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项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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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2 二 安全会议制度 .............................................. 5 三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 8 四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 10 五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 14 六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 17 七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 27 八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 32 九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 35 十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 42 十一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 50 十二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 62 十三 安全奖罚制度 ........................................... 69 十四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 71 十五 安全举报制度 ........................................... 73 十六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 75 十七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 80 十八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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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用心做事”核心理念和“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落实和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搞好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目标及长远发展规划,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隐患等。
各单位行政副职是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按有岗必有责,有责必落实原则,各级、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安全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扶持。
第三条 各级领导和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各种安全管理(技术)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工作能力,从而有效地遏制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矿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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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负责对本企业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消防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易燃易爆的重点防火要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管理到位。对安全职责履行好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失职造成事故的,应按本规定分清责任进行追究。
第五条 各级领导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在计划、布置 、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领导人员除应履行本制度中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及时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并对所属部门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违反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的按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对责任人追究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外,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公司副总经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区(队)负责人负责对班组长考核;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工人进行考核。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的基本体现方式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风险抵押、安全责任追究等。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必须作为评优、评先、奖励和降级、处分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本制度必须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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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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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全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规定、指示,研究分析和解决我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规范运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安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会议时间
安全会议包括安全办公会、“双基”建设工作会议、安全例会等与安全相关的会议。
每月召开四次安全会议,时间定于每星期日上午9:00(若有变动另行通知),安全办公会每月一次,时间为每月二十七日召开,有变动另行通知。
“双基”建设考核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双基”建设工作(可以和安全办公会议合并)。
其他临时性安全会议的召开时间由矿调度室负责通知。 第二条 会议主持及参加会议人员
安全办公会议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安全副总、生产副总、机电副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出席;总经理助理、生产职能部室正、副职和生产区队队长、机电副队长及所有地面单位全体在职管理人员参加。如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写出不能参加会议的原因说明。
“双基”建设工作会议(可与其他会议合并),由双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或经组长授权的副组长组织召开。安全副总、生产副总、机电副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出席;“双基”领导小组成员、生产职能部室正、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区队队长等与“双基”工作有关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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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例会由总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由总工程师负责确定并安排人员通知。
每月安全例会由安全副总经理主持。生产副总、机电副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出席,生产职能部室正、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区队队长、机电副队长等参加。
第三条 安全会议内容
1、学习贯彻国家、上级有关安全文件、政策、规定、指示。
2、研究分析当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并提出解决的办法,针对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落实。
3、布置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安排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4、检查上次安全例会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完成好的给予表扬,完成不好的给予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进行二次整改。并安排专人作好会议记录。
5、对有关事故进行分析,通报事故责任处理结果和违章人员,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6、安监部负责安全会议所决定的安全管理事项进行落实和监督检查。 7、通报上级对公司“双基”验收情况及公司对各单位“双基”验收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
第四条 要求
1、安全监察部负责做好安全办公会议考勤和记录,其它安全会议有组织单位负责记录,存档备案。必要时对会议所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上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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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
2、按照上级要求,随时召开有关安全方面会议,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
3、参加会议人员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及材料,在发言汇报中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提高会议效率。
4、其它安全会议由组织部门做好记录。
5、安全工作会议实行签到制,被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通知要求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准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的部门或迟到、早退的人员,会议召集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安阳永安黑玉煤矿有限公司。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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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努力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实现安全目标,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每年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具体条件和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状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总体目标应具有先进性、可操作性。
安全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指标: 1.全矿安全奋斗目标为0;
2.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
3.井下辅助及地面单位消除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4.其它安全指标。
第二条 公司要将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月度安全工作计划,确定安全工作目标、思路和工作重点,加强月度考核兑现,安全目标与经济利益挂钩。对完不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和责任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分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目标的落实负全面责任,各部门必须制定规划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全面实施,执行到位。
第四条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安全目标的考核,严格按规定兑现奖罚,使安全目标管理起到促进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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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领导必须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六条 根据季节和节假日等阶段性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竞赛、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和夏季“三防”冬季“四防”工作,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 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开展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抓安全工作的原则,逐级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业务部门、群监组织和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八条 保证安全投入,坚持“装备、管理、培训”三并重原则,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等活动,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第九条 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重点演练,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努力控制一般事故,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第十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安阳永安黑玉煤矿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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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投入管理,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企业抗灾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关于调整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的规定,加强安全投入资金管理,提高安全投入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结合我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黑玉煤矿是兼并重组矿井,在矿井技改期间,按相关规定执行,技改结束投产后,按照规定安全费用按吨煤30元提取。
第二条 安全费用必须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公司集中管理,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三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需报地方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和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第四条 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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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防尘系统支出。 10、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附表一
第六条 安全费用的管理:
1、安全费用必须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矿集中管理,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2、职能部室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上报矿,由安全监察部上报永安公司主管部门。经永安公司批准后,按永安公司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并纳入全面预算,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负责人。经永安公司批准的安全费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矿审批。
3、总工程师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安全费用计划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编制和上报、下达工作,并与安全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矿综合办按权限范围负责安全费用计划中设备、材料(统管物资由永安公司供应部门采购)的采购和保障供应,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采购。
4、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编制,应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生产急需的重大和关键问题。
5、经上级公司批准的安全费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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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合同签订、采购订货、付款及财务决算等。
6、计划外安全生产急需项目,可先报经矿主管副矿长审批,矿长批准后再报永安公司生产技术部。统管物资由上级公司供应部门采购。
7、各单位计划中单项工程超过50万元的项目、单台(套)超过20万元的设备,必须经上级公司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实施。
8、安全生产需求物资申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和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技术参数 项目责任人 项目用途 9、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和设备到货后,应及时进行验收交接。未按规定程序验收的计划项目,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10、财务部必须专人负责安全费用项目的管理,建立安全费使用管理台帐;
11、各单位列入煤矿安全改造项目,需要验收的工程,相关单位提前申请,由综合办牵头组织,安全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参加,于每季度末集中验收。
第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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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领导领导小组(矿领导)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办公室(财务部) 机电运输组、财务部 机电运输组、财务部 机电运输组、财务部 机电运输组、财务部 一通三防组、财务部 一通三防 一通三防组、财务组、财务部 部 一通三防组、财务部 生产技术部、财务部 安检部、财务部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完善和改 综合完善 完善和改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防治煤与造矿井防造矿井综斯监测系瓦斯突出灭火支出 合防尘系统与抽放支出 统支出 系统支出 完善和改 其他与煤造矿井防矿安全生治水支出 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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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和根本途径。为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安全监察部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通知下发、检查人员组织、检查情况通报以及表彰奖励等。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三条 前提条件:
1、杜绝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事故。
2、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矿井年初制定的达标规划。 3、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 第四条 考核标准:
1.《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联合制定);
2.《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
第三章 检查验收与奖惩
第五条 矿井每月组织对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定,检查人员主要由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等部室的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对获得永安公司专业第一名的负责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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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年度检查综合得分获永安公司前三名的区队,予以奖励。 第七条 年度内出现死亡事故或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单位,罚款1.0万元。
第八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单位奖励,用于奖励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严格兑现。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机构。从公司到基层单位逐级建立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行政一把手是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设立标准化工作机构。公司在安全监察部负责牵头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工作,各主管业务部室负责分管的质量达标专业。
第十条 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体系。总经理对矿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和各主管业务部室要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专业分工对本专业负责;区队领导对本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必须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要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提出年度达标计划和中长期达标规划,并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每年年底,各专业部室要认真制订出下一年的达标规划,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报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审阅汇总并经安全副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研究,最终确定公司达标规划。各主管部室根据规划制订逐月分解计划,认真实施,精细达标。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月检查、季考核、全年评比的管理制度,促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二条 建立质量标准化培训制度。为使员工达到规范操作、“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必须使每位员工熟知标准,因此,各单位必须建立标准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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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制度,按照员工的岗位归属,即“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质量标准化标准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对上级新修改、下发的质量标准要做到随时培训。
第十三条 建立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采掘工作面要做到周检查、月验收,其它工程项目做到竣工一项验收一项。其它专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验收。公司标准化验收要做到动、静结合,促使标准化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
第十四条 建立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为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每年必须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文件,确定奖罚标准,严格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五条 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为营造“赶优争先”质量标准化工作氛围,开展如“流动红旗”、“标杆区队”等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以点带面,全面促进标准化水平的提升。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观摩、学习活动。为不断提高质量标准化水平,要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开展专业与专业、矿井与矿井之间的观摩、学习;公司要做到每半年组织一次质量标准化管理人员外出参观、学习。参观、学习要有提纲、有总结。
第十七条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充分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必需的各种投入。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与干部职工的收入分配、政绩考核等相互挂钩,不断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奖惩力度,严格检查验收,严格奖惩兑现。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工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安全质量意识和技术技能。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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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践行“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业务素质,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部室)的全部员工。 第三条 全矿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四条 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五条 并按照上级及公司有关员工培训管理规定,各基层单位负责本部门员工日常培训制度制定,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六条 对员工的日常培训内容,应包括: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 员工需要改变原岗位工种时,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能转岗。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按照职责,依法对公司各单位(部室)的安全培训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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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严重“三违”的人员的培训:凡被查出定为严重“三违”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接受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是本岗位操作标准与《煤矿安全规程》,及矿规、矿纪等相关规定。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察部出据培训合格证明,原单位方可安排工作。
第十条 《作业规程》的培训:新工作面在开工以前,要根据工作面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学习由各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学习形式可多种多样,培训时间可根据作业场所复杂难易程度,在制定作业规程时明确规定培训时间,培训结束要组织考试,考试成绩要记录存档。
第二章 有关培训职责
第十一条 矿各职能科室负责对区队的安全培训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区队负责对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员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定期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及对“三违”人员培训监督。负责对安全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负责对要害部门工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监察及事故后调查、分析与处罚。
第十四条 矿安全监察部负责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及煤矿一般工种到“四级安培中心”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培训计划,学员考勤、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培训对象、时间与内容
第十五条 全部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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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
(二) 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 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 基层人员每年不少于16个课时培训,培训内容为煤矿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卫生与健康,劳动保护与现场急救等专业知识。
(五) 管理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由上级培训机构培训,煤矿一般人员及新员工岗前培训,由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章 培训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编制培训计划的目的:
根据培训工作重点,科学、合理、有效地实施员工培训工作。指导培训工作的大纲与年度培训工作达到计划目标。
第十七条 培训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培训计划的编制:以重视员工智力开发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为目的,把岗位安全知识与技能操作水平作为提高员工素质的一项根本任务。
(二)编制计划要根据本单位各岗位、各工种特点,及当前员工素质状况与长远发展规划结合起来,把员工教育培训效果同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切实为安全生产服务。
(三)培训计划中的主要指标应列入单位主要领导年度经营承包目标。 第十八条 培训计划编制程序:员工培训计划编制工作由培训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在计划的编制过程中应通力合作,以保证员工培训计划的实效性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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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性。
(一)每年末矿安全监察部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矿实际情况征询下一年度各单位、部室负责人对下年培训工作的初步意见。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全面摸底调查,培训部门综合分析平衡。
(二)培训计划下达后,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详细培训计划,形成正式员工培训计划,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五章 培训班管理
第十九条 举办培训班的依据:举办各类培训班应依照年度培训计划进行。特殊情况下,需在计划外举办培训时,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培训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认真组织培训。
第二十条 学习方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业余三种。
第二十一条 教学计划管理:根据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教学计划应满足培训目的,并符合上级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各类不同性质的培训班应分别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规范,编制应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1.培训班的开办目的和要求;2.培训起止时间;3.主要开设课程(也包括课程开设顺序、进度和实习课等);4.总课时和课时分配;5. 教学方法(讲授、实验、参观、实习);6.课程授课(实习)教师。
第二十三条 学员的要求:学员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学员守则》,听从培训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培训班的教学规章制度。做好课程预习,除接受面授学习时间外,要坚持自学做好复习。
第二十四条 实操培训注意事项:学员应遵守实操单位的有关规定,自觉服从现场实习所在单位的管理,保证实习学生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对学员的奖惩:由安全监察部根据培训管理规定出据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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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学员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执行。培训部门对学员奖、罚要有理有据,做出详细记录,原始奖罚资料要妥善保存。奖罚标准:1.学员在上课学习期间,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元;旷课一次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次论处。 2.参加公司安全资格培训被评为优秀学员的给予200元奖励。3.参加矿组织的脱产5天以上的培训班,被评为优秀学员的给予100~500元奖励。4.参加公司安全资格证书复训考试不及格者,不准再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由原工作单位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 教学考勤管理:根据培训班的特点和学习内容制定不同的点名方式考勤。对培训班,每天(上、下午)点两次名,其他培训每节课点名一次。
第二十七条 学员因有事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起止日期等。由各主管单位领导签字,交培训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培训期间,培训部门负责人批假权限只一天,超过一天由学员所在单位审批(新工人由综合办审批)。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视为旷课。学员因病不能上课,有医院出具证明,最迟于次日交培训部门认定,否则病假无效。三日以上的病假由学员原单位批准,休病、事假超过培训时间三分之一的,不参与本期培训考核,可进入下期重新学习。
第二十八条 实际操作培训:实操教学期间的安全管理由培训部门现场培训老师负责,也可委托实习单位共同负责实习学员的安全。现场指导教师应按教学计划要求,开展现场教学辅导与考评,考评要公平公正,考核成绩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九条 培训部门依据年、月度培训计划与生产实际情况,及时上报班培训,开班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将培训时间、内容、参加培训人数通知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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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开班2天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培训部门,同时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合理安排好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时间。没按要求参加培训的,少参加1人对该单位行政正职与员工所在单位各罚款500元,罚款在当月工资结算中扣除。
第三十条 监考职责:对矿方组织的培训考试,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10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试卷保管:矿方组织考试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培训结束考核:考试成绩不及格可给予补考一次,但须交补考罚款100元,罚款上交财务管理。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按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师的选聘:按照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选聘那些专业知识渊博、具有丰富现场经验、传授知识能力较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担任教师。
第三十四条 教师的职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教学原则,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应尽可能采用直观性教学、数字教学、多媒体教学,提高学员学习的积极性,使学员理解、掌握更多知识要点。
第七章 特殊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查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治思想觉悟,热爱本职工作。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符合相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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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作业的要求,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
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培训效果,对参加安全资格培训的学员每人先自费、待取得证件后报销学习费用。凡一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给一次补考机会,再不及格者,将其调离现从事的特种作业岗位。
第三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代用证)上岗。原证由矿(安全监察部)统一存放,妥善保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从发证之日起,复训到期必须自觉参加复训。安全资格证书超过复训日期的,造成证书作废的对个人罚款200元,(改变工种的除外,但:须经矿领导批准)。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实行定期复审制度。复审前必须参加规定的复训,复训考核不及格者,不予复审,原证收回。特种作业人员在本公司内调动工作,可继续从事本工种的操作,并到发证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从外单位调入本公司仍从事原特种作业的人员,需持证到矿安全监察部备案,方可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在继续从事原工种操作前,应当重新进行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岗位(工种)变动时,需办理新从事岗位(工种)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八章 新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培训时间:新入矿的井下员工必须接受培训的时间规定:理论学习培训不少于72课时。
第四十一条 新员工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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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标准;
(三)知道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五)自救器及其它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和安全指示标志; (六)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七)职业卫生健康与劳动保护等专业知识;
(八)基本技能培训:新工人安全培训结束后,应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根据教学计划达到该工种‘初级工’应知应会标准。专业技术培训在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课堂设计、结业考核等方面应按《培训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实习和实际操作培训:新工人课堂教学结束后,应安排实习和实际操作培训。井下实习时主要了解矿井生产过程与各工种的操作方法,熟悉提升、运输、行人、进、回风巷道位置,了解矿井主要设施、设备的作用及性能;熟悉采煤、掘进工作面的规格、支护方法、质量要求及上下安全出口和通路,熟悉大巷行走和入井必须遵守的规定,在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应达到初级工应知应会的标准要求。
第四十二条 新工人培训结束后,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考核不及格者,予以辞退。
第九章 培训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培训管理人员要按计划做好各班的开课准备工作,提前通知讲课教师备课,并协调好兼职教师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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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努力完成上级相关处室安排的各项培训任务,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努力完成矿下达的年、月度培训任务,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队内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及培训后的考核工作。
第四十六条 负责对学习资料归档工作,对考试合格者及时办理有关证件。 第四十七条 负责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奖惩及教师讲课费的发放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定期组织对优秀学员、教师及先进集体的评比工作。 第四十九条 负责对兼职教师的管理,兼职教师是培训部门主要授课教师,兼职教师的聘用由培训部门提出,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十条 培训结束前,依据《培训效果评估办法》对教学进行评估。 第五十一条 参加公司或外部单位的培训人员必须先到矿培训部门登记备案,报请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结束后,持培训部门发给的有关证书,到培训部门登记注册。
第五十二条 参加公司培训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公司安全培训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外培人员考核不合格没有取得有效证件的,培训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自理。
第五十三条 为加大煤矿工人安全培训力度,必须大力开展以区队为单位的现场培训和岗位技术“练兵”活动,各区队的技术员为兼职教师,队长是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培训部门要加强对区队监督,保障区队培训工作按时顺利开展。
第五十五条 区队培训主要以业余培训为主,可利用班前、班后时间进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与《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及《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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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凡在本单位业余培训达不到上岗要求的,或单位培训考试不及格的人员,脱产学习,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
第十章 激励机制
第五十六条 矿井提出吨煤10%的资金,对区队年度评奖办法:对开展培训较好,每期培训班人均考核成绩合格率在95%以上的区队,能积极配合培训部门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且培训合格率在此95%以上的,并完成了年度培训计划的区队,正职奖励1000元,副职奖励800元,。
第五十七条 对有关部室的奖励:能积极配合培训工作,及时安排本部门有关人员参与授课每月不少于一次,全年参与四次以上的科室主要负责人年终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五十八条 聘请教师讲课费标准:讲课教师是队长(含科长)、高级技师、中级职称时,即每课时按30元,其他有关人员每课时按20元,高级职称和副矿级领导授课时,每课时按50元计发讲课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培训费用标准与使用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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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保障矿井生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发446号令)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发 [2010]23号文)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成 员: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综合办公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矿井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上报等日常业务。
领导小组职责:
1.总经理对全矿井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2.总工程师对全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负责。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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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编制、制定整改治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3.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的一般事故隐患整改。
4.专业副总工程师对专业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专业事故隐患的整改。配合总工程师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5. 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全矿井事故隐患的管理、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6.业务部门配合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专业事故隐患排查,并负责隐患的整改落实、隐患建档、复查和隐患分析、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隐患排查分级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依据“23号”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参照《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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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33号)与国务院446号令、《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河南煤业化工【2009】223号)文件执行。
3.主要排查内容:人的不安全形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失误、设计的缺陷、通风、抽放、安全监测、供电、运输、防治水、调度指挥应急反应等生产安全系统、采掘接替、劳动组织、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五大灾害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重点是系统管理,做到“抓系统、系统抓”。
第四章 隐患排查与报告
第五条 矿井每月要进行一次综合排查,由总经理组织,分管矿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隐患排查会议,对排查要有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每半月由各专业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助理、专业副总工程师)牵头,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对所分管专业内的事故隐患,逐头逐面排查一次。各专业每月底将检查的事故隐患问题及分析结果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矿安全监察部汇报,安全监察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经核实的重大安全隐患向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安全监察部、调度、业务部门做好登记台帐。
第八条 每月底由安全监察部按照要求汇总、统计、分析,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 一般隐患直接确认后,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进行整改。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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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整改的,必须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按期整改。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后,业务部室要提出初步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批准等。需要申请公司给予技术、资金支持或编制施工计划、设计进行报批的,业务部门按程序报公司批准后组织整改。整改结束后提请公司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及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汇报,并组织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
第六章 隐患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
1.在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应排查而未排查的; 2.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3.违反事故隐患排查规定,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的措施,或有措施也不落实而最终导致事故的;
5. 矿有关部门在事故隐患排查后,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的,并因监督检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
6.未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报告的; 7.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8.未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组织生产的;
9.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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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1.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掌握不清的;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采取监管措施的; 3.对编制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及时审批的。
第十三条 各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永煤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规定,加重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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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特别规定》等法规政策,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检查、整改、复查的力度,建立日常安全检查秩序,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组织机构
安全检查参加人员组成为:公司领导、各职能部室、各生产单位行政正职、机电副队长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检查内容
1、各单位、各级领导执行国家、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等,及公司安全文件、安全办公会议、安全专题会议安排等落实情况。各级领导、各职能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通三防”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 3、“双基”建设开展及考核情况。 4、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5、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环节系统补欠工程完成情况。
6、矿井各系统的能力,可靠性、安全性;矿井顶板管理、通风瓦斯、供电、运输、提升、防治水等各大系统及地面要害场所、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安全状况。
7、各类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奖励提取、兑现及安全罚款执行落实情况。 8、公司、部室两级干部下井跟班作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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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类人身事故、非伤亡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追究、处罚是否到位等情况。
10、各类人员培训质量、持证上岗情况。
11、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问题的监督检查。各类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使用情况。
12、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演练。矿井五大灾害及其它灾害的防治措施。 13、其他需要检查落实的问题。 第三条 检查结果处理:
1、现场安全检查中,若发现有危及员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等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2、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统一用纸质版汇总至安全监察部,由安监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任单位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闭环,业务部室负责复查落实。
3、对检查的各类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认真、全面整改,重点做好落实工作,严禁各类事故隐患的重复发生。
4、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整改落实责任人。
5、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对整改的问题及时进行复查验收,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时限要求得到处理。
第四条 责任追究
1、对现场检查出现的安全隐患,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发现、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公司奖罚条例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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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被上级部门查出的重大隐患,从严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要求
1、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不予配合甚至拒绝、阻挠的,或单位负责人拒绝整改签字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单位停产整顿,并追究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2、对上级检查和矿方自查的隐患都要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并跟踪落实整改。
第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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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行为,实现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综合办等有关部室领导及技术人员
总工程师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分管负责人,日常审批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
第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日常审批管理工作,如组织会审、审批工作等。 2、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修改完善工作。
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第四条 上报永安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在本单位组织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后上报永安公司。
第五条 所有采掘作业规程及以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牵头组织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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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巷道交岔点施工、大型硐室施工、巷道贯通、探放水、透老巷、透老空等;
2、启封密闭、排放瓦斯、采区及以上范围的通风系统调整、监测监控系统调整等;
3、矿井供电系统、主要提升设备及运输系统调整等。 第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会审时,以下人员必须参加
分管副总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队长和技术负责人、生产技术部部长或分管技术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部长或分管技术人员、综合办公室主任等。
1、巷道拉底、挑顶、钻机窝、绞车窝等零星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可进行传审。
2、会审、传审后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各业务部室(区队)依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权限
第七条 参加安全技术措施会审或传审的人员必须具备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或担任副科级以上人员。
第八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1、开拓掘进
△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开掘巷道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开掘巷道透老空、老巷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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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掘巷道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泵房、煤仓、机头硐室等大型硐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大倾角(≥25°)上、下山掘进安全技术措施; △开掘巷道设计变更及其补充措施; △开掘巷道沿空送巷安全技术措施; △开掘巷道施工工艺变更安全技术措施;
△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安全技术措施。 2、“一通三防”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措施;
△主要通风机检修停风、改变转数或叶片角度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阻力测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深孔爆破、震动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及报告; △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季度补充计划; △矿井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综合防尘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井上、下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安全监控设备检修、故障处理安全技术措施。 3、机电与运输
△井下电气焊、气割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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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单机运转、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变电所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轨道铺设、整修安全技术措施; 4、地质测量
△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地质报告或说明书; △工作面打钻、注浆设计; △井上、下供水孔设计; △探放水设计; △重要贯通测量说明书; △各种测量观测站设计; △地质报告的修订和完善。
第九条 副总工程师负责审批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副总工程师除负责审批矿总工程师审批权限内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负责以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1、 开拓掘进
△开掘巷道开口安全技术措施; △开拓巷道交叉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开掘巷道过断层、松软岩层施工补充措施; △开掘巷道停、开工措施;
△开掘巷道扩大断面(车场、硐室等)措施;
△临时工程(绞车窝、矸石硐、水泵窝、钻机窝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巷道挑顶、拉底、加固和处理大块岩石等补充措施; △处理开掘巷道冒顶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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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电
△超长、超重材料及设备的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固定设备自检、事故性检修、停产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机电设备的安装及回收安全技术措施;
△大巷运输、斜巷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及实验措施; △井下停、送电及检修措施; △采掘工作面供电管理;
△井下电缆调整悬挂,变电所拆、接电缆,调整负荷安全技术措施; △更换胶带、钢丝绳、硫化接头安全技术措施; △高空作业、起吊大件措施。 △刮板机的安装、拆除。 3、通风
△局部通风机运输、安装、临时性停风安全技术措施; △通风设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贯通巷道时通风系统调整的安全技术措施; △其他临时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章、安全技术措施会审、传审管理办法
第十条 会审办法
1、准备会审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单位必须至少提前2天通知相关人员进行预审。
2、责任部门至少提前半天通知相关部门人员按时参加会审。 3、参加会审人员应为已对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预审的人员。 4、有关人员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预审时,应自行详细记录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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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时发现的问题及预审意见。
5、会审时,预审人员将预审时发现的问题及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组织会审的责任部门及编制人员各一份,并在会审会议上逐一提出,让参加会审人员讨论,让编制人员整改。
6、会审时,责任部门必须做好记录,收集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形成“会审意见”;作业规程编制人员必须根据会审意见,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形成“会审意见落实情况”。
7、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对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分管专业的内容逐页签字认可。如相关内容需要修改,参加会审人员可不签字,待编制人员修改完善后再签字,但签字落款日期仍为会审时的日期。
8、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在《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会审人员签名表》中签名。
第十一条 传审办法
1、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必须由主管部门首先审批,编制人员根据审批人员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只有在主管部门审批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准传审到其它科室。
2、传审时,相关部门审批人员分别对分管专业内容逐页签字确认并将审批意见按序号写明在“审批意见”页中。如相关专业内容需要修改,审批人员可待修改后签字确认。
3、措施传审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即所有参加传审人员的审批日期为同一日期。
第十二条 审批分工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时,各业务部门针对不同专业内容,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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