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气体合同(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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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署日期

买方: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公司 卖方: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众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1. 合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买卖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本合同适用于买方向卖方一次性采购卖方生产或经销的本合同描述的产品。

2. 合同标的

2.1 双方同意买方购进卖方出售的第3.1款明确的产品。

2.2 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技术支持、运输、保险和其它服务 ,

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其它 等。

3. 产品说明

3.1 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价格(含17%增值税) (详见附件1)

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 单价 (人民币元) 总价 1 2 3 4 5 5 5 氧气 氩气 乙炔 氮气 押金 租金 运费 瓶 瓶 瓶 瓶 瓶 瓶/天 次 700 29.5 20650 41184 49750 304.2 82500 25608.96 8190 320 500 2 110 21888 14 128.7 99.5 152.1 750 1.17 585 合计人民币金额(小写)228187.16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贰拾贰万捌仟壹佰捌拾柒元壹角陆分 1

3.2 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符合以下标准:

A.美国API标准 X □ B. 中国国家相关标准 V □ C. 技术协议 X □ D.其它 X 。

3.3 买方使用产品要求

氩气、乙炔、氧气瓶内需留有(0.5-1.0)余压,否则20元/瓶谨气瓶有污,如有有污处臵费40元/瓶;在使用期间,如有产品丢失,从抵押金中扣除;瓶伐损坏120元/个;

4. 包装及运输

4.1 运输方式:

A. 公路 V B.铁路 X C.空运 X D.海运 X E.其它 /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买方所购产品运送至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并承担相关费用。

4.2 包装:卖方提供结实的、买方要求的包装 对产品进行包装。

要求包装适应长途海洋/ 航空/陆路运输以及气候变化,能够较好地防范野蛮装卸并适应潮湿、雨淋、腐蚀、高温、震动和抗冻等环境。卖方对因包装不当造成产品的任何损害和产品损失负赔偿责任,并对因包装保护措施失当导致产品锈蚀负赔偿责任,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双方对包装另有要求的,可另行约定。 4.3 唛头:每件包装箱的两个相邻的边上应用不褪色涂料标明包装箱号、毛重、

净量、尺码、合同号、目的地港口、收货人和“小心轻放”、“远离潮湿”和“该侧朝上”等字样,以及起吊位臵、重心。买方对唛头有要求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应从其要求。 4.4 包装是否回收: 是V 否X

4.5 不管是卖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承运产品的,卖方应对产品的灭失、毁损、

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5.运输保险

在本合同第4.5款情形下,产品起运前,卖方负责办理以买方为受益人、

保险额度为产品货值的110%的运输全程一切险,保险费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没有按本合同要求完成相关的保险,由此给买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且买方有权利在支付卖方费用时扣除5%的总费用。

6.交货时间、地点与交货方式

6.1 交货时间:2010年 月 日前交付全部产品。如有变化需经买卖双方签

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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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交货地点:卖方在第6.1款约定的交货时间的要求内,将买方采购的产品

送达指定地点: 内蒙古鄂尔多斯鄂托克旗乌兰镇 。如果卖方未将产品送交前述指定地点,则卖方应继续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并自行承担费用。否则,买方有权组织必要的运输,并有权从支付卖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6.3 卖方应在交货前 3 日内,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买方提供交货计划(内

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和体积、交货时间、地点、包装箱数、发票价值、启运日期、提货单号或航空路线、航班号、空运提货单号(如系空运)、预计到达日期等。如有易燃、危险品,应详细注明),买方对交货计划予以确认。 6.4 如因卖方没有按照6.3款的要求及时通知买方,导致买方未能安排好且未

及时接货,所有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6.5 买方应及时作好准备,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及时办理接货手续。 6.6 对于卖方交付的产品,买方应妥善接收。对于因卖方误发、多发或少发的

产品,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收回或补发货,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6.7 本合同所有产品运抵交货地点后,双方代表或受托人共同开箱检验。如发

现箱内产品短缺或损伤,应由卖方负责补足或更换,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6.8 如产品包装发生损坏且买方要求时,则卖方应负责修复或更换,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没有履行此款规定的责任,买方有权在应支付的货款中扣除一定费用以弥补买方由此发生的实际费用。 6.9 当所有的产品都按照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通过买方的验收后,买方向卖方

签发验收单。此时,产品正式交付给买方,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自产品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7. 安装、调试与验收

7.1 买方有权在交货地点对卖方提交的产品在外观、数量、规格、资料完整性

等方面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初验。 7.2 卖方派遣技术人员按买方书面通知的日程完成产品的安装和调试工作,保

证使产品达到预定的性能指标;对买方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或培训,使买方人员能正常操作和使用产品。 7.3 卖方安装调试完毕后,买方组织人员对产品进行验收测试。如果买方发现

产品中存在缺陷,双方应当视问题的严重性给出合适的处理措施,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1)如果产品和/或其部件存在缺陷,则卖方应当提供合格的产品予以更换或买方有权选择退货;(2)如果产品存在瑕疵,经买方同意后,卖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修理产品或买方有权选择更换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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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买方对产品的接受并不影响卖方对产品质量应当承担的保证义务。对买方

在使用产品时发现的产品在设计、制造、材料和工艺等方面的缺陷和瑕疵,卖方仍应承担责任。 7.5 卖方应免费培训买方使用和/或操作产品,并免费提供 2 天的技术服

务。 7.6 买卖双方同意在卖方货到交货地之日起 2 日内完成安装、调试与验收

工作。

8.价款及付款方式

8.1 本合同约定的总价为卖方将全部产品交付至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的价

格,并且已经包含包装费、服务费 、运输费 、商检费 、保险费 以及增值税和其它税费 、安装调试 、技术服务 和培训 等相关的费用,买方不再向卖方支付其它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 8.2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签发的验收单以及买方的通知后向买方提供合格的增值

税发票,发票抬头为买方指定。买方应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发票后,按如下支付方式和本合同第8.3款的约定向卖方支付货款。

A.汇票 X B.汇款 V C.其它方式 X 。 8.3 货款的支付:

8.3.1产品验收无误和收到卖方提交的合格发票后 30 天内,买方支付全部货

款的100%,在合同有效期内结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3.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3.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4 质保金的退还:在产品全部安装、调试成功并通过买方的验收以及本合同

第10款约定的质保期结束且双方对质量无争议之后的30日内,买方应当将8.3款约定的质保金退还给卖方。卖方在收到买方退还的质保金后,以书面方式向买方确认。 8.5 买卖双方应确保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如下收款人名称、地址和收款账户信

息准确无误。如有变更,应随同发票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二十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买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卖方应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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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 方 单位名称: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众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银河信用合作社 帐 号:8103701220000000003980 税 号:152727686533003 买 方 单位名称: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支行 帐 号:0714000209248086962 税 号:211103552599875 9. 随机文件

按买方对随机资料的要求提交并遵守如下约定:

9.1 按买方要求。 9.2 \\

9.3 \\

10. 质量保证

10.1 卖方保证产品以最好的材料和最优的工艺技术制造而成,质量各方面符合

本合同以及技术手册中的规定,质保期从产品到达交货地点之日起18个月,或者从产品正常使用之日起12个月,以后发生者为准。 10.2 无论本合同是否有相反规定,卖方就产品做出下列陈述和保证: 10.2.1产品为原始生产厂家生产和制造,并非卖方以翻新或组装部件等方式所生

产; 10.2.2 产品及其部件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10.2.3 产品没有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和瑕疵;

10.2.4 卖方对本合同的执行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协议和义务,产品符合进

口、生产、储存、销售地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10.3 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免费负责维护或维修或更换产品;

在卖方未或拒绝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对产品进行维护或维修或更换的情况下或者卖方同意的情况下,买方可自行对产品进行维护或维修或更换,所发生的费用和成本由卖方承担。质保期结束后,卖方依然有义务对所售产品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10.4 如果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收到买方维护或维修要求的通知

后,应在12小时内做出安排,提供技术支持。遇有严重技术问题、重大故障,需要维修或维护,卖方应在24小时内到达买方中国境内指定现场(在交通允许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卖方到买方指定境外现场维修或维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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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卖方应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并负责办理技术人员出境手续和人身等方面的保险,并自行负责其人身安全。

11. 索赔

在产品使用寿命内,如果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买方和/或第三方损失、损害的,卖方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之后一个月内没有答复买方,将被视为卖方已经接受索赔。

12. 不可抗力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一方应以合理方式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两(2)天内向对方提供能够证实不可抗力发生的政府、公证机构或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权威媒体的报道。受影响一方怠于通知而造成对方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应负责赔偿对方。

13.违约责任

13.1 如买方未能按时付款,则每迟延一天,应按应付货款的 5 ‰(千分之

五 )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13.2 除本合同第12条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如卖方未按交货时间如期交

货,则每迟延一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延期交付产品总价 ‰(千分之 )的违约金,买方有权直接从货款中扣除该违约金,此时卖方应继续履行交货责任。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 天以上,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退还买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给卖方的款项(如果有)和支付违约金外,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13.3 买方要求更换或修理产品的,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日内重新提供更换/修理后的合格产品。买方要求退货的,卖方应承担退货产品价款 100 %( 百分之 百 )的违约金,卖方应自 收到买方退货通知 起 30 日内向买方付清应付的退还货款、违约金或赔偿金。买方有权从其应向卖方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前述款项。

14. 仲裁

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善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 其它规定

15.1 转让: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转

让或分包 给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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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保密:合同各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

不限于买方购买产品数量、清单、配臵及买方客户清单、客户关系等)负有保密义务。 15.3 管辖: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

15.4 非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

对这些权利或其它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15.5 抗辩:如因买方使用卖方提供的产品引起任何第三方(包括转售商和用户)

针对买方或买方的关联机构及其人员在所有权、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方面的纠纷、索赔,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十五日(15日)]开始以卖方自己的费用解决,同时卖方应补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法律程序和合理的律师费用;损害赔偿金、罚款以及其它损失或损害)。 15.6 修改: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仅得以经双方盖章生效后的书面补充合同进行。 15.7 优先适用:除本合同允许在附件中另行约定的内容外,如果附件中有任何

内容与本合同规定不符,以本合同规定为准。如果本合同约定的特殊规定(第16条)与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冲突,约定的特殊规定优先适用。 15.8 副本: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5.9签署:本合同经双方签署(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或其它有效印章)后自首页载明的签署日期开始生效,如首页未填写签署日期的,则以双方最后一方签署日为生效日,至双方履行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时止。

16.特殊规定

16.1 无。 16.2 无。 附件1: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价格 附件2:卖方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附件3:卖方授权代表委托书原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附件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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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以下有充分权利代表双方的人员签署,以资证明。

买方: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 卖方: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众

程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公司 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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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80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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