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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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专) 2008-07-31 21:42:21 阅读80 评论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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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聘娶婚,指以“婚礼”为形式,以买卖为实质,是一

种注重形式要件的有偿婚。

*17.对偶婚制,在母系氏族制度下,属于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在一定的时期内过着对偶式的同居生活。 *18.姻亲,指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

亲属关系。

19.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

1.婚姻,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指由一男一女组成的配偶关系;从特定行为的角度,指一男一女形成或者解除配偶

关系的行为。

2.家庭,指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纽带,以共同生活

为目的联结起来的亲属团体。

*3.亲属,泛指一切由血缘和婚姻联结起来的人际关

系,而在法律意义上则仅指发生一定亲属权利义务的人际关

系。

*4.亲系,就是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 *5.亲等,就是亲属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

单位。

*6.婚姻家庭制度,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

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体系。

7.婚姻家庭法,泛指我国当代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婚姻家庭法学,指研究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及其原理

和演进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

9.婚约,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

定。

10.登记制,指要求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必

须依法到国家授权的有关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1.结婚的实质要件,亦称结婚条件,指结婚当事人的自身状况,以及一方与另一方的关系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12.血缘群婚制,也就是“兄弟姐妹”间的群婚关系。

13.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指若干数目的姐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但兄弟和姐妹间没有血

缘关系。

14.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

夫妻的婚姻形式。

15.共诺婚,指以男女双方的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

婚姻。

辈亲属。

20.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

制血亲。

*21.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

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处理结婚、离婚或复婚事

宜。

*22.涉外收养,仅指外国人(包括收养人夫妻双方都

是外国人的,也包括收养人夫妻一方是外国人的)在中国境

内收养子女。

*23.法定婚龄,亦称适婚年龄,即法律所规定的结婚

的最低年龄。

*24.事实婚,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25.包办婚姻,指对婚姻当事人具有一定支配能力的

第三人,不顾当事者本人的意愿,强制代为决定其婚姻关系

的行为。

*26.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

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7.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

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8.结婚行为,是有关的当事人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

的,以形成配偶关系为内容的社会行为。

*29.离婚,指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30.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

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的合意,并按特定程序予以认可的离婚

方式。

*31.裁判离婚,指由法院判决而解除夫妻关系的离婚。

*32.家庭职能,指家庭所具有的进行人口再生产及组

织生活和生产的两大社会职能。

33.同居,指男女双方并没有依法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

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

34.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

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35.婚姻无效,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因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

保护。

48.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财产,享有对该财产的管理、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9.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

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50.夫妻个人债务,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36.可撤消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消条件时,是否撤消,取决于有撤消请求

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37.夫妻关系,指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以共同生活为

目的,依法结为配偶的特殊人际关系。

*38.夫妻人身关系,指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而

不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

*39.夫妻别体主义,指夫妻之间是一种独立的对等关

系,各有独立的人格。

40.夫妻一体主义,指法律视夫妻为一体,人格互相吸

收。

*41.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

关系的法律制度。

*42.法定财产制,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

产关系作出约定,或者是其所作约定无效时,由法律规定当

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43.夫妻约定财产制,指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

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作出约定,从而全部或部分排除

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44.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原有财产的孳息原则上为夫妻共有。(我国法定夫妻

财产制)

45.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个人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46.共同财产制,是将夫妻双方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依

法合并为共有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原则来行使权利、承担义

务,夫妻关系终止时才加以分割。

47.联合财产制,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的财产所有权仍归各自所有,但双方的财产联合在一起,由丈夫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有收益权、孳息的所有权和依法处分权。婚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原有财产由妻或其继承人收回。

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51.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已出生的未婚生子女因生

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 *52.保护,指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他特定人的

人身及财产权益进行的监督和保护。

*53.监护,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

度。

*54.选定监护人,专指由亲属会议而选定的监护人。 55.亲属会议,是行使任免、更换监护人并行使一定监

护监督权的亲属组织。

*56.亲权,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体上和财产上的

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57.亲权的消灭,指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亲权

无须履行或不可能再行使,从而终止亲权。

*58.亲子关系,亦称父母子女关系,指的是父母子女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9.探望权,指离异的配偶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一方,按照法院的裁定或双方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探望、

会见子女的权利。

*60.扶养,即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依法在经济上和

生活上相互供给和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61.赡养,晚辈对长辈(如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扶养,称为赡养。 62.抚养,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

子女的照料。

*63.寄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

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

种形式。

*64.收养,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

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血

亲的亲子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65.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

式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66.破裂主义,指夫妻双方得以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我国现行法律称为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 *67.虐待,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手段,比如打骂、冻

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予医治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折,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

7.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指依法形成一定扶养关系应当具备的条件。 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一是必要性、二是可能性。(必要性,指受扶养人非扶养则无以生存和接受必须的教育及照料。可能性,指扶养人有承担扶养的能力。)

8.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凡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

人,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婚姻自由原则赋予婚姻当事人(包68.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

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9.遗弃,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而拒

绝扶养、抚养和赡养的行为。

70.破坏军婚,指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

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71.婚姻家庭救助法,指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保证法律实施,保护、帮助当事人,制止、惩罚不法侵害行为,对受害

人的损失给予必要补偿的法律规范。

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统一于

一个法律之中,如我国唐朝的唐律。

有偿婚,是指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

条件的婚姻。

**1.特别原则的内容:“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

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2.结婚行为的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双方当

事人;2.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双方共同生活;3.配偶双方对外

以配偶的名义公示。

3.结婚行为的性质:合法的结婚行为体现了双重意

志,是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契合。

4.亲权的特征: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

务的统一。

*5.收养的特征: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4.收养是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6.扶养的法律特征:1私法性(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承

担);2身份性(扶养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一定身份关系而产生);3相对性(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及扶养的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4强制性(扶养关系的主体及

权利和义务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

括结婚当事人和离婚当事人)以充分的选择权和决定权。

9.一夫一妻原则的基本要求:婚姻关系只能由一男一女组成,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

10.男女平等原则 根本要求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两性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禁止一切性别歧视。

*11.离婚合意,是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达成的协议,即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意思表示一致并分别明示。 12.实行计划生育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它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是男女双方的共同义务,夫妻双方都有生育

和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强制。 13.离婚的特征:1离婚主体具有限定性;2离婚条件具有法定性;3离婚行为具有要式性;4离婚后果具有兼容

性。

14.协议离婚的特征:1协议离婚的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在性质上,现代的协议离婚一般是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4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是夫妻双方对离婚

所涉及的一切问题均形成合意。

15.协议离婚的优点:1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离婚自由;2迎合私法精神,也保护了当事人的人权;3更能保护离婚的质量;4更能节约司法资源;5有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

的稳定。

16.我国裁判离婚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坚持实行破裂主义离婚立法的同时,增加了一方过错的离婚理由,同时也有目的主义的条款。(因此,我国现行的离婚立法并非完全的

破裂主义立法,而是一定程度上的混合主义的立法。) **17.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裁判离婚的首要条件;2一方有严重过错及其他证明夫妻感情

破裂的事由;3一方被宣告失踪。

18.义绝,是我国封建社会所特有,它不是独立的离婚

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

19.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条件有:1约定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2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夫妻双方完全自愿;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20.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抚养、教育。 2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 3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父母子女间

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1.我国法律有关监护内容的规定;1人身方面的监

护;2财产方面的监护;3代理活动;4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的解除,而可撤消婚姻是对有暇疵婚姻的纠正和制裁。 2.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可以由男女双方当事人提出,而可撤消婚姻的请求权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 3.二者的提出的时间不同,离婚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都可以提出,而可撤消婚姻的请求,一般都有时效限制,我国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结婚的一方请求撤消婚姻的,应自结婚登记之日

起1年内提出。

*4.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答: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在于:1.二者的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22.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四种规范?):习惯、

道德、宗教信条、法律。

23.(当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与社会制度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带着强烈的阶级色彩,贯穿着国家意志,法

律成为重要的规范手段。

24.婚姻家庭法的内容:指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整体。 分为:法律原则、行为规则、法律适用与法律责任三部分。

25.结婚制度,是与“婚姻”的意义相契合,包括婚姻的

成立、婚姻的无效和婚姻的撤消。

26.个体婚制下的结婚形态:1抢夺婚 2包办婚:a有偿婚(互易婚、劳役婚、买卖婚) b聘娶婚c赠与婚。 27.六礼:1纳采2问名3纳吉4纳征5请期6亲迎。

1.简述收养的概念及收养的法律效力。答;收养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的子

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的法律效力,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

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收养的条件有哪些? 答:收养成

立的条件是;1收养人必须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 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

一定的间隔; 4收养必须有关当事人的同意。 *3.简述离婚的概念及离婚与可撤消婚姻的区别。答:离婚,是指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离婚与可撤消婚姻的区别在于:1.二者的性质不同。离婚是合法婚姻

除,而婚姻无效是对违法结合宣告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2.二者的效力不同。离婚只对未来生效,不溯及即往,而婚姻无效的宣告具有溯及即往的效力,该项婚姻自始无效。 3.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即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

提出。 4.解除和宣告的程序不同。

*5.简述婚姻无效的概念及原因。

答:婚姻无效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因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承认和保护。产生婚姻无效的原因,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即: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

到法定婚龄的。

**6.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有: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得结

婚。

*7.婚姻法规定的辅助性规范有哪些?答: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以下这些辅助性规范: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禁止家庭暴力; 6.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8.根据各国有关的亲权立法,亲权的内容通常包括哪些?答:根据各国有关的亲权立法,亲权的内容通常包括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其中: 一.人身方面的内容有: 1监护教育权 2住所指定权 3子女交还请求权 4惩戒权 5职业许可权 6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 二.财产方面的内容有:1财

产管理权 2 财产使用收益权 3财产处分权。

*9.简述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答: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有: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2人身关系的主导性; 3鲜明的伦理性; 4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

换性; 5客体的特定性。

*10.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答:根据

婚姻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4不

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和属于一方特有的财产做了清晰的区分。 (规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内容有: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5点) 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3夫妻个人特有财

产。

16.如何理解婚姻法的概念与特点。答:婚姻法泛指我国当代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婚姻法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普遍性。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涉及每个家庭的每个人,*11.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我国婚姻法

的基本原则有: 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 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 6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人身关系有哪些方面的

内容。答: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 3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

育的义务。

*13.当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趋势。答:当代婚姻家

庭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两性关系在法律上渐趋平等。 2人们婚姻主体独立意识的强化及法律对婚姻自由权利的肯定。 3当事人财产权利独立的趋势明显增强。 4婚姻家庭制度对一系列新的关系进行着必要的调整。 5离

婚限制的松弛和破裂主义的确立。

*14.现行婚姻法对离婚诉权规定了哪些限制性的内

容?答:第一 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胜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二 对男方离婚起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 对原告再次起诉权的限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15.现行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作了哪些重大改

革?(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的特点)答: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其特点有:1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做了明确的规定; 2对婚后所得中属

有着非常广泛的对人效力。 2伦理性,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亲属间的人际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鲜明的伦理色彩。 3强制性,婚姻法作为我国的;一个基本法律部门,体现着国

家的意志和利益,它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的 17.简述我国婚姻法是如何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的。答:在我国婚姻法中,要求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禁止一切性别歧视。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以及其他规定如:“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

权利等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18.试述“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

爱幼、互相帮助”原则 答: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意味着在夫妻关系平等的基础上,双方都享有独立的完整的人身权利,要求当事人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不仅要严格恪守一夫一妻制原则,而且应当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各自独立的人格,不从事任何伤害对方尊严、感情和正当利益的行为。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是处理家庭关系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这意味着,不仅要切实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而且要在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给予老人充分的尊敬,给予未成年人以诚挚的关爱。同时要求正确处理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仅不能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法律权利,

而且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同舟共济,和睦相处。 19.简述监护制度与亲权制度的主要区别。答:区别在于:1监护的对象不仅是未成年人,还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亲权则只限于未成年人。2亲权的行使以亲子关系为基础,而监护权的行使则无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3法律关于亲权人对其子女的财产进行处分的限制比较宽松,并多享有该项财产的用益权,而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权利则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并且不享有用益权。4监护人因其监护活动有请求报酬的权利,而亲权人则不得因行使亲权而索酬。5亲

权因亲权人与其子女的血亲关系自然取得,而监护权则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取得。6监护人行使监护权须受到监督,而对行使亲权,一般不设专门的监督机构。7监督开始时,应开具被监护人的财产清单,监护人对管理财产的情况负有

报告的义务,而对亲权的行使则无这种法律规定。 害赔偿。《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请求权人没有过错:这里的请求人没有过错,是说没有婚

20.评价现行婚姻法的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答: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条规定首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意义重大。 一,该法条规定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仅仅发生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是无这些重大过错的一方。四,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在性质上即可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可能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五,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一种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的,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另一种是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

在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1、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

2、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一)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二)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

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

二、论述题:

1、试论婚姻自由原则?

答:婚姻家庭的稳定也就是社会安全的稳定、经济繁荣的保证。我国自1950年宪法就提出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婚姻自由原则面临种种新的挑战,要解决这些“新问题”还需国家的法律不断完善、更新,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以适应新时期婚姻家庭的需要。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自由”不仅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

完善。

2、试述家务补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

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条件:(1)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了分别所有的约定;(2)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3)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当然,拥有请求权的一方可

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

3、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也可以由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分割原

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

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 (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这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

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其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从性质上讲,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制,即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该制度的设置,既包括对受害方补偿的性质,又包括对过错方的惩罚,

因而其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 第二个人的看法:(一)对夫妻有互相忠实义

务的理解和看法 1、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真正的感情是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是因一方过错引

起,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 (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活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

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发挥经济作用 第一个人的看法:对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和

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 :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应当相互

忠实和尊重,是婚姻最本质的要求。 忠实义务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的利益。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因一方的不忠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而确立了婚姻法中的离婚

损害赔偿制度。

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彼此互相忠实,正是婚姻的专一性和

排他性的必然要求。 2、夫妻双方互相忠实是十分必要的,这对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权益

有着重要的意义。 3、夫妻互相踏实是婚姻得以维护和巩固的必备要素,是婚姻的生命所在,如果夫妻间一方对另一方不忠实,就既违反了婚姻义务,也不符合法律和

道德的要求。

(二)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

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部队建设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抚养义务等。3、受害人无过错。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 1、在判决离婚后,夫妻双方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一方的人身和财产方面造成的损害,应当全部赔偿。 2、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赔偿的数额,从而达到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

法权益,又不致使有过错方无法承担。 还有人有以下看法: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真正的感情不应该有谎言。对于以方的一切行为都应该理解,包容。两人的意见如有分歧,应协

商达成共识,在作出决定。

离婚如果双方认可,无需要物质上的赔偿,双方也没有造成伤害。如一方不认可,尤其是女方,

理应要物质、精神上的补偿。

魏燕娜: haoduo

叶志宏:这是你们学习小组讨论的,不错,欢迎上

陈晓盼:婚姻家庭法学作业3案例分析

4、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涉外婚姻: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 6、联合财产制:(一)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 答:法院应判决离婚。王某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认识张某与其同居并生一子,这就构成了事实重婚,要负刑事责任。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然未与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事实上的重婚不仅要承担婚姻无效、离婚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还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因李某有病不能尽妻子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屡次提出离婚均遭李某的拒绝,因王某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以无奈离家出走打工,结实张某并生一子,而形成两个婚姻关系,构成重婚,根据刑法的规定,王某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张某知道王某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生子,张某也构成重婚罪;如果张某不知实情,她也是受害者,王某与张某之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王某与张某所生之子,虽为非婚生子,但享有与婚生子相同的权利,王、张对其有抚养义务,张某与王某只能在王某与前妻离婚后方可办理结婚手续。虽然王与李感情破裂,但未办理离婚,王与李仍是合法婚姻,受婚姻法保护,李某有权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王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和负法律责任 1、群婚制:群婚制就是团体婚制,是指一群男

子和一群子女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2、社会机构抚养: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

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 3、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使用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分的一种夫妻财

产制度。 (二)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才由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

二、填空题:

1、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2、一定范围的亲属 3、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4、亲属间

5、直系血亲、直系姻亲

6、必备、禁止 7、完全,强迫,干涉

8、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

定财产制

9、抚养,赡养 10、生活费,教育费

11、军人本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12、准予,婚姻登记机关

三、选择题:

1、B 2、C 3、B 4、B 5、AC 孩子归母亲即朱某抚养,因为孩子只有10个6、ABD 7、AC 8、AB 9、BD 10、月,根据婚姻法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

ABC 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应当理

解为两周岁以下。

1、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因孩子的归处及从照顾妇女、保护儿童的利益

答:撤销婚姻的原因是一方或双方受胁迫。也出发,王、朱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适当的就是说男女双方或一主并无成立婚姻的合意,而是给予女方多分一点。 受到他方或第三人的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系中所得到的赠与和遗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3)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婚姻法的又一原则,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关怀妇女、爱护儿童、尊重老人的精神。

(5)计划生育: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发展速度。它包括两个含义: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

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

五、案例分析:

答:(一)财产的分割:

1、王某父母赠与王某个人的那套房屋归王某个

人所有; 2、朱某继承的一套房子作为王、朱两人的夫妻

共同财产分割; 3、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0元,也作

为王、朱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别说明的,即给个人的),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王某与02年和朱某结婚,婚后王某的父

母赠给王某个人一套房屋,由王某与朱某共同居住。

04年朱某父母去世且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05

年8月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0元,06年6月王某与朱某离婚。他们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

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

的具体情况,照顾 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运

用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方法分割。”

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男女平等,保护女方、

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孩子应该判给女方朱某。

叶志宏:很认真,欢迎上网学习。

赵梦媚:婚姻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有自身的特点。 赵梦媚: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这名话是否正确

叶志宏:正确。

刘庆: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家庭关系的范围是?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婚姻

立法的特点是什么? 叶志宏:婚姻法调整的是人们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家庭关系是婚姻

关系的结果。

12.婚姻法规定(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

方不得提出离婚。

13.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

程淑娴:离婚后子女监护权的确立依据? 原则

三、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所给的

叶志宏:法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 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横线上,多选或少选不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给分) 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1小王和他的哥哥的妻子是bc。

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A.直系姻亲 B.旁系姻亲

叶志宏: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以

及其他家庭关系。

1.对偶婚制: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4.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5.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 6.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费用一般由丈夫支付,但丈夫也可请求妻子负担一部分。 1.群婚制可分为(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 2.婚姻法的法规规范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三类。 3.婚姻法的特点是(普遍性 伦理性 强制性) 4.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5.旧中国将亲属分为(宗亲 外亲 妻亲) 6.现代各国的立法一般将亲属分为(血亲 姻亲 配偶) 7.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 登记制 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8.婚姻法规定(无效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9。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0.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经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11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诉讼程序)

C.血亲的配偶 D.配偶的血亲

2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和叔叔的女儿是c。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和姑姑的孙子是b。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4.我国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不得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

公民有abc? A.现役军人 D.公安人员 C.机要人员 D.预备役人员

5.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包括ac.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6.现代各国的立法,一般将亲属分为bcd

A.宗亲 B.血亲

C.姻亲 D.配偶

7.父母不履行义务时,ad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

的权利。

A.未成年的子女 D.已成年的子女

C.生活困难的子女 D.不能独立生活的子

8.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ab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A.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 B.父母无

力抚养的、未成年的 C.父母已经死亡的、生活困难的 D.不能独

立生活的

9.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abcd.

A.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

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

和分居满二年的

10.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

b申请离婚。

A.各自工作单位 B.婚姻登记机关 8. 抚养是指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行为。(错)

C.公安机关 D.人民法院 9. 抚养义务以义务人有抚养能力和权利人需要抚

养为条件。(对) 10.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四、问答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对)

1.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包括: 11. 亲属关系的发生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

(1)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2分) 终止亲属关系。(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2分) 12. 离婚不是婚姻终止的原因。(错)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2分) 13. 行政离婚也叫非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自愿

(4)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2分) 离婚,并就离婚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通过有关部

2,收养的条件包括: (1)收养人必须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2分) (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2分)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2分) (4)收养必须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2分) 五、论述题(“14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1分) 1.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1)必须男女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3分)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3分)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2分) 2.结婚的禁止条件有: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分) (2)患一定疫病的,禁止结婚。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3分) 判断题: 1.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对) 2. 婚姻法规定: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不能同时并用。(错) 3. 《婚姻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对) 4. 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才发生婚姻终止。(对) 5. 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是终止婚姻关系的另一种形式。(错) 6. 广义的婚姻效力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错) 7. 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共同主义。(对)

门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对)

14. 行政离婚的程序是申请、审查、批准。(对)

15.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是诉讼外调解的一

个结果。(对)

16.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然程序,由

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外调解。(错)

17.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对)

18.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一种情形。(错)

19.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对)

20. 行政离婚的条件是:婚姻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婚姻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双方对子女和财

产等问题已有协议。(错)

21. 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错)

22.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

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对)

23. 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对)

24.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错) 25.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不同,所以它不是

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错)

26. 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

起无效。(对) 27. 患遗传性精神病的禁止结婚。(对)

28. 宣告无效以后,双方当事人如愿继续共同生活

的,不可以重新办理登记手续。(错)

29.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对)

30. 结婚只满足“不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这一条,

就是可撤销婚姻。(对) 31. 夫妻双方在离婚生效后,才取得再婚自由。(对) 32.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应认定为夫妻双方个人财产。(错)

33.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丧失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和义务。(错)

34. 由于重婚而导致的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对)

3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字所负债

务应为个人债务。(错)

36.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但离婚后,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依存。(错) 37.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

同偿还。(对)

38.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 对 )

39. 一般情况下,血亲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除,

但双方自愿解除的除外。( 对 )

40. 父母对于子女享有的亲权,既适用于未成年子

女,也适用于成年子女。( 错 )

41. 我国收养法规定,任何人收养子女,被收养人

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

42.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后,就不得

解除。(错)

43. 亲属之间都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错) 44. 在我国,年满18岁就一概丧失请求父母抚养的

权利。(错)

45. 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错) 46. 韩某自小被父母遗弃,所以父母去世后,他不

能继承遗产。( 错 )

47. 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有权赡养养父母而不再赡养生身父母,所以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而无

权继承生身父母遗产。( 对 )

48. <<婚姻法 >>(修正案)中规定的具体的救助措施有:劝阻,调解,制止,予以行为人行政处

罚和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对 )

49. 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均由他们的父母抚养,而

他们相互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错)

50. 抚养人有负担能力,被抚养人的父母应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被抚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

(对)

51. 在特定的条件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不会

产生附条件的抚养义务(错)

52. 从世界范围来看,反家庭暴力,虐待和一起的

立法已经被各国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对)

53. 救助机关是主动介入的,以便于对受害者的及

时救助(错)

54. 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义务是第二位的,具有父

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补位性质(对)

55. 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构成犯罪

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但如果受害人不

提出自诉,公安机关则不给予帮助(错)

56. 行政处分主要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的工作人员(对)

57. 法律制裁只包括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错)

一、判断题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规定自

己决定自己的婚姻、父母和任何人不得干涉。

( 对 )

2.有配偶者但感情不合又与他人结婚的也是重

婚。( 对 )

3.兄弟姐妹之间关系是旁系血亲关系。(对 ) 4.婚约已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错 ) 5.法律所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结婚年龄称为法

定婚龄。( 对 )

6.我国婚姻法规定,患轻度麻风病和已经治愈

的人均可结婚。( 错 )

7.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祖

父母关系。( 错 )

8.夫妻双方如离婚,孩子归哪一方,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从离婚之日起不再负担。( 错 ) 9.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

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对 ) 10.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首先提出离婚。

( 错 )

11.无效婚姻与同居在法律上是同一概念。 ( 错 )

12.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不适用婚姻

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错)

13.在继承遗产中,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还包括被继承人

的债权和债务。( 对 )

1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相等。

( 对 )

15.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可以让其晚辈直系

血亲代位继承。( 错 )

16.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税务,也负有清偿的责任。( 对 ) 17.丧偶儿媳带着年迈公婆改嫁,虽仍照顾公婆生活,但不能再做第一顺序继承人了。(错 ) 18.甲和乙的外祖母是表姐妹,故甲和乙不能

结婚。( 错 )

19.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 错 )

20.李某自小被父母遗弃,所以父母去世后,

他不能继承遗产。( 错 ) 份额

21.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有权赡养养父 C. 多于其他继承人 D.因没劳动收入,在继母而不再赡养生身父母,所以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承其母亲所得份额后,适当多于其他继承

而无权继承生身父母遗产。( 对 ) 15.某甲代表全家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20年承

22.继子女和继父母、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包荒山种树的合同,

遗产的权利。( 对 ) 树苗种下两年后某甲死亡,该合同

1.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的法律。 a 。

A.继续有效 B.应当终止

2.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_ D.结婚和离婚自由 3.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有 A.重婚 4.实行计划生育是 D.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 5.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务这是规定的。 C.婚姻法 6.夫妻婚前的财产应归 A.各自所有 7.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的,___d________。D.男方不得提离婚要求 8.继承开始的时间是_____d________。 A.法院宣判时间 B.立好遗嘱的时间 C.被继承人失踪时间 D.被继承人死亡时间 9.受遗赠人不包括______a_____。 A.法定继承人 B.国家和集体 C.组织和个人 D.希望工程 10.代位继承适用于:c A.遗嘱继承 B.遗赠继承 C.法定继承 D.涉外继承 11.被继承人死后,他的遗产已按继承顺序分割,但他的生前所欠债务由谁 清偿。d A.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偿还 B..受遗赠人偿还 C.遗嘱继承人偿还 D.根据每个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多少比例分担债务 12.女儿出嫁后,不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对父母遗产_____a______。 A.有平等继承权 B.有一定继承权 C.只继承母亲的遗产 D.不再有继承权 13.某甲和某乙离婚时,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判给了某乙,一年后某乙因车祸死亡,由于某乙没孩子也没再婚,房产该由谁继承___b_______ A.前夫某甲 B.某乙父母和其兄弟姐妹 C.某乙男朋友 D.某甲父母及兄弟姐妹 14.小宝父母在洪水中双亡,家中财产被水冲走,其外公外婆将生活无 依靠且才6岁小宝接去抚养,两年后外公外婆去世,在侵害遗产时应采取__d________。 A.和其他继承人相等 B.继承其母应得

C.应由某甲儿女继承 D.村委会另行承包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种情况应禁止结婚___acd_______。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精神病未治愈

D.麻疯病人和先天性痴呆 2.某甲和某乙恋爱两年并订有婚约,到了法定

婚龄,即举行了隆重的婚礼,此后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他们是___bd________。

A.合法婚姻 B.违法婚姻 C.无效婚姻 D. 事实婚姻 3.无效婚姻的情形有____abcd_______。 A..重婚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C..未到法定婚龄的 D.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后尚未治愈的

4.继承的形式有______da________。 A.遗嘱继承 B.遗产继承 C.遗赠继承 D.

法定继承

5.遗嘱继承人不包括__bc__________。

A. 朋友和同事 B.代位继承人 C.法

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几个 D.被继承人的亲属

6.下列各种婚姻关系中,属于无效婚姻的

是___abd_________。

A.仅差20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形成

的婚姻 B.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

C.为取得巨额遗产与他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

姻 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限内一方与他人结婚而形成的婚姻

7.夫妻关系包括_____ab_______。 A.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 C.亲属关系 D.婚姻关系 8.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是

__abcd__________。

A.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

B.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C.法律既不要求也不禁止订立婚约 D.婚约

可以随时解除 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

9.下列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

____abd________。 后的括号内。

A.一方因工伤而获得的医疗费 B.因发表1.我国古代最常见的一种离婚方式是

著作而获得的稿费 A.和离 B.出妻 C.呈诉离婚

C.遗嘱和遗赠所得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D.义绝【 b 】

活用品 2.美国多数州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是

10. 余岚和辛杰领取结婚证后,在回家的A.英国法 B.荷兰法 C.德国法 途中发生车祸,辛杰死亡。可以参加其遗产继承的D.瑞士法【 a 】

法定继承人有____ac________。 3.在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中,“未经合意不得成立

A. 辛杰父母 B.辛杰兄弟姐妹 C.辛杰 D.余岚与前夫的儿子 11.下列的哪些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_abd__________。 A.重婚的 B.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 C.借婚姻索取财物的 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 12.遗嘱的形式有以下哪几种__abcd__________? A. 代书遗嘱 B.自述遗嘱 C.公正遗嘱 D.口头遗嘱 1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家庭成员之间有抚养义务的是__abcd__________。 A.有负担能力的兄妹对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B.有负担能力的祖(外)父母、对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外)子女 C.继父母对继子女 D.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 14.甲死后,其子乙依遗嘱可以继承甲的全部遗产价值55000元,但甲生前欠丙债务共计60000。现丙要求从甲的遗产中清偿,则___bcd_________。 A.乙若表示继承遗产,则应偿还丙60000元 B.乙若表示继承遗产,则应偿还丙55000 C.乙若放弃继承遗产,则对丙不符清偿责任 D.乙继承遗产并自愿替甲偿还丙6000元,丙接受后乙后悔,法院不予支持 15.根据我国继惩法,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财产赠与____bcd________。 A.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 B.其住所地村委会 C.国家 D.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一人或数人 全国200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一)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

婚姻”这一原则最早确立于

A.1970年美国统一结婚和离婚法 B.1896年德

国民法典

C.1804年法国民法典 D.1898年英国婚

姻条例【 c 】

4.李某丈夫的嫂子是李某的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

配偶【 d 】

5.我的外曾祖父母,是我的

A.旁系长辈血亲 B.旁系长辈姻亲

C.直系长辈血亲 D.直系长辈姻亲

【 c 】

6.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该男被他人收养,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甲、乙 A.

准予结婚 B.禁止结婚

C.如恋爱时间很长,可以结婚 D.能否结婚从习惯【 b 】

7.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

母应承担

A.行政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D.一切责任【 c 】 8.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毁、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

A.不予支持 B.予以支持

C.结婚不满5年的酌情予以抵偿 D.价值较大

的予以部分抵偿【 a 】

9.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

经程序是

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收养公证 D.办理收养登记【 d 】

10.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A.劳动所得共同制 B.一般共同制

C.婚后所得共同制 D.分别财产制

【 c 】

11.甲乙双方协商后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照我国婚姻登

记管理条例,丙

A.可以代理 B.经甲同意后始

得代理

C.取得乙的授权委托书后始得代理 D.不得代

理【 d 】

18.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诉讼程序办理的情

形有

A.一方为港、澳同胞 B.一方为外籍华人 C.一方为海外华侨

D.一方为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侨民【 bd 】 19.依照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

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在离婚时

A.应归本人所有 B.应归双方共有

C.结婚时间不到10年的归本人所有

D.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归双方所有【 a 】 13.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屋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

A.6个月 B.1年 C.2年 D.5

年【 c 】

14.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妹,因

此,

A.乙是丙的舅母,丁是甲母的叔父 B.乙是丙的

姨母,丙是乙的甥女

C.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 D.乙是丙的

婶母,丙是乙的侄女【 c 】 15.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适用

A.婚姻结地地法律 B.男方住所地

法律

C.女方住所地法律 D.男女一方出

生地法律【 a 】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

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6.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

A.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

B.双方或一方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的财产

C.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D.未成年子女受赠所得的财产【 abc 】

17.罗马市民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是

A.配偶死亡 B.自由权的丧失 C.离婚 D.市民权的丧失

【 abcd 】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 D.性生理缺陷

【 abc 】

20.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

下列哪些情形下,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A.尚在校就读的

B.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C.丧失劳动能力的

D.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

生活的【 abcd 】

21.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情形的限制

A.收养人须无子女 B.收养人须年

满30周岁

C.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D.只能收

养一名【 ad 】 22.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寄养不产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B.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弃婴和儿童的收容、养

育不发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C.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的自然血亲关系仍

然存在

D.收养与立嗣没有什么不同【 abc 】

2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

姊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A.弟、妹是由兄、姊抚养长大的 B.弟、妹

有负担能力

C.兄、姊已经退休 D.兄、姊丧失劳动能

力、孤老无依【 abd 】

24.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A.生父母与已认领的非婚生子女 B.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C.养父母与养子女 D.继父母与未

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bc 】

25.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属于二亲等的血亲包

A.伯、叔与侄子女 B.堂兄弟姊

C.表兄弟姊 D.同胞兄弟姊妹(1)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

【 abc 】 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

分) 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

26.“六礼” 要时应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

指中国古代的嫁娶之礼,即聘娶婚中的六道礼仪程(2)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的,对方可终止给付。

27.借婚姻索取财物 (3)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要求对方继续给

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这种情形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

但一方(实际生活中多为女方或其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 28.姻亲 指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都属于姻亲的范围 29.夫妻财产制 亦称婚姻财产制,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它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处分以及对外的财产责任等,都是以一定的夫妻财产制为依据的。 30.亲权 原义为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权利。古代法中的亲权是以父母为本位,亲权的行使是以父为主的。近、现代法中的亲权主要以教养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什么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生育而发生血缘联系等。如果缺乏上述种种自然条件,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这是婚姻家庭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是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它同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条件,社会属性才决定婚姻家庭的本质。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只有从社会制度的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得科学的解释。 32.简述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及具体办法。

五、论述题(本大题14分)

33.如何全面理解和执行婚姻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

解释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在此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女

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全面理解和执行以上规定,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上述期间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是非常必要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不久和实施中止妊

娠手术后一段时间,身体上、精神上均有一定负担,胎儿、婴儿需要妥为照料,应避免男方提出离婚给女方带来强烈刺激,损害身心健康。 第二,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上述特定期间的限制。这是因为女

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

而且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可能

对妇女身心健康更加不利。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确

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

制。何谓“确有必要”?审判实践中通常指因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或因矛盾激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男方提出离婚等。是否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应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上述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

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因此,对上述期间受理的离婚请求,不论是女方提出的,还是作为例外情况由男方提出的,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仍应根据《婚姻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第五,在上述特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依法准许。这种离婚请求不仅是男方提出的,同时也是女方提出的,符合“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的规定。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小题,第1小题10分,

第2小题14分,共24分)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与有关司法解释,

34.徐小琪(女)的父亲于1992年底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 故遗产尚未分割。1994年2月她与王良登记结婚。王良在婚前购置红木家具一套,同年5月,女方取得其父所遗存款4万元。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自1997年夏天以后,男方有了外遇,夫妻关系开始恶化,两人经常争吵不休,难以共同生活。1999年纪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姻。男方表示,离婚可以考虑,但他要求分割女方婚后因继承而取得的4万元中的一半归他所有。女方提出,家中所用一套红木家具应分出二分之一给她。以上案情经法院审

理,准予双方离婚。

请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

述理由:

(1)女方在婚后取得的遗产,男方是否有权分割? (1)男方无权分割女方在婚后分得的遗产。因为女方的父亲在他们结婚前去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据此女方在婚前已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即使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实际取得该笔遗产,仍然属于她个人财产,所以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 (2)女方要求分割二分之一红木家具,依法可否予以

支持?

(2)女方要求分割家具,依法可予支持。因为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

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 35.李波(男)与王莉经人介绍相识了3个月后,于1994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由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房里,次年生育一女。李波原系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前辞职,他未与妻子商量便向他人借债3万元,从事个体运输,经营状况时好时坏,除个人花用外,全部收入用于清偿债务,已还债2万元。不久,李波多次参与赌博,经常深夜不归,对母女生活极少关心,也不肯负担家庭开支。王莉在生育后不久下岗,为维持母女俩生活,已借债2千余元。夫妻关系日趋冷淡。虽经女方多次规劝,李波仍然我行我素。无奈之中,王莉只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解决住房和女儿抚养费问题,并且提出2000余元债务也应由双方清偿。李波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由于他从事个体经营,收入没有保障,故不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同时他还提出,他尚未清偿的1万元债务女方也应分担。此外,李波表示,女方应无条件搬出目前住房,仍由他本人继续租赁使用。以上争议,虽经多次调解,

仍未达成协议,女方坚持要求离婚。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

离婚?

(2)男方提出,如法院判决离婚,他将不负担女儿抚

养费。对此应如何解决?

(3)如何解决男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问题的争议?

(4)案内的两笔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35.(1)即使男方表示坚决不肯离婚,经调解无效,法

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因为第一,男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第二,男方沾染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属屡教不改。 (2)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李波仍有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至于抚养费的给付,考虑到李波无固定的收入,可依据当年总收入的

20~30%定期给付。

(3)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虽系男方在婚前承租,但婚姻关系已存续5年,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根据本案情况,应依据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生活困难和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应由女方承租该公房为宜,对男方可

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4)女方所负债务系为抚养女儿维持家庭生活所致,故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男方未经女方同意,独自借债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亦未用于共同生活,故定性为其个

人债务,应由男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浙江省2002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一)试题2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至四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

号内。每小题2分,共30分)

1.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bcd )

A.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 B.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C.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D.家庭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2.建国初期,中共中央和政务院曾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重要指示,确定以下列某时为全国贯彻婚姻

法运动月?( c )

A.1951年3月 B.1952年3月 C.1953年3

月 D.1953年5月

3.下列哪些说法表明了婚姻法的强行性规范的特

点?( abc ) 决离婚

A.其身份行为不能附加条件和期限 12.1995 年,甲收养了乙(2岁),一直共同生活。1998B.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不能抛弃和限制 年,甲因病去世,2年后,乙的生父母亦相继去世。C.父母必须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 问:下列有关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bd )

D.夫妻间的财产只能进行均等分割 A.甲因病去世,乙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4.就法律意义而言,我国的婚姻自由包括行恢复

( cd ) B.甲因病去世,乙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

A.恋爱自由 B.订婚自由 C.结婚自由 D.离能自行恢复

婚自由 C.乙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5.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重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bd ) A.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

B.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C.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可构成重婚罪 D.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 6.下列各组亲属称谓中,全部属于姻亲的有( ac ) A.伯母、婶母、女婿和表妹夫 B.舅父、岳父母、儿媳和嫂 C.公婆、姑父、姐夫和舅母 D.外孙女、弟媳、叔公和堂侄女 7.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abc ) A.有关精神病 B.指定传染病 C.严重遗传性疾病 D.性生理缺陷 8.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c ) A.对当事人处以600元罚款 B.通知法院判决结婚或复婚的当事人离婚 C.撤销婚姻登记 D.对离婚的当事人责令其补办复婚手续 9.我国刑法中所指的“扶养”,对应于婚姻法中的哪一项称呼( abc ) A.扶养 B.赡养 C.抚养 D.扶养、赡养和抚养的总称 10.2000年12月,甲从国外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乙美金5000元,乙表示同意。2001年5月,乙与丙

登记结婚。同年6月,乙收到叔叔电汇美金5000元。依照法律规定,该美金( b) A.属于乙的婚前财产

B.系婚后取得,但属于乙的个人财产 C.属于乙与丙的夫妻共同财产 D.由法院确定其归属 11.国民党政府民法中的离婚制度,将离婚的方式分为( bd ) A.协议离婚 B.两愿离婚 C.调解离婚 D.判

D.乙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13.下列债务中,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

( abd ) A.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B.夫妻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D.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

产的,作为借款的债务 14.哪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条例规定,“对于各少数民族的婚嫁仪式,在不妨碍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a )

A.西藏自治区 B.内蒙古自治区

C.凉山彝族自治区 D.宁夏回族自治区

15.在我国,关于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权,依法应这样处理( abd )

A.夫妻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权始于结婚,终于离婚

C.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

一方不能享有继承权

D.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

二、判断题(判断下列各小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

打“√”,错的打“╳”。每小题1分,共5分) 1.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

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 cuo )

2.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 dui ) 3.从总体上看,我国婚姻法是以婚姻法为主干,由

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

( dui ) 4.我国收养法规定,任何人收养子女,被收养人必

须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cuo )

5.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讼。( cuo )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__血缘群婚制_______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__亚

血缘群婚制____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2.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___实体_____法和

___程序______法的关系。

3.为保障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从另一个角度对有关原则作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改后新增加的两个禁止性规定是:禁止___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_____、禁止____家庭暴力____。 我国婚姻法立法有下列内容体现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第一,在确定法定婚龄时考虑了人的生理发育程度;第二,基于优生的考虑,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第三,以出生作

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2.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约定财产制效力的规

定。

4.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____配偶_____、血亲和___姻亲______,这是亲属

的基本分类。

5.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包括结婚登记、__离婚

登记_______和___复婚登记______。

6.我国古代收养可分为立嗣和____乞养_____,其中

立嗣是___乞养______间的收养。

7.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___探望子女______的权利,另一

方有____协助_____的义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_____婚

姻缔结地____法律。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1.直系血亲

1.彼此之间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包括己身所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即生育

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2.法定婚龄

2.又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即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许结婚。

3.协议离婚

3.指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都有离婚的意愿,在达成离婚协议后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协议离婚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故又称登记离婚。

它是与判决离婚相并行的一种离婚方式。

4.家事代理权

4.指日常家务活动的代理权,亦即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被代理人需对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近年来许多

国家立法承认夫妻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

1.什么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

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以及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

一个重要特征。

2.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从对内效力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对外效力看,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六、论述题(12分)

试论我国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也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这一原则要求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的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压迫。 (2)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妇女一直处于同男子不平等的地位。资本主义社会中,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有了显著的改善,资产阶级也把男女平等标榜为法律原则。但是,资产阶级的男女平等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局限性。只要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继续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是不可

能完全实现的。

(3)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解放开辟广阔的道路。广大的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成为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彻底摒弃了一切压迫、歧视和束缚妇女的旧法律,在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劳动、教育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令中,都贯彻着男女平等的原则。 (4)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这一原则在各种制度和有关规定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表现:首先,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其次,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义

务是平等的。

(5) 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从男女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的过

程,就是妇女走向彻底解放的过程。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是男女平等的进一步实现的必要条件。目前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各项规定,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妇女

的解放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七、案例分析题(14分)

甲(男,现年58岁,农民)婚后共生育了子女7人, 2.丙一、丙二、丙三、丙四、丙五、丙六是甲的赡养义务人。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专指成年子女而言。至于未成年子女并非赡养义务人,某些有收入的未成年子女出于自愿对父母进行赡

养,应该予以肯定,但这并非其法定义务。 3.义务人无权拒绝对甲的赡养。因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定的,除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这种赡养扶助义务都是不能免除的。因此,不能因为父亲曾经有通奸即丙一、丙二、丙三、丙四、丙五、丙六、丙七共7人。1994年,甲与妻子外出时遭遇车祸 ,妻子不幸去世,甲也落下残疾,只能勉强生活自理。2001年初,甲又因患病在医院住院治疗,需交住院押金1万元,而7个子女不予分担,且没有安排好如何照料甲的生活,使甲的生活没有着落,身体状况一直恶化。2001年5月,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子女解

决医药费问题,并照料自己的生活

现经法院查明:

1.丙一,男,现年35岁,农民;丙二,女,现年33岁,无业,其爱人虽月收入有650元,但患有脑血栓病,且两个孩子都在上学,家里有大量外债;丙三,男,现年30岁,工人,离父亲家较远;丙四,女,现年27岁,农民;丙五,男,现年24岁,干部,离父亲家较远;丙六,女,现年20岁,无业;丙七,男,17周岁,在外打工,月收入800元。 2.甲曾经主持为子女分家,几个女儿都没有份额。 3.父亲曾经与他人有通奸行为,致使子女们对他

加以鄙视,从而拒绝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案情并说明理由。 1.对甲的诉讼要求,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2.7个子女中谁是甲的赡养扶助义务人?

3.义务人是否可以因为分家时没有自己的份额,或者因甲曾经有通奸行为而拒绝对甲的赡养扶助?

4.法院处理此案时应注意考虑哪些方面?

1.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首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赡养即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亲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即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其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再次,因追索抚养费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也可由经人民法院经诉讼程序处理。从本案情况看,甲年龄较大,身体残疾,现又生病住院,显然生活困难,而几个子女拒绝缴纳住院押金,且未安排好甲生活上的照料问题,故对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应予以支持。

行为,或者分家时没有自己的份额就拒绝履行赡养

扶助义务。

4.法院处理此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赡养扶助的方式,可以是和老人共同生活直接履行抚养义务,也可以是提供老人的生活费用;第二,子女不止一人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义务;第三,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应考虑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

负担能力。

平等的地位。资本主义社会中,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有了显著的改善,资产阶级也把男女平等标榜为法律原则。但是,资产阶级的男女平等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局限性。只要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继续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是不可能完全实

现的。

(3)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解放开辟广阔的道路。广大的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成为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彻底摒弃了一切压迫、歧视和束缚妇女的旧法律,在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劳动、教育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令中,都贯彻着男女平等的原则。 (4)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这一原则在各种制度和有关规定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表现:首先,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其次,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义

务是平等的。

(5) 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从男女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的过程,就是妇女走向彻底解放的过程。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是男女平等的进一步实现的必要条件。目前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各项规定,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妇女

的解放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七、案例分析题(14分)

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

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 1.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首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赡养即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亲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即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其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再次,因追索抚养费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也可由经人民法院经诉讼程序处理。从本案情况看,甲年龄较大,身体残疾,现又生病住院,显然生活困难,而几个子女拒绝缴纳住院押金,且未安排好甲生活上的照料问题,故对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应予以支持。

2.丙一、丙二、丙三、丙四、丙五、丙六是甲的赡养义务人。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专指成年子女而言。至于未成年子女并非赡养义务人,某些有收入的未成年子女出于自愿对父母进行赡

养,应该予以肯定,但这并非其法定义务。 3.义务人无权拒绝对甲的赡养。因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定的,除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这种赡养扶助义务都是不能免除的。因此,不能因为父亲曾经有通奸行为,或者分家时没有自己的份额就拒绝履行赡养

扶助义务。

4.法院处理此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赡养扶助的方式,可以是和老人共同生活直接履行抚养义务,也可以是提供老人的生活费用;第二,子女不止一人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义务;第三,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应考虑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

负担能力。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 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和本质: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它由有关婚姻家庭的道德、习惯而构成;在阶级社会,它则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形式,并由道德、习惯等加以补充。婚姻家庭制度,既决定于当时的经济基础,又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人类历史的发展证明,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正是社会经济基础变革的结果。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发展阶段:总的说来,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一)群婚制:群婚就

两种。(1.血缘群婚制。就是在一个血缘群体内,按照辈分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2.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

级阶段。)

(二)对偶婚制: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之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

中有一个主夫。

群婚制和对偶婚制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

(三)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

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掠夺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 掠夺婚是以强行“掠夺”的方式达到成婚目的的一种

婚姻仪式。

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如何理解婚姻法的概念:(一)婚姻法是一种实体法律规范。(二)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三)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婚姻法的特点(一)普遍性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二)伦理性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这些关系不仅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三)强制性:婚姻法和其他

法律一样,都具有强制性。

婚姻:婚姻就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

夫妻关系,又称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身的特点。所以,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一)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婚姻的缔结或解除,男女当事人是毫无自由的。从婚姻的缔结来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的形式。(二)男尊女卑,野蛮的

一夫多妻制(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新中国的婚姻立法:(1)1950年婚姻法(2)1980年婚姻法(我国现行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修正案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1. 增加有关禁止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条款。2. 增加有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条款。3. 修改结婚条件并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4. 增加对夫妻财产的列举式规定,充实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5. 增加有关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的条款,强调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6. 增加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列举性规定,确定离婚的父或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以及对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给予补偿的规定等。7. 增加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保障力度,明确规定侵犯

婚姻家庭关系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五项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自由(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和谁结婚,由当事人做主,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结婚既可自由,离婚也应是允许的。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对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结婚是普遍行为,它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是特殊行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是对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

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

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

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其中特别是干涉父母再婚的现象比较突出,这是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应该尊重父母婚姻权利”。包括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不得干扰父母再婚后的生活,也不能因父母再婚而不履行赡养义务。 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

婚姻制度。

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重婚1.重婚的概念。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已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称前婚,后者称后婚,也称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应受到法律制裁。2.重婚的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2)事实上的重婚。3.重婚的法律后果。(1)重婚的民事责任。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是婚姻无效的首要原因(第10条);重婚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第32条);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第46条)。(2)重婚的刑事责任。重婚行为触犯刑律,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增加的内容,它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

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又一原则,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关怀妇女、爱护儿童、尊重老人的精神,

反映了社会主义在这方面的优越性。

保障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多次、经常的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经赡养、抚养或扶养

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违法行为。

对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新要求:婚姻法第1章重申和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同时针对现实情况增设了第4条。即“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该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不仅以法律形式从总体上对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要求;而且适应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的

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

第三章 亲属

亲系(一)直系亲和旁系亲1.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1)直系血亲,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一代的亲属。(2)旁系血亲,指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2.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 姻亲的亲系准用其配偶与配偶的血亲的亲系,分为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二)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指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母系亲指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三)男系亲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的,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特征:1.亲属是一种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2.亲属是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

社会关系3、亲属体现为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产生的原因:结婚是亲属产生的基础;人的出生是亲属自然形成的重要原因;拟制血亲是产生亲

属的又一原因。

我国古代亲属分类 我国最早将亲属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明、清时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种。1、宗亲又称本亲或内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未嫁的女性亲属。2、外亲又称女亲、外姻、外族,是指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和与出嫁女儿相联系的亲属。3、妻亲妻亲指与妻子相联系的亲属,包括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等。

现代亲属的分类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1.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为配偶。配偶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2.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又有以下分类:第一,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1〕自然血亲,指因出生而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2〕法律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二,根据血亲的辈分不同,分为长辈亲、晚辈亲和同辈亲3.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男女结婚以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产生姻亲关系。姻亲分为三种:(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

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

和女系亲 男系亲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女系亲指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联络的亲属。 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即每经一代

为一亲等。亲等数越少,亲属关系越近。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法。1.直系血亲计算法 从自己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从自己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亲等。2、系血亲计算法 从自己往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再往下数至要计算的人,也是每经一代为一亲等,所有数字相加即得出亲等数。(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是中世纪教会法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的单位,目前为少数国家所采用。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相同。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从自己和所要计算的人,分别往上数至血源同源人,两边的亲等数相等时,就采用一边的亲等数;如果亲等数不等,则采用多者一方的亲等数。(三)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1.我国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 丧服,是为哀悼死去的亲属而穿的服装,用本色的粗布或麻布做成。 我国古代采用丧服的不同等级差别来区分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根据样式和制作材料质量的精粗,将丧服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思麻。2.我国现代的亲属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没有采用亲等计算法,而是采用简便的代数来表示血亲关系。(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往下数也是如此,依此类推。(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 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取同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多者一方的数字。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

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

当事人所生子女及经过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人;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之子女,均属于非婚生子女。(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四章 结婚

婚姻成立的概念及要件(一)婚姻成立,又称结婚,及社会利益和需要出发,对公民结婚所做的必要的

限制。我国将结婚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将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的登记程序。(一)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必须到达法定婚龄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的通例。我国《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婚姻法亦采狭义说,不承认婚约的效力,对婚约不予保护。合法有效的婚姻大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第二,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第三,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确立了夫妻的身份,并相互承担法定的权利义务。 婚姻成立方式的沿革(一) 掠夺婚 掠夺婚又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抢夺女子为妻的婚姻。它是在对偶婚制向个体婚制转变的过程中产生的。(二)有偿婚 有偿婚指男方支付一定的代价给女方家庭作为与女方结婚的必要条件。根据给付代价的不同形式,有偿婚又可分为买卖婚、交换婚及劳役婚。①买卖婚指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作为身价,并以此作为成婚要件的婚姻。②交换婚又称互易婚或换亲,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媳,或男子各以其姐妹互换为妻。交换婚的特征是以人易人,以人作为等价物。③劳役婚指以男方为女方家服一定期间的劳役为成婚要件的婚姻。(三)聘娶婚 聘娶婚是指以男家向女家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聘礼为成婚要件,并要求严格依照成婚的礼仪程序缔结婚姻的仪式婚。 中国的聘娶婚形成于西周时期所创制的“六礼”,后经法律认可。据《礼记》、《仪礼》记载:“六礼”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是“六礼”的核心所在,聘财的多寡依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聘娶婚是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主要的结婚方式。(四)宗教婚宗教婚是西方国家结婚的传统形式,早在罗马法时代,罗马市民法就将“共食婚”作为罗马贵族结婚的主要形式。所谓“共食婚”即为宗教婚,结婚时举行隆重的宗教仪式,须有大祭司、神官与十名证人参加,由神官主持婚礼,新郎新娘共食祭神的麦饼后,婚姻成立。(五)合意婚 合意婚又称共诺婚,是以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由于合意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以契约理论为基础,故又被称为自由

婚或契约婚。

结婚条件 结婚条件是指,国家从当事人和子女后代

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有配偶者结婚《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第10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是结婚的禁止条件。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3、禁止结婚的疾病 不宜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三种:第一,重症精神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第二,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患者,也应禁止结婚。第三,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等性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

的其他传染病。

结婚程序概念及分类(一)结婚程序,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二)当代各国婚姻家庭法有关结婚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类型。①仪式制是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现仍为西欧、北美一些国家的法律所采纳。包括三种仪式:第一,宗教仪式。第二,世俗仪式。第三,法律仪式。②登记制是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中国等国均为采单一登记制的国家。③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显然是结合了上述两者的特点,既要求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结婚登记,又要求当事人举行法定的结

婚仪式,两个程序完成后,婚姻始得成立。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一)无效婚姻的事由《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二)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我国的无效婚姻为宣告无效制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必须到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后,

始发生无效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在我国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

年内提出。”

犯刑律的犯罪行为。

(二)重婚的法律后果(1)重婚的民事后果。重婚将产生下列三项民事后果:①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罪是无效的原因之一;②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③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2)重婚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姻法》第11条对撤销婚姻明确规定了除斥期间,“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即除斥期间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开始计

算。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均采有追溯力的法律后果。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效力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

生法律效力。

婚约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我国自1950

年婚姻法之后,一直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根据国内婚姻法学界的通说,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有的按事实婚姻对待,有的

按重婚处理。

重婚(一)概念: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这里即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实婚姻。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而且也是触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仅承担重婚的民事责任。《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同居(一)概念: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二)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第五章 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的概念和范围(一)所谓家庭关系是指以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为基础的,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家庭关系包括三个方面:1.夫妻关系。2.父母子女关系3.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一)我国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有关的,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有:姓名权、参加工作、生产、社会活动的自由、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等。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二)外国夫妻人身关系1、夫妻相互尊重及忠实义务2、夫妻同居义务3.夫妻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关系和继承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

系,是夫妻生存的经济基础,是家庭经济职能的具体体现。(一) 夫妻财产制1.概念和种类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离婚时的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2)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 第一,分别财产制。第二,围内的亲属之间(2)抚养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

关系(3)抚养是一种法律行为(4)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没有抚养能力可以免除抚养义务(5)抚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3、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1)基于夫妻人身关系产生;(2)抚养义务是对等的(3)

抚养义务具有强制性

共同财产制。第三,剩余共同制2.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1)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未作约定、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2)夫妻个人财产制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指夫妻个人依法享有的属于个人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也属于个人财产。(3)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

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条件:①必须双发自愿②约定内容合法③约定的财产包括夫妻婚前财产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④约定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

后⑤应以书面形式最好公证

(二)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1、抚养的概念:扶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行为。2、抚养的特征:(1)抚养是发生在法律规定的一定范

(三) 夫妻相互继承权 《婚姻法》第24条规定:

“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

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四)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监护:监护制度,它是指对一切未成年人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规范总和。第一,监护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第二,设立监护制度具有明确的目

的性。 第三,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一)祖孙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二)兄弟姐妹关系,兄、姐与弟、妹之间

产生了附条件的抚养义务。

代孕合同,即为代母与求孕方约定在代孕中双方权

利义务的合同 第六章 收养

收养的概念及特征收养是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收养的定义,收养具有以下特征: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5.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

或解除。

收养与寄养的区别:寄养又称托养,仅指父母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受托人和被抚养人之间并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该子女与其父母仍有亲子间权利义务关系。区别:1、是否具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不同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不同3、是否严

格履行成立要件的要求不同。

立嗣的概念及其与收养的区别立嗣即立后,指男子无子,许立同宗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子。立嗣又称“过继”或“过房”。它是我国封建宗法社会里

的一种主要的和特殊的收养形式。

我国现代社会的收养制度特点第一,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其基本目的和职能;第二,收养的实质要件向有利于孤儿、弃儿、残疾儿、非婚生子女方向发展,使其得到家庭温暖;第三,从其成立方法上看,国家采取了监督和干预的政策,以保证收养目

的的实现。

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并在条件上作出了放宽性规

定:可以不受收养条件中的五项条款的限制。 4.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收养成立的效力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因收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而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一)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一)收养成立的一般实质要件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三,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送养人的范围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二,有配偶者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第三,送养人须自愿送养子女。第四,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第五,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第一,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五,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第六,收养人须自愿收养。

(二)收养成立的特殊实质要件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或收养继女的,不适用这一年龄差的规定。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收养法》第7条为:“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而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上述放宽条款基础上,还可以不

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 为了防止继父(母)对继子女推诿责任的纠纷的发生,《收养法》第14条允许继父(或继母)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将

(三)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消除

收养关系的无效《收养法》第25条在肯定合法有效收养行为的同时,设立了确认收养无效的制度,以便对违反收养法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收养行为,或不具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必备要

件的收养行为,予以否定。 收养解除的效力(1)直接后果: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②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③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2)间接后果:①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未来的经济责任;②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前期抚育的经济补偿;③生父母

对养父母前期抚育的适当补偿

养子女对养父母和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1)养子女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养父母和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他们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养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继承的份额,如果养父母有亲生子女,则养子女与其亲生子女享有相同的继承权。(2)养子女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养子女也就失去了对生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因为《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适当

的遗产。 第七章 离婚

离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一)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2、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二)种类:离婚根据划分的角度和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单意离婚与合意离婚;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与裁判

离婚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

的违法行为。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

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离婚的诉讼程序分为两部分,第一,诉讼前有关部门的调解;第二,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及意义(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意义:有利于维护婚姻自由,维护公民离婚自由权,也有利于维护军人的形象。(2)关于女方在特殊情离婚与法定别居的区别(1)法定别居的概念法定别居是外国婚姻立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由当事人申请,经法院裁决,从而解除夫妻同居的义务,但保留其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2)离婚与法定别居的区别主要如下:①法定别居只解除夫妻同居义务,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别居期间双方均不能再婚,否则视为重婚。而离婚则为完全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后,双方均获得再婚的权利,享有结婚自由。②法定别居后夫妻互负贞操义务。一方与他人的性行为,构成通奸。离婚后,双方不再互负贞操义务。③法定别居后夫妻间仍有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必须尽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

全解除。

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1)离婚解除的是合法婚姻,婚姻无效则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法律后果。(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无效婚姻的原因则是发生在结婚之前或结婚之时。(3)离婚自登记离婚或调解、判决离婚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效婚姻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自双方结合之日起即不产生法律效力。(4)离婚的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代理,无效婚姻之诉则除当事人之外,利

害关系人也可提出请求。

限制离婚主义: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理由始许离

婚的制度。

离婚的程序:(一)行政离婚 行政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也称之为登记离婚或非讼离婚。《婚姻法》第31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离婚制度。凡一方要求的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离婚救济有争议的离婚,均须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裁决。婚姻法第32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

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婚姻法》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夫妻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条款属于弹性条款,除上述4种情况外,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均可适用本条。如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经治不愈的;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或夫妻双方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生活的;或双方性生

活不协调的等等。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

离婚。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而不申请宣告死亡的,不适用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特别程序。

第八章 离婚效力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养父母

离婚后与养子女关系。

《民法通则意见》158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

民事责任。”

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根据最高法院《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哺乳期应当理解为两周岁以下。2、对于年满两周岁的子女离婚后直接抚

养方,父母可以协商确定。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4.十周岁以上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

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

效的婚姻。

第九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救助措施的含义救助措施是指权利主体实现自身权益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实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

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

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

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

决分割问题。

分割的方法: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方

法分割。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

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为离婚时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离婚时给予生活帮助应符合的条件是:1.生活困难在离婚时已经存在2.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3.以个人财产实施经济帮助 家务补偿“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

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离婚损害赔偿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

求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请求权人没有过错:这里的请求人没有过错,是说

没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法定过错。

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时侵占共同财产的责任《婚姻法》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侵占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可以有效避免、补救离婚时侵占财产的违法行为对他方当事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婚姻法的执行是指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者裁决,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用强制

的方法,迫使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章 婚姻法的适用

民族婚姻的含义民族婚姻,是指少数民族在本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婚姻,包

括结婚、离婚与复婚。 涉外婚姻的概念与法律适用

狭义的涉外婚姻,仅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

离婚。这里我们所说涉外婚姻的狭义解释。 涉外结婚,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

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和复婚的法律行为。

国际通行的“结婚适用结婚缔结地法律”的原则。民政部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2条指出:“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

款。”《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离婚,是指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之间、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的条件和程序(一)申请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

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

以及接待的权利。

13、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

属。

14、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15、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

位、人格等多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16、重婚:是指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再行结婚

的违法行为。

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婚姻法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1、可撤销婚姻: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使婚姻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可以依法撤销的法律制

度。

2、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

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要件的男女结

合,在法律上不发生婚姻效力的制度。

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布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

制度。

5、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具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

何外部因素干扰的权利。

6、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无论旁系还是直系血亲,都只能因出生这一事实而发生,其血缘上的联系也只能因死

亡而消灭.

7、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8、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承担的一

种婚姻形式。

9、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10、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要件的男女

结合,在法律上不发生婚姻效力的制度。

11、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共同生活

的婚姻制度。

12、探望权:是指父母双方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

17、对偶婚:亦称对偶家庭。指原始社会时期,不同氏族的成年男女双方,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实行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以女子为中心,婚姻关系不

稳固的一种婚姻形式。

18、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

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19、婚约: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为了结婚的目的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是基于平等、自愿基础之上的对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的公示行

为。

二、单项选择题

1、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1、包办他人婚姻2、进行买卖婚姻3、子女受旧观念的影响,干涉父母再婚4、干涉丧偶的妇女再婚,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

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

2、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要求:任何公民均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否

则构成重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属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

残的行为。

4、姻亲关系:姻亲定义为: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姻亲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婚姻成立的时间,便是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但是婚姻成立以后,一方与另一方的新出生的弟、妹之间的姻亲关系,是以该婚姻的成立和该弟、妹的出生作为

发生原因的。

5、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1、先找到根,即双方同源的祖先2、分别往上数到根,但己身不算3、两边

数字相加之和就是亲等数。

6、继子女与继父母抚养关系: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继父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的婚姻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

终止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也并不完全消灭。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或继母

应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7、中国世代计算法:1、先找到“根”,即双方同源的祖先2、分别往上数到根3、己身为一代4、以代

数多的一边为准。

8、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情况: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2、婚姻法对男方提出离婚的限

制。

后的婚姻法沿用了旧的的夫妻财产制,病具体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组成了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两大部分,使我

国的夫妻财产制逐步趋于完善。

4、试论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关于夫妻人身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家事代理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同

居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

5、论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离婚是夫妻双方按照9、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原因: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

养关系。

10、何谓三代以内:祖父己、父己子、己子孙。

11、子女大多父母仍应对其承担抚养义务:

12、历史上最初禁止兄弟姐妹间通婚的制度:(亚血缘群婚制):又称半血缘的群婚,在这种制度下,婚姻仍是同辈男女间的集团婚,起初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之

间的通婚。

13、夫妻个人财产范围: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

的财产。

14、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意思:军人有“重大过错” 15、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和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

动所负的债务。

三、问答题

1、一夫一妻制的含义: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婚,它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共同生活的婚姻制度。它的基本要求是:任何公民均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否则构成重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我国对婚约的态度: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以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处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

除的效力。

3、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主要内容:2001年修正

法定程序和条件将既存的合法婚姻关系予以解除的行为。而无效婚姻是因男女双方的结合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1、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2、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3、两者的行为效力和实效不同。4、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不同。5、两者处理的程序和条件不同。6、两者的

法律后果不同。

6、婚姻无效的原因:因不具备法定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规定如下: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定婚龄的。

7、离婚问题上我国婚姻法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妊娠终止后六个月内,南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

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8、离婚在身份方面的效力:1、夫妻身份消灭2、同居义务的解除3、抚养义务终止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终止5、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6、再婚的自

由7、离婚后夫妻人身关系的妥善解决。

9、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1、夫妻姓名权2、夫妻人身自由权3、家事代理权4、婚姻住所决定权5、同居的权利和义务6、计划生育的义

务。

10、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条件:1、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2、受帮助一方生活确有困

难。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11、离婚与婚姻撤销、婚姻无效的区别:离婚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而婚姻无效或婚姻被撤销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它们有严格的区别。①从形成原因看,离婚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以后,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原因多在婚姻成立前。②从请求权行使主体看,离婚只能是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都不能行使这权利。而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了当事人自己可以使用外,还可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国家有关部门行使。③从

发生的时间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发生在双方生存期间。④从程序和方法看,离婚既可按诉讼程序进行,也可按行政程序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一般应按诉讼程序来认定。⑤从法律效力看,离婚并不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效力,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依然有效。离婚后夫妻权利义务才被解除。而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其效力溯及婚姻成立之时,即自始无效,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从未产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12、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种类:1、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2、个人特有财产制3、夫妻约定财产制。 1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收养人年满30周岁。 14、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定婚龄的。 15、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劳动报酬2、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利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

得到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 16、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1、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盒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

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17、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

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18、损害赔偿的要件和功能:要件:1、须对方配偶有过错2、受害方受有“损害3、请求人无过失4、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功能:1、填

补损害2、精神抚慰3、制裁、预防违法行为。 19、姻法对当事人离婚诉权的限制:我国现行婚姻法尽管实行的是离婚自由原则,但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的离婚诉权仍有一定限制,这主要表现在: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2、婚姻法对男方

提出离婚的限制。

20、家庭暴力的主要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行为的隐蔽性3、手段的多样性4、时间的连续性5、

后果的严重性。

21、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重婚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不宜结婚。

2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3、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

形。

24、亲属关系的终止的原因:亲属关系的终止亦即亲属关系的消灭。引起亲属关系终止的事实分别为两大类:1、亲属关系中一方死亡2、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这里有三种不同情形:1、离婚2、婚姻被

撤销3、解除法律拟制亲属关系。

四、案例分析:

1、王成年幼丧父,其母1980年与许某结婚,当时王成八岁半,因为许某没有子女,王成随母亲与许某一起生活至1994年参加工作。1996年3月,王成母亲与许某离婚。1999年以来,许某因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王成给予生活帮助,均遭决绝。现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在调节中,王成辩称:“我母亲早已与许某离婚,我

根本没有赡养他的义务”。

问:(1)王成是否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为什

么?

(2)如果王成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法律该如何判

决?

答:(1)王成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因为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继父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的婚姻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也并不完全消灭。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育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

难的继父或继母应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2)对于继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继父母而解除拟制关系的,继父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补偿共同生活期间为其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补偿费可由双方协

商,也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判决。

2、章某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同在外打工的同乡女青年李某,双方逐渐产生好感,建立了婚约关系。婚约期间李某及家人收受了章某大量彩礼,光现金一项就有15000元。2007年5月30日,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时李某提出只有章某改了楼房才肯嫁过去,章某便抓紧时间简陋烦恼过,等楼房建起后,李某还是迟迟不肯过门,并提出悔婚。无奈之下,章某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

还彩礼。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根据是什么?

答:李某应返还章某彩礼。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案中章某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并未一起共同生活,所以彩礼应

当予以返还。

3、林某与叶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6月双方离婚,但此后双方仍在一起同居生活。2007年1月,林某与叶某从事养殖生意,因缺乏资金,想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信用社通过审查,认为林某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贷款。于是,林某委托具有贷款资格的薛某以薛某个人名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并转借给林某。林某向薛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此款定于2009年5月30日前归还全部本息。林与叶某借款后,分10次共向薛某偿付利息,利息付至2008年10月11日。2009年1月15日林某因患病突然死亡。林某死后,薛某要求与林某共同生活的叶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叶某以借款10万元是两人离婚之后产生的债务,属林某个

人债务为由,拒绝还款付息。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叶某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中焦点问题不是林某和叶某是否是夫妻关系,而是林某和叶某是否共同合伙人,在借款后,林某与叶某共同偿还薛某利息,是共同合伙人,林某死后,叶某应当

继续偿还薛某的本金及利息。

终止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也并不完全消灭。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或继母

应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7、中国世代计算法:1、先找到“根”,即双方同源的祖先2、分别往上数到根3、己身为一代4、以代

数多的一边为准。

8、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情况: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2、婚姻法对男方提出离婚的限

制。

后的婚姻法沿用了旧的的夫妻财产制,病具体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组成了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两大部分,使我

国的夫妻财产制逐步趋于完善。

4、试论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关于夫妻人身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家事代理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同

居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

5、论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离婚是夫妻双方按照9、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原因: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

养关系。

10、何谓三代以内:祖父己、父己子、己子孙。

11、子女大多父母仍应对其承担抚养义务:

12、历史上最初禁止兄弟姐妹间通婚的制度:(亚血缘群婚制):又称半血缘的群婚,在这种制度下,婚姻仍是同辈男女间的集团婚,起初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之

间的通婚。

13、夫妻个人财产范围: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

的财产。

14、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意思:军人有“重大过错” 15、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和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

动所负的债务。

三、问答题

1、一夫一妻制的含义: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婚,它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共同生活的婚姻制度。它的基本要求是:任何公民均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否则构成重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我国对婚约的态度: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以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处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

除的效力。

3、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主要内容:2001年修正

法定程序和条件将既存的合法婚姻关系予以解除的行为。而无效婚姻是因男女双方的结合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1、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2、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3、两者的行为效力和实效不同。4、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不同。5、两者处理的程序和条件不同。6、两者的

法律后果不同。

6、婚姻无效的原因:因不具备法定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规定如下: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定婚龄的。

7、离婚问题上我国婚姻法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妊娠终止后六个月内,南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

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8、离婚在身份方面的效力:1、夫妻身份消灭2、同居义务的解除3、抚养义务终止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终止5、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6、再婚的自

由7、离婚后夫妻人身关系的妥善解决。

9、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1、夫妻姓名权2、夫妻人身自由权3、家事代理权4、婚姻住所决定权5、同居的权利和义务6、计划生育的义

务。

10、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条件:1、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2、受帮助一方生活确有困

难。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11、离婚与婚姻撤销、婚姻无效的区别:离婚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而婚姻无效或婚姻被撤销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它们有严格的区别。①从形成原因看,离婚的原因一般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以后,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原因多在婚姻成立前。②从请求权行使主体看,离婚只能是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都不能行使这权利。而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了当事人自己可以使用外,还可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国家有关部门行使。③从

发生的时间看,离婚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发生在双方生存期间。④从程序和方法看,离婚既可按诉讼程序进行,也可按行政程序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一般应按诉讼程序来认定。⑤从法律效力看,离婚并不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效力,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依然有效。离婚后夫妻权利义务才被解除。而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其效力溯及婚姻成立之时,即自始无效,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从未产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12、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种类:1、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2、个人特有财产制3、夫妻约定财产制。 1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收养人年满30周岁。 14、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定婚龄的。 15、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劳动报酬2、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利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

得到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 16、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1、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盒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

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17、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

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18、损害赔偿的要件和功能:要件:1、须对方配偶有过错2、受害方受有“损害3、请求人无过失4、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功能:1、填

补损害2、精神抚慰3、制裁、预防违法行为。 19、姻法对当事人离婚诉权的限制:我国现行婚姻法尽管实行的是离婚自由原则,但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的离婚诉权仍有一定限制,这主要表现在: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2、婚姻法对男方

提出离婚的限制。

20、家庭暴力的主要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行为的隐蔽性3、手段的多样性4、时间的连续性5、

后果的严重性。

21、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重婚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不宜结婚。

2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3、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

形。

24、亲属关系的终止的原因:亲属关系的终止亦即亲属关系的消灭。引起亲属关系终止的事实分别为两大类:1、亲属关系中一方死亡2、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这里有三种不同情形:1、离婚2、婚姻被

撤销3、解除法律拟制亲属关系。

四、案例分析:

1、王成年幼丧父,其母1980年与许某结婚,当时王成八岁半,因为许某没有子女,王成随母亲与许某一起生活至1994年参加工作。1996年3月,王成母亲与许某离婚。1999年以来,许某因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王成给予生活帮助,均遭决绝。现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在调节中,王成辩称:“我母亲早已与许某离婚,我

根本没有赡养他的义务”。

问:(1)王成是否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为什

么?

(2)如果王成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法律该如何判

决?

答:(1)王成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因为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继父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的婚姻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也并不完全消灭。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育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

难的继父或继母应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2)对于继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继父母而解除拟制关系的,继父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补偿共同生活期间为其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补偿费可由双方协

商,也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判决。

2、章某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同在外打工的同乡女青年李某,双方逐渐产生好感,建立了婚约关系。婚约期间李某及家人收受了章某大量彩礼,光现金一项就有15000元。2007年5月30日,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时李某提出只有章某改了楼房才肯嫁过去,章某便抓紧时间简陋烦恼过,等楼房建起后,李某还是迟迟不肯过门,并提出悔婚。无奈之下,章某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

还彩礼。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根据是什么?

答:李某应返还章某彩礼。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案中章某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并未一起共同生活,所以彩礼应

当予以返还。

3、林某与叶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6月双方离婚,但此后双方仍在一起同居生活。2007年1月,林某与叶某从事养殖生意,因缺乏资金,想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信用社通过审查,认为林某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贷款。于是,林某委托具有贷款资格的薛某以薛某个人名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并转借给林某。林某向薛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此款定于2009年5月30日前归还全部本息。林与叶某借款后,分10次共向薛某偿付利息,利息付至2008年10月11日。2009年1月15日林某因患病突然死亡。林某死后,薛某要求与林某共同生活的叶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叶某以借款10万元是两人离婚之后产生的债务,属林某个

人债务为由,拒绝还款付息。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叶某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中焦点问题不是林某和叶某是否是夫妻关系,而是林某和叶某是否共同合伙人,在借款后,林某与叶某共同偿还薛某利息,是共同合伙人,林某死后,叶某应当

继续偿还薛某的本金及利息。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7b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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