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赵作海案”的宪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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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作海案”的宪法学思考

作者:王蕊

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4期

摘要:“赵作海案”再一次激起人们对人权的关注,一系列冤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些绝非国家之福。虽然赵作海已不再是一个新鲜悲剧的主角,但我们应该思考,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对于人身自由和生命权的宪法保护在我国目前存在很多缺漏,引入人身保护令制度确有必要,个案正义与制度正义孰轻孰重,应该好好权衡。

关键词:人权;宪法;宪政建设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2-0135-02

当湖北的佘祥林杀妻冤案的余音仿佛刚刚在耳边消散,在中原大地上又出现了河南版佘祥林——赵作海,这已经是一个不再新鲜的悲剧主角,从佘祥林案、孙志刚案、杨志杰案、聂树彬案到赵作海案,这一系列的冤假错案无疑为中国司法界写上不光彩的一页。我们不由的深深感慨:我国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权的宪法保护力度如何?个案正义与制度正义究竟孰轻孰重?透过这些,我们要反思问题出在了哪里,应该怎样解决,才能更好建设好法制社会,走向宪政国家。

一、人身自由和生命权的保障

人权,即人的基本权利,指“人作为人应当必须享有的固有的权利,它不可被转让与剥夺,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核心与基础”,“人权是人按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西方国家最先提出来的,受我国传统封建文化影响,我国最开始拒绝接受,随着人权慢慢被中国人所接受并在2004年写进了宪法修正案,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和民主宪政事业的发展和进步。然而,写进了宪法并不等于实施,宪法规定不定于宪法保护。“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自由,是公民享受其他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基础性权利,没有生命权,人的一切权利皆无从谈起,可以说,生命权在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根本性地位。”宪法是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的权利保障书,那么人身自由和生命权应该得到很好的宪法保护。可是,当佘祥林案的余温还未散尽,聂树彬案至今无人理会,赵作海案又发生了,这无疑是对人身自由和生命权宪法保护的挑衅,本来人权中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权应该是无需宪法和法律规定保护而自然而然受到尊重和保护的,这应该像我们吃饭睡觉一样自然,却被迫用法律强制规定保护,结果还是屡屡受到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权在公权力面前是如此的脆弱不堪。

除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修正案外,我国宪法第37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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