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巨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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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及发展

摘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在我国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地震,地质和海洋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近15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约3亿人(次)受灾,倒塌房屋约300万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约80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近2000亿元。在现代社会中,尽管随着科学的发展人民对自然灾害的预测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也通过多种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灾害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我们仍然在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根据相关部门统计,2008年初的雪灾,截至2月12日,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已造成107人死亡,8人失踪,紧急转移安置151。2万人。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111亿元(未含工矿企业损失)。在如此严重的台风,雪灾,地震等巨大灾害风险之下,我国的灾后融资体制却存在很大的问题,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政府成为最大的补偿者,而作为专门因为风险而存在的保险却在这方面很缺位,每当大灾来临就会给我国的财政带来巨大的冲击,势必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在社会的呼吁下,建立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选择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巨灾保险机制及运做模式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当前巨灾保险的现状,背景,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巨灾保险发展的经验,来探索一条适合我国特色的巨灾保险的运做模式。进一步的改善我国的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提高我国全社会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保险,风险管理,巨灾基金

(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二)、我国巨灾风险保障现状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气候和地理地质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而经济基础和减灾能力都比较薄弱.所以,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灾害造成损失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中国的自然灾害种类多。除了没有火山灾害外,世界上其它自然灾害都有不同程度的出现,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地震、冰雹、冷冻、暴风雪、林火、病虫害、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沙暴、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等。其中,又以地震和洪涝灾害最为严重,据统计,中国因各类自然灾害的死亡人口中,地震造成的损失最大,死亡人数占总数的54%,其次是洪涝干旱等气候灾害,死亡人数占总数的40%。

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在灾害发生后.政府往往负责灾害兜底,安排财政资金负责灾民救济和灾后重建。事实上,由政府支出的救灾资金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一小部分,巨灾发生时,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来讲,政府救济资金只是非常少的一部分。

在一些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巨灾赔付中占有重要地位,保险赔偿通常能占到巨灾损失的30%到4O%,而我国保险业从总体上讲实力还不强,国民保险意识薄弱,1995年后保险公司更是退出了巨灾保险市场,因此保险公司在灾害损失补偿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例如,截至2009年5月10日.保险业对汶川地震保险理赔基本完成.合计赔付逾l6.6亿元,与巨大的损失相比是杯水车薪。可见,在巨灾损失补偿中,政府拨付财政资金予以救济,不仅数额有限而且占用了本来应用于经济建设的资金,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保险公司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三)、建立全国统一参保的巨灾保险体系难度极大

在巨灾体系的理论探讨中,有学者提出建立全国统一参保,将洪水、地震和台风等我国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纳入一张保单承保范围的巨灾保险制度,即“一张保单保全国”。笔者认为,这种制度虽然实现了巨灾风险在全国范围内以及不同险种之间的分散,但具体实行起来难度极大,原因如下:

(1)保费单向转移有失公平。 我国气候和地理地质条件差异很大.各地区面临的风险也很不相同。以洪水为例,四川、湖南、贵州、湖北、浙江、吉林等省份面临的洪水风险极大.而陕西、山西、宁夏、新疆、青海、西藏等省份受洪涝

灾害影响较小,几乎没有发生过洪涝灾害。加之山西、宁夏等内陆省份经济欠发达,居民的收入水平不高,保费负担能力较差,倘若建立全国统一参保的巨灾保险制度。则山西、宁夏等省份只有交纳保费的义务,而从损失概率上讲几乎不能得到任何回报,权利义务不对等。这种保费单向转移的作法有违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规律,还有可能会引起风险低发区居民的抵触情绪,损害参保积极性.使其难以推广下去。而且,要求山西、宁夏省份为浙江等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交纳巨灾保费,也将加重其经济负担.不利于当地的经济建设。(2)技术难度大。建国以来我国从未建立过规范的巨灾保险制度,无论是技术水平、保险意识还是建设经验,各方面条件还很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一张保单保全国”,不但进一步加大了保单的设计难度,而且为宣传和实行该制度要花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此巨大的工程可能会因困难太大而半途而废。因此,应将有限的精力集中于最需要保障的地区。

(四)、保险公司有责任和实力参与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职能,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能通过分保等经济手段将各种灾害事故损失风险在尽可能大的范围乃至全球范围内分散,从而具有强大的补偿力:权利义务关系的双向化使其具有更高的宏观补偿效率,这是其他补偿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保险补偿是一种最具优势的灾害补偿方式,应当在巨灾损失的补偿中占有重要位置。此外,国内保险业恢复三十年来,保险实力不断壮大。截止到2008年底,我国保险资金已经达到3.3万亿元,几十年的发展也使保险业积累了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此外,1995年以前我国曾经营过地震等巨灾保险,也有一定的经验教训可以借鉴。

(五)、民众的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不强

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灾后损失以国家财政和社会捐赠为主导的救济方式,使人民群众自发购买保险的意识和意愿不强烈。

(六)、巨灾保险的投保率低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投保地震、风暴、洪水、火灾等巨灾保险缺乏必要的强制要求,仅靠保险公司以商业运作方式开展巨灾保险业务难以扩大承保面,制约了巨灾保险业务的扩大和巨灾保险作用的发挥。

二、建设适合中国发展模式的巨灾保险保障体制的措施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时会遇到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已经形成对国家救助和财政资助的过分依赖。第二,商业保险机制尚不健全,保险在社会管理和风险防范中的作用还不能充分发挥。第三,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且交易成本高。考虑到上述困难,我国在巨灾保险体系上的选择上应当采用商业化运作和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模式,并且积极吸收和借助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力量。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区域化巨灾保障制度

根据全国不同的地域情况,有专门人员对属于巨灾的风险事故进行精算,确立由政府主导的不同的强制保险政策和保险金额度。

(二)建立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

从国外经验看,通过立法,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是建立切实有效的巨灾保障体系的基础和保证。我国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住宅所有人或管理人

投保(三)巨灾保险提出明确的要求。

国家加大公民对巨灾风险的知识宣传,积极引导公民自觉加入到巨灾保险体系之中。

(四)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巨灾风险具有危害性强、影响面广以及损失金额巨大的特点,商业保险公司无法独立承包巨灾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由所有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分摊巨灾赔款。巨灾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五)实行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结合的分保安排

为确保巨灾基金的安全和稳健,应当安排再保险方案。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再保主体,对超过基金赔付额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政府或者其他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给予财政担保或者再保。当发生巨灾时,可按照如下顺序进行赔偿:1。境内直保公司承担由市场份额确定的赔偿额度进行赔偿。2。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对超过直保公司赔偿限额以上部分进行赔偿。3。超过再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上部分由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给予赔偿。

(六)巨灾基金的构成

基金主要来源于:1。保费收入,即保险公司取得的巨灾保险的净保费收入。2。财政划拨的启动资金。3。其他渠道的资金。

(七)巨灾基金的管理

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八)一帮一制度与半强制购买的巨灾债券

根据我国“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与同舟共济的民族文化,为顺应和体现儒家的互助思想,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必要建立一种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共同合作,巨灾保险和巨灾债券相结合的保险机制,其主要措施为:建立全国范围的一帮一制度,各省两两配对,在保险基金上互相支持,在基金的建立上由保险公司保险基金、政府补助和巨灾债券募集基金三者相结合。具体的操作步骤是:首先,精算师与灾害研究人员通过对数据研究总结和实地考察,对每个省潜在发生的灾害(包括海啸、洪水、地震)进行估计和测度,精算师分别就不同类别的巨灾险根据不同的区域、土地和建筑物结构的风险类别制定出不同的费率,划分出一些区域,如高风险区、较高风险区、低风险区等,对高风险区实行强制保险。保费的收取由当地保险公司经过核保后收取。根据不同地方的收入水平,只对其居民以一定的比例征收。

(九)与国际合作

寻求国际合作,向国际再保险市场转移风险。巨灾管理委员会可以将巨灾基金的一部分向国际再保险市场购买再保险,以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并且应和国外知名再保险机构共同合作制定费率,来不断地发展我国巨灾研究技术,完善巨灾方面的统计数据,提高巨灾保险精算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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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5u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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