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
更新时间:2024-03-31 16:30:01 阅读量:4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AAAAA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小区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委会名称是“ AAAAA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业主担任。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业委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共同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第一届筹委会,由业主代表、镇政府代表、社区代表、派出所代表、房管局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组织业主推荐业委会候选人员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业委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选产生。业委会聘任执行秘书1名,负责处理业委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不是委员或业主。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 业委会职权:
1、组织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
织修订《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2、与物业服务公司议定物业服务费、物业维修资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协商制订物业年度管理计划;审议物业年度费用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3、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4、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5、检查、监督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工作;
6、对违反《业主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业主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7、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按业主议事规则公布账目。 8、保管业主建筑物区域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资格登记资料、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
9、办理社团登记及业主公共物权方面的诉讼事项。
第八条 业委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多种形
式的宣传教育;
4、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管理规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6、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7、负责业主资格登记和变更; 8、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业委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下列人员经业委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业委会主任; 2、业委会副主任; 3、业委会执行秘书; 4、业委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一条 业委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业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业委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将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四条 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市房管局、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服务公司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1/3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1/3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过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 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 业委会委员应当对本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业委会执行秘书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后存档。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九条 业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5—11人单数,最多不超过11人。
第二十条 业委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思想素质高、热心公益事
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业委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 5、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6、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
7、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部门减免其物业服务费; 8、经业主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委会委员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业委会文件、资料、帐薄以及属于业委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业委会。
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权参加业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业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业委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业委会章程;
(2)执行业委会的决议,完成业委会交办的工作;
(3)依据法律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五条 业委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按以下方式筹集:
1、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 2、全体业主共同交纳;
3、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业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费用; 2、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等;
3、业主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等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管理,每季度向业委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七条 业委会的办公用房设在老干部活动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业委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AAAA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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