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更新时间:2023-10-22 09:5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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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 税收的特征:

1)无偿性 2)强制性 3)固定性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最本质特征。尊重法律、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 2、筹划性(预期性)——事先规划、设计、安排

3、风险性——筹划条件风险、时效性风险及征纳双方认定差异等风险。 4、方式多样性——各国法律差异、不同税种差异、优惠政策等 5、综合性——关注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

【注】做到趋利避害、综合决策、务实前行,总体收益最大化。 6、专业性——纳税筹划不单是财务、会计等专业人员来进行。

【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税务代理与咨询等应运而生。

税收筹划与偷税 偷税: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用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逃脱纳税义务的行为。

偷税行为包括: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特征:故意性、欺诈性、属于违法行为。 偷税的法律责任:

1)追缴偷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2)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30%以上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4)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筹划与逃税 逃税:是指纳税人对欠缴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非法手段,单方面减免税收的行为。是一种非法的税收流失。 与纳税筹划的不同:

(1)性质不同。逃税非法; 纳税筹划合法。 (2)手段不同。逃税是转移、隐匿财产; 纳税筹划是充分利用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优惠政策进行事先的精心安排。 (3)时间不同。逃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

而纳税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4)目的不同:逃税是为了减轻税负,不计后果。 而纳税筹划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征管法”处罚规定:

(1)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 的罚金。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筹划与抗税

抗税: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与纳税筹划的不同:

(1)性质不同。抗税非法,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筹划合法,为社会所接受。

(2)手段不同。抗税是以暴力或威胁方法拒不缴税。 纳税筹划是采取不违法手段合理筹划。 (3)目的不同:抗税是为了减轻税负,不计后果。 而纳税筹划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由税务机关追缴抗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筹划与骗税

骗税: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免)税或减免税款的行为。——属于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1)行政责任: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的税款,并处骗取税款 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 其办理出口退税。

税收筹划与避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通过对投资活动、融资活动经营活动等涉税项目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注】1)避税不直接触犯法律,有税收就有避税的存在。 2)政府积极完善法律,堵塞漏洞。 3)避税有其积极推动税制健全的作用。

【注】避税作为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 着各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避税将逐渐演变成一种高智商的经济技巧 和经营艺术。

税收筹划的分类

一、按纳税筹划需求主体的不同进行分类: 1、法人税收筹划

是指对法人的组建、分支机构设立、筹资、投资、运营、核算、分配等活动进行的纳税筹划。

主要税种:商品劳务税(即环节税)和所得税。 2、自然人税收筹划

主要是指个人投资理财领域。 【注】从我国目前税制结构看:

1)间接税: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占税收总收入的60%左右; 2)直接税: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5%左右; 3)其他辅助税种数量多,但所占比重不大。 二、按纳税筹划所涉及的区域分类 1、国内(境内)税收筹划

指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非跨国纳税人在境内进行的纳税筹划。 2、国际(境外)税收筹划

指跨国纳税主体利用不同国家与地区的税收差异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条款进行的纳税筹划。 【注】许多投资人把自己落籍国外,其目的就是获得我国招商引资的 优惠税收政策。

三、按纳税筹划供给主体的不同进行分类

1、自行税收筹划:指企业或个人自身为实现纳税筹划目标所进行的纳税筹划。

筹划主体:一般是单位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

2、委托税收筹划:托税务代理人或纳税筹划专家进行的税收筹划。 特点:收费服务,专业设计,成功率较高。

筹划主体: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 四、根据纳税筹划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阶段划分 1、投资决策中税收筹划

是指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充分考虑税收影响,从而选择税负最轻的投资方案的行为。 【注】不同的投资方案,其税收待遇各不相同,带来的税负易不同。 2、生产经营中税收筹划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从而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生产经营方案的行为。

【注】注意产业结构的调整。 3、成本核算中税收筹划

是指企业通过对经济形势的预测及其他因素的综合考虑,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式以获得税收利益的行为。

【例如】存货计价的先进先出法,在物价下跌的时可使当期成本增大,利润减少,所得税较低。

4、企业成果分配时的税收筹划

是指企业在对经营成果分配时充分考虑各种方案的税收影响,选择税负最轻的分配方案的行为。

【例如】上市公司选择回购股票的行为就是让投资者减轻税负。 五、按涉及的不同税种进行划分

1、商品劳务税(流转税、间接税)——无论输赢都得纳税 【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主要围绕纳税人:身份、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销售额、适用税率、税收优惠等相关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2、所得税(直接税)——筹划的空间大

主要围绕:收入实现、经营方式、成本核算、费用列支、折旧方法、捐赠、筹资方式、

投资方向、设备购置、机构设置、税收政策。 3、财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4、资源税——开采石油、矿产、天然气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 5、行为目的税

1)行为税:印花税、契税

2)目的税: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六、按税收筹划采用的减轻纳税人税负的手段进行划分 1、政策派税收筹划:又被称为节税派税收筹划。 该税收筹划学派认为,税收筹划必须在遵循税法的前提下合理地运用国家政策,其实质是通过节税手段减少纳税人的总纳税义务。

2、漏洞派税收筹划:也称为避税派税收筹划。

该税收筹划学派认为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税收筹划,进而谋取税收利益不违法。

税收筹划的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税筹划:着眼法律因素、兼容企业管理、考虑社会宏观形势。 二、事先筹划原则:在经济业务未发生时进行事前安排,达到预期的筹划目标。 三、守法性原则:、以依法纳税为前提。2、以合法节税为方式。3、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四、时效性原则:纳税筹划要讲求时效,要及时调整筹划方案。 五、保护性原则(账证完整):纳税筹划而然,保护账证完整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六、综合平衡原则:1)收益与风险的综合平衡。

2)从整体税目上筹划,考虑综合效果。

3)节税目标与理财目标综合兼顾。

税收筹划产生的基本前提 1、市场经济体制

【注】企业自主经营,成为市场主体,必然要追求自身利益。税收筹划有了发展空间。 2、税收制度的“非中性”和真空地带

【注】税收中性是国家税制设计的一般原则。但在实践中都做不到完全中性,出现许多差异化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机会。 3、完善的税收监管机制

【注】1)如果监管不利,偷税漏税的成本代价低,人们就不搞税收筹划了。

2)当监管机制健全,偷逃税的成本代价大,人们转而寻求纳税筹划来减轻税负。

税收筹划产生的客观原因

(一)国内纳税筹划产生的客观原因

1、税种的税负弹性:某一具体税种的税负伸缩性大小。 【注】取决于:(1)税源的大小:即税源大的税种,其税负弹性也大。

(2) 该税种的要素构成:主要包括计税基数、扣除、税率。即税基越宽,

税率越高,负就越重;或说税收扣除越大则税负就越轻。

2、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改变其身份,使其从一种纳税人变成另一个税种的纳税人。 三种变通情况: 1)纳税人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

2)内容与形式脱离

3)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转变了内容和形式。

【案例1—2】某从事装潢及园林建筑设计业务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3年实现销售1 200多万元,由于该企业设计安装劳务项目所占的比重较大,购入原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比较少,该企业税负率高达12%,2003年缴纳增值税近150万元。 【筹划】

2004年年初该企业老板接受了税收筹划专家的意见,将企业的业务可以分成两块,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注册,建成两个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

其中:1)是应纳增值税以货物销售加工业务为主的独立核算企业; 2)是应纳营业税以建筑安装业务为主的独立核算企业。 3)两个企业有关联关系。

经过策划后,两个企业以正常的形式对外从事经营业务,经过一年的运作,两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 400多万元,而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不到70万元,税收负担率从原来的12%下降到5%,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明显上升。 3、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

【案例1—3】某从事涉外服务的集团公司,下属三家子公司:物业公司、物流公司、人员服务公司,分别为外国驻华的外交机构、商事机构、文化机构等提供住房、商品和劳务。劳务的使用者根据事先的条件向派出人员的服务公司支付所有费用,而所有的被派出人员的工资、福利均由人员服务公司支付,被公司委派到美国驻华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每年2 000人,月薪2 000元。

公司每年的营业额= 2 000×2 000×12=4 800(万元) 应缴营业税额=4 800×5%=240(万元)

【筹划】美国的事务所直接支付1 000元给所使用的文员,另1 000元以中介服务费的形式支付给人员服务公司。

服务公司应税营业额=2 000×1 000×12=2 400(万元) 应缴营业税额=2 400×5%=120(万元) 【结果】这样,通过合法地改变经营方式和报酬支付方式就降低了税基,达到了节税的目的。节税金额=240-120=120(万元) 4,、税率上的差异性

【案例1—4】李响原就职于足球专业报纸《足球》,后被《体坛周报》高薪挖走。假定李响3个月可得到150万元,一个月50万元,那么她究竟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税款呢? 【分析】

1)把李响作为报社的职工对待,应缴个人所得税:

① 一个月应纳税额=(500 000-3 500)×45%-13 505=209 920(元) ② 三个月共应纳税额=209 920×3=629 760(元) ③ 个人可支配金额=1 500 000-629 760=870 240(元)

2)把李响作为自由职业者对待,为报纸聘任的特约撰稿人,该项收入按劳务报酬缴纳所得税,应纳税的金额是:

①一个月应纳税额=(500 000-100 000)×40%-7 000=153 000(元) ②三个月共应纳税额:153 000×3=459 000(元)

③个人可支配金额=1 500 000-459 000=1 041 000(元) 3)《体坛周报》聘用李响女士,150万元的报酬用稿酬的形式支付。如果收入的性质定为稿酬所得,稿酬所得在个人所得税规定中税率最低,适用14%的征收率。

①一个月应纳税额=(500 000-100 000)×14%=56 000(元) ②三个月共应纳税额=56 000×3=168 000(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77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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