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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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条件》的通知

苏职称〔2009〕26号

各市人事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条件》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告知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4月印发的《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江苏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和科研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科研问题,取得较好的专业工作业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与学习的能力和经历;能应用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档案专业业务工作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从事档案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厅)级档案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地市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3、在收集、征集、抢救珍贵历史档案文献或在档案专业和现代化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须提交可供考核的详实材料,并经单位和地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4、独著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

上专业报刊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四)具有其他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岗位),因工作需要转入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的,相近专业学历岗位人员在现档案工作岗位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档案专业馆员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转评档案专业馆员资格。原非相近专业学历岗位人员申报转换档案专业馆员资格的,应在档案专业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熟悉本专业岗位工作标准的基本内

容,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和国内外本专业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发展动态。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独立完成档案业务管理岗位工作; (二)熟悉馆(室)藏档案的内容和成份,能利用现代化手段,编制有一定水平的检索工具,做好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三)能够进行档案史料摘编,著录标引,提供有效咨询服务;

(四)根据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或能够讲授一门档案专业课程或具有对档案整理人员进行培训的能力;

(五)撰写过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方面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课题1项以上;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获地市级以上档案学会奖励;

(三)因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被当地政府部门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所在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达到《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要求,或达到《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测评标准的主要参与者; (四)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工作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须提交可供考核的详实材料,并经单位认定);

(五)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纂工作,成果在15万字以上;

(六)履行岗位职责业绩显著,为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骨干(附具体材料)。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撰写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专业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地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和提交有一定水平的档案专业技术报告2篇。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中级以上考试合格证;

(二)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三)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在县或县级市(不含)以下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 (六)年满50周岁;

(七)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在本地区档案行业作出重要贡献及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辖市档案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职称管理部门共同推荐确认;

(八)符合省职称管理部门其它规定者。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二)已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三)符合省职称管理部门其它规定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附 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填好后一律用A3即297×420mm纸复印)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近5年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以及破格申报的相关证明材料。 非档案专业学历人员须提供《江苏省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或经学历教育取得的四门以上档案专业理论课程的合格证明。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实;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的证明材料。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个人业务工作总结2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档案专业技术报告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及原件。

11.对照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相关学科:指图书馆学、情报学、文博学、中国语言文学、史学,以及与专门档案、科技档案直接相关的学科。

9.课题、项目:指国家、省部(委)、地方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10.专职:指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企事业单位档案室(馆)档案业务岗位上专门从事档案业务管理和技术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

11.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科成果奖、星火奖、火炬奖、优秀著作奖等相应奖项。

12.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3.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档案史料汇编、参考

资料、论文汇编、手册类等不能视为学术著作。学术著作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

14.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指发表在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含专辑、增刊、专刊、年刊、论文集等)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学术论文的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正高级每篇论文一般不少于4000字,副高级一般不少于3000字。同一内容的论文在多家期刊发表,只计作1篇。

15.档案专业技术报告:指档案专业科研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和档案工作调研报告等。

16.交流论文:指在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交流、宣读,或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凡交流、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明或相应的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要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7.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等。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8.省级期刊:指由省专业学会、档案局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分别由省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须注有统一刊号。

19.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及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的期刊。发表该学术论文的期刊须是与论文发表时间对应版次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刊物。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者,或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可视为核心期刊论文。

20.档案系列的相近专业按以下掌握:(1)从事文书档案工作的,其相近专业学历为:图书馆学、情报学、秘书学、行政管理学(公共管理学)、历史学、中国语言文学和计算机学。(2)从事科技档案的,其相近专业为具备与其所管理的科技档案内容有直接相关的专业。(3)从事专门档案工作的,如艺术档案、会计档案等专门档案部门管理人员,凡取得与所管理的档案内容直接有关的专业学历,按相近专业学历对待。

21.国家(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中国档案学会、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国际档案理事会、国际档案理事会东亚分会等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22.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档案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3.市级学术会议:指由省辖市档案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4.主要贡献者、主要完成人:是指在档案工作创先、达标、开发、推广、研究、利用等项目中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或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直接指导、参与对关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者。 25.主要作者、为主完成:指档案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等约占全书的1/3以上。

26.参与完成:指档案专业著作(译著)主要作者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

27.重大、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开发、利用档案产生的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包括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档案产生的可以以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通常核算为人民币形式。社会效益,涉及全局性的为重大,涉及局部的为显著;经济效益,5万元以上为重大,5000元至5万元为显著。

28.个人业务工作总结:指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论文、专业文章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负责进行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为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原则上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以批准公布时间为准)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签订聘任合同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本条件所指“质量”、“价值”、“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认定。

7.本条件中所指“经(省以上、市以上、上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程序可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有关成绩(水平)考核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规定的相关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3-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的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档案 资格条件 通知 抄 送:省档案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11日印发

(共印240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4x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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