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17 11:06: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杭州湾跨海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湾跨海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和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桥相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当地海事机构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大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大桥自北向南依次设置四个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分别为:

1号通航孔(北航道北侧副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34'09\°02'59\、30°34'01\°02'42\和30°33'54\°02'26\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40米,航道走向062°-242°。

2号通航孔(北航道主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34'34\°04'20\、30°33'53\°02'47\和30°33'11\°01'15\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100米,航道走向062°-242°,相应的水上助航标志见附录。

3号通航孔(北航道南侧副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33'59\°03'25\、30°33'44\°02'53\和30°

33'06\°01'30\三点连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40米,航道走向为062°-242°。

4号通航孔(南航道主通航孔),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29'22\°08'00\、30°28'24\°06'40\和30°27'26\°05'20\三点线为中心线,两侧各宽100米,航道走向为049°-229°,相应的水上助航标志见附录。

第五条 除第四条所列桥区航道外,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大桥禁航水域禁止无关船舶进入。

第六条 2号航孔桥梁通航净空高度47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平均大潮高潮面,下同),桥梁通航净空宽度325米,代表船型为35000载重吨及以下散货船;其两侧1号和3号通航孔桥梁通航净空高度28米,桥梁通航净空宽度110米,代表船型为1000载重吨及以下杂货船;4号通航孔桥梁通航净空高度31米,桥梁通航净空宽度250米,代表船型为3000载重吨及以下杂货船。

第七条 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航行规则:

(一)1号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由东向西(上行)1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单向通航,通航船舶应在其桥涵标引导下,在航道中间航行。

(二)2号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5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通航船舶应在其桥涵标引导下,靠右航行。

或5000—35000载重吨船舶单向通行,通航船舶应在其桥涵标的引导下,在航道中间航行。

(三)3号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由西向东(下行)1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单向通行,通航船舶应在其桥涵标引导下,在航道中间航行。

(四)4号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为3000载重吨以下船舶双向通行,通航船舶应在其桥涵标引导下,靠右航行。

第八条 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区航道及通航孔的通航技术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通航孔,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大桥。

第九条 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再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十条 船舶通过大桥水域时,必须:

(一)备车航行,加强了望,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二)通过VHF11或VHF16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

第十一条 船舶在单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在航道中间行驶;船舶在双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并与大桥桥墩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 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追越; (二)调头; (三)横越; (四)逆向行驶;

(五)拖带长度超过100米的拖带船组从北通航孔的两侧副通航孔通过;

(六)载运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拖带长度超过200米的拖带船组和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夜间通过。

(七)妨碍其他船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气象部门发布桥区海域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大桥北通航孔两侧的副通航孔;海面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大桥。

视程小于1500米时,禁止船长超过100米(含拖带长度,下同)的船舶以及载运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驶入桥区航道;

视程小于10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驶入桥区航道;

视程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在大桥附近水域航行和靠离泊作业; 第十四条 下列船舶通过大桥,必须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操纵能力受限制船舶;

(三)通过南通航孔的载重2000吨及以上船舶; (四)通过北通航孔的载重10000吨及以上船舶; (五)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船舶。

第十五条 载重 10000吨及以上的船舶、拖带长度超过200米的拖带船组通过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应提前24小时申请当地海事机构实施现场交通管制。

第三章 停泊、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在大桥附近水域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并应在VHF11频道或VHF16频道及时通报船舶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其中,载有3000吨及以上危险品货物的船舶和10000吨及以上其它货物的船舶靠离泊作业,应落实拖轮助泊。

第十七条 在大桥附近水域码头停靠船舶,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断缆,危及大桥安全。

第十八条 在大桥附近水域锚泊船舶,应加强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

防止发生走锚,危及大桥安全。

非自航船舶在大桥附近水域锚地锚泊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配备足够数量和功率的拖轮值守。

距离大桥轴线不足2海里的锚泊船舶应保持备车状态。

第十九条 禁止船舶在大桥附近水域试航、校正罗经、捕捞、采掘及其他有碍大桥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条 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大桥附近水域进行测量、打捞等作业及从事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第二十一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大桥通航孔的桥梁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提前15天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须征得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进行。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必须:

(一)建立完善大桥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大桥附近水域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设置和维护大桥防撞、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并制订相关应急预案。

(三)对桥区航道水深、水文进行定期测量,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向海事、引航机构提供。

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当配备大桥水域的最新航海图书资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引航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在当地海事机构公布的引航员登(离)轮点等候引航员上(下)船。

第二十五条 在大桥附近水域航行、停泊时,应保持VHF11频道和VHF16频道有效值守。配备AIS的船舶应当正确使用,并保持其处于正常

工作状态。

第二十六条 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经常性组织巡查,一旦发现移位、损坏、灭失、异常等,应及时组织修复。在此之前,及时申请当地海事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大桥附近水域有碍大桥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当地海事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大桥附近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大桥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当地海事机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大桥相关水域: 指大桥轴线两侧各3海里以内的水域。 大桥附近水域: 系指大桥轴线两侧各3000米之内的水域。 大桥禁航水域: 指除通航孔及桥区航道外,大桥轴线两侧各1200米范围内的禁航水域。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附录

杭州湾跨海大桥南、北航道水上助航标志

序号

名 称 性 质 位 置 灯质 N 北航道水上助航标志参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杭州湾大桥1号 杭州湾大桥2号 杭州湾大桥3号 杭州湾大桥4号 杭州湾大桥5号 杭州湾大桥6号 杭州湾大桥7号 杭州湾大桥8号 杭州湾大桥9号 杭州湾大桥10号 杭州湾大桥11号 杭州湾大桥12号 杭州湾大桥13号 杭州湾大桥14号 杭州湾大桥15号 杭州湾大桥16号 杭州湾大桥17号 杭州湾大桥18号 右侧标灯浮 左侧标灯浮 右侧标灯浮 左侧标灯浮 右侧标灯浮 左侧标灯浮 右侧标灯浮 左侧标灯浮 安全水域标 左侧标灯浮 右侧标灯浮 左侧标灯浮 右侧标灯浮 左侧标灯浮 右侧标灯浮 左侧标灯浮 右侧标灯浮 安全水域标 30°34’23.0” 30°34’11.9” 30°34’06.4” 30°33’55.3” 30°33’49.8” 30°33’38.6” 30°33’33.2” 30°33’22.0” 30°29’21.7” 30°28’55.2” 30°29’01.6” 30°28’32.0” 30°28’38.4” 30°28’08.8” 30°28’15.2” 30°27’45.7” 30°27’52.2” 30°27’25.6” E 121°03’39.5” 121°03’46.2” 121°03’02.5” 121°03’09.2” 121°02’25.5” 121°02’32.3” 121°01’48.6” 121°01’55.3” 121°07’59.9” 121°07’31.0” 121°07’25.0” 121°06’59.2” 121°06’53.0” 121°06’27.3” 121°06’21.2” 121°05’55.4” 121°05’49.2” 121°05’20.3” 闪绿4秒 闪红4秒 闪绿4秒 闪红4秒 闪绿4秒 闪红4秒 闪绿4秒 闪红4秒 莫(A)白6秒 闪(2)红6秒 闪(2)绿6秒 闪(2)红6秒 闪(2)绿6秒 闪(2)红6秒 闪(2)绿6秒 闪(2)红6秒 闪(2)绿6秒 莫(A)白6秒 南航道水上助航标志参数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7h8.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