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试答案

更新时间:2023-12-10 08:5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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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试25题(参照书本)

1:什么是民法(p4)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试论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题)(p8~p9)

《民法通则》第2条确认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性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或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

地位

2:适用规则的平等 3:权利保护的平等

2)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也存在例外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与属性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的特点: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两类: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3)分类:

1: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人占有,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民法的基本原则(p12)

1:意思自治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4:民法的渊源(p16—17) 民法的渊源的表现形式:

1:宪法 2:民事法律 3: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 5: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5:民事法律关系(p33)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6:民事法律事实(p35)

民事法律事实: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7:民事权利(p36)

民事权利本质上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或者说是利益和力量的结合。

8:绝对权的种类(p39)

所谓绝对权是指无需通过以无人事实一定的行为既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主要包括“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或者称不包括“债权的权利”。

9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p43、p47)

一:前者:权利能力指权利人享受权利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后者: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和资格

9: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p48,p49)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完全行为能力人: 1):十八周岁以上的的公民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部分独立的,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的精神病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自然人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即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0:宣告失踪构成要件(p51~p52)

一: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两年的事实(下落不明指自然人音信消失起开始计算,持续

的,不间断地的经过两年时间)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11:宣告死亡构成要件,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p53~p54) 一:构成要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

二:法律后果

撤销死亡宣告后,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原状,人身关系不能自动恢复 1:财产应当返还 ,若无原物,应当做出适当补偿 2:未婚自行恢复,再婚不得恢复 3:子女被收养,不得恢复

12:未成年人监护范围,精神病人监护范围(p55~p56)

一:未成年人的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承担监护责任 4: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来确定 二:精神病人的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的

13:法人的分类(p61~p62重点:第二种,第三种)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前者,诺贝尔奖基金会为后者) 三: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四: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1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特点(p65~p66)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的

15:法人设立具备的条件(p67~68)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6:普通合伙、有限合伙(p9)

一:前者:根据合伙合同而组成的合伙,所有的合伙人多外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后者: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是指有限合

伙出资并分享利润,但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仅以出资对有限合伙承担清偿责任的人

17:法律行为(p96)

法律行为: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18:法律行为的分类(p97~p98)(重点:第一组着重选择题、第二组的区分意义)

1: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能够成立的行为。

2)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3)共同法律行为: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1)有偿法律行为: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

到该种利益必须支付给对方的法律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要为对待给付的

法律行为。

3)区分意义:

1:在于确定某些法律行为的性质

2:在无偿法律行为中,单纯的给与利益的一方原则只应承担较低的义务 3:主体要求不同

19: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p108~p109)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必须具有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

2: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法律行为必须要合法,不仅包括内容合法,而且包括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法 2:法律行为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20: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p110~114) 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分类

1:概念: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

确定的法律行为

2:分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2)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3)无处分权人因无权处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

1:概念: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在其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

良俗而被宣告无效的民事行为

2: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具有违法性 2)对无效民事行为实行国家干预 3)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又称可撤销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

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2:撤销时间(合同法55):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

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

21:代理(p119)

一概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二:法律特征:

1:代理人涉及三方法律关系。包括: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代理人和相对

人之间的关系;效果承担关系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 3:代理人在从事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人的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

22:表见代理(p136-p137)

一:概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

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构成要件:

1:无权代理人的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 3:相对人主观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23 :诉讼时效(p146~p147)

一:概念: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

利的权力

二: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请求权,主要限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因合同的债权请求权、因侵权行为的债权请求权、因无因管理的债权请求权、因不当得利的债权请求权等

三:不适用范围

1:支配权、形成权与抗辩权难以适用诉讼时效 2:1)基于人格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 2)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 3)物权请求权

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5)基于投资关系和储蓄关系的请求权

23.诉讼时效的中断(p153-p155)

一:概念: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

进行的期间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二:中断的事由的分类:

1:提起诉讼 2:权利人主张权利 3:义务人认诺

25: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物权法f5…) (本题可能是案例分析题,自己总结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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