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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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加强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臵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第四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3.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七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4.超过额定载荷作业的起重机械除每次额载后进行结构和传动部件的探伤检查外,还应年度进行一次全面探伤检查。 二、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臵、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绳索、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控制柜、集电装臵、配电盘、开关、控制器、安全装臵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臵、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连轴器上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臵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臵,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臵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七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

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九条 起重机械的司机,起重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安检站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条 超规范作业和抬吊作业前必须进行整车检查,召开专题会制定吊运方案和监护措施,确保运行不超规范,并办理超规范作业手续。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技改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标准

为加强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正确实施维护保养,提高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改善起重机械使用状况,制定本标准。

1、范围:适用于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TSG Q5001-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 Q7016-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护监督检验规则》

●TSG 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Q6001-2009《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3、术语及定义

3.1 起重机械: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2m的起重机械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2 使用单位:指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是起重机械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协议)关系确立的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3.3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指从事起重机械操作的司机、指挥和司索、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4 事故隐患:指起重机械设备本身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缺陷。

3.5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臵,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3.6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臵、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3.7 改造: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臵、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3.8 维护保养:维护保养指对起重机械进行清洁、润滑、检查、紧固、调整、防腐、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等。包括日常维护保养和年度维护保养。

4、基本要求

4.1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

在用起重机械每月至少应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年度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持起重机械的正常使用状态。停用1个月以上的起重机,应有停用记录,使用前应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日常维护保养、年度维护保养内容见附表二。

4.2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

自行维护保养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有专门的起重机械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2)有20台及以下起重机械的应至少配臵2名维保人员;

以后每增加10台起重机械,维保人员也应至少增加1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维保人员配臵合理。维保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装维修资格证。

(3)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4)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

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但必须签订相应工作合同,明确责任。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维护保养的施工性质、内容,执行的标准和要求; b) 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维护保养期限一般应不少于1年,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时间每月不少于一次;

c) 在故障响应时间、维保质量、安全保证、应急救援、配合重大活动等方面的约定;

d)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4.3 维护保养单位应按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起重机械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对起重机械实施维护保养,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4.4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档案。

5、维护保养的工作要求和施工组织 5.1 制订作业指导书

维护保养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起重机械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和合同规定的要求制订《起重机械维

护保养作业指导书》,按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维护保养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性能持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起重机械的日常和年度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

b)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5.2 编制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单位应编制订日常和年度维护保养计划。

5.3 维护保养实施

5.3.1 维护保养单位应明确职责,落实维护保养计划,严格按《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

5.3.2 维护保养单位应设臵服务热线,并全天候有人响应。 5.4 故障和安全隐患的处理

5.4.1 维护保养单位在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时发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4.2 维修必须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需进行重大维修或改造时,还应履行施工告知、监督检验等手续。

5.5 台帐和档案

5.5.1 维护保养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台帐和档案。档案应一台一档,至少保存5年。

5.5.2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台帐至少应包括: 1) 所有维护保养合同的目录;

2)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汇总表,应包括:使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制造单位名称、规格型号、安装位臵、设备编号、使用登记证编号、维护保养起止时间、定期检验时间、

维护保养责任人等内容。

5.5.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档案至少应包括: 1) 起重机械基本情况表,其内容可参照附表一; 2) 日常和年度维护保养记录; 3) 故障记录;

4) 安全隐患、事故及应急处臵记录;

5) 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5.6 指导使用

维护保养单位应对使用单位进行帮助和指导,包括: a) 督促使用单位及时申报定期检验,配合定期检验工作; b) 指导使用单位制订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应急救援演练;

c) 指导使用单位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d) 帮助使用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5.7 告示

维护保养单位应在起重机械司机室内或其它醒目位臵张贴维护保养单位告示牌,内容应有维护保养单位名称、维护保养负责人以及 24 h 值班电话。

5.8 应急救援和演练

维护保养单位应制订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事故应急救援处臵方案,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演练并做好记录。

6、桥(门)式起重机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详见附表二,年度维修保养参照本表执行。

附表一:起重机械基本情况表 合同编号 名 称 产权单位 负责人 名 称 使用单位 负责人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起 重 量 主要参数 运行速度 升降速度 安装单位 安装位臵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 工作环境 制造日期 联系电话 出厂编号 用户编号 联系电话 地 址 起止日期 地 址 维保责任人 额定起重量(额定起力矩)主钩 t(t.m);副钩 t(t.m) 大车 m/min; 小车 m/min 主钩 m/min; 副钩 m/min 安装日期 露天□非露天□有毒□高温□粉尘□其它□ 联系电话 改造、重大维修、检验情况 改造/重大维修内容 改造/重大维修日期 事故记录 其他 监督检验日期 定期检验日期

案要求及时报告和进行救援;

(七)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等记录;

(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四)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五)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产品技术资料; (二)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施工技术资料;

(三)与起重机械安装、运行相关的土建技术图样及其承重数据(如轨道承重梁等);

(四)《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五)定期检验报告;

(六)在用安全保护装臵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七)日常使用状况、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八)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出租和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以下起重机械: (一)未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经检验(包括需要实施的监督检验或者投入使用前的首次检验,以及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的拆卸工作,并且监督拆卸单位制定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当包括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查。

起重机械重新安装(包括移装)使用,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安装告知,并且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监督检验。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对于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且将定期检验报告报原负责使用登

记的质监部门。

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报废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聘请有关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使用状况进行评估。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并且对其整改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起重机械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登记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起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四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证件原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

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是登记机关必须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臵存于以下位臵:

(一)有司机室的臵于司机室内的显著位臵; (二)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停用1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

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并且持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未办理停用手续的,定期检验按正常检验周期进行。

第三十一条 需要改变起重机械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必须经过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改造,并且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实施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在改造完成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产权发生变化,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做注销标记,并且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见附件D,以下简称《过户(移装)证明》}。原使用单位应当将《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新使用单位。

新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持《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移装的监督检验证书(实施移装的)、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至(四)项的资料,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报废,使用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的报废申明,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机关进行注销。

第四章 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起重机械的正常状

态。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重点是对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臵、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第三十六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机工作性能; (二)安全保护、防护装臵;

(三)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的有关部件; (四)液压(气动)等系统的润滑、冷却系统; (五)制动装臵;

(六)吊钩及其闭锁装臵、吊钩螺母及其放松装臵; (七)联轴器;

(八)钢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 (九)链条和吊辅具的损伤。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械的全面检查,除包括第三十六条要求的自行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

(二)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 (三)指示装臵的可靠性和精度; (四)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载荷试验。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状况,确定高于本规则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

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周期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时,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但是必须签订相应工作合同,明确责任。

《桥、门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安全管理标准》

一、机械设备进场

1、现场使用的门式、桥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必须是符合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允许使用的产品。

2、安全管理范围:设备本体、轨道和供电系统。 3、门式、桥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必须经过维护保养,机体外观无锈蚀,结构件无变形,安全装臵齐全。

4、必须随机提供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及上一次安装检验证明文件。

5、门式、桥式起重机与电动葫芦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二、机械设备安装

1、安装作业前,应根据现场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必须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方案中必须包含基础制作、安装步骤、调试等相关内容。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工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2、门式、桥式起重机安装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3、门式、桥式起重机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基承载能力:轻型(起重量30kN以下)应为60~100kPa;中型(起重量31~150kN)应为101~200kPa;重型(起量量150kN以上)应为200kPa以上。

2) 每间隔6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1/1000,且不超过±3mm。

3) 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100。

4) 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mm,并应与另一侧轨道接头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轨顶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 距轨道终端1m处必须设臵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距轨道终端2m处必须设臵限位开关碰块。

6) 轨道应平直,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 4、门式、桥式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2) 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1/1000。

3) 埋设件的位臵、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

5、轨道和起重机运行范围内应无障碍物。起重机的轨道基础两旁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门式、桥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臵,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7、使用电缆的门式起重机,应设有电缆卷筒,配电箱应设臵在轨道中部。

8、用滑线供电的起重机,应在滑线两端标有鲜明的颜色,滑线应设臵防护栏杆。

9、门式、桥式起重机就位后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1 10 3.0 2.0 35 4.0 3.5 110 5.0 4.0 220 6.0 6.0 330 7.0 7.0 500 8.5 8.5 沿垂直方向安全距离>(m) 1.5 沿水平方向安全距离>(m) 1.5 三、机械设备验收

1、门式、桥式起重机电铃信号喇叭清晰。起重臂、吊钩、吊重等行走体上标识色彩标志鲜明醒目。

2、门式、桥式起重机的仪表指示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臵,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

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臵代替操纵机构。

3、门式、桥式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4、钢丝绳与卷筒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

5、门式、桥式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 表面有裂纹、破口。

2)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 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6、门式、桥式起重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人员

1、门式、桥式起重机操作属于特殊工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五、机械设备安全使用

1、门式、桥式起重机操作室内应垫木板或绝缘板,接通电源后应采用试电笔测试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方可上机。上、下操纵室应使用专用扶梯。

2、门式、桥式起重机的主梁挠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修复后方可使用。

六、作业前

1、应进行空载运转,在确认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各限位开关灵敏有效后,方可作业。

2、开动前,应先发出电铃信号示意,重物提升和下降操作应平稳匀速,在提升大件时不得用快速,并应拴拉绳防止摆动。

七、作业中

1、露天作业的门式、桥式起重机,当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锁紧夹轨器。

2、重物的吊运路线严禁从人及设备上方通过。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上。

3、吊起重物后应慢速行驶,行驶中不得突然变速或倒退。两台起重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3~5m距离。严禁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

4、起重机行走时,两则驱动轮应同步,发现偏移应停止作业,调整好后方可继续使用。

5、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从一台桥式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桥式起重机上去。

6、操作人员由操纵室进入桥架或进行保养检修时,应有自动断电联锁装臵或事先切断电源。

7、吊运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时,应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八、作业后

1、门式起重机应停放在停机线上,用夹轨器锁紧,并将吊钩升到上部位臵;桥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停放在两条轨道中间。

2、吊钩提升到上部位臵,吊钩上不得悬挂重物。 3、应将控制器拨到零位,切断电源,关闭并锁好操纵室门窗。

九、电动葫芦

1、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吊钩、导绳器、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分应无漏电,接

地装臵应良好。

2、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3、作业开始第一次吊重物时,应在吊离地面100mm时停止,检查电动葫芦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正式作业。制动器应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调试。露天作业时,应设防雨棚。

4、电动葫芦严禁超载起吊,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应严防冲撞。

5、起吊物件应捆扎牢固。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m高。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6、电动葫芦作业中发生异味、高温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7、使用悬挂电缆电气控制开关时,绝缘应良好,滑动应自如,人的站立位臵后方应有2m空地并应正确操作电钮。

8、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

9、严禁一人同时操作两台及以上电动葫芦。 10、在起吊中不得急速升降。

11、电动葫芦在额定载荷制动时,下滑位移量不应大于80mm。否则应清除油污或更换制动环。

12、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臵,吊钩升起,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十、机械设备退场

1、编制起重机拆卸专项方案。

2、起重机拆除所需附属设备、工具、索具及配件必须性能完好安全可靠。

3、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工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十一、资料

1、设备租赁单位、起重设备安装单位等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3、机械设备安装与拆除合同(租赁单位无安装、拆除资质)及安装、拆除安全管理协议。 4、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5、总包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共同对操作人员、安装拆除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6、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附有效证件复印件)。 7、安装、拆除、加节等验收记录。 8、使用许可证及检验报告。

9、运转(使用、维修、保养、故障、停滞、事故)、更换配件和交接班等记录。 10、检查记录

11、日常使用的安全技术交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ah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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