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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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提高国土资源领域标准制定、修订的质量和效率,增强标准化对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国土资源领域土地资源和地质矿产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工作组织,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设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出国土资源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及措施建议。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国土资源部门实际情况,分析国土资源领域标准化的需求,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标准体系;提出标准化发展规划建议和国土资源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建议,负责标准立项建议的论证;提出采用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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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建议。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开展国土资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土资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推动标准实施;对国土资源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研究,提出书面报告;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国土资源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对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标准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和咨询答复。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口的技术业务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技术委员会会议,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跟踪、研究分析国土资源领域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组织收集、分析、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开展国内外标准一致性对比分析;提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技术委员会负责开展技术委员会委员和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提出组建和调整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三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技术委员会办理与国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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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受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的委托,技术委员会提供国土资源领域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由国土资源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检测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有关方面推荐的在职专家组成。每届技术委员会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组成方案及委员人选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推荐,经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人。

第十八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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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签发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负责相关方面的工作,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组织秘书处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技术委员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秘书处工作职责。

秘书处设在国土资源部相关直属单位。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当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开展专项工作任务,协调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设顾问。顾问应当为国土资源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设观察员。观察员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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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按照专业领域,技术委员会下设10个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人。分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3人。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组织各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建议,经国家标准委、国土资源部分别审定下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国土资源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相关分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分送分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关行业部门、地方单位、直属单位、协会以及相关生产、科研、检测和用户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1个月。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国家标准和审查协调难度较大的行业标准先由分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再提请技术委员会审查。行业标准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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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再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三十一条 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应会议审查,其余可函审。

采用会议审查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将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若无特殊情况,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者,必须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按弃权计票。

采用函审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函审表决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将函审通知及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函审时必须全体委员投票,必须有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标准起草人不能作为审查人员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四分之一。会议代表出席率或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跨专业领域的标准,由秘书处协调相关分技术委员会联合成立标准审查组开展审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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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相关附件,经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分技术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字同意后,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送审稿的修改和报批稿及附件的提出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审查工作和报批稿及其附件的合规性复核,经秘书长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字,加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印章,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土资源部审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标准报批稿的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第三十五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国土资源标准体系表; (四)标准制定、修订立项建议; (五)标准送审稿;

(六)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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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九)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提交全体委员表决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年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研究部署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审议技术委员会工作文件。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技术委员会专项工作、审查协调国家标准和重要行业标准。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和其他标准化工作的工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秘书处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补助经费; (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化工作经费;

(三)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禁止技术委员会以盈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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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一)技术委员会履行职责等活动费用;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标准编写、审查、咨询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四)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五)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培训所需费用; (六)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所需费用。

经费日常开支由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秘书处承担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批准,重大开支由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批准。

第四十一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主要由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自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费用,由项目提出单位自筹(技术委员会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技术委员会审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执行。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土资源部。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印章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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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建立委员动态更新机制。委员分为单位代表和个人代表,部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应根据单位代表委员工作岗位变动,及时提出委员调整建议,个人代表委员本人应及时报告退休等不宜履行委员职责情况。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单位和个人意见,提出增补和解聘委员的建议,报技术委员会统一调整。

第四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定期对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四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国家标准委、国土资源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土资源部举报和投诉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标准委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计划完成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标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连续2年没有履行标准制修订、标准复审或国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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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本章程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六)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限期整改期间,国土资源部不再向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下达新的工作任务。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视情况提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重新组建、撤销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五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标准委重新组建: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连续3年没有标准制修订、标准复审或国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重新组建期间,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停止一切活动。 第五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商国家标准委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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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

(三)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情节严重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土资源部,建议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国家有关管理要求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行为给技术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分技术委员会可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国土资源部批准之日起实施。原《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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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第三届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分技术委员会设置表

名 称 第三届区域地质、矿产地质分技术委员会 第三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分技术委员会 第三届地质勘查技术方法分技术委员会 第三届地质矿产实验测试分技术委员会 第三届国土资源信息化分技术委员会 TC93/SC3 TC93/SC2 编 号 工作范围 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技术要求,包括主要目标、对象、内容、技术TC93/SC1 工作程序、技术工艺、方法及装备、成果质量管理要求等,矿产资源的调查、勘查、评价、规划等技术要求,地质调查、勘查管理相关技术标准。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技术要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技术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保护与合理利用技术要求;生态地质环境调查评价技术要求。 秘书处挂靠单位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地质勘查技术方法技术要求,其中包括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中国地质科学院地探矿工程、地质测量等技术要求,有关术语、代码、符号、图示、图例及制球物理地球化学勘图方法等。 TC93/SC4 查研究所 地质矿产实验测试基础、技术和质量管理标准,地质矿产化学成分分析、物国家地质实验测试理特性测量、物理化学特性测量、同位素地质实验标准及相关标准物质。 土地、地质矿产信息术语、分类、代码、符号、图式、图例及制图方法,土中心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TC93/SC5 地、地质矿产相关数据采集建库、质量控制、汇交、管理、共享与服务技术要求,土地、地质矿产系统开发、安全技术要求。 13

第三届土地规划、调查、评价分技术委员会 第三届土地整治、保护分技术委员会 第三届矿产资源储量分技术委员会 第三届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分技术委员会 第三届土地利用、节约、监测分技术委员会 TC93/SC9 TC93/SC7 TC93/SC6 土地资源调查、评价、规划技术要求,土地分类标准,土地评价指标体系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技术要求,不动产登记技术要求等。 院 土地资源整治分类、规划、评价、项目管理技术要求,土地资源保护相关技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术要求。 理中心 TC93/SC8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及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技术要求,矿产资源储量勘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查规范,地质资料管理标准等与SC1共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标准审查。 源储量评审中心 矿产资源开发与节约集约利用技术要求;矿产资源工艺矿物学、选冶试验等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可利用性评价、技术经济评价技术要求;绿色矿山建设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管理相关技术要求。 土地资源监测与节约集约利用技术要求,土地利用潜力、程度、状况调查评TC93/SC10 价技术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相关技术要求。 究所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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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b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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