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2-19 15:1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滁政[2011]168号 【发布部门】滁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1〕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滁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1 /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促进安全隐患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隐患排查

2 / 3

第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采取全面排查与专项排查、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方式进

行。 生产经营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8x5.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