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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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二、合同法广义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指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新合同法,并于当月公布,于当年10月1日实施。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不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

三、合同法的本质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地位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相结合;2、充分体现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方法语言日趋规范。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1、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的民事主体受法律的约束。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具体表现: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它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3、公平原则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体现公平原则的两个制度:①情事变更制度;②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情事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严重丧失公平时,应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制度。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显失公平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丧失公平的情形。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合

同。4、诚实信用原则(又称帝皇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内容和功能: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5、保护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是指社会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公德”。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其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意谓着司法活动的创造性和能动性。6、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合同的分类:①根据是否要实际交付标的物分为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②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分为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与不要式合同;③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付关系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④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等义务分为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与单务合同(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区分双务与单务的意义:A、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B、在风险上的负担不同;C、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⑤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对价分为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注意义务,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义务大于无偿合同;主体要求不同,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有偿合同中只有明显低价或第三人有恶意时才可行使。⑥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该分类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⑦根据合同订约人为谁的利益而订立分为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⑧根据订立合同是否存在有事先约定的关系来划分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⑨根据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分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区分意义: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对格式合同的解释作出规定,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⑩根据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确定分为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与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时尚未确定的合同)。⑾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成立要件:①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②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了一般的法律约束力。只有合法的合同依法成立,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违法的合同即使成立了依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①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②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③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法院不能通过解释将违法合同变成合法合同。(合同生效的要件:普通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合法。特殊合同的生效的特别要件:①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或期限的到来;②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③效力待定的合同受到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 二、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或具有代理权。无行为能力人只有在实施纯受利益而不负担义务的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行为,其他行为则须征得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为有效。法人超越经营范围,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以外,对法人有效。《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三、要约(发盘或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不是法律行为,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一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其必须受自己发出的要约的拘束;二是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1、要约的构成要件:①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③必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悬赏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3、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或数据电文到达受要约人指定 的特定系统。4、要约的撤回指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撤回要约,需通知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5、要约的撤消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将其取消,从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6、不可撤消的要约(合同法19条):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②受要约人有理由

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7、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原因: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消或撤回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⑤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

四、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1、构成要件:①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②必须向要约人作出;③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④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的内容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的更改,否则就构不成承诺。所谓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就是指所要订立合同的重要条款。《合同法》第30条规定: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都属于合同实质性的内容。合同法31条: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承诺: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要约人在要约中已明确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否则无效)。⑤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也可以以行为作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沉默或不作为不能被视为承诺)。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时的行为时生效。3、承诺迟延与撤回 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发生撤回的效力;在承诺后到达的,但依通常情况应先于或同时到达的,要约人应将此情况通知受约人才不发生撤回的效力,否则承诺撤回有效。承诺迟延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五、合同的成立 要式合同只有在履行特定的形式以后,合同才成立。《合同法》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一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有时合同虽未经当事人签字盖章,但只要一方履行行为足以证明合同的存在,那么合同实际上依然有效成立。承诺生效时间即为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地点就是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以合同书订立的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六、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律特征(构成要件):①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②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如通知、协助、保护、保密等);③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④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缔

约过失责任类型: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七、特殊的缔约形式:招投标指招投标人向特定的多个民事主体或者不特定的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于诸多投标者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体同的特殊的要约承诺方式。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竞买是要约,拍定是承诺。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其特点:①依然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罢了;②在强制缔约中,合同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的,按合理标准确定;③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缔约而致对方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附合缔约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通过附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叫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了合同的条款,而且在订立的时候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合同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而签订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①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②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③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④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性;⑤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以期实现合同的公平与正义,①立法调整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38条)。②司法措施即根据合同法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37、39条)。③行政措施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方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6、合同权利(合同债权):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合同义务(合同债务):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的行

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一种必要性。合同的条款:①提示性合同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②合同的主要条款(必备条款或成立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③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包括偶尔条款、通常条款、特意待定条款。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中国合同法上合同的成立要件极其简单:第一,要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生效的普通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这正是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存在的法理依据。合同生效时间的确定:(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需要登记或审批的合同,自登记审批后生效;(3)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附期限,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4)附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生效前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5)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据的合同。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①是将来的事实;②是不确定的事实;③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④是合法的事实。类型: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①期限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②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于条件的主要特点;③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三、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处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

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无过错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由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恶意串通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合同的撤销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合同撤销的原因有: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重大误解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并因此而订立合同,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的法律事实)。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另一方遭受重大不利)。以上原因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只是请求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整个合同。当事人可以运用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或者明确放弃撤销权的,就不能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保护。

五、效力未定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导致合同效力未定的原因主要是合同主体资格的欠缺。合同效力补正的法律方式是追认。包括三类合同:1.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3.非法处分他人财物。须经追认补正生效的合同:①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相对人的催告权指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的撤销权指合同的相对人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撤销合同的条件:A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B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C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默示方式不能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④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六、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特征①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②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③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④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七、合同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①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③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④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⑤收归国有和返还集体、第三人。(合同的撤销撤销的原因: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②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乘人之危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利用相对人的危险处境,使相对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与其订立的对相对人严重不利合同的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

同应当具备的要件:A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B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行为;C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D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③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要件:A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B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订立了合同;C误解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④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的构成要件:A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B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C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①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为一年,不存在中断或延长;②合同法55条规定了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方式: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效力未定合同追认行为的特征:①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②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须经追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告生效;③是一种补助行为。)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履行原则①全面履行原则(正确履行或适当履行原则),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②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更好、更方便地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只有双方当事人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能顺利地得到全面履行,合同的目的才能最终实现。协作履行包括及时通知、相互协助、保密等义务。③经济合理履行原则(效益履行原则)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合同利益。表现:A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B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C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和主体应体现经济原则;D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适用合同法(62条)的补救规则。②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规则(63条)。③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④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则(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⑤其他履行规则:提前履行规则原则上不应提前,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部分履行规则债权人认为部分履行会损害自己利益或对自己已没有意义时,可以拒绝;认为不损害自己利益的,可以接受。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时的履行规则:A.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

标的物提存;B.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适用条件:①须双方基于同一双方合同互负对价(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②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③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行使程序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后果:一种延缓的抗辩权,无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2、先履行抗辩权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适用条件:①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行使:①先履行抗辩权须经当事人的主张方能产生效力;②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有二:一是先履行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完全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有拒绝全部履行请求的权利;二是先履行方的履行部分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仅有对不符合约定的履行部分享有相应的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仅在于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消灭对方请求权。3、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适用条件: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②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行使程序:①须经当事人主张始发生效力;②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有不能履行债务可能情形之一存在的确切证据。③当事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因不知应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的情形而蒙受损失,同时,也使对方能及时提供充分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法律后果只产生中止的效力。 四、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

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1、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适用条件: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而且是非专属债务人的债权;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④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⑤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两种情况:A.就不特定债权或金钱债权而言,如债务人之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而其仍怠于行使权力,或债务人因怠于行使权力而造成资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以致丧失满足债权能力时。B.就特定债权而言,如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作为该特定债权标的物而对第三人所享有之权利,从而威胁债权人之债权实现。行使程序:①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③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效力:①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债权人;②对债务人的效力:A.债务人的债权受到限制,即债务人不得对自己的债权行使处分权。B.代位权的判决的法律效力不一定拘束债务人,因为在债权人败诉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可对第三人提起诉讼。③对第三人来说,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都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2、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成立要件:客观要件,①须有债务人的行为;②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③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主观要件,①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的,只需满足有害于债权之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得请求法院撤销,而不必有主观要件之存在;②如果是有偿行为,则只有在债务人行为时明知有损于债权人的权利和受益人在受益时也知道此种情况时,即债务人和受益人有恶意,债权人才可请求法院撤销。撤销权的提出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除斥期间:①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为一年,逾期则撤销权消灭;②不论是否知道,从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撤销权自动消灭。法律后果:①对债务人来说,其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②对于受益人来说,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了对价的,可同时请求债务人返还对价;③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财产或利益,但无权就该财产或利益自己优先受偿,其有义务将收取的由产或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作为全体债权人的一般担保。其因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决定了合同既由当事人自愿订立,也可以由当事人自愿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合同的转让则是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由新的当事人替代原有的当事人。为此,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变更和合同债权、合同债务转让的条件和要求。

1、合同变更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法律特征:①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②合同的变更仅仅涉及内容的局部变更;③合同变更以后,自然要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所以就涉及到新的债权债务的履行问题;④一般情况下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在情势变更情况下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法律效力:①变更后,被变更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②合同变更原则上不存在朔及力;③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的所有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④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继续有效。

2、合同的转让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移、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三种。

3、权利的让与即合同权利的转移,也就是合同权利主体的变更,作为债的转移中的一种主要的类型,它是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合同权利转移,不包括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合同权利的转移。构成要件:①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②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③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④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①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权利让与的效力:内部效力: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对外效力: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

4、合同的义务转让即债务转移,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又称债务的承担。包括: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了新的债务人。并存的合同义务转让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

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依然是债务人。必备条件:①须有有效债务存在;②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③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合同。④债务人与债务承担人协议的,须征得债权人同意。法律效力:①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新的债务人,部分转移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②新的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③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

5、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即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有两种情形合同承受与企业合并。合同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即合同的消灭,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必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发生变更,必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消灭,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不复存在。原因一类为必然导致合同终止如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另一类为可能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如自然人死亡、法人解散。 二、合同的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种类:①法定解除,指有权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②约定解除,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约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的条件:(94条)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拒绝履行;③迟延履行;④不完全履行;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方式:约定解除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生效之前约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可行使解除权。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都必须以通知为要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消灭:解除权的抛弃和期限届满。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应据当事人的约定和合同的性质,持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一次性合同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原因,1、清偿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清偿与履行、给付的关系:意义相同,角度不同,清偿着眼于合同消灭,履行、给付着眼于债的活动方面。履行表明债的实现过程,清偿表明债的目的实现。2、提存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方式。提存的适用条件:提存原因,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

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的标的不宜保存或体积过大的物、提存费用过高及长期保存将损及其价值的物,提存机关或债务人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价款。3、混同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混同的原因包括概括承受(如企业合并)和特定承受(即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法律效果债的关系因混同而绝对消灭。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债权的标的属他人的权利时,则不发生债权的消灭。4、抵销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抵销的要件有: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不得抵销的债务有:1)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2)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5、免除是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条件:①以意思表示为之;②须向债务人为之;③免除意思不得撤回;④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为免除。 第七章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1、种类:①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错误履行,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②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③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有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全同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2、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①继续履行合同;②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致使对方权利不能实现,受损害方如果认为违约方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挽回合同的损失,可以请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的方法实现合同权利);③赔偿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1、归责原则指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违约简言之就是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自然会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人们认为应当由不履行合同方承担相对人的损失,后来国家确认了人们对不履行合同承担对方损失的认识,上升为法律,形成违约责任法律制度。最初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之后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现在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违约责任的构成:①主体条件,违约责任的主体必然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②违约行为即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履行合同。③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继续履行并不看重违约方有无过错,而是看重违约方有无履约能力。3、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包括:(1)当事人一方违约事实客观存在。(2)违约行为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3)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三、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①关于违约赔偿损失的规定,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②关于违约和违约金

的规定(合同法114条);③肯定了《消法》第49条关于双倍赔偿的侵权赔偿制度;④明确了一个合同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时如何适用的问题,现行合同法将违约金和定金的赔付作为一个选择性制度;⑤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另行解决。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事先谅解,无需承担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的法律制度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因不可抗力导致履约成本和费用的损失,由损失方自行承担。不可抗力分为法定不可抗力和约定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例外:①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并没有完全阻止或妨碍合同的履行或不可抗力情况消失,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②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而未采取,致使损失扩大,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他法定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①国家法律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②非金钱债务不履行的例外;③履行费用过高;④超出合理期限未要求履行合同。五、违约补救措施:停止违约;消除障碍;恢复质量标准;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

[六、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看书的合法权益。意义: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便为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合同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法律管辖竞合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①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一些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背景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②合同法与相关法的关系(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

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至少一方是外国的公司或个人主体。适用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3专属管辖:《合同法》126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涉外合同的争议包括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解决争议的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阶段选择或者在发生争议后协商确定。当事人没有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在争议发生后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三、合同解释的规则:①按文字含义解释;②按条款精神解释;③按合同目的解释;④按交易习惯解释;⑤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格式合同发生争议的,按常理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方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⑥按文本解释。

四、合同纠纷的处理:1)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2)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5)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九章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法律特征:①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②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③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④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⑤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除外。效力:对出卖人的效力:①交付标的物;②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③按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④按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⑤按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⑥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负担保责任;⑦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买受人的效力:①支付价款;②接受标的物;③对标的物进行检查;④通知责任。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有

让合同;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④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①前者是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决策参考所订立的合同,主要发生在研究开发、成果转让和项目实施之前,而后者是受托人为委托人解决生产建设中具体技术问题,促使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所订立的合同,它主要发生在科技成果进入经济建设之后。②前者的受托人只是一个为委托人进行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方案的顾问,其本身并不从事合同所指向的科技工作,而后者中的服务人员则要负责进行合同约定的具体专业科技工作。③两者当事人义务不同,前者受托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提供决策参考服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不承担损失责任;后者受托人的服务是实施服务,所以必须保证工作质量并对实施结果负责。

第十八章保管合同(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保管物的合同。法律特征:①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当保管物为生产资料、大宗货物等动产时,需要订立仓储合同);③标的是保管行为;④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法律特征:①诺成合同;②标的物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有偿合同。

第十九章 1、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特征:①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②诺成、非要式性;③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④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⑤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⑥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项 。[委托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关系:①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②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的该代理关系的:A。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B。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第三人。]2、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特征:①性质是提供服务;②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和标的的范围特定,我国仅限于从事贸易。③行纪合同是有偿的;④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3、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特征:①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②居间人居介绍地位;③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

④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4、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区别:服务行为,居间的服务范围限于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订约,居间人的行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服务行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有法律意义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行纪合同的服务行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贸易活动,常见的有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服务人与第三人关系:①与第三人有否关系,居间人本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与第三人无关;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均与第三人发生关系;②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名义,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贸易事务;③与第三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后果,行纪人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处理事务后果直接或间接归于委托人。报酬,居间、行纪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居间人可以从委托人和相对人双方收取报酬;而行纪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只能从委托人单方收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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