他们组合在一起)。

③其包装形式是零售包装。(如装在盒内、箱内或固定在纸板上)。

例:因而,由各种食品组成的一份随时可客饭或点心也属

配套商品,如:配制一餐面条的成套货品,由一包未煮的面条(19.02号),一小袋乳酪粉(04.06),及一小罐蕃茄酱(21.03号)组成,装在一纸盒内,配在一起调制后成为即食饭,该货品应归入税号19.02,而不归税号2102“混合调味品”项下。

例:装在一个礼品盒内的一瓶威士忌酒和一瓶葡萄酒(不

符合第一个条件)、一个塑料袋内装六把咖啡勺(不符合第二个条件)、纸箱内散装大量方便面及多包调料(不符合第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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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套理发器具。由一把电动推子(品85.10),一把梳

子(品目96.15),一把剪刀(品目 82.13),一把刷子(品目96.03),一条纺织毛巾(品目63.02)组成,把它们装在一只小皮箱内归类于品目 85.10。

例:制图工具箱。由一把尺子(品目90.17),一只制图圆

规(品目90.17),一支铅笔(品目96.07)和一把铅笔刀(品目82.14)组成 ,把它们都放入一个塑料盒内。按照规则三(二)中规定的第二种归类方法,按成套商品基本特征归类。该套制图工具箱归类在品目90.17。 例:婴儿喂食套具。它是由一只不锈钢大杯、一只饭碗(品

目73.03),一块围嘴(品目73.23)和一把不锈钢叉子(品目82.15)组成,它们均放入一只纸板箱内,归类于品目73.23。

但是,上述成套商品的三个条件不适用于以下搭配食品,如:

----一听河虾罐头(品目16.05),一听鹅肝酱(品目

16.02),一听乳酪罐头(品目04.06),一听香肠罐头(品目16.01),一听咸猪肉罐头(品目16.02)。

---一瓶酒(品目22.08)和葡萄酒(品目22.04)。 上述三个条件也不适用于在具体条文中规定的配套商品或类、章注释有特殊规定的配套商品。 例:--第六类注释三中规定的; --第七类注释1中规定的; ---品目

48.17,61.03,61.04,61.07,61.12,62.03,62.04,63.08中规定;

---第82章注释3中规定的; ---品目82.06,82.14中规定的; ---品目84.84中规定的;

注:零售的成套货品只有在无法用“具体列名”方法归类

并且在项目条文和注释无规定时才可使用“基本特征”方法归类。

例:内装钮扣、顶针、针、线的针线包虽符合三个条

件,但因96.05项目条文列有:个人缝纫用成套旅行用具,因此不能按具有该零售成套货品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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