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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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简介 发布时间:2009-01-17 12:21:23 发布人:中国人事工资网 新闻来源:

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简介

1、工资的的含义:工资是社会成员取得收入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劳动得到的报酬。

2、工资制度: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集有关工资的标准、原则、规定和管理办法为一体的工资管理形式的统称。

3、工资的内容: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中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都是工资的内容。

一、工资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特点

建国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经历了四个阶段,四次大的改革。

第一阶段:建国后到1956年,为等级工资制与供给制并存时期。

第二阶段:以1956年第一次工资改革为标志到1985年,为全面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时期。

第三阶段:以1985年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为标志到1993年,为结构工资制时期。

第四阶段:以1993年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为标志到现在,为职级工资与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时期。这期间还于2006年进行了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

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

工资体系及构成:四种工资制度+正常晋升制度(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工资)+艰苦地区津贴制度+年终一次性奖金+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四种工资制度: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人

机关公务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构成。

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资的结构问题。事业单位的工资在结构主要上分为“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部分,这两部分组成了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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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教育、科研、卫生等行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第二类:地质、测绘、海洋、水产等行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

第三类:文化艺术表演行业,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

第四类:体育运动行业,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

第五类:金融行业,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

第六类: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工勤人员工资制度

机关工人: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构成;普工实行岗位工资制,由岗位工资和奖金构成。

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由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构成;普工实行等级工资制,由等级工资和作业津贴构成。

三、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

(一)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必然性

1、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问题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改革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与此同时,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改革,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一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改革对社会收入分配有着较强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因此,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不仅有利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调动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且有利于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的社会收入分配格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993年工资制度自身暴露出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建立的,公务员实行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为主的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岗位工资制。与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相比,现行制度有了较大改进,总的运行比较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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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是工资制度本身不尽合理,在运行机制上存在与社会经济发展脱节、缺乏正常增资制度的问题,现行工资制度在结构上存在切块偏多,部分功能重叠的问题,在实施效果上存在难以体现单位本身特点、尤其是事业单位活工资不“活”等问题;二是收入分配秩序比较混乱,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自行出台津贴补贴政策,名目繁多,水平相互攀升,比重越来越大,已经远远超过了基本工资。不仅影响了收入分配秩序,而且造成不同地区之间、以及同一地区的不同单位之间工资收入水平严重不均;三是工资收入水平总体偏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经过国家几次调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逐步有所提高,但总体来说仍然偏低。

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稳定,不利于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到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不利于形成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奠定了必要的物质基础;中央采取有力措施逐步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了宽松的社会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这次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3、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队伍建设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措施。公务员是国家对经济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工作者,职责和作用十分重要。事业单位是专业技术人才的聚集地。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激励和保障机制,既是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有关规定的客观要求,也是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客观要求。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适应单位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利于发挥工资分配的导向作用,吸引优秀人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稳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的公平和公正,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主要取决于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也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能力和工作效率。

(二)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四次大的改革,与以往历次工资制度改革相比,这次改革涉及内容较多,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机关公务员实行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二是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三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制度;四是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1、关于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改革

一是改革工资制度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这次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从一开始就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紧密结合。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既是规范公务员的收入分配秩序,也是为改革制度创造条件。目的是通过改革建立严格的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通过规范秩序促进严肃纪律,建立起新的收入分配机制,为今后继续深化改革奠定基础。因此,这次改革不是简单地增加工资。一方面,在清理津贴补贴、摸清底数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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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改革,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适当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优化公务员工资收入结构。另一方面,对津贴补贴进行规范,合理确定水平,科学规范项目,分类分步调控,严格监督管理,为规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秩序奠定基础。

二是简化基本工资结构,增强工资的激励功能。将公务员现行基本工资结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构成简化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构成,同时,合理设计工资标准,既保证低职务人员适当的工资标准,又适当加大不同职务、级别的工资差距。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为体现岗位职责的差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资历、职务和工作实绩,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决原来切块偏多、功能重叠的矛盾,更好地发挥各部分的作用。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更好地体现公务员的职责和贡献大小。

三是适当向基层倾斜。我国公务员绝大部分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和担任科级以下职位,为了鼓励广大基层公务员安心本职工作,缓解都去挤职务这个“独木桥”的矛盾,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改革方案中采取了相应的倾斜措施。主要包括:

适当加大不同职务对应级别的交叉幅度,将公务员对应的级别数由现行15个增加到27个,各职务对应的级别数相应增加,科员、办事员从现在对应的6个级别增加到对应9个级别,副科级从现在对应5个级别增加到对应8个级别,给低职务公务员提供了充分的级别晋升空间。加大级别工资的比重,使晋升级别对提高工资发挥更大的作用。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挂钩,使公务员不晋升职务也能提高待遇。这样既缓解了因职数限制而晋升职务难的问题,又体现了坚持条件,解决的面更为合理、适度的问题。

四是完善正常增资办法,实现工资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公务员基本工资结构的调整,相应调整公务员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公务员晋升了职务,相应提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累计两年和五年年度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等级。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要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今后,国家将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工资标准。

在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的同时,相应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技术工人现在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现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奖金三项构成。由于奖金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这次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级别工资结构,取消奖金,简化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项构成。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普通工人级别工资由现行岗位工资、奖金两项构成简化为岗位工资一项构成。同时,相应制定了机关工人从现行工资制度过渡到新工资制度的套改办法。

2、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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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岗位因素体现不足、简单与机关对应、收入分配政策不完善、调控机制不健全等突出矛盾和问题,这次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起宏观上注重公平,微观上体现激励,关系合理、秩序规范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与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相适应。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整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人事制度、财务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密切相关。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内容和方法步骤上,都充分考虑了相关配套改革的要求和进程,既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也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其他各项改革。

二是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在功能性质、资源配置、管理方式、用人机制等方面都不同于机关,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体现自身的特点,进一步实现与公务员工资制度脱钩。新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在制度模式上,突出岗位、绩效的激励功能,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联系,事业单位的总体收入水平与单位完成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及考核情况相联系,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在运行机制上,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和聘期管理的需要,工作人员按考核结果实行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是基本工资的主体部分。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和岗位管理相适应,根据各岗位的特点,在现行各职务序列基础上,分别对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不同的岗位等级,对同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进行适当细分,以体现不同岗位等级之间的差别,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为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根据本人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做到“对号入座”。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实行“一级一薪,定期升级”。根据实际运行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每年考核合格,可升一个薪级工资。基本工资中增设体观资历因素的部分,是应近年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普遍要求而设置的,薪级工资的设置,就是有利于工作人员经考核随工作年限的延长而增加工资,鼓励大家做好本职工作。

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在基本工资外设置绩效工资,有利于进一步加大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的力度,增强工资的激励功能。国家对绩效工资进行总量调控,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享有分配自主权,使绩效工资与工作人员表现、业绩相联系,合理拉开差距,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同时,将绩效工资总量与单位完成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及考核情况相联系,促进事业单位不断提高公益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避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

津贴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劳动消耗,或特定条件下工作生活的额外支出。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是全面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分配秩序。由于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目多、资金来源复杂,规范工作难度较大,国家的初步考虑是,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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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事业单位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适应事业单位整体改革要求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运行机制上体现了事业单位的特点;建立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四是完善高层次人才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是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创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倾斜力度,使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激励措施,在继续执行政府特殊津贴的同时,采取一次性奖励、建立特殊津贴、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等措施,对部分急需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是建立分级管理体制,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级管理财政体制的要求,这次改革要进一步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调控,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在调控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

(三)公务员工资制度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异同点

1、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依据是《公务员法》,目的是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是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目的是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2、两种工资制度在设计上不同,公务员工资制度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有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及艰苦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构成,其中“绩效工资”将年终一次奖金和地区附加津贴纳入了进去。

3、两种工资制度在工资标准的制定上大体持平。

4、两种工资制度正常增资机制不同,公务员是累计两年考核称职晋升一档级别工资,累计五年考核称职晋升一级级别工资,事业单位是考核称职就可晋升一级薪级工资,可以说是年年增资。

(四)2006年工资套改中几种特殊情况的说明

1、套改职务以2006年6月30日前的职务为准,并按现职务和原任低一级职务进行套改,取套改高的工资作为执行工资

2、套改年限包括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同时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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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1993年以来考核不称职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年限,其中预科班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不计算学习年限,学习年限与工作年限不得重复计算。此次套改年限的计算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如工作年限有间断,按规定合并计算的其当年只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某工作人员,1990年8月参加工作,期间有2年零6个月不计算工作年限,其工作年限的计算时间是1993年2月,工作年限为14年。

3、任职年限的计算,同一级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任高一级职务的年限可计算为任低一级职务层次的年限,任助理级以上职务的时间可与任科员职务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任职时间与任副科职务时间合并计算,任副高级以上职务的时间与正科副县级职务合并计算,任教授级职务时间与正县级职务时间合并计算。

4、内调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如现任职务低于内调和转业时职务的(受处分低任职务的除外),按内调时和转业时的职务对应的同一职务层次进行套改(其中公务员为同级非领导职务)。

5、事业单位兼任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员,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不是岗位工资高的岗位确定工资。

6、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以技术等级对应的军队行政职务确定工资待遇的,如现任职务低于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不含转业后受处分降低职务的),按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工资,其中,公务员执行对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五)、工资套改中的高定(文件依据国发[1983]68号、劳人薪[1986]100号、川人工[1996]37号、川人工函[1997]1号)。

1、原在青海、西藏工作满20年和在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5年,并在当地享受了高定工资档次的人员,在套改工资的基础上相应高定一至二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一至二级薪级工资;

“在西藏工作满20年或大中专毕业生满8年的工资高定问题,已经享受了才能高定,补的材料不认可”。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国务院决定给予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两个薪级工资;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由主管部委与人事部或省政府决定给予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一个薪级工资。

3、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第一线科技人员(国发[1983]74号)和麻风病院、精神病、传染病医院工作的人员,(人薪发[1994]36号)调离前在套改工资的基础上实行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调离后,其按规定执行了固定工资的,予以认可,并分别高定级别工资档次和薪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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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资套改中的低定

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公务员受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或党内撤职、留党察看处分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如系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则低定一个工资档次;受开除党级处分的,分别低定一个级别和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系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则低定二个工资档次。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机关工人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低定二个岗位工资档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以及曾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且处分期已满的,低定三个岗位工资档次。

3、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机关曾被判处管制、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缓刑人员,由原单位分配正式工作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人参照受开除党籍处分低定工资办法予以低定工资。

4、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降职处分的,低定一级薪级工资,受撤职处分的低定二级薪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低定三级薪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内撤职处分或留党察看处分的,低定二级薪级工资,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低定三级薪级工资。

5、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缓刑人员,由原单位分配正式工作的,低定三级薪级工资。

6、离退休人员违纪,依其所犯错误达到给予行政处分的种类,考虑其已不是在职人员,不作出处分决定,作出减发其基本离退休费一定比例的行政处理决定。

特别说明

国家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

(七)、年度考核在工资晋升中的作用

按工改实施意见规定,年度考核在称职及以上才可以正常晋升工资,如果在年度考核中出现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考核不确定等次、未考核等情况,在计算考核年度中应扣除,这部分人员正常晋升工资相应推迟。

四、2006年工改后工资日常管理

(一)、机关公务员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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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这部分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特别提示:在一年中同时要晋升级别、又要晋升档次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二)、机关工人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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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2、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3、调整基本工资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

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标准。上述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

五、机关事业单位几类人员工资的处理

(一)、2006年工改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

1、公务员职务变动后,按新任职务执行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①、晋升职务的人员。公务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职务每晋升一个职务层次,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以原级别工资额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②、公务员由非领导担任同级领导职务时,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

③、公务员由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未明确职务以及转任下一级职务,任免机关明确保留原职级待遇的,扩行与原职务同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

④、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以原级别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变动后的工资待遇

政策

①、技术工人晋升等级(职务)后,技术等级工资按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②、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的,按新任的技术等级执行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比照同等重要依据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的工资待遇

①、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2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任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之间变动的,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以及在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重要依据人员重新确定。

②、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到技术工人岗位的,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等级执行对应的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重要依据人员重新确定。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安排,一时难以确定其岗位等级的,暂按以下对应办法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作待遇,工作年限9年及以下的,按技术工五级;10年至19年的,按技术工四级,20年及以上的,按技术工三级。上述人员按对应关系确定其工资待遇后,应在三年内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并考取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如三年内不能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的,从满三年的次月起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用,并按照本条一款规定的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工资待遇。

(二)、调动工作人员

1、调动工作人员,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以维持调入单位执行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统一。

2、按调入单位任命(聘任)的职务,比照调入单位(地区、部门)同等重要依据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以维持调入单位同等重要依据人员执行工资政策的统一水平强了。

3、注意问题

①三地三州计划内调干部按原职务确定工资。

②固定工资、高定工资应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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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全额拨款到差额拨款的单位,超30%活工资保留问题,全额到差额不执行,差额到全额取消,差额到差额保留,差额到自收按差额保留,从自收到差额,按差额执行全额到自收不执行,自收到全额取消,2006年7月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转正定级的。

(三)、参加工作人员

1、机关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和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待遇按川人发(2006)46号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川人发(2006)47号文件规定执行。

3、注意掌握的几个要件:学历、见习期、初期、试用期、熟练期、转正、定级等。

(四)、军转干部。2006年、2007年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套改问题,待人事部、省人事厅的具体政策下发后再作具体布置,工资暂由单位借支。请大家回去后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复员退伍军人。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核定工资。

(六)、受处分人员待遇。

六、机关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制度

1、津贴的的概念

津贴是职工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是为了对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我国职工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津贴一般是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的特殊劳动消耗;补贴一般是补偿职工在特定条件下工作生活的额外支出。

2、津贴补贴的种类

现行津贴补贴的项目很多,就其性质来划分主要有以下五种:

(1)为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额外劳动消耗而建立的津贴。如:夜餐补贴(川劳综[1996]34号),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人函[1997]193号),驾驶员津贴(川工改[1985]35号)等。

(2)为补偿职工在特殊地理、自然条件下工作所付出的特殊劳动消耗和额外生活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国发[2001]14号),民族地区工作补贴(川人工[1994]11号),艰苦边远地区类区补贴(川人工[2001]4号),野外工作津贴(地矿、人事、财政部地发[1989]81号)等。

政策

(3)维护职工身体健康而建立的津贴。如:医疗卫生津贴([1979]卫政字第1780号),卫生防疫津贴([1979]卫防字第1560号),殡葬岗位津贴(川民政民[1986]92号),环境保护监测津贴(人发[1997]121号),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人发[1997]107号等。

(4)为鼓励职工长期从事专业工作而建立的津贴。如:教龄津贴(劳人薪[1985]40号),护龄津贴(劳人薪[1985]41号),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川人工[1989]17号)中小学校非教师职工不高于10%工资性补贴、中小学特级教师津贴(教人[1993]38号),特教补贴(人薪函[1989]7号),警衔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人薪发[1990]12号),政法机关工作补贴(川人工[1996]22号),老干部工作补贴(川老发[2001]11号),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人发[1997]119号),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发[1997]117号),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发[1997]118号),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川人工[1198]10号、人发[1997]120号)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84]广发干字330号)等。

(5)为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和补偿职工生活费用的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保留津补贴116元、适当补贴(川府管发[1996]89号)、驻蓉生活补贴等。

3、当前津补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自行建立了一些津贴补贴,这些津贴补贴项目繁多,政出多门;标准和水平相互攀比,比重越来越大,有的已经远远超过了基本工资奖金来源,发放形式各不相同。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收入分配秩序,而且造成不同地区之间,以及政府所属部门的不同单位之间工资收入水平严重不均。

①津贴分配的平均化。

②、津补贴项目繁杂,政出多门,导致部门、地区间的攀比,不利于统一管理。

③、现行物价福利性津补贴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管理维护,适应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

4、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津补贴现在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地区性的,一类是岗位性的。

①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反映不同地区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是扶持艰苦边远地区提高工资水平的主要措施。这项制度自2001年开始实施,我市有两个自治县和一个区纳入了实施范围。

②地区津贴补贴主要反映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消费水平的差异,国家对地区津贴补贴实行分级管理,对各地的地区津贴补贴水平进行调控。

政策

③岗位津贴是国家对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给予的倾斜政策。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岗位津贴暂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执行。

④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11.20”日全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会议后,按照全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制定了《乐山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此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是改革公务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⑤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问题。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在全面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进行,绩效工资的核定和分配必须与清理规范现行津补贴统筹进行。事业单位规范津补贴工作不是不搞,而是稍缓一步统筹进行。

七、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文件依据川人发[2006]46号)

机关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继续按现行文件(川人发[2001]86号)规定,以套改后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为基数计发。待下一步一并纳入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

(一)工作人员福利含义:指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制度,允许工作人员享受的待遇,或通过一些集体设施为工作人员工作、生活提供方便,解决工作人员生活上的困难,丰富和改善工作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的一项社会事业。

(二)福利待遇的主要内容

建国以来,我国的各类假期制度是以国家制定法规的形式建立,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假期目前主要有:①探亲假,②公休假,③婚、丧假,④产假,⑤病假,⑥事假。

1、假期及待遇

(1)探亲假(文件依据国发[1981]36号)

探亲条件:参加工作满一年已转正的固定职工,与父母(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未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父母;已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如果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不能享受每四年探望

政策

一次父母的待遇。

探望父母: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假期二十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路程假另给。

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三十天。路程假另给。

注明:假期含公休假(星期六、星期天)、法定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

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照发。

探亲路费: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30%的,其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2)年休假(文件依据川委发[1991]23号)

休假条件: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五年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休假范围: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不包括已享受寒暑假的学校)的正式职工。

休假假期: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七天;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不含星期六、星期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假期待遇: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照发。

最近,国务院原则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体假条例草案》。

(3)婚、丧假

婚假:假期是5个工作日,晚婚的增加20天。在外地的另给路程假。(川人福[1993]3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丧假:假期是5个工作日,奔丧的对象是工作人员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文件依据川人福[1993]4号)

假期待遇:工资补贴照发。涉及途中的车船费,由工作人员自理。

(4)产假(文件依据川人福[1998]1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假期: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晚育另给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

政策

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纯母乳喂养的,增加一个月的产假。另在孩子一周岁前,还有每天两次分别是30分钟的假期

待遇:工资福利照发。

(5)病、事假(文件依据川人工[1994]38号)

病假待遇:两个月内,发给原工资;三至六个月的,工作年限十年及以上的发给原工资,十年以下的按90%计发;长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年限十年及以上的按80%发给,十年以下的按70%发给。长期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事假待遇:事假是在工作时间请假做私事,目前无文件规定事假可享受待遇,各单位对请事假要从严掌握,工资扣发问题由单位定。

2、抚恤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按新的标准执行:(文件依据川民发[2007]239号)

烈士: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因公牺牲: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

病故: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

事业单位的扶恤待遇,事业单位执行的是川人福[1994]3号文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新的标准未出台,分别按烈士40、因工20、病故10个月标准执行。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乐人发[2007]55号、川人办发[2007]294号)

补助原则: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死亡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中性的实际情况按照“困难大的多补贴、困难小的少补贴、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

补助对象和条件:(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死者的父、夫年满60周岁,母、妻年满50周岁(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弟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仍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上述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

补助标准: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

1、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3;户籍在农村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2。

政策

2、市中区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其余区县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65元。

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年满18周岁,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就业或参加工作的;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死亡的。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是死者有兄弟姐妹,对其符合补助条件的父母,应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办理。

二是死者的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对其子女的补助,其配偶的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应抵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未超过标准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是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死者生前供养人员,对原来不符合补助条件,若干年后又符合补助条件了,一般是不再确定为补助对象,对个别确实无生活来源的,可按以人为本的原则处理。

四是死者与配偶离婚并签有由死者抚养子女的协议,死者的配偶仍应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其收入超过上述第二点的部分应作为子女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3)丧葬费

离休干部是十个月的基本工资

其他工作人员和退休干部是四个月的基本工资

九、机关事业单位工龄计算

(一)、工龄、工作年限的概念

1、工龄(一般工龄):指工作人员依靠工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工作年限。

2、连续工龄:指文件规定计算的工作人员连续工作的时间。

3、工作年限:广义的工作年限,即在工作岗位做工作的年限。狭义的工作年限特指:按规定计算的工作人员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它与连续工龄有近似的含义和作用。

4、参加工作时间:目前机关事业单位所说的参加工作时间是指人员被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全民企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并到单位报到的时间。

5、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之间的关系: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含义不同,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点和线的关系到。参加工作时间是一个点,而连续工龄却可以理解为一条线。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点在线上,线可以延伸。

政策

(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

1、新录(聘)用人员工龄认定问题。(川人函[2005]94号)

2、临时工的连续工龄问题

3、学习期间的连续工龄问题(出国留学人员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

4、民办教师的连续工龄问题

5、下乡知识青年的连续工龄问题

6、受处分人员的连续工龄问题

7、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连续工龄问题

8、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连续工龄问题

9、病假人员的连续工龄问题

10、落实政策人员的连续工龄问题

11、折算工龄问题,折算工龄只是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安连续工龄对待,折算工龄并不意味着实际工龄的延长。因此,不能因折算工龄而将其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向前推移。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实际工作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折算为连续工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折算。

常年在低温、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参照井下、高温。4500米以上工作的,参照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川革发[1979]22号)

(三)有关工龄工作注意事项。

1、 更改参工时间的注意事项:中组发[1982]11号。

2、 更改参工时间的权限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干部:中组发[1982]11号

建国后参加工作人员:川组审[1989]32号

3、 个人证明材料是否有效

政策

被评明人、证明人:组通字[1985]4号

4、 工龄更改后工资待遇如何调整

川人福函[1990]5号:凡组织查证后,按规定更改连续工龄的人员,应从组织决定更改之日起,享受有关待遇,更改工龄前已受影响的待遇一律不予补发。

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员的退休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特别说明:一是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除按规定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如干部档案和户口档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记载的日期为依据。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发文不再办理更改出生日期。(组通字[2006]41号)

(三)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范围和条件介绍

1、高级专家: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征得本人同意,按程序报批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女性55岁至60岁之间可随时要求退休。副教授级经市人事局批准不得超过65周岁,教授级经省人事厅批准不得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高级专家,经人事部批准可暂缓退休。

2、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选举任职的干部

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待任期届满后再退休,其间如本人申请退休,也可同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c6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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