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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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文件

陕交发〔2004〕10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 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各公路经营公司:

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省厅制订了《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护资质的申请、评定、复审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对于外省(市、区)进入本省的养护单位资质确认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6月份及12月份进行。

二、各申报单位需提交4份申请表,2份附件材料,同时提交申请表的电子文本。

三、申报材料由省公路局(养护处)受理,联系人:欧阳海霞,联系电话:029-8840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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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省告厅,以便修订时参考。

二○○四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公路 养护 市场 规定 通知

抄送:各公路管理局

陕西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4年1月13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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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管理参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监控、通讯、收费设施维修的从业资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凡进入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取得本规定确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陕西省公路养护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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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交通厅的主要职责

㈠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㈡制定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㈢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审定和资质证书的颁发。

㈣维护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 ㈤依法查处全省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省公路局的主要职责

㈠监督执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 ㈡负责组织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评定和复审等具体管理工作。

㈢负责对进入陕西省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埠从业单位资质的确认。

㈣发布省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息。

㈤协助省交通厅维护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 ㈥进行从业单位资格评定与复审、确认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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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质条件

第八条 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审定、评定、复审和确认制度。

资质的审定是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在资历评定基础上的资质认定和审批、能力和信誉的认定。

复审是对已具备资质且已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

确认是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具备资质的养护从业单位进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揽公路养护工程时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

第九条 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㈠从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㈡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文件。

㈢主要负责人及副职、技术负责人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

㈣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复印件。

㈤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 ㈥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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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的有关证明。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

一类:可以承担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

二类公路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三类公路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和一级或者二级公路的小修保养。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 第十一条 各类各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只允许进行本类、级别规定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不能跨级别从事其它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同一类别高级别的从业单位可以从事低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作业。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可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类别、级别的从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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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一类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中长隧道中修或者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

㈡近五年独立承担过10座以上的大、特大型桥梁和中、长隧道的中修或大修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㈢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㈣从事公路桥梁或隧道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

㈤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㈥具有与公路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者长、特长隧道中修以上养护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至少应具有:

1、6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砼拌和设备1台; 2、6立方米以上砼运送车2台; 3、60立方米/小时以上砼泵车1台; 4、60立方米/小时以上砼输送泵1台;

5、具有完成凿岩、衬砌、注浆等作业内容的相应施工设备; 6、有关质量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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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二类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甲级

1、具有一级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或二级以上作业经历8年以上。

2、近五年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不少于30公里的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或50公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5座桥梁的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20公里的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或30公里二级及以上公路绿化工程。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7人。

4、从事一级和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5人,中级工不少于30人。

5、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6、具有与一级和高速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至少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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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吨/小时以上的沥青拌和设备1台,300吨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1台或12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2台;

(2)摊铺宽度8米以上的沥青砼和稳定土摊铺设备各1台,沥青洒布机1台;

(3)120千瓦以上平地机1台; (4)0.5立方米以上挖掘机1台;

(5)各型压路机6台,其中16吨振动压路机1台,轮胎式压路机1台;

(6)路面铣刨机1台; (7)2立方米以上装载机3台; (8)9立方米以上空压机2台;

(9)25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砼拌和设备1台; (10)稀浆封层机1台; (11)主要试验检测设备。 ㈡乙级

1、具有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道、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

2、近五年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不少于50公里的二级及以下公路的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5座桥梁的大中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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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20公里的二级公路绿化工程。

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4、从事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

5、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

6、具有与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至少应包括:

(1)40吨/小时的沥青拌和设备1台,3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2台;

(2)摊铺宽度4.5米以上的沥青砼摊铺设备1台,沥青洒布机1台;

(3)100千瓦以上推土机2台;

(4)各型压路机4台,其中16吨振动压路机1台,轮胎式压路机1台;

(5)2立方米以上装载机2台; (6)各型空压机3台; (7)水泥砼拌和设备1台; (8)稀浆封层机1台; (9)主要试验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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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申请三类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甲级

1、从事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及其二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20人。

4、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

5、具有与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小修保养工程作业相适应的清扫、绿化及其专业机具设备。至少应包括:

(1)综合养护车1台或与之相配套的相应设备; (2)切割机5台、冲击夯和平板夯5台; (3)多功能工程机1台; (4)4吨以上运输车辆3台; (5)沥青储存在设备;

(6)路面清扫车1台,洒水车1台; (7)2立方米以上装载机1台;

(8)各型压路机3台,其中包括轮胎压路机1台,5吨以下小型压路机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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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砼拌和设备1台。 ㈡乙级

1、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公路养护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一地10人。

4、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

5、具有与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的机具设备。主要应包括:

(1)多功能养护车1台或与之相配套的相应设备; (2)切割机4台,冲击夯和平板夯3台; (3)4吨以上运输车辆2台; (4)沥青储存设备;

(5)2立方米以上装载机1台;

(6)各型压路机3台,其中包括5吨以下小型压路机1台; (7)5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砼拌和设备1台。

第四章 资质审批与管理

第十五条 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由申报单位应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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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省公路局提出申请,经省公路局按本细则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定批准并颁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外埠进入陕西省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向公路局出示从业资质证书,省公路局予以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报备。

第十七条 省公路局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实行三年复审制,复审结果报省交通厅核准。

第十八条 省公路局对从业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取得从业资质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交通厅可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质,对外埠的从业单位取消其在陕西省进行养护工程的从业资格。

㈠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

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从业资质的; ㈢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㈣无故拖延工期的; ㈤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暂停从业资质的整改期一般为六个月。

暂停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整改期内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被取消从业资质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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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相应从业资质。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出现失职、渎职、索贿、受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视其情节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录

第二十一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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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bz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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