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法治文化建设——法制教育党课讲稿(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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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法治文化建设

(党课讲稿)

前 言

大家好,党的十八大在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基础上,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的战略部署。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依法治国作为本次会议的主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指出,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根据我们的总体安排,我今天就依法治国与法治文化建设这个主题谈一谈个人的学习体会,不到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关于这个问题,我主要讲四个方面:一个是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第二个我要讲一下理性分析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因素,第三全面理解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方面,四在发展和完善法律服务中培育和实践法治文化。

有一段话给我们非常深刻的启发,那就是美国的法理学家博登海默经常讲到的,法律是人类最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使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法律就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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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一个非常有魅力的东西,特别是法治。法治是人类社会优秀文明成果,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的历史性成就。

这次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更加凸显了法治的重要,也昭示着法治文化建设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下面我先讲第一个问题,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关于这个问题我想从两个层面来讲一下,第一个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基本要求,第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关于这个主要是结合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的一些总目标、基本的要求、总任务等,先做一个全面的的了解和认真的学习。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基本要求

首先第一个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基本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高度评价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在全面总结和客观分析当前国内国际形势的基础上,全会提出了要做到各项工作更好推进,既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解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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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四中全会就这个问题让我们在对国际国内大局的基本把握的基础上做出了一个判断。在此基础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个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总目标很简单,但是涉及的内容非常多,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五个体系来支撑。这五个体系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明确的提出要进行五个方面的体系建设,通过这五个方面的体系建设来支撑或者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这样一个基础上,要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尤其这一次四中全会提到的一些要求,也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而要实现这样一个总目标,四中全会也提出了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第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坚持三个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这是三个维护。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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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这是我们要讲的第一个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基本要求。

(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下面我们看第二个问题,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基本要求,同时也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作出了具体的明确的部署。在这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重大任务,这六个方面的重大任务就是,第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第二,深入推进执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第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第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第六,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这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四个方面的重大任务。大家可以看,这四个方面的重大任务。第一个实际上是与立法有直接关系,当然在后面的决定中就立法的问题做了比较明确的具体的部署。一个就是完善以宪法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这是立法方面的。第二个是执法方面的,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第三个是司法方面的,就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四个方面是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这是前面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又强调要加强法治社会建设。而在增强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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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念这方面,事实上主要是从守法、护法、信法这个角度来讲的,这是第四个方面。

后面还有两个重要的方面,一个就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一个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所以实际上这样一些重大任务,也是紧密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核心任务来展开的。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信法到法治队伍建设,到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这是紧紧围绕着法治这样一个核心任务来展开的。

我们可以看到,这六项重大的任务,包括前面讲到的总目标和基本的要求都充分体现了法治这个核心。所以基础性的内在的联系,或者说要想完成这六个方面的重大任务,要想实现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有一个非常客观的要求,一个内在的联系,那就是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建设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内在的要求,一个必然的要求。也就是说经过了改革开放30多年的民主法治建设,我们也关注了法律文化的问题,有一些方面也在关注法治文化,特别是在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提出了这样一些客观的要求之后,也在关注法律文化。但是这一次全民推进执法治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成为其中一个重要问题,也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环节。这是我要讲的第一个问题。

二、理性分析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因素

下面我们讲一下第二个问题,理性分析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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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因素。我们一方面看到了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的成就,只有在这样一个巨大的进步的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才有可能在原有的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上,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然后就全民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这么明确的目标,这样具体的要求,这样有针对性的措施,这是一个方面。

但是同时我们要认识到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是需要长期的积累的,也就是说法治不是孤立进行的,也不可能一朝一夕,也就是说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不可能通过一项措施或者是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在很短的时间内顺利的毫无障碍的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所以第二个问题我想和大家分析一下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因素,也就是说我们要看到法治建设不可能一帆风顺,我们要有艰苦努力的思想准备和心理准备。

(一)中国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特点

关于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因素,我们可以从三个大的方面来分析。第一个制约的因素,就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特点。

中国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特点,我们可以简单的用一句话来描述,就是法治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什么这么讲,一方面我们看到有进步,而另一方面还有一些阶段性的特点,的确是这样。因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我们看到我国的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和经济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显著进步,作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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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目标和总体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执政党依法行政和权利制约,依法执政的能力、水平以及权利的制约与监督,还有依法行政等等,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司法体制改革在不同的时期也在逐渐的推进,也就是说在司法体制改革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人权保障的制度基础也已经具备了。

但是另一个方面我们也看到改革开放之初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纲领,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民主法治建设,我们现在看到有法可依基本能做到了,因为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解决了第一个问题。但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就是说在执法方面、司法方面、守法方面是不是完全做到了?是否实现了我们在改革开放之初提出的目标。?实际上在这方面的目标我们还没有完成,还有一些不足。甚至由于行政体制,特别是行政执法体制的局限,加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能力不足,导致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都形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

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特点,我们一般讲两句话,一个我们要看到法治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简单的讲就是法治是过程。另外一方面我们要有法治的自信,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我们经过了30多年的民主法治建设,在法律体系建设上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也可以说是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历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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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长足进步。那不管是法治完备,还是权利制约、依法行政、人权保障、公正司法等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所以我们应该有这样一个法治自信,也就是说只要我们认准了目标、明确的方向,一定能够达到我们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有这样的法治自信。

另外一方面,也要看到法治是一个过程,这也是法律社会学上经常讲到的一个观点。各国的法治发展水平和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是相适应的。在理论上、学术上可以提出非常理想的法治建设的目标,非常好的法治建设的设计方案,包括一些评估体系等,可以做非常深入的研究、系统的研究,而且提出目前阶段法治建设的明确的目标。但是这些目标也要与他所依托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相适应,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水平是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是与这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是与这个国家其他的制度,包括政党制度和其他政治体制发育完善的水平相适应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就是每一个国家在寻求经济社会发展、在寻求秩序、和平、正义的生活过程中的努力,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是过程。

江必新同志在《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这篇文章中讲到,目前我们国家在法治建设上面临着七个方面的主要矛盾。他所讲到的这七个方面的主要矛盾也提示我们,我们一方面要有自信,同时也要看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建设法治国家,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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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困难,还有一些障碍。

他讲到的这七个矛盾是,一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维权理性不足之间的矛盾,二对公权力机关的诉求日益增长与对公权力机关的服从、配合与支持日益淡化之间的矛盾。第三对矛盾是对依法治国法略和法律至上原则的抽象认同,与人情、关系、私利、政绩大于国法的行动之间的矛盾。一个就是观念上的认同,是抽象的认同,另外一个行动中的,这样比较关注什么人情了、关系了、私利了、政绩等,说人情、关系、私利、政绩大于国法的行动之间的矛盾。

第四对矛盾,是公权力机关的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仍不成熟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们提出了依法行政,全面落实依法行政的纲要。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是有很大的进步的,依法行政要求政府要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政府也在回归到原本的正位上来,所以这个地方讲到公权力机关的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仍不成熟之间还存在着矛盾。一方面是政府公权力机关的退位和归位,归到正确的位臵上,特别是各级政府,这是定位要准确。同时在退位归位之后会形成一些服务或者管理的空间,这个服务和管理的空间本应由社会组织来承担服务的职能,或者说通过自组织来实现自我管理。但是目前来看,社会组织发育仍不成熟,这是第四对矛盾。

第五对矛盾,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与法律质量整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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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理想之间的矛盾。第六对矛盾,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和期待与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较高之间的矛盾。由于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不足,有一些制约性的因素,包括某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能力不够强,这样综合因素也导致了违法成本低而执法成本高。在这他讲到,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和期待是比较高的与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较高之间存在着矛盾。

最后一对矛盾是中国当下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与应对方式的简单化、低效化之间存在着矛盾。对于这一点大家肯定也有特别深刻的体会,现在我们进入了改革的深水期,我各种矛盾凸显,社会问题复杂且非常的独特,而在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上,还是显得比较单一,比较效率不高,所以这是讲当下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与应对方式的简单化、低效化之间存在着矛盾。

这讲到的七对矛盾恰恰就反映了我国所处的转型期,我们现在所处的发展改革的一个特殊阶段。一方面是巨大的进步,经济社会的快速的发展、巨大的进步,而另一方面又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一系列的矛盾,而且这些问题和矛盾交织在一起,所以制约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这个概括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特点。

(二)法治中国建设的体制性因素

第二个制约因素就是体制性因素,这是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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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性因素。因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直接相关,与全面深化改革直接相关,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直接相关。一方面我们现在正在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就各方面的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作出了一系列的部署。一方面是我们正在进行改革,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际上全面的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是相辅相成的,有着非常直接的密切的联系。

这样就使我们看到体制性的制约因素也是制约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有一位教授在《法治的观念与体制》这一部著作中讲到,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关键在于政党,没有与民主法治精神相互适应的政党,法治国家的建设只能是一句空话。中外法治建设的实践昭示,法治国家的形成虽然不能说与法律的变化无关,但主要不是法律自身的问题,更与成文法的多少没有必然关系,而是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只有真正建立了民主宪政的国家,才有可能实现法治。这位老教授集多年的研究和教学经验,把他对有关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特别是法治建设与政治体制的关系方面的一些深刻思考,在这一部著作中表达出来了,就是法治的观念与体制,副标题是法治国家与政党政治。

在这我们也可以看到,体制性的制约因素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影响还是比较大的。这也对应了在讲法治的时候经常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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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个观点,叫法治是一个多面体。为什么说法治是一个多面体,就像我们刚才讲法治是过程有异曲同工之效,法治是过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在寻求秩序的、和平的、法治的一种生活,一种秩序状态,实现法治,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这也提醒我们,让我们看到每个国家的法治都有不同的特点,因为每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有他自身的规律,有他自身的特点。

所以美国有美国的法治,英国有英国的法治,中国也有中国的法治,并不是说我没有看到法治他是作为人类的制度文明的优秀成果,也不是说我们的法治一定和你们的截然不同,不是这样。但是各国的法治要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相联系,就像一个多面体一样,从这个角度看法治,我们看到这个法治有这样一些特点,而从另外一个方面可能又表现了不同的特点,或者是不同的表现形式。

法治是具体的,不能仅仅简单的从理念上、简单的从一些抽象的概念上来探讨法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割除制约中国法治建设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完善具体的制度建设,特别是认真的学习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些重大问题和一系列重要的改革措施。在不久的将来,通过我们的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党员干部的努力,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同时,也实现中华民族梦寐以求的法治梦,这是我要讲的第二个制约性因素,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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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制约性因素,不能离开现有的体制空谈法治。

(三)中国法律传统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第三个制约性因素,就是中国法律传统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2008年的2月28号,我们发布了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这是第一个有关法治建设的白皮书。在白皮书的开篇就讲,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从西夏开始我们就有文字记载开始制定成文法,春秋战国时期形成诸子百家,当时诸侯列国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理论。尤其是在盛唐时期形成了以唐代的法律制度为核心的,而且对周边的国家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体系。狭义的讲,中华法系应该是那个时候形成的中华法系。当然广义上讲,有文字记载,特别是有成文法的记载开始,我们就形成了中国的法律传统,所以说中华法系源远流长。这样一个源远流长的中华法系创造了历史上的辉煌,他不仅对中国古代绵延3000多年的中国社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持了整个生产生活的一种秩序,同时其中的一些法律制度、法律规则,还影响到周边国家,比如现在的日本、朝鲜、韩国,还有越南等,由此才形成了影响广泛的、分布比较广的中华法系。

所以他有着历史上的辉煌,而广义上的中华法系,有非常丰富的内容,有非常丰富的法律制度,而且是积累了我们的祖先历朝历代所探索的、所积累的丰富的治国理政的经验。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华法系有其精华,也有很多智慧。

但另外一个方面我们也要看到,这个中华法系毕竟是在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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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确认的一些法律秩序、原则也有消极的方面,既有精华,也有糟粕。比如中华法系长期形成延续过程中所形成的重人治而轻法治的传统,所以有人讲中华法系有治人无治法,也就是说他比较关注治理人的经验、手段、艺术,无治法,就是在法治上,特别是在法律制度的实施上显得比较弱。邓小平同志在1937年《论党和抗日民主政权》这篇著作中讲到,中国的历史传统中是较多的人治的痕迹,而较少法治的传统,就是有治人无治法。

中华法系中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与封建专治相适应,往往把法律作为治理老百姓的工具。这样一种浓厚的法律工具主义的传统特点,不会因为现代法治的冲击而自动消失,不会因为现代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发展自动长成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规则意识和程序观念。

所以中国法律传统既有老祖宗所创造的丰富的治国理政的一些经验、一些智慧,同时中国法律传统中也有一些制约我们的法治建设,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一些制约性的因素,也就是有一些消极因素,有治人无治法、法律工具主义,然后把法律作为工具来治理老百姓这样一些不利的因素、消极的因素,对我们的法治建设会起到非常严重的制约和影响。

有的教授明确提出,除了这些制约因素之外,实际上制约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广大人群群众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我们目前的法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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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行政执法体制、司法体制,还有现在的法治环境,还不可能实现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的、根本的保障。也就是说一方面我们是有这样的制度,但是另一方面从执法、司法、护法等各方面的制度建设来看,从我们的实际法治环境和法治活动来看,不可能做到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还要通过制约和监督公权力,才能实现权利的实现和有效保障。所以简单一句话,就是权利不彰,这也是制约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这是我们讲的第二个问题,要看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现在还有一些不足,需要我们认真的对待、理性的分析,还有一些制约法治建设的因素。

三、全面理解法治文化的主要方面

下面讲第三个问题,全面理解法治文化的主要方面,这也我们今天问题的重点。

首先需要了解一下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是什么关系,大家比较关注法律文化,但是我们这讲的是法治文化,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法治文化这样一个理性的、先进的文化来讲,现在我们要进行的法治文化建设,是有层次的,有第一层次的法治文化建设,还有具体层次,也有第二层次的法治文化建设。我主要讲全面理解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方面,将结合完善立法体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律信仰等这样一些环节,在具体的法治文化建设上进行阐述。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法治文化与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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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有联系又有区别。法治文化是指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包含经过长期历史积淀而成的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以及由这种价值观支配的法律规范和法治实践活动。所以法治文化是一种理性的法律文化,法治文化的核心应该是法治,也就是法律的统治,这是法治文化。关于法治的问题学术界、实务界,包括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对法治都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这个法治不是简单的法律制度的那个法治,这种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目标。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经过了十几年的改革、发展,特别是在法治建设上进行的一系列的改革、一系列的工作。实际上我们对于法治是一个理想的目标,法治是人类制度文明的一个有益的成果,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有效方式,法治是一种秩序的状态。简单的讲,法治是确立宪法法律至上,最终就是实现法律的统治,叫rule of law。对这样一些观念、这样一些理论,已经达到共识了。所以这是法治,法治应该是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这样看,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是有联系的又有区别的。关于法律文化的问题,很多学者作出了系统的全面的论述,国内有很多学者在关注法律文化,进行法律文化的研究,而且出版了很多著作,有些学者也在关注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不同的学者对于法律文化的界定是各有特点的,但总的来看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部分,是法律制度或者法律的一种文化表现。一要讲到文化,肯定要包括制度,也就是说规范,还包括态度、观念、行为等。所以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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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包括内容也是很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要了解法治文化首先要明确法律文化。

有一位学者,美国的弗雷德曼在《法律制度》这一部著作中对法律文化做了一个描述性的界定,这个描述性的界定就让我们了解了法律文化包括很多内容。他讲“法律文化”一词泛指一些有关的现象,首先它是指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态度和举止模式。首先是这样一个含义,说人们的感觉和行为是否认为法院是公正的,他们什么时候愿意使用法律,什么时候他们会把纠纷提到法院去通过司法的形式解决,这些都是反应了他们认为哪些法律是合法的。法律制度是既定的,已经制定已经完成了。但是在一般大众的心目中,可能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人群,对法律制度会有不同的态度、不同的了解和不同的使用能力和水平。有的对这个法律了解的多,有的认为尽管法律是有规定,但不认同那个法律。所以这是从这个层面上讲大众法律文化,就是他们什么时候认为这个法律是合法的,什么时候愿意使用法律,什么时候到法院去愿意使用法院,这都是大众法律文化的一种表现,这是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态度和举止模式。另外他又讲到一种特别重要的集团法律文化,就是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文化。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文化主要指的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在法律制度的神奇圈子里工作者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和原则,这个是和大众法律文化形成一定的对比的。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文化更能够反应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他讲专业人员的举动和态度对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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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所提要求的模式有很大的影响。专业人员对法律的认识、价值观念、思想意识、原则等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非常独特的影响。

从法律文化来看,一般的我们可以从这么两个层面,一个就是大众法律文化,老百姓对于法律的了解、对法律的态度,对法律使用的能力和水平;一个就是专业法律文化。当然在专业法律文化中,特别是法律职业者对于法律的态度,他的价值观、思想意识,特别是在运用法律中所表现出的他们所认同的法律规则等,是法治建设的直接的体现,也对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具有重要的影响。

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变,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会逐渐的形成并积累,随之就形成了这个国家的法律文化。所以法律文化是一个历史现象,法律文化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在这其中理性的法律文化,实现了法治的法律文化才说是法治文化。所以关于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我们应该了解,一方面有联系,而另一方面有区别,这个区别又让我们看到法治文化应该是更高层次的,是一种理性的法律文化,是集中的表现了一个国家法治发展水平的法治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国家的法治文化建设应该是刚刚起步,是与我国的法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建设相适应的。因此有关法治文化建设这方面的研究、著作、论述相对的要少一些,这就更激发我们去关注这个问题,去认真的研究这个问题,同时也通过我们的行为、活动,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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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领导干部的活动、示范效应来推动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

下面我讲一下关于法治文化建设的层次,四中全会决定自始至终围绕着法治、围绕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来进行部署,所以其中涉及到法治文化的内容是非常多的。主要有两个层次,我把他分为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首先是一个宏观的、最重要的、一个基本原则的要求,从这个基本原则上也反应着我们要进行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些基本要求,这是第一层次的法治文化建设。

概括的讲,第一层次的法治文化建设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是五个坚持。我们看到要求是五个坚持,实际上这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最高层次的、基本的、最重要的要求。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实际上这是我们法治上经常讲到的主权在民,这也是宪法做出了明确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些权利属于人民。在改革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也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所以这是一项重要的法治文化。还有一个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重要的法治原则,在法治文化建设中也要注意,还要通过第二层次的法治文化建设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一个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最后一个是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这个层次的一些要求,这五个方面的坚持也为第二个层次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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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个层次的法治文化建设,主要有四个方面。简单的讲就是制度规范、机构及其人员,第三就是观念和理念,第四活动和行为,这就包括法律实践,比如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活动,还有公民在日常生活、生产中一系列的活动,总的概括为活动和行为。法治文化建设上,可以从这四个方面来进行。第一个就是法律规范,就是规范体系的问题、规则的问题,也就是制度建设的问题。第二个层面是要进行机构及其人员,即法治建设、法治文化建设需要有相关的机构来实施宪法和法律,比如在立法机关里、在政府中、在司法机关中、在其他的社会组织中,这都是机构的问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是法治文化建设的第二个方面。

第三个方面,所有的人,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包括各政府、各组织、各相关团体等,所有的工作人员所形成的法治观念、法治理念,还有能否坚持和弘扬法治精神,这是第三个层面观念和理念。第四个层面是活动和行为。从这四个层面来进行法治文化建设,而这四个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与四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些具体的要求和改革的措施直接相关。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下面我分四个方面来介绍,第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这是四中全会决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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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明确的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之后,现在在立法上的重点就是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其中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我概括为,第一是良法之治,第二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第三,把公平、公正、公开贯穿于立法全过程,第四拓宽社会各方和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要想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际上就是完善立法的问题。要想完善法律体系,首先要完善立法体制,这也是四中全会决定作出了明确要求的,要完善立法体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同时也提出了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还要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要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

这些要求实际上就让我们看到,我们现在强调的是要实现良法之治,就是良法和善治的问题。法治的理想目标是什么?第一个目标就是完备的法治,叫法治完备、法律体系完备。有了法律体系了,我们看到这个体系还有一些不够完备,还有不能够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人身权的一些具体的制度上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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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进一步的通过修、立、改、废、试这些工作来完善法律体系,也就是我们经常讲到的,要制定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通的遵行,这才叫法治。如果有些制度,有些法律与现在的改革措施不够协调,或者说有些法律是20多年或者是更早制定的,与已经发展变化了的经济社会条件不相适应,那就应该进一步的通过立、改、废、试等工作来使法律体系得到完善。而哪些不够完善,最突出的就是刚才讲到的一些立法领域,还有就是与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所以第一个问题就是良法之治。这个良法之治怎么就和法治文化联系起来了?这个良法之治本身就反复强调,要体现公平,要维护保护权利,还有要公正、要公开。

法治的一个内在要求是什么?是一种秩序的状态。因此我们在立法,在完善法治过程中,特别强调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问题。立法与改革决策要相衔接,重要的改革要于法有据,如果发生冲突,应在修改法律后依法推进改革。这也是四中全会决定很有新意的地方,也是十八大以来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特别强调的,也是引起特别关注的方面,就是如何解决改革和稳定的关系,改革和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关系。这是第一个方面,要有良法之治。

在目前阶段,怎么样才能够体现是良法之治,所以立法要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能够体现人类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要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切身利益的维护的要求。也就是说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体的切身利益,就是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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