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上对视同销售的处理

更新时间:2023-11-27 11:4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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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上对视同销售的处理

项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会计 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 增值税 销售,销项税 销售,销项税 所得税 销售,征 销售,征 不视同销售,不征 不视同销售,不征 视同销售,征 视同销售,征 视同销售,征 视同销售,征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不确认收入 销项税(注1)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集确认收入 体福利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确认收入 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购买、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确认收入 或投资者 不确认收(8)将购买、自产、委托加工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入? (9)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内的) 不确认收入 (10)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销项税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不视同销售,不征 转出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视同销售,征(注2) 转出 注:(1)凡是不在同一县(市)的相关机构间相互移送货物不用于销售,所移送的货物(原料、半成品等)经加工后收回,不属于货物销售性质,在移送环节不征增值税;(2)如所移送的货物不再收回、直接用于销售的,应上述规定执行。经加工后销售的,应按暂行条例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会计上都不确认收入。所得税上,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货物仍留在企业,权属未发生改变,属于资产的内部处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不确认视同销售所得。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货物离开了企业,权属发生了改变,属于资产的外部移送,所得税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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