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资产重估增值问题的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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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资产重估增值问题的再研究

作者:左德贵

来源:《知识文库》2017年第14期

法定资产重估增值目前面临着许多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对其进行账务处理,甚至在制定法定条律时,也存在许多争议。本文着重研究和分析法定资产重估增值产生的原因,以及依据我国实际情况,如何对法定资产重估增值进行处理。 一、法定资产重估增值产生的原因

从理论上讲,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大多是由于物价上涨和计提折旧形成的。但是在我国的实际工作中,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大多是由于物价上升而形成的,而并不是因为计提折旧造成的,许多企业为了利益而减少计提折旧,所以,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时应该以物价为基础。 二、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是否属于资本利得

从资产利得与法定资产重估增值的关系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相关结论:

(1)对于企业进行资产拍卖或者转让时发生的交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这些行为是资产性的,都属于法定资产重估的范围。这些行为中的增值额包含着许多重估增值额,都涉及到了资产行为,所以企业的这些行为形成的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应该划分为资本利得。 (2)对于企业的一些外商投资,在不发生交易时也需要按照有关法律进行法定资产重估,其目的就是为了摸清企业的情况,这种资产不应该像上述所说,其不应该属于资本利得。 (3)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等,虽然这些资产发生了所属权利的转移,但是只有转回时才属于资产利得。如果没有进行权利所属的转回,不应该计入到资产所得。判断资产是否具有资本利得的性质时,法定资产重估是其判定的基础。 三、法定资产重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条,我国目前是将法定资产重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金会计科目中,但并不是全部的资产重估增值都可以计入到资本公积会计科目中。

(1)对于一些企业通过出售或者转让企业的权利获得的收入,该项资产就不应该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中,而应该计入资产清算损益会计科目中。

(2)对于外商对企业的投资资产,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都应该重新进行评估。其资产估价金额与当时账面价值的差额,如果在短期借款的范围内,则应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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