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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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消除有害职工健康的因素,为职工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积极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含子公司)。

第二章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立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任委员会主任,主管职业卫生工作的副总经理任委员会副主任,各有关部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公司重大职业卫生问题。

第四条 职业卫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协调和服务。每月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例会,总结本月职业卫生工作,安排布置下月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担任。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本单位职业卫生问题。设立一名领导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并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及二级单位副职领导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职业卫生负责。

第七条 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机构,督促、检查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卫生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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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四)保证公司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七)负责主持召开每季度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问题。

第八条 党委书记职业卫生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把职业卫生列入企业党委工作的议事日程,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二)把职业卫生纳入各级党组织的日常活动中。

(三)组织加强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及职业卫生工作的宣传。

(四)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九条 主管职业卫生副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对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二)组织编制企业职业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及职业卫生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审查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四)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卫生职责履行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召开每月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分析与解决职业卫生存在的问题,总结与布置职业卫生工作。

(六)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综合大检查,督促落实重大职业卫生隐患的整改。 (七)组织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八)组织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

(九)组织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及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十)组织职业病防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与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条 总会计师职业卫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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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编制企业资金预算时,应按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编制职业卫生费用预算,并保障实施。

(三)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一条 技术副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对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进行审核,确保采用先进的职业卫生防治技术。

(三)负责组织开发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不断改进工艺,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

(四)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二条 生产副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协调处理生产与职业卫生的关系。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协调管理。

(四)负责协调突发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应急物资的调配。 (五)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三条 项目副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组织进行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建设时,应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三)对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生产工艺的先进性、职业卫生政策法规的符合性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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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先进性和符合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管理副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在组织编制公司长远规划时应有职业卫生内容,加强对完成情况监督考核。

(三)负责企业职业卫生风险防范管理。

(五)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五条 人事副总经理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三)在组织编制企业教育培训计划时,应按有关要求把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纳入,并督促落实。

(四)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六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对企业职业卫生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对职业卫生费用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十七条 其他公司领导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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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

(三)负责组织职业危害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深入现场开展职业卫生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五)对职业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建立健全各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公司和负有地方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第二十条 安全环保部职业卫生职责

(一)负责贯彻国家和行业的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专门机构,部长为本部门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组织制(修)订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并监督贯彻执行情况。

(三)负责制定职业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五)负责组织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六)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七)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 (八)组织宣传国家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和环保知识。 (九)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病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十)组织或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组织编制公司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和督促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十二)负责编制职业卫生费用的年度预算,监督职业卫生措施项目的实施。 (十三)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数据的统计与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管理部职业卫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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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将职业卫生规划纳入公司中长期规划。

(三)负责将职业卫生指标纳入到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中去。 (四)负责编制下达公司年度职业卫生措施项目计划。

(五)负责对建设项目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精益生产部职业卫生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将职业卫生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使生产与职业卫生协调发展; (三)合理组织生产,确保职业病防治装置与生产装置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同时大修,当职业病防治设施运行发生故障时,生产装置要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停止生产),以防发生职业中毒事故,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四)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科技质量部环境保护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在制定工艺规程时,编制职业卫生的内容,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危害因素排放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及工艺技术创新项目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规定。 (四)对科研、试制工作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五)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发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不断改进工艺,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职业卫生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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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费用的预算,并保障到位。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职业卫生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公司各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配备。 (三)组织员工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有职业卫生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处罚。

(五)负责向安全环保部提供准备在有害岗位新上岗或离岗员工的基本情况。 (六)负责职业病人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七)负责职业病人复查、治疗的安排及费用管理。 (八)对有职业禁忌症员工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调换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职业卫生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职业卫生职责

(一)负责组织重大职业卫生事项的后评价、效能监察。 (二)负责对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委工作部职业卫生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二)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对职业卫生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组织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工会职业卫生职责

(一)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劳动竞赛内容。 (三)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职代会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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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医院职业卫生职责

(一)负责对职业中毒人员的抢救、治疗及转送院工作。

(二)按要求配备必备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物资、药品,参与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组织医护人员参与配合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场开发部职业卫生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采购的设备设施、消防器材设施、劳保护具和各种原材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满足职业卫生要求。

(三)在采购或外售有职业病的化学品时,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职业卫生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业卫生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抓好主管业务范围内涉及到的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十三条 分厂(中心、子公司)职业卫生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指令。分厂厂长(中心主任、子公司经理)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卫生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组织抓好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设,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负责层层落实到人。

(三)组织开展各类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各级各类人员职业健康保护意识。

(四)负责组织每月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职业卫生问题。 (五)组织开展各类职业卫生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六)组织制订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 (七)合理组织生产,确保职业病防治装置与生产装置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同时大修,当职业病防治设施运行发生故障时,生产装置要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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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停止生产),以防发生职业中毒事故,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八)安排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的职工参加职业健康监护。

(九)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要及时、正确处理,及时上报,协助做好调查处理,落实好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责任制制订本单位各级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如生产单位制订厂长、书记、副厂长、科长、工段长、班长及员工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机关部室要制订部长、副部长、科长、科员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挡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第三十六条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费用应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的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员工),以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由人力资源部将有关员工名单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九条 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当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以及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时,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员工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第四十一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安全环保部在员工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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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如员工在离岗前90日内已进行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不再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力资源部不得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书以书面的形式如实告知员工。

第四十三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调离或者暂时安排脱离原工作岗位。

第四十四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妥善安置。

第四十五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需要复查的员工,安全环保部应按照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四十六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健康检查机构建议安排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七条 对在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的,安全环保部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安全环保部应当为职工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工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职工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职工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工离开公司时,可以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安全环保部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

第五十条 为做好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9d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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