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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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队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档案的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和提供利用全院所有职工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 人事档案是档案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档案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局管干部由局党委工作部管理,队副科级以上干部由队党委工作部管理,一般干部职工由队劳动人事科管理。

第四条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保密意识强,作风正派,严于律己、认真细心、具有一定业务素质的人员。

第二章 人事档案材料的内容范围

第五条 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的、全面的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要有职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和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纪、廉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做到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可归入人事档案。

第七条 人事档案材料的主要内容

1、职工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表(如职工履历表、职工登记表),任免呈报表(包括考察材料),鉴定及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退休审批表、军队转业退伍部门审批表等。

2、录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聘用和续聘合同、解聘申请及审批表等。

3、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4、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

5、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6、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及先进材料。

7、各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交代及旁证材料。 8、职工的科研成果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等。

9、成人教育和干部进修、培训工作中形成的登记表、成绩表、毕业证书、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材料等。

第三章 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八条 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和纯蓝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九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的保管,档案存放要有固定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配置铁制档案柜并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按规定的标准制作或直接从省人事厅购买。干部档案的整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人事档案干部不得保管本人和亲属的档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人事档案的接收、传递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做到有案可查,查看和借阅人事档案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的传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转递或派专人传

送,不得邮寄和交本人自带。如外单位派专人来提取,必须持人事和组织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第十四条 人事档案的查阅原则上在现场,不得带出办公室查阅,以便查阅指导、监督、防止泄露和丢失等。

第十五条 有权借出查阅的,只有本队和上级领导,国家权力机构因特殊需要,可借出查阅,借出时必须手续齐全,登记签名,明确借用时间,并且要求借用时间不宜过长,到期未还者应由档案管理人员及时催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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