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民族”入宪

更新时间:2023-12-01 08:5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原载《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10期 论“中华民族”入宪

李占荣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浙江 杭州310018)

摘要:中华民族作为国族或政治民族是与中国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相互塑造而形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从现实构成上看,是中国各民族的总称。“中华民族”入宪具有重要的国际法、国内法和法理意义。“中华民族”入宪应当从宪法序言中的范畴确立、宪法总纲中的范畴内涵界定和宪法正文中构建宪法规范三个层次展开。 关键词:“中华民族”入宪; 法律意义; 宪法范畴; 宪法规范

中国的法治秩序面临的最大困境也许是农村与城市二元结构中农村法律秩序问题,但面临的最紧迫问题却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分裂主义和基于两岸分治事实的国家认同殊异。历史是合法性的基础,中华民族的历史演变诠释了中华民族在与中国的相互塑造中成为一体,不可分割,而“中华民族”入宪不但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宪法基础,也是对历史最正式的描述。

一、中华民族的历史演变与现实构成

“中华民族”是人们非常熟悉的一个概念,是与中国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相互塑造而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是国族意义上的民族,或称政治民族。从形式看,它是由“中华”和“民族”这两个词组合而成,是中西合璧的产物。从现实构成上看,是中国各民族的总称。

“中华”一词出自《吕氏春秋》里的“中国诸华”,意思是“中国诸圣人的后代”,不但汉族政权,就连少数民族政权也不断挺进中原,争取中华正统。①由此可见,“中华”的概念与“中国”的概念

作者简介:李占荣(1967-),男,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教授,校科研处副处长,法学博士、博士后,硕士生导师,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浙江省新世纪“151工程”人才。

关系密切。事实上,自中国文明初起的时代(公元前三千至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给我们流传下来的是“三皇五帝”的传说。三皇的说法不一,一般认为是伏羲,女娲,神农。也有人认为燧人氏钻木取火为天皇,伏羲氏罔罟定制为人皇,神农氏教民农耕为地皇。根据《史记.五帝本纪》,“五帝”乃黄帝、颛顼、帝喾、唐尧、虞舜。“三皇五帝”的传说带给我们更多的是关于族群意义上 “中华”的上古图景,也正是这一时期,形成了古代的“华族”。自夏朝开始,国家的观念和实践在中华大地真正启动了,之后经过商到周,从族群关系上看“华夷无别”,因为“华”其实就是虞舜的本名,而虞舜就是东夷人,周的始祖文王就是西夷人。“华夷之分,实际标准主要就是以与周王室的血缘亲属关系来定的……华夷本来就是一回事。所以,从根本上说,要把华夷区分开来是不可能的,是毫无道理的。”①秦汉以后,以“秦人”和“汉人”等国族特征的族群不断融合,建立国家取得正统者为“华夏”,后演变为汉族,其余为“诸夷”。此后的两千多年,国家统一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成为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和本质,而分裂是非主流,汉族与“诸夷”不断在争夺国家权力的过程中竟相成为正统,只是由于汉族人口最多,建立的中央王朝也最多,而匈奴、鲜卑、吐蕃、回鹘、契丹、女真、蒙古、满等族群也在局部地区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过政权。无论如何,它们同属“中华”。

“民族”是来自西方民族学和人类学的一个概念,其含义也及其复杂。普遍认为,印欧语系中的“民族”一词,源于希腊文ethnos,

①①

参见田晓岫著:《中华民族发展史》,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田晓岫著:《中华民族发展史》,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页。

强调人们共同体的历史、语言、种族或者宗教上的联系。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借用汉语的“民”、“族”两字翻译西方语言中的Nation一词,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入中国。目前已知汉语中最早使用 “民族”一词者,是1837年西洋传教士编纂的《东西洋考每月统计传》所刊《乔舒亚降迦南国》一文。本人一贯认为,并不存在一个恒久不变的先验的民族标准。民族是一个基于自然存在的社会历史范畴,它不是从概念到概念的玄学思辨。民族的自然存在是以氏族、部落、胞族、部族等历史存在形态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它们是民族的历史雏形,这也反映出民族范畴的客观内容。另一方面,民族范畴的确立是人们思维活动的产物,是人们对历史上和现实中各种民族事象主观认识的结果。如果将民族置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中考察,则三者具有共生性、共存性和共进性,而且这种产生、存在和发展融合在历史的统一性之中。①显然,在这样的民族观里,我们对民族的认识不但有古代民族,也有近代民族和现代民族之分,而且也有政治民族和文化民族之分。

早在1902年,梁启超在《中国学术思想之变迁之大势》一文中使

用了“中华民族”一词:“上古时代,我中华民族之有四海思想者厥惟齐,故于其间产生两种观念焉,一曰国家观,二曰世界观。” 1903 年, 梁启超把伯伦知理的民族概念引入中国,指出民族最要之特质有八:一是“其始也同居一地”,二是“其始也同其血统”,三是“同其支体形状”,四是“同其语言”,五是“同其文字”,六是同其宗

参见李占荣著:《民族经济法研究》,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

教,七是同其风俗,八是同其生计。①两年之后,梁启超在《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一文中指出:“今之中华民族,即普遍俗称所谓汉族者。”但是从历史演变的角度观察,他认为中华民族是中国境内的所有民族,汉满蒙回藏等为一家,是多元混合的。这一时期是西方民族观念和民族主义思想以及民族——国家理论的大普及时期,中国的社会精英全面接受并引进这些观念、思想和理论,使之成为改造中国社会的武器。辛亥革命之后,中华民国成立,“中华民族”一词的含义已经不再是专指汉族,而是指当时中国国境内的所有民族,包括汉族,满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等民族。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以“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张为内容的三民主义是当时解决中国独立统一与民主富强的问题的理论基础, 也“是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最完备的指导纲领,是当时中国最进步的思想体系”②。1949年国民党据守台湾以后,仍然以“中华民国”自称。“中华民国宪法”中并无“中华民族”这个概念,但是在台湾三民书局出版的《大辞典》中将中华民族解释为一个族名,“指组成中国各民族的集合体。”

新中国成立以后,进行了民族识别③,从1950年开始,到1983年结束,共识别了55个少数民族,加上汉族,中国共有56个民族。长期以来,大陆学者主要专注于对文化意义上的民族进行专题研究显然,而对作为政治民族的“中华民族”进行综合性研究远不如台湾地区进

参见梁启超:“ 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载《梁启超全集》(第2 册), 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

第106页。 ②

尚明轩:“孙中山与中华民族的崛起”,载《学习论坛》2006年3月第3期,第69页。

这次民族识别的理论依据就是斯大林对民族的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共同体。”引自《斯大林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86页。

行的那么早,那么系统。费孝通教授在上个世纪80年代提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他认为“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 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 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 则是在几千年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①根据该理论,56个文化民族是多元,作为政治民族的“中华民族”是一体。大陆新版《辞海》称中华民族是“我国各民族的总称”。

二、“中华民族”入宪的意义

所谓“中华民族”入宪,是指将“中华民族”这个概念写入我国宪法,在宪法中确立“中华民族”的政治法律地位。“中华民族”入宪是中国各民族共同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国际法看,当代世界国际关系体系建立在诸多民族国家的相互承认和共同遵守一些国际法基本准则的基础之上,而联合国就是各个民族国家普遍承认的结果。《联合国宪章》第一条之二指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第二条规定了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是民族国家,都是以民族主义的古典理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这种理论强调“一个人民,一个国民,一个国家”(One people, One nation, One state )的理念,通俗地讲就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模式。根据这种理论:“族体意识及其政治权利意识的出现是当代世界的突出现象;族体是天然的,国家是人工的,两者不相符合是当

费孝通等:《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 1989年版,第36页。

代政治问题的关键所在,只有将两者统一起来,才能够避免族际激烈的暴力冲突。” ①由此得出的结论就是每个民族都建立自己的国家,这种国家就是民族国家。我们也看到,在当今世界,这种“民族自决”和“个人自由”已经成为神圣的政治法律原则。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国,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在国际上担当着重要角色。“中华民族”入宪,从宪法高度确立了中国是“中华民族”的政治组织形式。中国既是一个历史范畴,也是一个现实范畴。作为历史范畴的中国是指历史上由作为古代民族中华民族前身的各族群创立的国家的总和,进入现代以来,中华民国曾经代表中国在联合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作为现实范畴的中国是指:从1971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和常任理事国,所以,在当代,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于台湾地区的所谓“中华民国”不是国际法上的合法主体,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中华民族”入宪可以有效消解国际反华势力在台湾问题上对中国的刁难。根据西方民族国家的理论,“一个民族”就是“中华民族”,“一个国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当前,台湾地区与大陆在意识形态上和国家认同上存在严重对立,几乎无法调和。然而,双方却存在一个最大公约数“中华民族”。中国国民党原主席连战在2005年访问大陆期间曾经指出:“中华民族根同宗,祖同源”②。“让我们大家一起追随革命先行者的脚步,共同来努力,奋发图强,让我们能够在21世纪的时候真正地做一个扬眉

①②

转引自王建娥等:《族际政治与现代民族国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http://news.sohu.com/20060419/n242880863.shtml ,2008年6月20日访问。

吐气的中华民族。”①吴伯雄“两岸同属中华民族” 中国国民党主席吴伯雄2008年5月27日上午在完成拜谒中山陵仪式后强调:“两岸同属中华民族,血脉相连是任何人都抹杀不了的”。②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在就职致辞中强调指出:“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本应各尽所能,齐头并进,而非恶性竞争,虚耗资源,他深信以世界之大、中华民族智慧之高,台湾与大陆一定能够找到和平共荣之道”。③甚至在四川发生地震后,个人向灾区捐款20万新台币,表示“我是中华民族的一份子”。④“两岸同属‘中华民族’”的共识是及其宝贵的政治资源,如果能够作到“中华民族”入宪,将其转化为宪法资源,就可以从根本上使长存在于台湾的以李登辉、陈水扁等为首的“本土派”用杜撰的“台湾民族”取代“中华民族”的企图失去合法性依据。民族是最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民族成员对其有一种天然的忠诚。讲一句不中听的话:陈水扁可以加入日本国籍,但不能加入大和民族。古人云:“一中为忠,两中为患”,两岸同属中华,同属中国,不容改变。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反分裂国家法》,其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中华民族”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了。然而,“中华民族”的具体构成是什么?“中华民族”的法律地位如何?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什么? 这些根本问题并没有解决。

①②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zt/rdzt/050421lz/200504280003.asp,2008年6月20日访问。 http://www.jschina.com.cn,2008年6月20日访问。 ③

http://hi.http://m.wodefanwen.com//56cun/blog/item/47575c1b251193ffaf5133,原载台湾《中国时报》 2008年.5月21日。2008年6月20日访问。 ④

http://news.xinhuanet.com/tw/2008-05/14/content_8165506.htm,2008年6月20日访问。

只有“中华民族”入宪,才可以从宪法的高度予以规范。当前,中国对台湾只享有“宣示性主权”,因此“中华民族”入宪对台湾问题而言具有重要的国际法意义,这将表明中华民族的不可分割性,这也是从理论和法治实践层面对西方民族主义理论长期以来对中国民族主义本土经验压制与扭曲的一次矫正和反抗①,为中国国家统一提供了理论和宪法支撑。

从国内法看,“中华民族”入宪是促进公民进行国家认同的法律纽带,是制止国内民族分裂主义的宪法依据。以往,人们习惯于将“中华民族”当作一个口头化的政治术语来使用,尤其是在政治动员的时候。这样的使用多了,难免有“口惠而实不至”②其实“中华民族”是一个严格的民族学概念,是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国族”概念,我们可以称之为“政治民族”,它为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提供了一种身份上的归属感。民族身份就是归属感的一种形式,“它不是归属感的工具,它本身就是归属感。”③对于这样一个关乎到每个公民归属感、关系到国家认同的重要问题上,法律应当认可其确定含义,明确其法律地位。

同样,56个民族严格讲还不是法律概念,仅仅是民族学上和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概念,我们称之为“文化民族”。从种族基因看,中国的各族人民之间同种同源,随着一次又一次的民族融合形成了你中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西方的民族国家理论最后成为西方大国解体的理论根据,我们看到的现实景象是:一方面,许多西方大国的殖民地脱离其控制而独立,同时西方国家内部也不断受到民族分裂主义的困扰,比如西班牙、加拿大、意大利、英国,就连一个小小的科索沃也独立了;另一方面,它们又不断致力于建立更加紧密的共同体,比如欧洲一体化的努力。 ②

《礼记·表记》曰:“口惠而实不至,怨灾及其身。” ③

[美]约瑟夫·威勒著,程卫东等译:《欧洲宪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8页。

有我、我中有你的特殊血缘关系;从文化的角度考察,各民族共同创造了中华文化;从国家创立和发展来看,各民族共同创造了中国,尤其是少数民族中蒙古族和满族为国家的统一做出了重大贡献。所以,中国各文化民族的成员都已经有了自古及今生活在中国片土地上的环境性认同,有了基于同种共源的生理性认同,也有了推崇中华文化的精神性认同和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的社会性认同,现在需要明确和加强“政治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的认同。由于缺少“中华民族”的宪法观念,人们也难以体认到作为“国族”的“中华民族”,于是,一些民族分裂主义现象就在民族国家理论的误导下出现了。本人一贯认为:多民族国家的文化民族中的任何一个或者一部分都不能单独成立国家并享有主权,更不能照搬西方话语中所谓的“民族自决”理论来分割属于政治民族整体的国家主权。

从法理上讲,国家只是实现民族利益的工具。在欧洲民族国家(European ethno-national nation-state)模式中,“国家主要被视为一种工具,也就是民族实现其潜能的一种组织架构”,而“治理(其最重要的功能是获得福利与安全)正是在这种国家架构内进行的??就国家可以要求一些忠诚而言,这是由于它是为具有归属感和原创性等价值的民族服务的。”①所以,要求公民爱国的前提条件就是对建立这个国家的国族或政治民族的认同,而“中华民族”入宪就是必须的一个环节。建构和解构是一对矛盾,如果我们不以入宪的方式从法律上建构“中华民族”这一范畴,作为其构成要素的各个文化

[美]约瑟夫·威勒著,程卫东等译:《欧洲宪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9页。

民族就处于涣散状态,它就可以毫不费力地解构那个没有法律内涵的“中华民族”。合法性往往是由历史书写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历史就是合法性的最好解释。同样,“中华民族”入宪与否也是在书写历史,要留给后人,评判是其次的,关键他们需要承受历史的后果!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其实,在我国宪法序言中,已经有“中华民族”的实质性表述:“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这里的“民族解放”显然是指“中华民族解放”。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华民族”入宪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情。

三、“中华民族”入宪的方式

(一)范畴确立层次的“中华民族”入宪

范畴确立层次的“中华民族”入宪,主要在宪法序言中进行。宪法序言是宪法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①现代宪法一般是由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和宪法附则构成。一般认为,宪法序言的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表明宪法制定的合法性。即向世人昭示,宪法是经合法选举的代表(或机关)制定的,进而阐明全体人民、国家机关、政党、社团必须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第二,表明一个国家的制宪目的。即通过序言能够阐明一个国家的立宪宗旨,要求宪法本文的规定不得与人民的制宪目的相违背。第三,宪法序言具有统率宪法的作用。即宪法序言与宪法本文一起构成了宪法的统一整体而且对宪法的本文

据日本学者统计,世界上大多数宪法都有序言。参见[日]三浦隆著,李力等译:《实践宪法学》,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aft.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