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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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中煤五建三处第二十工程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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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2 测风工操作规程----------------------------------2 通风工操作规程----------------------------------5 测尘工操作规程------------------------------- 7 瓦斯仪器检修工操作规程----------------------- 9 防尘工操作规程---------------------------------16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7 矿井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21 矿井盲巷安全管理规定------------------------- 26 矿井巷道贯通管理规定---------------------------28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29 矿井测风管理规定----------------------------- 31 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管理规定--------------------- 33 矿井瓦斯一般管理规定---------------------------35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规定------------------------- 36 矿井“一炮三检”与“四人连锁放炮”

制度的管理规定------------------------------- 38 矿井瓦检员请示汇报制度的管理规定---------------40 矿井瓦斯报表审批制度的管理规定-----------------41 矿井瓦斯检查员

井下交接班制度的管理规定-----------------------42 矿井自救器使用与管理规定-----------------------43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45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47 矿井无计划停风、停电追查管理制度---------------49 矿井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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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

一、瓦斯检查员应由从事井下掘进工作至少两年,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操作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二、瓦斯检查员必须熟悉所负责地区通风及瓦斯情况。

三、瓦斯检查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一炮三检制度、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及请示汇报制度。

四、每一瓦斯检查员配备专门的光学瓦斯鉴定器,任何人不得乱拿乱用他人仪器,必须保证井下使用仪器的完好,工作中发现鉴定器出现故障,严禁在井下拆修,对于不完好的仪器必须停止使用,并立即更换。

五、瓦斯检查员在入井前对鉴定器进行全面检查: 1、外观检查 外观完好,结构完整附件齐全,连接可靠。

2、药品检查 药品充足不失效,药品颗粒大小以3~5mm为宜。 3、气密性检查 用手堵住仪器进气口,另一手压气球再松开,气球1min内不鼓起还原即为不漏气。

4、电路检查 电门按钮灵活,按上部电钮看小数灯泡,打开目镜保护盖,按下部电看整数灯泡,亮度稳定不失明。 5、光路检查 按下部电钮看干涉条纹及分划刻度是否明亮清晰不变形,并依自己目力调整目镜达到清晰。

6、精度检查 将第一条黑色条纹中心对准分划板零刻度后,看第五条彩纹是否与7%正对,否则说明仪器精度不符和要求。 经过检查,若发现仪器有问题,不得带入井下使用,确认合格后方使用。

六、带仪器入井后,使用前必须在和使用地点温度相进的新鲜空气中捏气球至少6下清洗气室。

七、观察小数读数是否为零,归为零位。再观察目镜选最明显的黑线对准零位,并记准该条黑线,旋上护盖,看该条黑线是否移动,若移动必须重新对零,若不移动,护盖应不再旋动,以免零位变动。

八、到达测定地点后,检查瓦斯时,将仪器胶管举至顶板下约200mm处,另一手按动气球至少六次,便可读数,打开目镜盖,由目镜中观察干涉条纹的移动,转动测微手轮,使对零位时所选取的那根条纹向左移到最进的一条整数刻度线上,再从小数刻度盘上读出小数,将小数和整数相加,即为该处CH4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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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检查CO2时将胶管放至底板上约200mm处,先测出该地点CH4

浓度,然后去掉CO2吸收管,用同样的方法检测出该处的混合气体浓度,用混合气体浓度减去CH4浓度,然后乘以0.955,即为CO2实际浓度。

十、定完后把刻度盘退转到零位,盖好目镜盖,接上CO2吸收管。 十一、检查高冒区时,人员要站在支护良好的地点用木棒将胶皮管送到测定地点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准进入高冒地点。在检查不通风或通风不良巷道及排放瓦斯时,由外向里检查,当混合气体浓度大于3%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立即退出,防止引爆沼气或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十二、执行一炮三检过程时,从放炮地点装药开始到放炮后验炮完毕,瓦斯检查员要一直现场监护全过程。

十三、检查结果按标准填写巡回检查图表和瓦斯检查记录牌,并通知掘进队现场负责人在巡回检查图表上签字。

十四、瓦斯检查员须熟知《规程中》关于不同地点瓦斯浓度的规定和超限应采取的措施,检查中发现瓦斯浓度超限,严格执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十五、瓦斯检查员必须根据项目部制定的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进行检查,严禁假检、漏检、空检。

十六、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的地点交接班,把工作交代清楚,填好交接班记录并互相签字。

十七、掘进面因故停风造成瓦斯积聚,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瓦斯排放措施实施撤人监护及协助排放瓦斯。

十八、瓦斯检查员必须遵守项目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十九、当班瓦斯检查员上井后,及时交回仪器、图表,并按规定填写汇报当班工作情况。

测风工操作规程

一、入井前查看通风系统图,熟悉通风系统情况,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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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风目的正确选用测风工具。每次入井均必须携带风表、秒表、瓦斯检定器、皮尺、温度计及记录用品。特殊情况时还应带好其它仪器仪表。

二、认真检查所带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准确。、 风表:叶轮转动是否灵活平稳,开关是否灵敏可靠,计数器计数回零是否正常,校正曲线是否与风表相符。 秒表:指针启动是否及时,转动是否平稳,回零是否灵活准确。

瓦斯检定器:同瓦斯检查工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其它仪器表符合说明书规定的完好标准。

三、进入测风区域后首先选择测风点,如有固定测风站则在此测风,若没有固定测风站须选择断面规整、无空帮空顶、无障碍物、无淋水和前后10米无拐弯的巷道内进行测定。测风站断面要经常校正,不合规定要及时更正。

四、测风应该二人配合进行,一人持风表测定风速,一人持秒表计时并负责风流中沼气浓度、记录数据,观察周围环境。

五、测风开始前,持风表者必须在测风位臵让风表动转10~30秒,然后发出开始测风命令同时迅速开启风表开关。持秒表者听到开始命令迅速按下秒表开关计时并按照选定测风方法每隔5秒报数一次。风表移动路线可采用折线法(六线法、四线法)或定点法测风,采用定点法时布点要均匀。大断面巷道测风时风表要加辅助杆。风表移动要平稳均匀,不得有震动和摇摆。测风姿势一律采用侧身。测风时间结束,持秒者应发出停止测风的命令,持风表者立即关闭风表开关。同一断面测风时,其测量次数不得少于2次,两次读数误差不得超过5米/分求其平均值。当误差超过5米/分时,必须重新测量然后求其平均值。如测风与平时测得结果出入较大时应检查该区域通风系统,看通风设施状况,风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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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失落应作废、重新采样;由于滤膜不耐高温,在55摄氏度以上的采样现场不宜采用。

瓦斯仪器检修工操作规程

一、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第1条 保持室内清洁、明亮、干燥,备有常用工具、仪表、材料以及工作台。

第2条 压力表的装臵形式可采用垂直形,要求能任意调压、停风不漏气、操作连接方便,易于观测压力的变化情况。

二、仪器的检查

第3条 对收回的光学瓦斯检定器,手压气泵5~6次后,其基线应回零。仪器要擦净,各部件应螺丝齐全,连接牢靠,松紧适度,转动部分平稳、柔和,不应有卡滞和急跳现象,并有足够的调整范围。

第4条 对气泵进行检查时,要求在将气泵捏瘪并将胶管折堵后,1分钟内气泵不鼓胀。

第5条 用水柱计对气路(不包括药管)进行密封性检查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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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在将水柱计高度加压到700毫米后,1分钟内水柱不下降。

第6条 电源应开关灵活,仪器条纹清晰。

第7条 仪器精度通过目镜观测,干涉条纹应符合目力定度要求(0%~7%范围内应有5个条纹),不弯曲。

第8条 变色吸收剂的变色部分超过二分之一时,要更换。氯化钙有潮解现象时,要更换。

第9条 检查测微部分时,要求在将基准条纹对准1%,并把小数“0”调到“1”后,基础条纹应回到零位。

三、光学瓦斯检定器的检修

第10条 对检修的仪器各部分在细致检查,查清故障部位,按检修顺序依电路、光路、气路进行检修。

第11条 拆装螺丝时要用大小合适的螺丝刀,刀尖与螺丝头应垂直。当一个组合件上有几个螺丝时,不可把其中的一个螺丝先拧紧,而应将对称的各个螺丝均匀的拧紧或拧松。当螺丝孔有脱扣现象时,不准扩大孔径,要在加铆套重新套丝扣后才能使用。

第12条 气球组的胶皮球破裂、活塞芯子老化时应更新,气球组的排气嘴、进气嘴与球的接触面老化时,应用胶水密封或更换新品。

第13条 检修干燥管组时,应把管组一端胶管折住,将另一端水柱计高度加压到700毫米,要求1分钟内水柱不下降;否则应排除故障。常见的故障和排除方法有:

1.胶管老化、有裂纹,更换新品。 2.干燥管本身有裂纹,更换新品。

更换硅胶时,两端要垫脱脂棉,下端厚10毫米,上端厚5毫米;两端若垫海绵,下端15毫米,上端10毫米。

第14条 二氧化碳吸收管组气密性的检查与干燥管组一样。常见的漏气原因和故障排除方法有:

1.胶质垫圈老化,更换新品。 2.金属螺盖开焊,应重新焊接。

3.管的端面不平或呈马蹄形,要用钢锉或砂纸研磨,直至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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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为止。

4.管本身老化,出现裂纹、螺丝滑扣,更换新品。

第15条 检修气室时,要求气室不漏气、不串气,内表面呈黑色。清洗气室时,将平面玻璃加热后垂直取下,气室的胶装面要做标记;气室腔和弯管要清洗干净;包角螺丝、气室外表要擦干净,安装时胶量要适量,要求即胶状牢固,又看不出多余胶剂。装完后应进行气密性实验。

第16条 检修调微组时,要检查螺丝杆与连接座是否紧密柔和,要求每次检修要进行清洗,并检查固定连接座的螺丝是否松动。

第17条 检修开关组,在出现诸如按钮弹不起、按钮接触片相碰造成灯泡长明或开关座出现裂纹、螺丝滑扣、电接触片锈蚀等情况时,应重新整丝扣或打磨、调整弹簧、调整电接触片等进行检修或更换新品。

第18条 下光源组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有:灯泡损坏要更换;灯泡接触环上的螺丝锈蚀或松动,应用砂纸打磨或拧紧;灯泡绝缘圈松动,即使把压紧圈拧到底还不能压紧灯泡,可用粘合剂把灯座绝缘圈粘牢;出现电路短路若是灯泡接触环与灯座连接筒中间有金属屑时,应将其清除干净。

第19条 目镜组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有:保护玻璃划伤严重或破碎,应更换新品,新换的保护玻璃要用虫胶或指甲油粘牢,粘胶时,图胶不可过多,以免影响透光,要待胶干燥后方可使用;当旋转目镜视场中有污点随之转动时,是接目镜、场镜未擦拭干净,有赃物,应分解目镜组,取接目镜并将其擦拭干净,装配时两镜片的鼓面相对,并且镜头平面要与水光轴垂直。

第20条 在检查分划板时,若旋转目镜脏点不随之转动,说明分划板上有赃物,是实点,说明赃物在有刻线的一面;是虚点,则赃物在另一面。擦拭分划板时,不得用酒精乙醚等有机溶液擦拭,以免损坏刻线及四周的漆层。当分划板与底座脱落时,应用虫胶或指甲油粘合,粘合时有刻线的一面应朝上,并与底座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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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盘形管要畅通,气密性要良好。检查时,将气球一端与盘形管连接,压瘪气球,气球若在10秒钟内鼓起,即认为通气性良好。

第22条 检修各镜片组时,各镜片要擦拭干净,不得有灰尘、指印。擦拭时,可用小竹签卷上脱脂棉轻轻擦拭镜片表面,擦拭的手指只能拿住镜头毛面;不得用金属工具进行擦拭,以免划伤镜面。擦拭中可用脱脂棉粘上少许酒精或苯、乙醚等溶剂进行擦拭,然后用脱脂棉擦干。

检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各镜片不得有影响光谱的划痕、掉块、平面镜、折光棱镜、反射棱镜的镀膜部分必须完好,物镜不得开胶;否则一律更换新品。

2、装配平面镜时,平面镜的下部和后部要与镜座靠紧,固定压板的两个螺丝的压力应相同,松紧适度;如果用弹片固定,弹片应位于镜片中部,以免镜片受力不均影响光谱。

3、装配折光镜组时,两支柱的高度要相等,弹片位臵应在镜片中部,压板的两个螺丝应松紧适度、压力相同。两个偏心垫圈要夹靠住镜片,以使镜片前表面与镜座上的挡片靠紧。

4、反射棱镜组的镜座底部由于调零螺杆的长期顶压,会出现麻点、凹坑等,应用平板油石研磨,使之平整。弹簧片弹性减弱或失效时,可将其翻转过来再用或更换新品。装配时镜片后面与镜座应靠紧,以防松动。

5、测微玻璃弹片的弹性或失效时,可调整弹簧片的形状以增大弹性,或更换新品。

6、各镜片安装要紧密牢靠,方位、角度端正,光线能以正确角度通过。各镜片底座严禁锉磨。干涉条纹宽窄不合适时,可通过调整平面镜组衬垫锡箔纸来解决。

第23条 找光谱的方法是:各镜片检修合格并按要求装好后,将粗动手轮拧到底再反转动两周左右,使反射棱镜座与壳体平行;接通电源,使光源通过聚光镜射向平面镜,调整灯泡、聚光镜光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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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镜使平面镜射出的最亮的一束光与瓦斯室螺丝孔右侧相切,其高度与上螺丝孔相平;移动反射棱镜,光谱即可出现在目镜里。

四、光学瓦斯检定器的校验

第24条 基本误差的规定是:用水柱计给瓦斯室加压时,根据(1)式计算不同的甲烷浓度所对应的水柱高度。

ΔP=0.1802×(273+t) (1)

式中ΔP——水柱高度,毫米

×——甲烷浓度,% t——校正室温度,摄氏度

逐点反复校正3次,其基本误差对不同量程的仪器应不超过表1和表2的规定。

表1 甲烷浓度基本误差表(量程为0%~10%) 量程y% 基本误差% 量程y% 基本误差% 0≤y≤1 ±0.05 0≤y≤10 ±0.5 1

第25条 对于回程误差,要求在相同条件下,仪器正反行程在同一示值上的被测量差的绝对值,应不超过表1或表2中基本误差的绝对值。

第26条 对于零值误差,在将其基准条纹对准零位、并把水柱计水柱高度加压至550毫米后又将降到零位的情况下,基准条纹的零位值误差的要求是:甲烷量程为0%~10%的仪器4不超过±0.05;量程为0%~100%的仪器不超过±0.5%。

第27条 仪器在正常工作时因位臵倾倒而产生的指示值变化,称倾斜误差。其值应不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倾斜误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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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位臵的倾斜方向和角度 向前 向后 向左 向右 90○ 仪器量程 CH4(%) 0~10 测试点 CH4(%) 1 倾斜误差 CH4(%) ±0.1 0~100 30 ±1.0 第28条 良好的气密性能要求用水柱计分别对仪器的气路系统、压力平衡系统和空气室加压到700×9.8帕。

第29条 对仪器的扩散性能进行校验时,将调整好的仪器臵于甲烷浓度为2%~3%的试验气体容器中,容器内外气压平衡,要求历时8小时后读取的因甲烷扩散到仪器空气室内而引起的零位移动值的绝对值、对CH4量程为0%~10%的仪器不超过±0.05%。

第30条 通电后的检查要求:外露的动作部件能正常动作;转动调零手轮应能寻找到干涉条纹,且干涉条纹的宽度、灰度、边界清晰度用眼观察后与厂家提供的干涉条纹卡片对比,符合要求;转动调微手轮应能看到干涉条纹的微移动;主分度板经调节能连续见到分度线和数字;目镜视场内不应有明显的影响测试的锈蚀、气泡、砂眼、擦痕、指印和灰尘等。

五、便携式甲烷热催化检测仪的调试校验

第31条 备好浓度在2%~3%之间的甲烷标准气样。校正精度时,接通仪器电源,预热5分钟,通入甲烷气样,流量控制在100毫升/分钟至300豪升/分钟(根据仪器的使用说明书确定流量)。如果仪器指示与气样甲烷浓度不相符,用小螺丝刀调整精度(满度),使表头显示数字与甲烷浓度相符。

第32条 设臵报警点时,用稍高于设定点浓度的甲烷气体通入气室,控制流量,使指示稳定地停在设定点位臵,再调节仪器的报警电门器,使其报警;然后反复通气校验,直到准确报警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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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工操作规程

一、下井前应准备好所用工具和器材。

二、采掘工作面的洒水灭尘工作应指定专人从事或由采掘工兼任。具体要求是:

1、采掘工作面机组均要设内外喷雾装臵,并确保正常使用,发现不正常要及时进行修理。

2、炮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必须洒水灭尘。 3、在放炮和机组割煤过程中,必须打开水幕净化风流。 4、坚持使用水炮泥和湿式钻眼法。 三、冲刷巷道积尘和刷白巷道的操作如下:

1、刷白巷道的人员,要穿雨衣,戴口罩、防护眼镜和橡皮手套等进行工作。

2、巷道刷白前,应先将巷道积尘冲刷干净。 3、冲刷或刷白运输巷道时,应事先与运输调度联系,并在冲刷地点里外分别设岗,观察行人和车辆,当人员或车辆通过时,停止冲刷。冲刷或刷白架线电机车巷道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切断架线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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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送电”的停电牌,然后再开始工作。使用刷白冲刷机工作时,则无须停电。

4、冲刷和刷白工作要顺着风流进行。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第一条 建设矿井时,项目部的通风科(队)必须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图上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进行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及时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进入二期工程后应绘制矿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多煤层或多水平同时进行巷道开拓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第二条 项目部施工的矿井改变三期(含三期)以上通风系统(含主要通风机的改造)时,必须由项目部通风科(队) 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处总工程师批准并由处上报公司审批。调整三期以下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部通风科(队)编制报处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条 项目部施工的矿井必须按实际供风量及主、局部通风机的通风能力核定建设矿井掘进工作面的个数,必须坚持“以风定头”,严禁超通风能力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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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式通风,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处足够的新鲜风流,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五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巷道时,各项目部在施工准备期间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整个施工期间的通风设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的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六条 掘进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若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臵独立通风有较大困难时,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并上报处总工程师审批,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由项目部通风科(队)及有关科(队)对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和其它有害气体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 建设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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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项目部施工的矿井及掘进工作面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1.按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瓦斯涌出量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2.按掘进工作面一次爆破时最大炸药量进行计算;(一次爆破的通风时间一般为20min-30min)

3.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min;

4.按掘进工作面最小全压需风量进行计算;

5.按主要、局部通风机的供风能力进行计算合理进行风机的选型;

6.按最低风速进行验算。

第十条 对于建设矿井期间已构成通风系统的矿井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风门;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主要、局部通风机确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由项目部通风科(队)制定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并上报处总工程师审批。主要、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和区域,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人员先撤到进风区域,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迅速决定井下工作人员是否需全部撤出地面,通风科(队)必须根据实际通风能力和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十二条 各项目部施工的矿井通风科(队)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及各作业地点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处总工程师批准,在一旦发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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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主要、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安全技术措施迅速处理。必须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通风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处派安监人员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且上报处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部必须每季度针对所施工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处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项目施工单位及项目部通风科(队)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项目部审核后报处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严禁开工作业。

第十五条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掘进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必须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二期、三期及尾期工程的测风结果必须每次都上报处总工程师及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处所属各项目部及各生产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通风安全监控、检测仪器仪表,仪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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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第一条 项目部要明确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臵”的安装、维护、试验、检修的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局部通风管理责任制。

1.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臵”的安装、维护、检修由掘进队负责,机电科(队)负责监督此过程;

2.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臵”的试验由通风科(队)负责;

3.“三专两闭锁” 的试验由通风科(队)会同机电科(队)至少每半月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

4.“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臵”的试验必须由通风科(队)每天进行一次上报通风值班调度并做好记录。

第二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编制相应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使用地点所需风量按本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进行计算,根据所需风量进行局部通风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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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型,明确局部通风机的通风方式、安装地点、风筒直径、风筒至工作面的距离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并上报处有关部门批准, 没有经处有关部门审核的不得随意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

第三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项目部通风科(队)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持局部通风机24小时正常运转,并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管理牌板要说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时间、型号、功率、局部通风机处的瓦斯浓度、全风压风量、入口风量、测风时间、风筒直径、风筒长度、供风距离、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 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通风科(队)与使用单位共同进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牢固、集流器的保护栅完好、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运转试验保证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灵活、声音正常、吸风量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局部通风机运输由使用单位会同运搬进行,通风科(队)进行监督。

第五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臵,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少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局部通风机的风量必须大于其吸入风量,防止出现循环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确保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量。

第六条 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不准放臵或悬挂物品,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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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和电气设备必须装“三专两闭锁”,每天项目部掘进队应有专人检查1次,项目部机电科(队)每旬必须有专人进行检查,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浓度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时,能自动立即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的一切电源。

第八条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域的所有煤巷与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以及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2m3/min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应装备同等能力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臵,做到主风机因故停止时,副风机能够自动启动。

第九条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十条 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连续运转时间达到一个月由机电科(队)的电工至少全面检修一次,检修前必须办理停电停风手续,局部通风机累计运转时间达到六个月时,必须上井由机电科(队)进行检修。

第十一条 凡是事先未经批准的,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器事故及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要进行登记并上报,恢复供风后,由处派安监站组织有关单位迅速进行事故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至有关领导、部门、科(队)。通风科(队)要每月及时统计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次数,并将统计结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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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处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后,局部通风机管理工要立即向项目部生产调度和通风值班室汇报处理,撤出停风区的人员后,由跟班队干安排专人进行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当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设臵栅栏和警标。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同时先对封闭区域实行“三断”(断管、断道、断电)及挂牌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如因检修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时,必须提前办理批准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且报处总工程师审批,并备案。

第十四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该区域内的一切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由项目部通风科(队)的瓦检员现场检查,只有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十五条 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在500M以内通风时,在保证瓦斯不超限又满足需要风量的情况下,可以仅开一级进行通风,通风距离超过500M时必须使用两级对旋运行。

第十六条 项目部机电科(队)要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责维护的分区、分片、分责管理,要求使用单位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吊挂。使用单位对高压电缆必须每7天巡检一次,低压电缆必须每天进行检查,机电科(队)必须每旬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施工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等工程的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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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科(队)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矿井用风筒管理规定:

1.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的安设和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为煤巷、半煤岩巷不大于5M;全岩巷不大于10M。

2.风筒的吊挂必须做到平、直、紧、稳。风筒的吊挂必须逢环必挂、缺环必补,使风筒达到平、直、齐、稳、不花接、不插接,选择正确、合理、圆滑的变径节、弯度节,从而减少通风阻力,确保掘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量。

3.为保证井下作业的顺利、连续进行,掘进工作面常有2-3节备用风筒且必须码放折叠整齐,臵放于成巷处的安全部位并设臵材料管理牌板,防止刮破伤损。风筒的更换要及时、快速以确保掘进工作面作业正常。

4.必须采用双反边或活三环多层反边风筒接头形式,要经常注意对风筒进行检查,发现漏风、破损、脱节等及时进行修复处理。报废风筒要及时进行回收处理。

5.明确风筒管理的区域。耙矸机前的风筒由掘进队负责吊挂、接换管理,耙矸机后的风筒由通风科(队)负责吊挂、检查管理,风筒的全面管理由项目部通风科(队)进行。

6.每一入井作业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损坏及时汇报和处理,对不爱护风筒的个人或集体一经查处从严进行处理。

7.施工作业时(打锚杆、刷帮、喷砼)应逐环解下后作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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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再重新吊挂好,并在各自管理的区域内要及时清除风筒上的灰尘及喷浆料保持清洁卫生,搞好文明施工。

8.成巷段的风筒吊挂高度和具体断面位臵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且布臵要合理可行。

矿井盲巷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是井下6M以上不通风的巷道即称为盲巷。各项目部安排生产时,不得出现盲巷。当在生产施工过程中造成盲巷时,项目部工程技术科必须书面通知通风科(队),说明造成盲巷的原因和时间等,通风科(队)接到通知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条 所有盲巷都必须设臵栅栏,栅栏规格尺寸要符合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栅栏外要设瓦斯检查牌板,并要设明显的警戒牌。

第三条 盲巷内经检查CH4、CO2浓度达到3%,氧气浓度低于2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在检查后24小时内封闭完毕。密闭位臵距巷道口不得超过6M,密闭质量要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四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臵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汇报,由通风科(队)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临时密闭墙的打设,密闭墙位臵巷道口全风压通风处不得超过6M,密闭墙及栅栏5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密闭墙体内必须设臵监测装臵(通常用闸阀),并定期进行内外检查。

第五条 盲巷内必须检查内容包括: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有无高温等自然发生征兆,支护状况,巷道积水及密闭质量状况等。所有盲巷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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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清楚,密闭内瓦斯浓度达到5%以上的盲巷,要在通风系统图上作出明显标记。

第六条 盲巷栅栏和密闭的施工、维修、拆除、管理必须由通风科(队)负责。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栅栏和密闭墙进入盲巷,当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作业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科(队)审核和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由通风科(队)安排专职瓦检员进行检查、监督的情况下才能进入。

第七条 项目部通风科(队)必须对盲巷、密闭墙进行悬挂瓦斯检查牌板管理,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检查并记录,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与密闭墙设施,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

第八条 项目部的通风科(队)必须对建立盲巷登记卡和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统一编号记录,对盲巷的位臵、名称、特征、处理方法、管理方式,并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封闭时间等进行记录,要设专人负责详细登记建卡。

第九条 盲巷恢复作业前和掘进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由通风科(队)人员查明具体情况,有瓦斯积聚的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报批,批准后严格按排放瓦斯的规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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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巷道贯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项目部通风科(队)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处批准,项目部通风科(队)领导必须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报处总工程师审批。贯通时必须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项目经理在地面调度室统一调度指挥。

第二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一般掘进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由工程技术科向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汇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通风科(队)及相关科(队),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一般掘进巷道在相距20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设臵栅栏及警标。

第三条 项目部的通风科(队)必须经常检查停掘工作面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设臵警戒,2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掘进,执行巷道贯通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贯通后,必须停止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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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项目部的通风科(队)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建立矿井建设期间的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安装完毕后要及时标入矿井通风系统图。

第二条 项目部的通风科(队)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需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建井期间的实际情况,及时安装和施工局部通风机、风道、风门、风桥及风障等通风设施,合理分配各井巷区域内的风量。

第三条 建井期间控制风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通风设施必须可靠。其它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第四条 通风设施的建造要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在建造通风设施时,必须由通风科(队)编制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要求进行上报批准。通风设施建造完毕后,必须经通风科(队)、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永久通风设施)验收,并建立施工和验收记录。

第五条 项目部的通风科(队)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矿井风量和风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由通风科(队)编制通风调整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进行报批。有条件变化时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第六条 项目部的通风科(队)会同机电科(队)定期检查主扇和辅扇的工作情况,定期检查通风系统的漏风状况及使用情况,发现损坏及时采取措施,尽快维修。

第七条 主要通风构筑物(如风门、风窗),设专人看守,分工协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在通风设施维修时,应采取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制订详细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后实施,以防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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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前,必须对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四条 各项目部建设矿井时,掘进工作面布臵必须从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五条 项目部必须制定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的电器设备及其开关(含风机)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第六条 项目部通风科(队)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分区巡回检查和请示汇报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井下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必须加强矿井的盲巷、密闭外口、停工、停风、局部瓦斯超限区域和机电电器设备的管理。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矿井瓦斯检查员必须是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一年,并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和学习合格后,取得瓦斯检查员资格证的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条 瓦斯检查范围为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臵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等与通风瓦斯相关的地点。

第三条 掘进工作面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没有进行生产的掘进工作面及井下安装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和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的掘进工作面及瓦斯(二氧化碳)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第四条 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臵地点、井下水泵房、火药库、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作业的地点,每天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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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密闭墙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5天至少检查1次,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要每班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处所属各项目部及各生产单位通风科(队)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矿井瓦斯检查区域,规定每班瓦斯检查次数及填写瓦斯原始记录,瓦斯日报记录及瓦斯检查员值班汇报记录,确定其它检查地点的检查次数,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与上述相同。检查结果由瓦斯检查员认真填写原始记录,严禁随意涂改。

第五条 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即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到牌板、日报和交接手册),严禁漏检和弄虚作假,坚持“一炮三检”和“四人连锁放炮”制度及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六条 对有突出或喷出的矿井应制定预防突出或喷出的措施及处理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核批准后,才能具体实施。

第七条 对停电停风时,造成瓦斯积聚的区域,应有根据《矿井停电停风、恢复供电、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预案而编制的具体实施措施。

第八条 项目部通风科(队)必须配备专职通风值班人员,每日根据瓦斯原始记录按时填好瓦斯日报表,向通风科(队)技术负责人、通风科(队)负责人、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作书面汇报整个矿井检查区域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情况。瓦斯日报表必须由通风科(队)技术负责人、通风科(队)负责人、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瓦斯日报表由通风科(队)按月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第九条 瓦斯检查必须划分管理区,当班瓦斯检查员必须负责好本责任区的瓦斯检查工作,做到定岗、定人、定责。经培训的瓦斯检查员必须熟练使用仪器,按规定路线和次数(即巡回图表),循环检查瓦斯、二氧化碳等情况,能准确填写记录,牌板和有关报表,能够处理局部瓦斯超限。通风科(队)要根据瓦斯检查的管理规定制定并审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斯检查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检查次数。巡回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20min按虚报检查数据严肃处理。每班检查3次地点的相邻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第十条 建设矿井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臵瓦斯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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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板(挡风墙处设检查箱)。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吊挂在距掘进头50m内的巷道中;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吊挂在检查地点。瓦斯检查记录牌板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员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对于煤巷、半煤岩巷、巷道长度大于1000M、特殊硐室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要设臵至少1名专职瓦检员进行检查。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距第一个回风流交岔口内10M处)。

第十一条 瓦斯检查员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的瓦斯检查仪器完好,并带齐当班所需物品。瓦斯检查员必须能够分析当班现场通风、煤尘、瓦斯、洒水降尘和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提出相应合理的处理意见,熟练掌握“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依照制度规定做好当班巡回检查和请示汇报工作。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的跟班队干(或班长)负责撤出人员,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第十二条 通风科(队)负责人和通风技术负责人要及时审阅瓦斯班报,及时掌握井下各地点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并采取可靠措施。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编制相应的措施并按规定上报审准后,再在处派安监部门监督下,贯彻执行。对各责任区内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建立详细、可行监督检查制度,贯彻好各项“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督促瓦斯检查员干好本职工作,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专职瓦斯检查员每半年培训考核一次(由处委派安监、 劳资、职教部门进行),不合格人员不准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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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一炮三检”与“四人连锁放炮”

制度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二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放炮合格证。瓦斯检查员应由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一年,并经过专门培训和实习、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第二条 瓦斯检查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CH4浓度,达到1%时不准放炮,炮后达1%时,严禁作业。对于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应做到随时检查,以确保不瓦斯超限工作。

第三条 井下任何地点放炮都必须执行“四人连锁放炮”制度。所谓“四人连锁放炮”制度是指瓦斯检查员、跟班队干、班长、放炮员都要在现场共同负责爆破作业全过程。由瓦斯检查员依据有害气体情况,行使否决权。由项目部统一制作“警戒牌”、“命令牌”、“放炮牌”,当班不进行放炮作业时由瓦斯检查员统一进行保管。放炮员必须服从瓦斯检查员的装药、放炮、及是否放炮指令。班长、跟班队干负责放炮全过程安全落实工作。处派安监站安监人员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条 放炮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进行。

第五条 跟班队干及班组长负责检查工作面支护、顶板等安全情况,安排好专人警戒,放炮工作必须由“四人”共同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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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所有炸药及雷管类型、起爆方式、引药的装配、装药量、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等,都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四人连锁”由跟班队干、班组长、专职放炮员、专职瓦检员担任。“四人连锁”放炮由放炮员负责进行,跟班队干、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共同填写放炮卡,出井后队长签字,并保管备查。“四人连锁”放炮程序:

1.当班有放炮作业时,应是放炮员携“警戒牌”,班组长携“命令牌”,瓦斯检查员携“放炮牌”。

2.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跟班队干、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确认完好后,将自已携带的“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收到“命令牌”后,经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令后进行放炮,放炮后进行验炮确认放炮全过程结束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八条 “一炮三检”及“四人连锁”由当班跟班队干、放炮员、班长、专职瓦检员进行,具体由放炮员负责操作,严格实行换牌制,若不认真执行,追究上述“四人”的责任。处派安监站的安监人员必须监督检查放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如有违规,有权停止工作,责令重新按程序严格执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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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8l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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