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备案)N16号-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更新时间:2023-10-16 00:1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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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条款

一、扩展类(需加费)

1. 空运费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2.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

因电器或机械故障、运转失灵、冷却剂或其它液体冻结、润滑剂有缺陷或机油、冷却剂缺乏等机器设备内在原因所致的损失除外。但由此引发意外事故,导致的后果损失予以赔偿。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除外。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总保险金额: 年费率:

保险期间:自 至 。 附加保险费: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3. 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项下保险财产施工造成已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4. 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契约责任而应承担的,对任何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应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5. 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受到放射性污染及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损失造成污染的保险财产进行清除的特别费用。

清除污染费用包括:

(一)为修理受损物件必需发生的清除污染费用,例如:对在正常操作过程中暴露于离子辐射的部件进行清除污染的费用;

(二)为接触受损物件而发生的费用,例如:卸去及重新放置护罩和防护墙的费用; (三)为防护受损物件的人员而发生的费用,例如:防护服,为避免辐射而设置阻隔物的费用;

(四)受损物件因正常操作过程中无法修理,只能重置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五)受损物件修理后,根椐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试验、检查、验收而发生的费用; (六)转移和处置放射性残骸的费用。

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但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承保的财产,其通常的修理费用不受限额的限制。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6. 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7.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地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工程设计错误造成下述建筑物的损失,以及既不损害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本条款承保的建筑物:(或后附清单)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附加保险费:

8.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9. 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保单承保的风险引起的下列损失:

(一)灭火过程中的费用 (二)清理水和其他物质的费用 (三)清理费用

(四)暂时性防护设施建造费用

本保险合同对财产和灭火费用的责任不应超过每次事故 。 灭火费用不应计入本保险合同项下财产的重置价值内。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10. 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 本特别扩展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

保证期的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证期: 个月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附加保险费:

11.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1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险财产总价值: 每次运输最高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附加保险费:

12.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2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赔偿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项下承保的由本地供给的物资在保险合同限定的地域内,运往建筑工地的陆上运输途中,而不是水上运输或空运途中,由于碰撞、冲击、洪水、地震、水灾、地崩或山崩、地陷、盗窃或火灾引起的损失。

如果需要在工地外储存,则要加批“防火设施特别条款”和“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本地供给物资的总价值:

每次运输最高保险金额: 免赔额: 附加保险费:

13. 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下列项目:

(一)流体静力试验后的查漏费用(包括特殊设备的租用费、运输费和操作费) (二)为查寻及修补漏点而产生必要的土方工程费用。例如,对未受损壕沟的开挖,管道覆盖层的剥离和复原。但上述泄漏必须系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事故,或由工地的施工错误所造成,并且 %的焊缝已经×光检查,所有发现的缺陷均已排除。

本条款不负责赔偿焊缝的错误修理造成的费用。 每一流体静力试验段的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最高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14. 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物质损失第二条除外责任”项下“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的措辞修改为: “如果在损失发生前就发现由于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但不包括安装错误)直接引起而需要被保险人对该错误进行矫正的所用的部件修理以及重置的费用;”

但是,本批单不适用于土建部分项目。 附加保险费:

15. 核燃料组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根椐以下条件扩展承保燃料组件的损失。

(一)定义 核燃料组件包括:

1.核燃料(可裂变的,或增殖的,或化合的,或合成的原料); 2.燃料包层; 3.支撑结构。 (二)承保期限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条款承保期限自燃料组件在安装工地卸下起,至每一燃料

(三)井喷或形成坑状; (四)自涌水流; (五)火灾、爆炸;

(六)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泥浆损失;

(七)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洞孔塌方或由于异常,或页岩膨胀导致洞壁塌方。

保险人的赔偿以导致弃井后果的上述风险出现时已发生的钻井费用(含材料)为限。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特别除外条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钻机及钻井设备的损失(钻井商可为此安排其它特殊的保险)、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井状态而进行修正、研究检查(包括酸处理、断面切除等促进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5. 地震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6. 防火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下列各项要求均得以满足时才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工地上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数量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需设材料仓库、则库存物应分置若干库存点,每一库存点的材料价值不得超过 金额。每个库存点必须至少间隔50米,或由防火墙分隔;所有易燃物(例如不适合混凝土浇筑的模板材料、枯枝落叶层等),尤其是所有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放置地远离正在进行建筑、安装的财产或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过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五)试车开始时,所有为设备运行而设计的消防设施必须安装就绪并能使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7. 洪水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洪水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8. 碳氢化合物加工业特别条款1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条件适用于本保险条款

(一)一旦碳氢化合物进入机器设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将为 ,该免赔额也适用于因火灾及爆炸引起的损失;

(二)一旦碳氢化合物进入机器设备,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催化剂的损失(除非经其它特别条款承保); 2.由于任何管道过热或断裂引起的重整装置的损失; 3.由于放热反应引起过热或断裂并导致机器设备的损失;

4.由于故意未按技术规范操作,或切断安全装置引起的机器设备的损失; 本条款对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任何第三者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9. 碳氢化合物加工业特别条款2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项下碳氢化合物加工业特别条款项下的“催化剂的损失(除非经其它特别条款承保)”的措词改为“催化剂的损失,除非该损失是由本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的机器设备的损失造成的”。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10. 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但对滑坡造成工程地区重新开挖的费用在不超过原开挖费用的范围内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斜坡腐蚀的修补费用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1. 洪水特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暴雨、洪水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和责任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在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这种必要的安全措施是指依据气象部门统计资料,充分估计到保险工程地点10年来以及整个保险有效期内的暴雨、洪水情况及所应当采取的有效措施。

若被保险人未能从水道中清除障碍物(如沙石、树木等)以保持水流畅通,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12. 建筑安装工程时间进度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为获得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或安装工程时间进度表,包括其它书面材料及技术资料,上述资料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除非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已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提出的时间进度偏差期限,保险人对建筑

或安装工程时间进度偏差超过以下列明的期限所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时间进度偏差 星期。 13. 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对软石地域灌浆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超过图纸规定的开挖以及因此而增加的回填费用; (三)排水费用,即使水量远远超过原来的估计;

(四)排水系统的故障、损坏引起的,且若有充足的备用设备则可以避免的损失; (五)因增加防水隔离措施,以及增加排放流水和地下水设备发生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4. 旧设备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的旧设备的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可归因于该设备在本次安装之前的运行;

(二)可归因于该设备的拆卸(若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该拆卸工程) (三)任何非金属部分。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5. 沉箱基床施工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沉箱基床超爆、欠爆、整平不到位,以及沉箱安放由于各种原因未达到设计和规范标准,或沉箱安放时挫坏基床均不属意外事故,由此造成被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在本保险合同下不予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6. 船舶碰撞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船舶(包括施工船舶)的碰撞或船舶缆绳影响,而造成被保险工程的损失,在本保险合同下不予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7. 打桩及挡土墙除外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以下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以下原因更换、矫正桩柱或挡土墙: 1、在施工中错误放置、错误连接或挤压; 2、在打桩或抽取过程中丢失、放弃或损坏;

3、打桩设备或套筒的故障或损坏导致阻塞; (二)修复断开或分离的板桩; (三)修复任何物质的渗漏或渗透; (四)填充空隙或更换消耗掉的膨润土;

(五)由于桩基或地基工程不能通过负载测试或其他未达到设计承载能力; (六)修复侧立面或结构。

本条款不适用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证明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举证之责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 堤坝抛石施工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由于潮汐、水流和堤坝沉降等原因(洪水和滑坡除外)造成被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在本保险合同下不予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9. 地下工程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中增加下列条件: 关于隧道、竖井、洞穴和其他类似的地下工程,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相抵触,其约定以本条款为准:

1、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

(1)开挖超出设计图纸规定的开挖范围或标高,由此引起的清除塌方和回填费用; (2)为支撑、加固和稳定岩土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费用,无论这种损失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或尚未显现;

(3)排水费用;

(4)工程变更、增加、改进和改良的费用;

(5)膨润土、护壁泥浆和其他土质稳定添加剂的损失;

(6)排水系统发生故障或设备冻结引起的,若使用备用设备可以避免的损失; (7)工程废弃或停工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应持续勘查和监测岩土变形并保留相关勘测记录,并根据规范规定、设计要求和经批准的方案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3、保险人在支付任何赔款前,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代表提供按照下述条4记录的调查程序的数据,以表明被保险人已履行了本保单下的相关规定。

4、被保险人应完整记录根据国家规范进行的所有调查程序,并妥善保存相关调查结果。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的指定代表提供所有调查程序的结果以供审核。

5、若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根据理赔基础条款和以上1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由物质损失直接引起的修理、重建、重置和其他为使工程完工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在损失发生前本应采取的防损减损措施的费用除外;

(2)赔付不超过隧道塌方部分原始造价的 %(包括清残费用和施救费用); (3)无论损失发生在一个或多个开挖工作面,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的最高赔偿责任为米。

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0. 非规范施工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由于本工程承包商: 1)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2)对于洪水、暴雨、台风和冬季冻灾未制定合理的、必要的施工防护防损措施和预案,或者施工中未按制定的措施或预案执行;

3)违章作业;

造成被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不予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1. 工程施工防灾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遵守下列特别条款:

1)遇有发布台风警报或因暴雨河水上涨时,被保险人应立即将可转移的材料或机具设备移至适当的安全地区,并对于已完成或正施工中的工程及无法搬移的设备予以加强固定,将易为水流冲失的木料以钢丝固定于已完成的基础或其它结构或重物以防流失。

2)所有本工程的仓库、工房、办公处所、木工厂、预制场等均应设于堤内(即河床外)(或高于发生频率为二十年一遇水位以上高地的高地)。任何易因水受损毁的材料均应设置于防水设备良好的仓库内,应加垫置物,并盖以防水塑胶布以防潮湿或雨水侵湿。至于因施工关系必须置于堤外的钢筋加工场、铸梁场等亦应尽量择高地为之,所选择的高地无论如何不得低于发生频率为十年一次的水位的地区以防洪水冲击。

3)因施工关系必须置于堤外(或低于发生频率为二十年一次水位以上高地)的钢筋、水泥、模板、支撑物料、竹子及其它材料设备均应照实际工作进度的需要移入堤外,并概以十天用量为限。

4)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项目发生损毁灭失必须予以拆除清理或为水流所载沙粒、卵石、块石、滚石、沉泥、杂草、滚木及其它悬浮物淤盖必须予以清除者,一律不予赔偿,惟有设计内的挖土(或回填方)则不在此。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0. 工程变更告知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凡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的调整(包括工期调整),被保险人必须在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技术、经济资料,保险人对于可能影响风险性质和状况的实质性变更有权酌情调整保单条件。

上述重大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调整是指涉及工程基础、主体结构的重大调整,或指对工程造价、工期有较大影响的变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1. 临时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其他规定以保单条款、除外责任、条件及其批单为准的同时,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工程建设中所包括的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按照以下标准赔偿:

1)对于临时设施建造中按实际价值计算的部分标的,按原有价值赔偿。但临时设施直接损失以工程施工中标合同工程量总汇中相应章节的工程量清单明细表所对应的各细目金额为限;

2)对于临时设施建造中使用的周转材料和机具部分标的,按临时设施建造过程中该部分内容摊销进入临时设施的费用赔偿。但对于该部分标的赔偿最高不超过原值的50%;

3)对于任何价值低于RMB1,000的低值易耗品,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对于罩棚(罩棚包括用芦苇、稻草、竹蓬、油毛毡、纸板、塑料布等材料为屋顶或外墙的简陋临时建筑物)以及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风、霜、严寒、雨、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承保的临时设施为工程合同明细清单所列明的临时设施项目。工程合同明细清单中未列明的临时设施不在本保单承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22. 碰撞事故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由下述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不论碰撞标的物的部位,也不论此时水下地形有无冲刷或淤积变化均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责赔偿:

1)因承包商施工船舶主机失灵产生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承包商非机动船舶在抛锚、起锚、作业、拖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产生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双方进一步明确,因外来船舶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必须严格履行我国有关航道或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职责,同时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并保留向责任方索赔的一切权利。被保险人在向责任方提起诉讼后方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在保

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保险人承担以上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做好以下工作:

1)各种船舶的适航能力、拖带能力、非机动船舶的抛锚定位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2)除航道部门已调整的航道航标外,在危险区域仍应设置明显标志,严格按照港监部门的要求采用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安全。

3)所有在建和已建水上建筑物均应按规范要求在夜间挂红色警示灯。 4)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巡航船舶进行安全防护,并执行昼夜巡逻制度。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23. 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六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合同,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将按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合同,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4. 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5. 指定理算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估计损失金额超过(币种)(金额数值)时,保险人同意委请以下列明的公估行进行理算。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公估行: 。 26. 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合同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 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 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三、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人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7. 桩基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桩基工程的责任范围将限制在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 1)地震、海啸;

2)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

3)不可预料的、突发性的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 4)地质原因、设计范围以外原因引起的桩基事故;

5)非施工方法错误、原材料缺陷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桩折断、报废等。 但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条件为限:

1)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洪水灾害以该桥梁工程洪水设计年限水位为限。

2)保险人的赔偿以上述风险出现时正在施工中已发生的桩基工程费用(含材料)为限。对由于上述责任范围导致桩报废而在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超出保险标的10%的额外修复费

用(在不提高技术标准,不扩大工程规模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赔偿;

3)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桩基工程施工规范、工艺要求和程序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施工操作,并施工承包商应恪尽职守地对施工中常见的桩基工程问题,采取必要的、及时的、合理的防护措施与处理方法。在岩溶地质应进行一桩一孔的施工勘察,并由岩土工程师进行验孔槽。

4)施工承包商在进行桩基工程施工时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下步工序,施工方擅自作为引发事故导致正在施工的桩基本身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但对由该事故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保险人以以下列明的限额为限予以赔偿。

5)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条款特别除外条件:

1)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桩机及桩机设备的损失,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机状态而进行修正、修理作业、研究检查等所发生的费用;

2)设计错误或地质勘探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包括桩的折断、弯曲、卡桩等); 3)因地质、水文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

4)桩基试桩承载力达不到设计承载力要求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施工过程中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6)非自然灾害及非意外事故原因引起的吊运、移置所造成的桩折断、报废; 7)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桩位误差而引起的桩板报废或拔除; 8)打桩过程中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吊锤脱落;

9)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28.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9. 盗窃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人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30. 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1. 币种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款币种应与交付保险费的币种相一致。

32. 违反义务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有任何欺诈行为、进行错误陈述,或采取欺诈手段或方式以图在本保单项下获取利益,保险人对其虚假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一个被保险人违反本保单约定的义务,并不影响其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但是,当其他被保险人获知违约行为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采取补救措施代为履行相应义务,否则,保险人依照合同拒绝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33. 试车特别条款

试车和启动指每台设备通过通电或者锅炉第一次点火进行运行测试或负载测试。 以上试车和启动不包括任何水压、气压、电气、机械测试或其他检测。 34. 诉讼及劳务费用特别条款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为抗辩、保护或追讨保险财产而依法必须进行的诉讼,不应影响本保单条款的效力;同样,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追偿、保护或保存保险财产而采取的行动也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受损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利。

由此产生的费用按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各自利益的比例分摊。 35. 临时通道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临时通道所遭受的不可预见的意外损失或损毁,但该项损失或损毁发生只有在该通道完工前或为承包商按其意图所使用之前,两种情况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6. 弃井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任何原因放弃竖井而导致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毁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9d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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