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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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20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奖励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基金投入、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鼓励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公共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基金投入、股权投资方式按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改善中

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具体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和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具体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和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制度。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资金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供公益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小企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创业基地仪器设备设施购置和软件开发、购置,提升服务能力。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配合“135”工程优化园区经营环境,支持园区的信息查询、公共检验检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教育培训、工业物流仓储、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及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服务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业务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基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一)无偿资助。专项资金对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参加国家和省主办的重点展会的展位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业务补助。专项资金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与支出等情况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单个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向服务平台或机构购买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

第三章 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实施中小企业“百千万”成长工程,推进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新颖化发展。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专业化发展项目。支持中小企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协作配套,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特色化发展项目。支持利用特色资源,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行业或企业特色产品的技改项目。 (三)提升管理水平项目。支持企业开展精细化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应用现代管理技术手段在财务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开拓市场、营

销管理等方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四)提升创新能力项目。支持中小企业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提升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其他促进创新创业的小型微型企业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支持方式,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申报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单户企业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开展担保和再担保服务,鼓励其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收费、规范经营行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下列业务不纳入支持范围:

(一)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二)对大型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个人购房或购车等消费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对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资产公司等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 (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开展的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采取业务补助、资本金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支持。

(一)业务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企业单户1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及以下,分别按照不超过年日平均担保总额的0.2%、0.5%、1%给予补助。

业务补助向贫困地区适当倾斜。全省分三类地区确定不同补贴系数:一类地区(长株潭及其所辖县市)补贴系数为0.8,二类地区(衡阳、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娄底及其所辖县市)补贴系数为1,三类地区(湘西、张家界、怀化、邵阳、永州及其所辖县市,以及一、二类地区中的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补贴系数为1.2。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日平均再担保总额的0.05%给予补助;企业单户1500万元(含)-500万元和500万元(含)以下的风险比例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日平均再担保总额的0.1%和0.2%给予补助。 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业务补助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在各地设立办事处的省级担保公司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业务补助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二)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出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当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进行代偿分担时,代偿补偿资金账户按代偿额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该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按同样的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账户。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项目。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

第五章 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三农”贷款担保业务以及相关再担保业务给予奖励,重点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三农”贷款担保业务、为贫困地区担保以及低担保收费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单笔在5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三农”贷款担保业务是指面向“三农”的贷款担保业务,即为农村、农业、农户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

第十六条 贫困地区是指国家连片特困地区(37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3个)、省扶贫开发重点县(8个)、比照省扶贫开发重点县(3个)。

第十七条 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奖励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占全部担保业务的比重、为贫困地区小微企业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占全部担保业务的比重、担保放大倍数、低担保收费、担保业务和担保企业户数净增额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第十八条 对“三农”贷款担保业务的奖励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开

展的相关业务规模占全部“三农”贷款担保业务的比例进行测算。用于“三农”贷款担保业务奖励的资金占全部奖励资金的40% 。 第十九条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三农”贷款以及再担保业务的奖励不超过再担保机构年日均再担保总额的0.05%。

第六章 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湖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在湖南投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或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好; (三)财务状况好,具备项目投资或提供服务的能力;

(四)近3年来没有因财政、财务、会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申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类项目、小微企业融资及“三农”贷款担保奖励项目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注册地在县市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为主营业务,经营1年(含1年)以上。 (二)担保业务、再担保机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按规定提足风险准备金,运作规范。

(三)担保业务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再担保机构当年日平均再担保总额达到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年平均再担保费率不超过1%。申请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担保机构当年日平均担保总额达到平均净资产1.8倍以上(三类地区1.5倍),申请小微企业融资及“三农”贷款担保奖励项目的担保机构累计担保总额达到平均净资产1.5倍以上(三类地区1.2倍)。

第二十二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服务补贴、改善融资环境、小微企业融资及“三农”贷款担保奖励项目除外)。项目单位不能在同一年度就同一项目分别申请不同类别的专项资金。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及审核拨付

第二十三条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根据全省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每年7月底前发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进行部署。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二十四条 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 融资担保奖励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根据全省中小微等企业发展情况,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每年9月底前发出下一

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进行部署。申报通知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二十五条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奖励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的申报程序:

省属单位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市本级项目由市州经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省直管县项目由县市经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州经信委、财政局。

省直主管部门、各市州及县市经信、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所属申报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二)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 融资担保奖励项目的申报程序: 省级担保公司的项目申报材料分别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市本级项目由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市州经信部门组织申报,并经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省直管县项目由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县市经信部门组织申报,并经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同时抄送市州财政局、市州经信委。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负责对所属申报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项目单位应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强化对专家评审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两家共同制定评审方案并抽取专家。

第二十七条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小组出具评审意见书。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奖励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小组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奖励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拟支持项目通过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在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按照确定的资金安排方案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年度专项资金。每年11月底前,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分配预计数相应下达市县并编入预算。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外,专项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对担保公司的业务拓展经费补助、充实担保机构风险资本金等方面,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经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进行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省财政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申请单位,取消其今后2年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6年至2018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经绩效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委员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08〕4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0〕57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 省经信委 2015年10月24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5n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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