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无法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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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计 报 告 abc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1年12月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1年度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

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但由于“(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中所述的事项,我们无法获取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我们于2012年1月接受贵公司的审计委托,因未能对贵公司2011年初金额为x元的存货和年末存货金额为x元的存货事项监盘程序。此外,我们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 且,贵公司于2011年采用电算化系统,由于系统缺陷导致应收账款出现大量的错误。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仍在纠正系统错误并更正错误,我们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对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总额x元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

否有必要对存货、应收账款以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四)、无法表示意见 由于 “(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以为发表审计以及提供基础,因此,我们不对贵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 (本部分报告格式和内容,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他报告责任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二○一二年x月x日篇二:2014财年8家上市公司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2014财年8家上市公司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核心提示:强烈建议投资者在购买前认真阅读企业年报,对于审计师都无法提供意见的

企业,还是避而远之吧。 其实,a股市场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不是一两次了,多数是出现在带st的亏损型企业中。审计意见是指审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等规则的意见。

总体而言意见类型分为四类,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以及无法表示意见。 2014年度已公布的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共有八家,均为st亏损企业。

涉及行业包括船舶、贸易、水泥铁路等。 8家企业中有2家是主板上市的,6家为深圳上市的中小型企业。2014年度亏损金额均在千万级别以上。其中较为奇葩的年报就包括*st云网(002306.sz)。这家公司发行的债券“st湘鄂债”因高达逾2亿元的资金缺口构成实质性违约,系国内公募债券首现本金违约。深圳交易所也对其进行了公开批评,这也为中国债市的安全性敲响了警钟。*st云网的审计报告还指出其净资产为-8600万元,资不抵债。但神奇的是,公司4月7日公布债务无法偿

还后,当天市场竟然以涨停来回馈这则公告——当基本面完全失效的情况下剩下的只有疯狂的投机行为。但是市场也是逐渐回归价值投资的,截至5月4日其股价自4月7日公告以来下跌

4.45个百分点。 即使审计师无法表达意见也无法阻止投资(机)者们的炒作行为。2015年度以来,8只股票中有两只股票涨幅超过100%,即*st中富以及*st新都。*st新都已连续亏损,为保壳资源,其被成人教育机构华图教育借壳上市复牌后以17个一字板惊艳股市。要知道华图教育对标的可是牛哄哄的曾经a股第一价全通教育(300359.sz),其被热炒也情有可原。 此外,多家审计报告报出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是由于包括应收账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资产类账户余额无法确保其真实性,或存在未入账的资产或负债等原因。审计师对于财务报表的审计需要谨慎性,特别是在近年来报出的“绿大地”等企业财务造假的事件后,对于资产类是否存在的特性考量尤为严苛。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无法表示意见的企业数量本年也略有上升。2013年度共有*st国恒(000594.sz)、*st成城(600247.sh)、*st霞客(002015.sz)、*st集成(002506.sz)以及*st国创(600145.sh)五家企业发布无法表示意见,其中*st国

恒已于2014年5月4日遭退市。 在注册制即将落地的前夕,多家st企业以重组手段试图保留其壳资源。成熟的资本市场必定不会出现st云网债务违约还仍然涨停的奇葩事件,价值与价格的回归才是王道。强烈建议投资者在购买前认真阅读企业年报,对于审计师都无法提供意见的企业,还是避而远之吧。

篇三:2010版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参考格式-无法对报表多个要素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无法对财务报表多个要素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 计 报 告

(20xx)审字第xxx号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对合并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x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xx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合并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合并财务报表是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x国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

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但由于“(三)导致无法发表意见的事项”段中所述的事项,我们无法获取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我们于20x2年1月接受abc公司的审计委托,因而未能对abc公司20x1年初金额为x元的存货和年末金额为x元的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此外,我们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且,abc公司于20x1年9月采用新的应收账款电算化系统,由于存在系统缺陷导致应收账款出现大量错误。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仍在纠正系统缺陷并更正错误,我们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对截至20x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总额x元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存货、应收账款以及财务报表

其他项目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四)无法表示意见

由于“(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因此,我们不对abc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 (本部分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他报告责任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市 二零 年 月 日篇四:出具审计报告的工作流程[1] 审计工作流程 一、审计流程的意义 (一)概述 审计流程是指审计人员在具体的审计过程中采取的行动和步骤。广义的审计流程是指审计人员从接受审计项目开始,到审计工作结束的全部过程,一般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阶段,各阶段又包括许多具体内容。狭义的审计流程指审计流程指

审计人员在取得审计证据完成审计目标的过程中所采取得步骤和方法。 (二)制度基础审计的流程 1、确定审计的目标

2、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并予以描述 3、内部控制制度的初步评价 4、符合性测试

5、符合性测试结果的评价 6、实质性测试

7、实质性测试结果的评价 8、撰写审计报告 优点:一方面当大大减少审计工作中取得审计证据的工作量,从而节约人力时间、降低

成本;另外能较好的避免失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缺点:过分依赖对内部控制的审计。 二、准备阶段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哪些情况 1、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2、 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3、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情况;4、关联方及交易情况;5、以前年

度接受审计的情况;6、其他 常用方法 1、查阅去年的审计工作底稿;2、查阅行业业务经营资料。3、查阅公司章程

协议、董事会会议记录、重要合同等。4、参观被审单位现场。5、询问内审人员和管理当局。 (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审计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署的,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和受托关

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应负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 ⑴签约双方的名称; ⑵委托目的;

⑶审计范围;应明确所审会计报表的名称及其反映的日期或期间 ⑷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⑸签约双方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① 及时提供审计人员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② 为审计人员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③ 按照约定条件即使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① 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② 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⑹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审计报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与审计人员无关。 ⑺审计收费;

⑻违约责任; ⑼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初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目的在于判断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否作为在实质性测试的时候进行抽样的基础,并对那些准备信赖的内部控制决定其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 (四)确定重要性 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序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运用重要性原则的情形有:一是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计划阶段)。在运用审计程序以检查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时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二在实施阶段,根据重要性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查;三是评价审计结果时,重要性被看作是某一错报或漏报或汇总的错报或漏报,是否影响到会计报表

使用者判断和决策的标志。 自考教材对重要性介绍非常简略,但是考试时候经常涉及超纲内容,而且与审计报告的

关系非常密切,这里进行必要拓展。 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注意:1、重要性概念是针对会计报表使用决策而言的;2、重要性的判断离不开特定的环境;3、重要性与可容忍误差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帐户层

次的重要性水平就是实质性测试的可容忍误差。 1、一般要求:对重要性的评估是注册会计师的一种专业判断。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及评价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必须运用重要性原则。其运用的一般要求可从以

下方面理解: ①对重要性的评估需要运用专业判断。 ②重要性原则的两个目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在审计过程

中运用重要性原则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一是为了提高审计效率。二是为了保证审计质量。 ③运用重要性原则的两个阶段:注册会计师应运用重要性原则的情形。一是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重要性原则。二是在评价审计结果时,注

册会计师需要运用重要性原则。 2、确定重要性水平的两个方面的考虑:金额和性质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应当考虑错报或漏报的金额和性质。这也就是说,重要性具有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的特征。一般来说,金额大的错报或漏报比金额小的错报或漏报更重要。但在许多情况下,某

项错报或漏报从量的方面看并不重要,从其性质方面考虑,却可能是重要的。 例如:①涉及舞弊与违法行为的错报或漏报。 ②可能引起履行合同义务的错报或漏报。 ③影响收益趋势的错报或漏报。 ④不期望出现的错报或漏报。 3、两个层次重要性的考虑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会计报层次和相关账户、交易层次的重要性。这就意味着注册会计

师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从两个层次来考虑重要性:①会计报表层次;确定方法:固定比率法和

变动比率法。②账户和交易层次。确定方法:分配方法和不分配方法。 4、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的反向关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①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的关系。②重要性与审计

风险之间成反向关系。③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确定重 要性水平。 重要性是影响审计证据充分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重要性水平与审计证据之间成反

向关系(审计证据、审计风险、审计重要性两两反向) (一)会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的确定 1、方法:固定比率法、变动比率法两种 2、判断基础: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3、选取:同一期间的报表,取重要性水平最低的作为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二)账户或交易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注册会计师在制定账户或交易的审计程序前,可将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分配至各账户或各类交易,也可单独确定各账户或各类交易的重要性水平。对于账户或交易层次的重要性水平,既可以采用分配的方法,也可以不采用分配的方法。在实务中,很多注册会计师选择资产负债表账户作为分配的基础,各账户分得的重要性称为可容忍误差。对于易出错的项目,可确定较高的重要性水平;对于重要项目或不期望出现错误的项目,从严制定重要性水平。

评价审计结果时对重要性的考虑 (一)注册会计师评价审计结果时所运用的重要性水平,可能与编制审计计划时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初步判断数不同,如前者大大低于后者,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评估所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否充分。 (二)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汇总已发现但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以考虑其金额与性质是否对会计报表的反映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在汇总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时,应当包括已发现的和推断的错报或漏报,并考虑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是否已进行适

当处理。篇五: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工程价款依据 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工程价款依据 黄健 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五公司)。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以下简称中原工商分局)。 原告省建五公司诉称:1998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桐柏路西、淮河路南的住宅楼工程。2001年 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住宅楼工程款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明确原告承建的工程总造价为8449879.69元,扣除已支付7380000元工程款后,共欠原告1069878.69元,被告同意每月支付150000元,工程款付完时间最迟不超过2001年12月31 日。此后,被告在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尚欠469878.69元工程款未付。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69878.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4851.68元(自2002年1月1日至

2004年12月31日止,其余另计)。 被告中原工商分局辩称: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经费由国家严格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审计,被告当时收取职工的集资款不足支付工程款,其余需要由国家行政拔款,现在因

正常审计,应当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无法支付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建设住宅楼二栋,工期为1998年8月16日至 1999年7月26日,合同价款为677.3万元,质量等级为优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并达到优良工程。2000

年7月 6日,原被告对工程进行了结算。2000年8月17日,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审理办公室同意原告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2001年1月15日,被告中原工商分局向原告省建五公司出具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住宅楼工程款还款计划”一份,该还款计划主要载明:原、被告所签合同的工程决算经协商确定工程款总造价为 8449878.69元,被告已付款7380000元,下欠1069878.69元,所欠的工程款同意每月支付150000元,付完为止,工程款付完时间最迟不能超过2001年12月31日等。此后,被告据此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欠469878.69

元。故原告起诉来院。 审判: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亦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履行施工义务后,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及有关费用;又查该工程价款及有关费用的数额业经原、被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了决算,且该决算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被告应按照双方的决算结果及此后由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向原告支付价款,但被告仅按照还款计划支付了部分价款,仍剩余469878.69元未予支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剩余价款和支付因逾期付款所致原告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由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本案所涉工程费用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因被告中原工商分局所实施的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出具还款计划书并按还款计划书支付部分款项等行为,均是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在一般民事活动中实施的民事行为,在与此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被告中原工商分局因违约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且系其违约并造成对方当事人即原告经济损失后向原告承担的违约责任,该责任就此而言具有财产性和对外赔偿性;被告中原工商分局在

接受审计机关对其财政收 宣判后被告中原工商分局不服提起上诉,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驳回了中原工商分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全案焦点仅系被告抗辩应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依据的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因被告是行政机关,身份较为特殊,它的行为,特别是参与到民事活动中时,既要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又要受民事法律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同约束,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特别是被告因民事活动处于不利的情况下,是否具有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的法律关系高

于当事人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抗辩权,是实践中需要澄清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签订的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中原工商分局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而从民法的角度讲,是依法成立的机关法人,在民事活动中,是不具有任何特殊性的一般民事主体。本案中,被告中原工商分局所

实施 的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出具还款计划书并按还款计划书支付部分款项等行为,均是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这一点,须与行政机关在特定场合、条件下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签订的行政合同予以明确地区别开来。所谓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在一定场合、一定条件下借助于行政合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是现代社会中行政主体不可不

运用的一项行政手段。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行政主体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与他人就民事权益订立的系“私法”上的合同。二、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上有行政优益权。公益优先性,是指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则行政主体基于在行政合同与行政相对一方的地位不平等的原因,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依据行政优益权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合同。而在民事合同中,合同双方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三、行政合同具有法定性,行政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都必须遵守预设的法律规范,行政主体不得法外实施行政合同行为。而民事合同具有任意性,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法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本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亦符合法律

规定,合法有效。该结论是正确的。 二、审计结论的性质 按照审计法律规定,国家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审计监督,发现监督对象违法或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或提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处罚,以保证财政领域的行政法治。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后作出的结论主要是针对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而合理性监督和效率监督则不是审计监督的主要任务。众所周知,通过施工和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后获取一定的利润是每一个施工单位在每一次施工中都予以追求的目标,而建设单位的目的是通过给施工单位一个相应的利润空间后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获得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行政机关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与施工单位之间,要么通过要约和承诺甚至是经过一个极其反复的阶段,要么通过招投标,两者最终对工程造价达成一致,这个一致,是二者自愿形成的合意,既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也应当受到法律和他人尊重,实际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有着明确的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 的规定,当事人对结算工程款的约定,依法受到保护。由此可见,由于审计不以合理性监督和效率监督为主要目的,审计结论的依法性遂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的逐利性不相吻合,除非是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否则建设工程价款不能以审计结论为依据。实践中,如当事人不能对工程价款协商一致出现纠纷

的,可以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是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内容为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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