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管理念下中日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
更新时间:2023-12-25 10:4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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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意义:
中日两国自建交以来一直保持良好的邦交关系。中日关系是中国最重要的对外关系之一,在我国的外交关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国际形势不断发展的今天,中日分别作为亚洲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双边互补性不言而喻。海洋划界问题作为影响中日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不仅事关中日两国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延续,也事关整个亚洲地区的和平稳定。中日东海问题最为重要的是东海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鉴于双方在钓鱼岛争端上的尖锐性,本文拟首先研究解决海域划界的可行方案,以此来促进中日在岛屿争端上的解决。使中日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上来。
研究现状:
目前,东海问题的研究也是国内的热门话题,一些学者从海陆以及大陆架划分的原则的角度探究东海海域的归属问题,但由于中日两国对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持不同的主张,并且双方难以达成统一的意见。所以,想通过这方面的研究解决争端难以办到。
一些学者主张“政治解决”,主张通过两国之间的政治谈判解决争端,但由于双方关系持续紧张,以及战略上的不互信,恐怕通过这一途径也是解决不了分歧的。
一些学者认为“共同开发”仍有使用的价值,但由于双方在主权归属上都不想让步,因此这一方法缺乏可行性。
创新之处:
近年来对中日海洋划界问题的研究多不胜数。但这些研究都未能摆脱“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如果拘泥于在确定主权管辖范围后才开发自然资源的思维定式,国家就会在争夺的泥潭中越陷越深,增加开发的政治成本、经济成本、机会成本。所以,本文引进“共管制度”探讨解决中日海洋争端的可能性,为国家贡献一份力量。共管可以,也应该成为一种双赢的国家主权管辖范围(特别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活动中)争端的解决方式。
文献综述:
1、罗国强《“共同开发”政策在海洋争端解决中的实际效果: 分析与展望》 法学杂志 2011
阅读概述:共同开发的做法仅在双边范围内得到了使用,而从未在多边范围内得到使用;该政策具有较强的暂时性和过渡性,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从现有的国际实践来看,“共同开发”政策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凡是涉及争议岛屿的共同开发,若不向划界协议或司法裁判等真正的争端解决机制过渡,就难逃无果而终的命运。“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中国政府一贯主张的解决东海和南海争端的方式,尽管中国本着这一思路,在这两片争议海域同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相继签订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等文件,但是“共同开发”政策的实际进展甚为缓慢。放眼全球,也不乏一些共同开发的例子,但实际效果也并不尽如人意。要更好地运用这一政策,就应正确认识该政策对不同争端海域的可适用程度,将其定位为解决海洋争端的辅助手段而非优先选择,并在有关协议的谈判和签订过程中注重其所能够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该文详细分析了“共同开发“在当下解决海洋争端的利与弊。
2、江 河《和平解决东海争端法律研究》法学评论 2006年第5期
阅读概述:海洋是地球生命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21世纪,沿海的众多发展中国家逐渐走上工业化道路,急剧扩大了对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的需求,从而加大了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可以说,海洋将成为新世纪各国争夺自然资源的主战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的确立,使大片原处于公海范围内的海洋区域纳入沿海国的主权管辖范围之下,导致各国之间的海洋争端日益增多。和平解决东海争端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这一国际法之基本原则的体现,也是中国和平发展的必然要求。中日东海争端根源于大陆架划界,并因能源开发而激化。中日划界主张的法律分析显示了双方分歧的严重性,共同开发成为现实的和平解决争端的一种临时措施。海洋法上的共同开发是指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对跨界海洋资源或权利主张重叠的争议海域的海洋资源进行联合开发和利用的一种法律制度。海洋资源的共同开发的法律渊源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共同开发必须以原划界争端为体制基础,
同时,共同开发又为最终划界协议的缔结奠定了基础。虽然共同开发已经成为共识,但因为中日关系的复杂性,东海争端发展变数很大,所以并不排除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划界争端。在共同开发以及随后的划界协议没有达成的情况下,争端解决可能诉之于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
3、姚莹《解决中日东海争端的司法路径探析》当代法学 2011年第3期
阅读概述: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划界与岛屿归属问题上的争端已经成为困扰两国关系深入发展的结症之所在。争端的由来: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1968年10月在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 ECAFE ) 成立的《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赞助之下,由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为首的中、美、日、韩四国的12位地质学家,在东海与黄海进行了6周的地球物理勘测,勘测报告《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于1969年出版。该报告对东海石油蕴藏作了乐观的估计,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由此引发了三国围绕东海油气资源的争端不断升级,其中以中日两国之间的争端更为激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东海海域划界与钓鱼岛列屿归属及其在划界中的地位。中国政府长期以来立足于通过外交谈判解决海洋争端,但收效甚微。作为中日外交谈判所取得的重大阶段性成果,2008年《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仅表达了两国的合作意向,无助于彻底解决东海问题。两国对于海域划界的立场存在很大分歧: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立场(海域划界应坚持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应该是单一界限;海域划界争议应当提交国际法院);中方立场(海域划界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划界应当分别进行;海域划界争议应当与相关国家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因此,通过外交谈判手段目前很难解决争端。国际争端解决司法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相较于外交方法的久拖不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东海争端具有高效率、低成本、权威性、可执行性等优势。
4、赵建文《关于国家主权的性质和地位的理论演进》郑州大学学报 2000年11月
阅读概述: 本文通过分析国家主权的性质和地位的理论演进认为,相对主权的理论是正确理解主权性质的现实理论,而绝对主权的理论则是歪曲主权性质的过时理论。否定主权在国际法上的应有地位的理论,是脱离实际或者是别有用心的;维护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的应有地位的理论,则符合当今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的需要。
5、王恩宝《破解中日东海能源争端难题——兼论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党政干部学刊 2008 年第12 期
阅读概述:东海能源争端问题,是中日两国海上领土争端的延续和具体体现,并成为困扰中日两国关系的新的热点问题。2008 年6 月18 日,中日两国政府经过多轮磋商,终于达成协议,发表了关于共同开发东海油气田的声明,这使得长时间引发中日关系紧张的矛盾焦点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降温。然而,由于涉及到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一时难以解决,东海问题将成为未来中日关系发展的一个难解之局。中国之所以不放弃钓鱼岛因为其战略价值。钓鱼岛是中华民族尊严和国家主权的象征,它承载着和见证了中国贫穷羸弱、任人宰割的屈辱历史,也是日本能否正确认识和反省侵略历史的试金石。同时,钓鱼岛在地缘政治上对中国至关重要,它是中国冲破美日战略封锁的关键所在。因而,对于钓鱼岛主权,中国政府和人民是绝不会退让的。如今,中日两国虽经历多年谈判终于达成在有争议海域“共同开发”油气资源的共识,但这并非是有关国家领土的划界。但是,为了中日两国的长远发展进步,为了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必须寻求路径努力破解这一难解之局。
6、黄建国《中日东海争端的现状与解决前景路径探析》环球瞭望
阅读概述:东海争端的焦点是划界原则和钓鱼岛归属问题,中国主张以大陆架原则划界,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而日本提出中间线
原则并占有钓鱼岛。该文论述中日两国东海争端的内容、现状和实质,从历史、国际法和逻辑角度阐述中日东海争端中中国立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分析东海油气资源对中国石油安全的意义,最后提出东海争端解决的前景和思路。主要涉及以内容:中日东海争端的焦点——按照大陆架延伸原则还是按照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分专属经济区。争端的实质:第一,新世纪日本的海权观念进一步强化并被赋予新的内容,海洋战略进一步调整。第二,日本与中国争夺东海和钓鱼岛是遏制中国崛起,同时保证日本自己海洋扩张的需要。笔者解决东海争端的几个思路:加强东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利用;坚持领土主权和大陆架原则不动摇;加强对海洋法和大陆架的法律、技术研究,提高海权意识;进一步提高国防尤其是海军和空军建设的质量和规模,为维护东海领土完整和主权利益提供强大后盾。
7、游文丽 张学慧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3 期
阅读概述: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议由来已久。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是按照“公平原则”依“自然延伸”标准划界,还是依“等距离”标准按“中间线”方法划界。双方分歧中不容忽视的两个焦点问题就是冲绳海槽的划界效力以及钓鱼岛的归属及其划界效力。该文通过剖析双方观点和问题焦点,提出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谈判与协商的政治方法和司法方法来处理东海海域划界争端,而目前最为可行的方法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主要涉及,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具体实施步骤:1. 加强对东海海域的调查和勘探工作,同日方进行积极磋商。东海划界问题涉及历史、地理、地质、海洋、法律等方方面面的资料和信息,谁掌握更多的资料和信息,谁就能在谈判中占有主动权。日本方面已经在东海领域收集了大量的资料,我们也需要加强东海领域方面的研究,收集更多的证据和资料,为在今后谈判增加更加有利的筹码。虽然日本政府己经接受了共同开发的原则,但是具体方案的制定还有待时日。因此,我们要利用目前有利的环境,积极同日方进行磋商,努力缩小双方分歧,寻找到合作的契机。2. 进一步完善中国海洋法律规范。根据国际法,如果一国对自己本身曾经
拥有的权利放弃后,其他国家就可因此而取得。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在东海大陆架拥有相应权利,这是我们不能主动放弃的。在目前我们无法通过谈判等方式收归主权的时候,我们可以完善相应的国内海洋立法,为将来对钓鱼岛行使主权争取主动权。
8、王秀英《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全球视野理论月刊2008年第9 期
阅读概述:从国际司法及仲裁实践看,为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划一条单一边界已经成为海洋划界的趋势,但国家实践证明,单一划界尚未成为一种法律义务,因此,沿海国可以选择为大陆架及其上覆水域分别划界。不论单一划界还是分别划界,只要符合划界区域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平划界的原则,两者均符合国际法。鉴于东海的具体情况及中日双方在该海域不同的利益诉求,该文提出中日两国应通过协议采用两条线分别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主要涉及问题,一、采用一条线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时,应注意以下两方面:当事国对划界地区大陆架在地质上的连续性应该认同;当事国应为海岸相邻国家,或虽海岸相向,但其提出权利主张依据的标准统一。二、中、日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应“分别划界”的原因:首先,从理论上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是两种不同的海洋法律制度;其次,中日在东海“分别划界”符合国际法中的公平原则。第三,中、日在东海的划界情况与“单一划界”的国际实践相异。第四,“单一划界”虽是国家间海域划界出现的新趋势,但其并未形成习惯法规则。可能方案是:一是按照中方的主张,依据自然延伸原则,将冲绳海槽轴线作为中日双方在东海的大陆架界线。专属经济区则以中日两国间海域的中间线为界;二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和日本分别以自然延伸和200 海里距离标准行使大陆架权利。由于二者的权利要求重叠,故可采用权利重叠区域的中间线作为两国大陆架的临时界线。而专属经济区则均以200 海里为权利基础,双方权利重叠区域的中间线可作为两国专属经济区的临时界线。
9、李广义《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法依据辨证》 当代法学
阅读概述:由于对东海大陆架丰富油气资源的乐观估计,以及对国际公约关于大陆架划界适用上的不同主张,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上存在着分歧。日本所主张的“中间线”划分方法不构成划界的国际法规范,不具备约束力; 中国所主张的“自然延伸”原则,不仅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的最基本的客观标准,也是国际司法实践确立的基本规则。本文阐述了“中间线方法不构成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规范,不具备法律效力”。——从日本国内法对大陆架的规定与其签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互关系上看,日本既把国内法凌驾于公认的国际公约之上,又强加于人。主要原因为,一、日本的大陆架法说是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采取“中间线”方法划分大陆架的。查遍公约的所有部分,特别是第六部分专门规定大陆架的第76 条到第85条,没有一条一款确认“中间线”为划界原则的。二、从日本大陆架法与海洋法公约的关系上看,日本签署公约在前,颁布大陆架法在后。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日本既要善意履行海洋法公约,又不得制定或援引其国内法的规定为理由不履行条约,一旦违背其义务,便构成该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三、“中间线”是诸多划界方法中的一种便利方法,但它必须符合公平原则,否则就不适用。
10、王琦 夏晓玲《浅析我国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由澳大利亚与东帝汶海洋争端解决引发的思考》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 年第4 期
阅读概述:澳大利亚与东帝汶两国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指导思想成功解决帝汶海争端,对我国解决海洋争端有所启发。我国目前面临的海洋争端问题形势严峻,“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战略在实施中忽略了“主权属我”的前提,维护海洋权益的相关法律在实践中难以施行。该文在借鉴澳大利亚与东帝汶两国处理相似问题的方法提出我国解决海洋争端应当坚持主权、公平、和平原则,以多种途径解决海洋争端,健全海洋维权的法律制度,积极倡导海洋争端解决的新规则,建立国际海事争端调解中心,争取国际话语权,促进海洋争端
的解决。具体为,一、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战略下多种途径解决海洋争端的方法:首先,政治方法是和平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最常用的有效方法,主要指争端当事方自行解决争端的协商谈判。其次,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另一种方法是法律方法,法律方法一般指司法和仲裁。二、健全海洋维权的法律制度,积极倡导海洋争端解决新规则三、建立国际海事争端调解中心,争取国际话语权。
11、孙立文《“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及其对中国海洋争端解决的意义》 外交评论2014 年第4 期
阅读概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规定了解决海洋争端的强制性程序的同时,也规定了缔约国选择适用这种强制程序的相关规则。从这些规则本身来看,强制程序适用的选择性似乎容易导致海洋争端解决程序和海洋法的割裂,影响强制程序运行的效果。但是从《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海洋争端解决机构执行强制程序的效果来看,尽管附件七仲裁庭对案件的强制管辖权受到较大的限制,强制程序适用的补充作用却在较大程度上促进了争端当事方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中国作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一方面受到其海洋争端解决强制程序规则拘束,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积极寻求其他有效的、适合中国情况的争端解决方式以避免强制程序的适用。
《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对其强制性的影响:首先,根据《海洋法公约》第286 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选择第二节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性或者部门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任何关于《海洋法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在适用缔约国选择的其他程序或机制没有达成解决时,应当提交《海洋法公约》的强制裁判程序。其次,除了对《海洋法公约》强制程序本身的选择权以外,缔约国在适用这种程序时,还可以对具有强制管辖权的争端解决机构做出选择。
中国海洋争端解决的政策选择:中国作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一方面受到海洋争端解决强制程序规则拘束,另一方面也可以积极寻求其他有效的、适合中国情况的争端解决方式以避免强制程序的适用。应以强制程序作为海洋争端解决的最后方式。其原因为——首先,尽管海洋争端解决强制程序的适用取决于争端当事国的选择,但
是这种选择并非简单地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避免强制程序的适用实际上要求争端当事方提供有效可行的其他争端解决方式;其次,在实践中,强制程序的存在起到了加强争端当事方适用自选争端解决方式的效果;再次,强制程序适用的限制和例外规则及其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限制和排除了适用强制程序解决包括与海岛主权相关的海洋划界争端在内的多类影响缔约国重大利益的争端;最后,随着海洋法及相关争端解决实践的发展,强制程序可以通过强制管辖机构的职能专门化而形成一个相对集中的海洋争端解决体制。
12、赵刚孙伶伶《东海问题现状与展望研讨会纪要》
阅读概述:中日东海问题包括东海海域的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及钓鱼岛主权争议问题。日本在东海问题上的表现:( 1) 日方缺乏诚意,无意与中方协商解决东海油气之争,而是积极收集东海大陆架相关数据; ( 2) 日本以升级对升级,借东海油气之争挑起领土争端; ( 3) 日本最近提出所谓“共同开发方案”,柔性攻势隐含杀机。
东海问题上的当务之急为以下七点: 一是加强海洋意识,树立海洋国土观念;二是处理好历史问题与现实斗争的关系,把东海问题作为中日关系中现实斗争的重中之重,从思想上重视东海问题,要有忧患意识; 三是在政治上继续开展中日东海问题磋商,同时避免在东海发生军事冲突; 四是在海洋执法上,应建立和完善海上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准军事力量建设; 五是在策略上,建议在有争议海域进行共同开发,而不急于解决东海划界问题;六是在法律上,提倡按海岸线长度与海域成比例的公平原则进行协商划界;七是做好军事预案,做到有备无患。
为了改变我们在钓鱼岛问题上所处的被动消极地位,应采取具有法律效果的举措,以图打破僵局取得突破进展。其具体措施为: 一是主张日本的占有自始无效;二是从立法、行政等方面采取官方行为昭示钓鱼岛的争议状态;三是忽略钓鱼岛的划界效力、共同开发东海。中国对日本政府企图通过强化实际控制达到时效取得的任何单方行动,理所当然地要采取一切手段予以坚决反对。
13:李正楼《中日海洋争端中的美国因素》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3年 第8期
阅读概述:海洋权益争端问题作为中日关系中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一直都处于两国关系的焦点,是中日两国发展双边关系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这个重大课题,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主要着眼于两国海洋权益争端的历史分析和法理研究,而对于中日海洋争端的一个重要外在变数———美国因素却研究较少。该文阐述了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主要内容、美国介入中日海洋权益争端对中国的影响以及中国应对美国介入中日海洋争端的措施。以及如何应对美国对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干预、捍卫中国的海洋主权。
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主要内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争端;东海海底油气之争;东海海域划界争端;海上航道控制权的争夺。
美国介入中日海洋争端的原因:国际格局变化;美国的全球战略与亚太战略变革的需要;担心中日两国的联合;日本的极力怂恿。
美国介入中日海洋权益争端对中国的影响:中日海洋权益争端解决的难度加大;中国与其他国家海洋争端的解决将受到影响;中国周边安全环境将更加复杂;中美关系增加新变数。
14、孙立文《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海洋争端解决政策的选择》太平洋学报 第9期
阅读概述:鉴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则的不确定性,引起缔国海洋争端的潜在可能性较大,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效果将对海洋秩序的确立产生关键性影响。复杂的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存在缺陷,但是也为缔约国在最大程度上利用这一机制安排了足够的空间。适应这种制度并面对越来越严峻的海洋争端形势,中国应及时改变以往单一、僵硬的海洋争端解决策略,充分利用海洋争端解决机制提供的空间,选择更积极的、成熟的海洋争端解决政策。
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特点:《公约》建立了一个开放性的海洋争端解决制度,它以强制管辖为中心,确保了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网络的形成;《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具有较大灵活性的海洋争端
解决的强制管辖机制,这种灵活性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海洋争端的和平解决方法的适用;《公约》的争端解决规则显示出一种对争议问题进一步细分的方式,这种细分有利于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适用于复杂的海洋争议;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在争端解决中扩大《公约》本身的适用,确立了海洋法的基础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完整性和海洋法的统一性。对缔约国确定海洋争端解决政策的影响:首先,《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在选择的基础上提供海洋争端解决强制程序,促进缔约国和平解决海洋争端意愿的同时,也为缔约国和平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最后的方式。其次,争端问题的细分有助于缔约国选择解决海洋争端方法的多样化,促使争端当事国更多地利用《公约》的强制性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第三,《公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扩大管辖条约范围的规则,不仅要求缔约国将其与《公约》的适用和解释有关的争端提交强制管辖程序,而且对缔约国之间与《公约》有关的区域和海洋部门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提交强制管辖机制,这种规定无疑扩大了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范围。最后,强制管辖机制中关于选择裁判机构的规则,在较大程度上鼓励了缔约国使用法律方式解决海洋争端的意愿。
中国建立合理的海洋争端解决政策:第一,中国排除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对海洋划界等问题的适用具有合理性。第二,通过将争端问题的细分,适当地将次级争端提交《公约》的强制裁判机构,有利于争端形势的缓和。第三,对于特定案件,可以直接提交海洋法国际裁判庭,便于具体争端的迅速解决。
15、游 博 《透析中日油气资源及东海大陆架划分之争问题》 政 治
阅读概述: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上划分及油气田开发的矛盾是东海海洋权益之争的主要表现。日本与中国争夺油气资源及东海大陆架划分的原因:首先,东海大陆架蕴藏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这对领土狭小、资源贫乏的日本来讲,早就垂涎三尺了。这些海域中埋藏着价值几十万亿日元的石油、天然气和矿物资源,对日本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其次,是遏制中国崛起的需要。冷战结束以来,中国和日本
两个大国在东亚地区朝相反的方向同时崛起,中国开始走向经济大国行列,日本则加快迈向政治、军事大国步伐,“一个强大的中国和一个强大的日本如何相处,这一问题在两国现代历史上从来都没有经历过”; 再次,是日本迈向政治、军事大国的需要。自上世纪8 0 年代以来,日本就在国际上追求政治、军事大国的目标。它认为,“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如果日本没有更加强烈地意识到实现自我应明确国际贵任,就不能在世界上实现自身的安全、独立与生存”;最后,是日本迈向海洋大国、推进海洋战略的需要。从上世纪9 0 年代开始,海洋问题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1998 年被联合国命名为海洋年。各沿海国家纷纷建立或加强了海洋综合管理机构和战略研究机构,开始制定和实施国家海洋战略”。作为列岛国家的日本更是如此。
外文文献:
1、China and Japan maritime disputes in the East China Sea: a note on recent developments. Suk Kyoon Kim.
O.D. and I.L. 2012, 43(3), 296-308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Subject: International law
Abstract: Comments on developments in the East China Sea maritime disputes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concentrating on the Principled Consensus on the East China Sea Issue agreed by the two countries in 2008 for the joint development of energy resources. Considers the disputes in the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oting the potential involvement of other states in the area.
该文主要是评论中国和日本在中国东海之间的海上争议的新发展,集中于“东海问题原则共识”,两国政府同意在2008年两国共同开发能源资源。在国际关系的背景下,指出了在该地区其他国家的潜
在参与。
2、The Okinawa Trough issue in the continental shelf delimitation disputes within the East China Sea.
JianjunGao. C.J.I.L. 2010, 9(1), 143-177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Publication Date: 2010
KAbstract: Examines the controversy surrounding how the Okinawa Trough affects the East China Sea continental shelf delimitation claims of China, South Korea and Japan, including: (1) the scientific issue of whether the Trough disrupts the unity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nd (2) the legal question of whether geophysical factors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continental shelf delimitation. Discusses how the power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to rule on the scientific question is limited by the non-prejudice clause i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art.76. Assesses a possible equitable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该文主要是讲:在中国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中所涉及的冲绳海槽问题。冲绳海槽争议是如何影响中国,韩国和日本,在中国东海大陆架划界的索赔争议;包括:海槽是否会破坏大陆架的统一这一科学的问题;2)是否地球物理因素应纳为大陆架划界考虑的法律问题。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如何通过1982《海洋法公约》第76条在不损害条款的限制的前提下科学地作出裁决并且评估公平的解决问题的可能办法。
3、Territorial sovereignty issues in maritime disputes: a jurisdictional dilemma for law of the sea tribunals. Irina Buga. I.J.M.C.L. 2012, 27(1), 59-95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 Coastal Law]
Abstract: Examines the uncertainty over whether law of the sea tribunals have jurisdiction to determine maritime boundary
disputes involving concurrent land sovereignty issues, with particular reference to cases where the parties have not made a declaration pursuant to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art.298(1)(a)(i) excluding boundary disputes from the scope of the Convention's compulsory conciliation procedures. Discusses the principles that may apply to determine this jurisdictional question.
共管理念下中日海洋划界争端的解决
摘要:中日海洋争端由来已久,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钓鱼岛主权的归属和海洋划界问题,而长期以来由于中日关系的不稳定,导致中日之间围绕钓鱼岛的领土主权争端迟迟不能解决,这不久影响着中日东海划界的解决,还加深了中日之间的政治不互信,不利于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既然不能从钓鱼岛的归属上取得突破,那么我们何不必反其道而行,从中日海洋划界着手,首先解决东海划界问题,在以此来推进钓鱼岛争端的解决。因此,本文主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寻找解决两国的海洋划界问题。重点是通过引进共管理念来研究解决东海划界问题的可能性。
关键字:共管;海洋划界;中间线;共同开发
中日两国都是能源消费大国,而且能源供需紧张。因此,中日两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对能源的占有。自20 世纪60 年代伊始,东海海域被发现蕴藏着非常丰富的油气资源,这引起了资源极度贫乏的日本高度紧张,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由于经济的飞快发展使得能源消费量剧增,由于中日两国都急需找到新的能源来维持经济的发展,所以引起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争议。
一、东海的状况及争端的起因
东海划界争端实际就是中日两国围绕着能源争夺而引起的海洋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由于两国各持对自己有利的主张,致使争端至今未能解决。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东接日本的九州和琉球,北面濒临韩国的济州岛和黄海,南与南海相通,是一片由中、日、韩三国领土环绕的半封闭海域。其东西宽260-520公里,总面积752000 平方公里,中日东海间最宽处为360 海里 1。
东海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地貌可分为大陆架、大陆坡、冲绳海槽和琉球西侧岛坡。东海大陆架东西宽300 至500 公里,南北长在1000 公里以上,总面
1
参照贺欣.中日东海争端中的国际法问题[A].中国国际法学会2006 年学术年会论文资料汇编
积约占83万平方公里。整个东海海床由大陆架构成,它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同大陆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整个陆架和大陆平原的连续性非常明显。从陆架外缘的转折处再向外倾斜,坡度急剧增大,开始进入冲绳海槽西侧的陆架斜坡,地形呈阶梯状下降。这一狭长地段即为大陆坡 2。
中日两国在 20 世纪 70 年代对钓鱼岛主权问题的争端实际上拉开了中日东海问题争端的序幕。3 而中日两国在东海问题上真正开始产生巨大分歧是由于争议海域的划界引起的。争端开始于 20 世纪 60 年代,美国科学家埃默里对东海海域海底资源进行研究勘探后发表了一份研究报告。报告中称:中国和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 4。同时,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 中国东海大陆架,尤其是钓鱼岛附近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 5。这两份报告引起了东亚地区各国的广泛关注,各国纷纷提出对东海地区的权利主张。日本当时正处于战后恢复的关键时期,由于先天的资源匮乏,日本对于周边海域的自然资源觊觎已久。埃默里报告一出,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都对东海海域提出了权利主张。
1974 年,日韩两国未经中国同意,私下签订了《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规定了日韩两国共同开发的区域,其中包括了中国宣称拥有主权的一部分大陆架 6。这一举动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由于 20 世纪 70 年代期间中国正处于冷战时期的国际大环境中,再加上中国自身发展水平有限,并没有 对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产生迫切的需求,因此中国不急于彻底解决东海问题的领土争端。特别是 1972 年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之后,中日两国政府在东海问题上都采取了搁置的做法。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了新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 200 海里的情形下,可延伸至 350 海里。这一规定出台后,日本立即投入到对大陆架的调查测量中。20 世纪 90 年代后,随着美苏冷战的结束,世界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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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参照徐建华:日本国家战略与中日能源竞争[J].深圳大学学报,2006 4
参照杨金森.亚太地区的海洋政策[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0 5
参照王炜.中国东海资源之争[J].Fortune World, 2005(3) 6
参照吕一燃.中国海疆历史与现状研究[M].黑龙江: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143
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对能源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而日本更是加紧对沿海基线的勘测,为向联合国提交延伸大陆架申请做准备。中日东海争端在 20 世纪 90 年代愈演愈烈。1996 年,日本提出了所谓划分中日东海海域大陆架范围的“中间线”,遭到中国的反对,日本加强了对钓鱼岛海域的控制,并多次指责中国的“越界”行为。2004 年,当中国在东海大陆架上设立的位于“平湖”油气田东侧的“春晓”油气田开始进入实质性开采阶段时,中日东海油气争端再一次激化。日本经济大臣中川昭一在2004 年的东盟与中日韩三国能源部长会议上指责中国在东海建设的“春晓”天然气项目侵犯了日本海洋权利,并威胁要采取对抗行动。实际上,中国只是在日本单方面划定的东海大陆架所谓的“中间线”的中方一侧进行了石油开采。
由于中日两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大陆架的划分方法存在严重分歧,双方在东海海底资源的主权问题上又互不相让,这使得东海划界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二、海洋争端难以解决的原因
自 1972 年中日恢复邦交以来,中日两国之间一直都存在着种种矛盾,主要是因为两国在历史认识上存在差异、日本右翼势力有所抬头、中日两国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差异等等。但就目前形势看,东海争端问题已经成为中日关系的症结所在。海洋划界目前看来仍然困难重重,在东海大陆架划分的法理依据问题、东海海域经济利益分配等诸多问题上,中日双方都坚持各自的主张,很难达成一致。
(一)中日法理依据的不同
在海洋划界问题上中日两国目前最难达成统一的就是东海大陆架的划分问题。东海具有特殊的地理位置,在东海海域我国与周边的日本、韩国存在较多划界争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相邻两国的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再加上东海海域丰富的资源对自身资源匮乏的日本和处于发展关键时期的中国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东海划界问题成为中日两国解决东海争端的主要障碍。
1.专属经济区划界与大陆架划界之争
在东海的划界主张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专属经济区划界,一种是大陆架划界。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连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是从测量机线起向外延伸 200 海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因应有双方协议划定,通过和平方式达成协议应是划界遵循的方法。目前,各主要沿海国家都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在尚未与邻国达成协议之前,其专属经济区不超过他们与邻国之间的中间线。
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的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得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 200 海里,则扩展到 200 海里的距离。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超过 200 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的 350 海里,或不应超过 2500 米等深线 100 海里。71982 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作了与专属经济区划界相同的规定,即以国际法为基础,通过协议达到公平解决。显然,这一规定过于抽象,究竟应该采用一条线的“单一划界”,还是应该采用两条线的“分别划界”成为中日两国之间的一大分歧。要真正了解大陆架的划界原则与方法,还需通过分析有关国际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和国际司法判例来寻求答案。目前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审理的国家间海域划界案例案件中,多倾向于选择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共同划定的单一边界。8如 1984 年的缅因湾海域划界案中,美国和加拿大共同请求法院用一条单一的线划分缅因湾地区的大陆架和渔区,国际法院认为为两国不同的管辖区划单一界线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此最好采用一条线划分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但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毕竟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制度,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东海划界应该遵循大陆架划界还是专属经济区划界,中日两国持有不同的看法。中国更加重视大陆架划界,而日本则一直试图弱化大陆架划界在东海划界中的地位。尽管划定单一界线似乎已经是近年来国际海洋划界的趋势,但是国际法还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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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魏敏主编:海洋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参照王秀英.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J].理论月刊,2008,09
明确否定自然延伸作为大陆架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况且,目前中日两国关系甚是紧张,政治上不互信,很难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划定一条双方都认可的线来解决争端。
2.自然延伸原则与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之争
目前,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原则主要有自然延伸原则、公平原则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第一,自然延伸原则。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的自然事实,因而在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9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和一项法律原则,自然延伸原则首先是在 1945 年的美国总统《杜鲁门公告》中正式提出的。此后,一系列国家以不同方式对大陆架提出的要求都是重申和确认这项原则作为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这是大陆架划界的最重要的和首要的原则。
第二,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公平并不等于在有关国家之间不顾一切地平分。对于公平原则,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在具体情况下究竟采用何种划界方法,必须从该具体情况出发,并以划界必须符合公平原则这一基本规范来衡量,来决定”。10这里所说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两个因素:一是必须考虑大陆架是陆地的自然延伸这一基本事实;二是必须考虑相关的具体条件和因素,诸如,世界各地海域的不同情况,海岸构造和海岸线的比例,岛屿的地位,海底地质和地理构造及其自然资源等。
第三,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中间线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各国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等距离线则是指两个海岸相邻国家进行大陆架划界时所作的一条其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采取的是折中的办法,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两国间大陆架的界线,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规定,以便得到公平的解决。在中日东海划界争端中,最首要的就是解决大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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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魏敏主编:海洋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168
参照李广义.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法依据辨证[J].当代法学,2005,03(3):23
的划界问题。中日双方在大陆架的划界原则上有巨大分歧,中国主张按照自然延伸原则进行划界,而日本主张以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进行划界。日方认为,中国与日本琉球之间是“共大陆架”,因此大陆架的划分应以中间线为准,冲绳海槽并非中日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它只是相连的中日大陆架之间的一个凹陷。日本声称自己依据的是《大陆架公约》的有关规定,即:“如果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的国家的领土,属于这些国家的大陆架的疆界应由这些国家质检的协定予以确定。在无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订疆界线以外,疆界是一条其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11
而中国主张的是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界线。中国一直坚持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观点,并且据此认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中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我国东海大陆架可以延伸至 200 海里至 370 海里。1998 年 6 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其中对如何确定大陆架界线做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 200 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国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这一规定是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要求的。我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这并非是通过先占或声明而产生的主权,而是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而拥有的主权。
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大陆架是一个设计各方面利益的复杂的问题,所以两国至今未能达成相关协议。归其原因,主要是东海海域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两国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是不想放弃可能得到的资源。所以,必须找到一个方法来解决两国对资源争夺,那么海洋划界就自然可以解决了。
(二)共同开发存在困难
邓小平于1978 年会见时任日本首相福田时强调双方在钓鱼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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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林昊,钟广池. 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与大陆架划界习惯国际法的发展[J].海洋开发与管理,203,03
题上要以大局为重,并在之后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高瞻远瞩地指出,实现邦交正常化时,双方约定不涉及这个问题,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我们双方也约定不涉及。1978 年 6 月,中国通过外交渠道正式向日本提出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的设想,首次公开表明了中国愿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模式解决同周边邻国间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的立场。正是这一原则让中日间的关系如沐春风般度过了东海资源开发的理论阶段。然而自 2003 年中国的春晓油气田立项至今,双方围绕共同开发这一议题进行了数次的协商谈判,无奈均无果而终。究其根本原因无外乎利益之争。
1.政治利益
经过十三次的协商谈判,中日两国于 2008年签署了《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此协议商定:在完成有关海域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双方在遵守各自法律的前提下选择合作海域并共同开发。可是到目前为止中日双方也还没有实现共同开发。原因在于日本政府提出了在日方所主张的中间线的中方一侧共同开发的无理要求。日方一直臆想中国政府建立钻井平台、开发油气田的真正目的是在中日中间线附近通过人工作业造成此处是中国领土的事实。所以日方的这一提议,表面上是要与中国就春晓油气田实现共同开发,实际上是借共同开发之机达到中国政府同意日本方面所主张的中间线原则的目的。
对此,中国政府向日方强调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本含义。第一,主权属我;第二,对领土争议,在不具备彻底解决的条件下,可以先不谈主权归属,而把争议搁置起来。搁置争议,并不是要放弃主权,而是将争议先放一放;第三,对有些有争议的领土,进行共同开发;第四,共同开发的目的是,通过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为最终合理解决主权的归属创造条件。12通过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阐释不难看出,中国政府之所以同意日本可以参与到对中日争议区域的海洋资源开发,根本的出发点在于合理的解决主权争端,而并非如日本政府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但由于东海的战略意义十分重要,都位于两国大的国家战略之中,事关两国海洋利益的实现。因此,日本一直不肯与中国合作,进行实际的共同开发,而是私自开采中方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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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刘长溥.中日东海之争焦点法律问题分析[J].大连海事大学,2008(01):36
的自然资源。使得共同开发始终没能实施。反而成为中国进行正常海底资源开发的障碍。
2.经济利益
对于东海地区油气资源的开发,中日双方的态度不尽相同。中国早在1995 年就在春晓地区钻探成功,在充分掌握东海海底地质资料的同时建成了春晓、断桥、残雪等 8 个油气田。而日本到目前并未对东海地区的油气资源进行过实际性的行动,反而是通过“吸管效应”要求与中国共享海底地质资料和资源。这种既不出工也不出力的想法中国是绝不答应的。实际上,东海海域对于两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能相提并论。
首先,从 2004 年日本政府知道中国对春晓油气田进行独立自主的开发以来,就一直通过外交渠道进行抗议,并且竭力要求中国与其共享东海海底地质资料。但日本政府迄今为止并未在东海海域进行过任何实质性的勘探行动。原因在于海底地质资料的获取相比较于陆地地质资料来说,具有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等特点。中国方面通过多年的努力,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基础上,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获取的海底地质资料,就如同现代企业中所赖以生存的技术专利一样,不可能拱手相让。而日本方面所谓的“吸管效应”,就是指中国虽然在自己的区域内的海底开采天然气,但是由于地质构造的差异,会吸走日本方面的油气资源,造成日本经济利益的损失。虽然日本方面所提出的“吸管效应”确实存在,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日本阻止中国开采油气资源的正当理由。另外,由于东海海域和日本本土之间的地质构造特殊,如果强行开采,所付出的开采成本将远高于最终所得。尽管如此,日本政府对于中国政府开采东海海域的油气资源依然强烈反对。
其次,东海海域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
第一,中国经济发达的地区大部分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在复杂多变的格局之下,缺乏安全的有力保障,必定会对中国经济持续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第二,东海海域也是中国从国外进口能源海上运输的重要航线,对中国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第三,东海海域油气资源特别丰富,并且开采成本相对较为低廉。一旦油气田正式投入运
营,对于解决中国东部沿海地区能源紧缺的局面无异于雪中送炭。不仅可以降低海洋运输的巨额费用,更可以免去由于国际竞争带来的价格劣势,对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此外,东海海域渔业资源丰富,每年渔业资源的可捕量高达 15 万吨。因此两国都十分重视。2010 年的撞船事件更是印证了双方对于经济利益的极大诉求。
3.国家安全利益
东海海域地理位置极其重要,是连接东北亚和中东之间海上交通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中国向东进入太平洋的海上要道,可以说它是在台湾没能回归之前中国唯一一条不被他国遏制的出海口,对于中国来说战略意义十分重要。同时也是日本至关重要的海上生命线。
第一,东海海域对于日本的战略价值。经过二战后几十年,由于日本各方面的发展其对于国际性大国的诉求愈演愈烈。从成为经济大国之后,为进而能够成为政治大国与军事大国正在不断努力。在成为政治大国方面,日本以谋求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为目标;在成为军事大国方面则是以解禁集体自卫权为目标,而这方面日本正在逐渐完成。日本经济实力目前位列世界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中国。但日本是一个地形狭窄的岛国,本土四岛是其领土的基本构成,并且其内陆任何地方距海岸都未超过 120 公里。因此对于日本来说,它是一个几乎没有战略防御纵深的国家,一旦战争爆发,日本本土非常容易受到其他国家的海上与空中的双重打击。目前与日本有领土争议的国家包括了韩国、俄罗斯和中国,从地理位置上不难看出争议海域对日本的重要性。如果这些争议海域最终归于日本,对于日本的意义将大大超出领土增加的表象。如果这些海域归于日本,那么起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在中国周边海域进行抵近侦察。
第二,东海海域对于中国的重要性。相比东海海域给中国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其潜在的军事价值更是不可估量。东海争议海域的划界方法,尤其是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都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钓鱼岛对于中国来说,虽然不具备人类居住的条件,从理论上讲缺乏直观的开发利用之处,但是其潜在的价值却是难以估量的。钓鱼岛的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它地处台湾岛东北端,与琉球诸岛相对,
在地理位置上它连接着中国的东海与太平洋。如果中国失去钓鱼岛的主权,那么从直观上讲中国将失去自由进出太平洋的最优航道,并且中国的东部沿海地区将处于美日同盟的直接监视之下,而更重要的则是美日两国可以通过冲绳和关岛两个军事基地对中国的东部沿海地区实现绝对的海上封锁。钓鱼岛所处的地理位置,不仅可以对中国东南沿海地区起到安全屏障的作用,更可以提升中国海军的远洋作战能力,对中国海洋战略的实施以及海洋权益的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决不能答应日本在海域划界方面的一些不合理主张。如果同意了,日本就会在以后的钓鱼岛主权归属谈判上估计重施。到时候中国就不好反驳了。
(三)日本右翼势力的煽动与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影响 日本右翼势力是指日本政治势力中的鹰派,也就是日本保守政党中的强硬派。日本右翼势力日本的侵略中国的制造者,它使广大亚洲国家深受战争荼毒,更是在战后不断影响日本与亚洲邻国的关系。近年来日本右翼势力有所抬头,成为影响中日关系的主要因素。
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激烈矛盾的发生总是与日本国内右翼势力有巨大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日本右翼势力的存在极大地程度上阻碍了中日两国关系的和谐发展。在日本有着庞大受众群的右翼势力,不仅在政府部门大有人在,同时也大量地存在于在野党之中,他们通过不断地鼓吹“中国威胁论”来挑拨日本民众的神经。而作为日本的执政党,国内民众的支持率是决定其能否继续执政的风向标。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日本的执政党在其施政方针上都要向民调结果靠拢,只有顺应民意才能维护其在日本的统治地位。日本在近年来频繁更迭的首相人选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而执政党却对日本经济持续低迷时束手无策,国内民众生活水平长久得不到提高。面对执政的困境,执政者通过转移国内矛盾的方式来掩盖在国内经济上束手无策的局面,以期来转移国内民众的注意力破解国内经济停滞不前的困局。
自奥巴马政府上台以来,开始重视亚太地区,逐渐把战略重心移向亚太地区,并且提出了所谓的“亚太再平衡战略”实际上就是遏制中国发展的亚洲“新北约”计划。美国政府为了达到遏制中国的计划,不断的拉拢日本,通过中日之间的分歧不断分裂两国的关系。并且在
东海争端的立场上逐渐的倾向日本,企图利用日本遏制中国经济与军事的崛起。美国不经在军事是加强与其亚洲盟国的关系构建所谓的“小北约”,还在经济上组建排除中国的“泛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以此在军事上与经济上对中国进行双封锁。达到其继续称霸世界的美梦,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对待美国对亚太事务的插手我们要十分小心。
总之,对于中日之间的海洋争端,政府和学者们想出了各种方法试图解决。如:政治解决,但由于双方政治互信程度低,在战略上处于不友好状态,难以达成互信;法律手段阶段,由于双方所依据的法理不一致,各自坚持对自己有利的主张并且都不愿退让,所以也无法解决争端;共同开发,但由于双方在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国家安全利益方面的考虑使得“共同开发”无法在两国之间展开。因此,要想和平解决中日直接的海洋划界问题,必须想出一个双方都受益的方法。
三、共管制度下解决中日海洋划界争端的展望
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或主权权利行使的地理空间,共同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亘古至今,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经久不息。近代国际法产生不久,就诞生了包括共管在内的解决领土争端的多种方式。但因其内涵与盛行的绝对领土主权理念之间存在较严重的冲突,共管逐渐丧失在处理领土争端中的重要地位,在过
13去的半个多世纪里没有受到国际实践和学术理论的重视。 甚至被认
为是“权宜之计”或“历史遗产”。随着国家领土范围和主权权利行使范围的扩大,国家之间关于主权管辖范围的争端可能会不断增多,共管或许能够在解决此类争端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对共管制度的错误看法
人们一直认为共管是“权宜之计”。在两个或多个国家尚未经过长期或艰苦谈判并不能将领土范围明确划定的情况下,确实难以想象有关国家会同意或愿意将以共管方式解决争端提上议程,更难想象存在领土争议的国家可以长期维持共管状态。人们据此认为共管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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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l H. Samuels. Condominium Arrangements in InternationalPractice: Reviving an Abandoned Concept ofBoundary Dispute Resolution [J]. Michigan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Law,2008( 29) : 727 - 776.
“权宜之计”14,当无可厚非。共管持续时间较短是由诸多原因导致的。首先,共管的长期维持需要国家间的长期相互信任,而这往往是争斗已久的当事国之间所欠缺的。其次,共管的持续需要合理的制度支撑以及对关键问题的深谋远虑,而这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以至于某些相关国家难以坚持到底。最后,共管在一些情况下就是被当作临时措施使用的,使用者对它的初始定位就是“短暂”。然而,共管有时并非、实际上在性质上也不是“权宜之计”。15 如新赫布里底群岛的共管,英国和法国共管了74 年之久,直到1980年独立为瓦努阿图共和国。
(二)共管制度的国际实践
1、新赫布里底群岛的共管。1907 年8 月29 日,英法两国向其高级专员发布了一项指令,就关于共同行使主权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英法两国在该指令中声明,它们建立共管的目的是维护其在新赫布里底群岛的最高统治地位;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在总体上,两国权力不再相互排斥而是互相结合,共同对该岛行使管辖权并防止出现第三方势力。16 共管的主要内容为:对岛上的土著居民实行共管,本国公民各国单独管辖;公共服务由两国联合提供;联合法院由两国及中立第三方组成;所有涉及共管的事务均由两国所派驻地专员审查;警队由当地武装人员组成,划分为英法两队,各队向各自的国家指挥官负责。新赫布里底群岛共管被视为共管的成功典型,不仅是因为其持续时间长,更是由于这一共管安排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首先,该岛共管结合当地的传统习惯,采用一种较为松散的管理方式,从而为当地保留了更多的自治空间。其次,这一共管在充分保障自治的同时又借助法律和税收促进联合行使主权,从而增进两股统治力量的关系。最后,英法两国在共管地切实开展了诸多活动,这些活动的实施以两国能够共同分享利益为前提,为维持共管做出了积极贡献。
2、布尔奇科共管。塞尔维亚族、克罗地亚族和波什尼亚克族是波黑的3个主要民族。南斯拉夫解体后,它们围绕波黑前途与领土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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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schLauterpacht. International Law: Being the CollectedPapers of HerschLauterpacht[M]. Cambridge: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70. 15
参照胡德胜,张青: 论国际法上的共管.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6
JoelH. Samuels. Condominium Arrangements in InternationalPractice: Reviving an Abandoned Concept ofBoundary Dispute Resolution [J]. Michigan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Law,2008( 29) : 727 - 776.
分问题展开激烈斗争并在1992年4 月6 日爆发了持续3 年半之久的波黑战争。17 虽然最后在北约的干预下达成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和平总框架协定》(简称《代顿协议》),但并未解决双方的斗争焦点问题——布尔奇科地区的归属。为了弥补《代顿协议》的不足,在美国时任国务卿克里斯托弗的建议下,争议各方决定通过国际仲裁来确定此地归属。国际仲裁庭于1999 年3月5日做出最终决定,裁决布尔奇科地区为中立领土,由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实施共管18。
布尔奇科共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北约在该地区长期布置强有力的军事力量,以其威慑力迫使各方履行相关规定;建立一个中立的文职督导。赋予督导以广泛的权力,如对该地区的整体监管权、最终决策权、选举监督权以及罢免行政官员的权力,等等;共管运作涵盖法律方面的改革,推进当地的现状改革与民主制度建设;没有设定国际监管力量撤出布尔奇科地区的期限,以防止抵抗力量对和平进程的干扰,
19便于逐步实施和平协议所规定的具体事项。 尽管目前尚难断论共管
能否在布尔奇科取得最终胜利,但是它对推动难民回归、实现人民自由迁徙和建立民主的多民族政府已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以说其共管设计确实是有效解决领土争端的一项有益探索。
3、伊泰普水电站的共管。伊泰普水电站位于巴西与巴拉圭之间的界河巴拉那河上,它不仅是一项举世闻名的水利工程,其管理模式还是国家间共管界河的成功范例。由于历史原因,巴西和巴拉圭围绕巴拉那河长期存在边界争端。随着经济的发展,两国都迎来了更为严峻的问题——能源危机 20。为了解决能源短缺问题,两国在1966 年达成《伊瓜苏协定》,着手共同开发巴拉那河的水能资源并力图通过合作方式结束边界争端。根据伊泰普水电站建设规划,水库将覆盖有争议的边界线。在确定了共担风险、平等分享电力和收益等基本原则下两国于1973 年4 月26 日正式签署关于建设伊泰普水电站的政府间协议,约定对水电站实行共管。依据协议,伊泰普跨国公司在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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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会,贾金生.水电开发国际合作的典范: 伊泰普水电站[J].中国三峡,2012( 3) : 69 - 76.
年成立,具有国际公法领域的法人人格。该公司由来自两国的相同数量的代表组成的董事会经营,“只受限于国际法规定的行政或金融的内部或外部控制”,不受国内法律的规制;此外,该跨国公司因使用巴拉那河水而需向巴西和巴拉圭交税21。巴西和巴拉圭采用共管方法共同设立伊泰普跨国公司,不但成功地解决了长期存在的边界纠纷,而且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显著的社会效益。伊泰普水电站创立了以设立公司的形式实施共管的模式,丰富了共管的内容,拓宽了共管在当今国际社会的应用渠道。
“伊泰普模式”的成功,对于中日两国的海洋划界之争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两国争端不就是为了争议海域的资源,那为何不借鉴一下巴西与巴拉圭的做法了。
(三)在当下实施共管制度的可能性
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国际法上,地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管辖范围都在不断扩大。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主张的出现和法律制度的形成,进一步扩大了沿海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在当下国家主权范围不断扩大的今天,通过完善共管制度势必成为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有效途径。其也必会对中日海洋划界争端解决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随着限制主权理论被广泛认可及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共管制度必会重新具有生命力。
首先,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在学术界和在国家实践中,主权理论已经进入了限制主权理论时代,这无疑有利于削弱采用和实施共管来解决国家之间主权管辖范围争端的阻力。半个世纪以来,在绝对领土主权理念下,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对一切人、事和物享有绝对的、排他的属地管辖权。共管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属地管辖权,与绝对领土主权的理念相违背。所以,共管制度一直为被相关国家及学者所重视。二战后,能够立足经济和信息等全球化的形势、基于和平与发展进行国际合作的要求,与时俱进地解读国家 主权的相对领土主权理论得到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上的认可 22。正如赫希·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所言,“从长远的观点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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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大坝委员会.国际共享河流开发利用的原则与实践[M].北京: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 赵建文.关于国家主权的性质和地位的理论演进[J].郑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0 ( 6)
国可以交出一部分主权,以实现更大的利益 23。欧盟及相关区域组织的一体化向我们展示了主权让渡的可能性。虽然主权仍是国家的立足之本,但在日益扩大的全球化和不断深入的国际合作的当下,主权虽是国家作出决策时的首要考虑因素,但不再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这也减轻了对选择共管作为解决主权管辖范围争端方式的压力。就共管而言,它是一种建立在对国家主权或主权权利进行平衡基础上的,以实现合作共赢为目的的管理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多国总体利益的增长,符合限制主权理论的要义 24。
其次,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下,用共管这种温和的方法解决国家主权管辖范围的争端势必得到人们的重视。目前,国际实上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主要有“政治解决”和“法律解决”。前者意在主要由争端当事国通过和平手段达成相关协议,后者则主要依靠国际司法仲裁实现。共管可以是这两种解决途径或其结合的结果25。如果共管是争端国之间协商的结果,在实施协议过程中有助于不断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国际司法仲裁实例表明,法律解决可以创设共管、证明共管的正当性。
(四)共管制度下解决中日海洋划界的设想
科技进步为人类拓宽活动领域以及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广度和深度提供了基础支撑。随着人中日两国对自然资源需求的日益扩大,两国之间的争端更多地是对自然资源的争夺,随之带来的是不断增多的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争端。如果两国一味地追求在确定主权管辖范围后再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思维定势,中日两国就会在争夺的泥潭中越陷越深,增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政治成本、经济成本、现实成本和机会成本。共管可以、也应该成为一种双赢的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争端解决方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管具有在解决争端中发挥更大积极作用的巨大潜力。笔者认为在当下要把共管的巨大潜力转化为现实,在于需在把握机遇、克服困难的同时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双方要保持冷静克制,避免战争的发生。自从安倍政府再次上台以后,中日之间的海洋争端一直不断。日本不仅自己不断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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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希·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M].王铁崖,陈体强,译.北京: 商务出版社,1989. 参照胡德胜,张青: 论国际法上的共管.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5
杨勉.和平解决边界与领土争端的途径与方法[J].社会主义研究,2009( 1) : 109 - 113.
国制造海洋争端,还不断的鼓动南海相关国家与中国之间的摩擦,以此达到海洋争端联动效应,逼迫中国屈服,接受现实。因此,国内有很多人就认为应该教训一下日本。他们认为凭中国现在的军力与综合国力没必要怕日本,应该打击一下日本的军国主义。但我们不能这样做,我们国家能有今天的发展成就,是周边的和平稳定带来的。一旦我们与日本发生战争,不利于我们的经济发展不说,还会给周边带来不稳定,更给有关国家带来“中国威胁论”的口实;更为重要的是不利于与周边国家和谐相处,不利于相关领土、领海争端的解决,也会打破中国的整体布局。所以,我们要保持克制,避免战争,为中日对争议海域实行共管提供安全基础。
其次,坚持互惠互利,通立合作的原则,建立联合公司在争议海域进行资源的开发,对争议海域实行共管。我们能不能设想一下,中日两国不谈岛礁、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归属,双方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组建合资企业,共同对争议海域进行自然资源的开采,对争议海域实行联合共管,双方组建办事机构一同对争议海域实行主权管辖。就像“新赫布里底群岛共管”模式和“伊泰普水电站”模式一样,但由于中日争议海域的复杂性,具体的制度设计还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如争议海域所适用的法律;合资企业的组织建构与运行决策机制;行政管辖权的如何归属;公共服务的提供;相关事件的管辖以及海域的巡逻与秩序的维护等等。但双方必须坚持一大原则,也是双方一时难以接受的,那就是稀释争议海域的主权归属或双方共有主权。这虽然两国很难接受,但只要两国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合作的心理及避免冲突维护两国发展的大局和为本国人民谋福利的主旨,那么,两国肯定能开创共管的新局面,为国际社会做出典范。不然,只要两国对主权问题不肯松口,任何解决东海海域划界的想法都是无用。如果两国同意在争议海域实行共管,他们都对该海域实行管辖,都拥有主权,两国政府都能向本国公民交代。同时,双方合作之后也会解决一方单独开发的经济成本、政治成本等。说不定通过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对两国关于钓鱼岛的争端解决也会起到示范作用。更有利于两国关系发展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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