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许可使用管理问题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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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许可使用管理问题 黑龙江省农垦绿色食品办公室 余 捷 张 涛 摘要:本文阐述了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的基本概念和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许可使用过程中须注意的问题,并对绿色食品证明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委托管理部门(省级绿色食品管理结构),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和提出解决证明商标许可使用问题的意见。 Summary: The article elaborates basic conception of green food trade mark and issues must be noticed in the course of using green food trade mark, puts forward some opinions and suggests on management and certification and trade mark using to the user of green food trade mark, to licensor and licensee, to trust departments of 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 of green food at provincial level) and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f trade mark. 关键词:绿色食品 商标标志 许可使用 问题 一个商标从设计到注册直至拥有一定信誉,需要一个较长期的过程 ,这个过程始终离不开商标的使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的使用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商标许可是法律认定的一种商标运用形式。商标标志的申请和注册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使用。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通过保证食品质量,让标志使用者和消费者实践体验,进行比较,以绿色食品质量特性不断扩大该证明商标的知名度和许可使用范围,维护标志的整体形象和商标信誉,形成证明商标价值,达到标志使用效果。 在实际绿色食品质量证明商标标志使用中,少数企业出现了一些超越法规条文的越轨行为,侵犯了绿色食品商标的知识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监督和规范企业的标志使用行为,净化证明商标使用的产品市场,是绿色食品标志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证明商标的使用概念 1995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制定和颁布的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提出了证明商标的使用概念,即“证明商标是指某中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它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其本质特征和基本功能就是证明特定内在品质的商品,即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及相关事物。该证明商标属知识产权范畴,并受法律保护,由享有此商标专用权的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即通过专门机构认定,按照标志管理办法规定,许可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产品企业依法在产品包装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指“绿色食品”、“ Green Food”、绿色食品标志图形及这三者的相互组合等四种形式,注册在以食品为主的共九大类食品上,现已扩展到肥料等绿色食品相关类产品上。 绿色食品标志性质是质量证明商标,具有商标所拥有的特性: 1、商标专用权。 中心是代表农业部负责全国绿色食品管理与协调工作的机构。商标标志专用权属中心,未经中心许可,任何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2、商标限定性。 商标标志专用权只在中心注册的九大类商品上有效。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标志使用权仅以中心颁发绿色食品证书指定的产品为限,标志一次许可使用期为三年。 3、商标保护性。 绿色食品标志只在已注册的国家受法律保护。随着国际市场同类相关食品的需求,中心将对进口绿色食品较多的国家开展绿色食品标志注册工作,以保护中国绿色食品国外的潜在市场,并为绿色食品出口贸易创造条件。中心已将绿色食品商标标志在日本、西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注册,并制定了《绿色食品出口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依法管理是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核心,农业部在借鉴国际惯例和经验的基础上,以中介组织形式将绿色食品作为中国第一例质量证明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用法律手段实施标志管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的标准、规程、准则和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以标志委托管理的形式确定各省(区、市)绿色食品的管理机构,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管理体系,保护了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 二、商标标志许可使用须注意的问题 1、绿色食品标志只限于在经中心认定许可的产品上使用 在标志许可使用上常见违法使用的主要有: ( 1)在未经中心认定许可的产品上使用标志; ( 2)未经中心许可任意扩大标志使用范围; ( 3)将标志和批号擅自转让使用在未被许可的同类产品上; ( 4)已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产品继续使用标志。 违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会因侵犯中心的商标标志专用权而被查处,情节严重的还构成假冒商标罪,企业应避免这些行为。 2、获得标志后,应尽快使用,发挥竞争优势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是连接企业和消费者的桥梁,中心许可使用标志,其目的是要发挥商标标志的作用,以可靠的质量信誉引导消费者认品牌购物,提高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和经济效益。如果获标企业半年内无故未使用的,中心将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并公告于众。明智的企业家在获标以后,围绕品牌做文章,发挥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品牌营销优势,大力突出绿色食品宣传,导入 CI战略树立企业形象,在产品用标的同时,提高产品包装装潢和产品市场竞争力。 3、产品包装上要规范使用标志 中心制定的《中国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对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四个字、英译名称以及其相互组合,在产品、广告等媒介上的设计、使用作出了明确统一规定。用标企业应严格依照该手册设计,使用标志。产品及包装必须作到“四位一体”,即标志图形和绿色食品文字,便于消费者识别。如某一企业产品被中心认定为 AA级绿色食品,企业却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无形中降低了自身产品的档次和价值。还有一些企业标志设计、印刷不规范,没有体现出精品形象,商家和消费者不易识别,产品不能进入大中城市的超级市场,失去了绿色食品应有的竞争能力。 4、促销广告中正确宣传绿色食品 在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广告宣传中,企业要明确标明使用标志的产品及标志批号,广告用语也要慎重选择。例如:某酒厂生产各种各类酒,其中一个或几个产品经认定许可用标。在广告宣传时,如选用“某某白酒,绿色食品”混同宣传的广告用语,就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发,同时也侵犯了绿色食品标志专用权。一经发现,广告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有关处罚条例,根据企业所做的该产品广告费加倍处罚。 5、企业改变生产条件等,须报中心审核、备案 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在改变生产条件、企业名称、加工工艺、产品标准和产品商标等事项前,应主动将变动情况经省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上报中心审核、备案。避免出现标志使用证书与产品包装标识不符,以假冒绿色食品的侵权行为受到执法部门查处,或者因不能保证绿色食品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而被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6、注意标志许可使用的有效期限 农业环境质量处于动态变化平衡的过程,为保证绿色食品标志同国际对接,绿色食品标志一次许可使用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要求继续使用标志的企业,须在使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企业,到期不再享有使用权。如某一企业,标志使用到期后,未提出重新申报,在其商品上继续使用标志,远销到外省市的产品受到当地工商部门查处,一下子失去了多年辛勤开辟的产品市场,教训是深刻的。 另外,到期重新申报的企业或将依法被停止使用标志的企业,在印制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及宣传品时,要提前计划好所需用量,当许可期限届满时,避免因绿色食品编号的变更或被停止使用标志,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浪费。 7、优先使用中心统一印制的绿色食品防伪标签 为保障绿色食品形象不受损害和绿色食品的市场不受干扰,保护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的利益,帮助商家和消费者识别真伪,中心选择了难以仿冒的以国家造币技术为核心的综合防伪技术,实施标志统一防伪措施,对每个绿色食品产品和整个绿色食品形象起到双层保护作用。一旦有假冒的产品出现,假冒者不但侵犯了企业的商标权,同时也侵犯了中心绿色食品标志专用权,受中心委托的各地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将代表中心及时同被侵权的企业共同打假,加大加快了打假力度,保护企业的权益,减少企业的损失。 8、未经许可不能选用绿色食品冠名的企业名称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证明商标使用和保护范围包括商品或服务。未经中心特殊许可,任何企业无权使用含有绿色食品字样的企业名称。原因是一个企业很少能全部生产加工绿色食品产品或者长期生产加工绿色食品,如果使用绿色食品字样冠名企业,很容易误导消费。目前有少数企业未经中心许可已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含有绿色食品的企业名称,随着工商行政部门加强对证明商标的管理,维护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市场经济秩序,在年审工作中,将对这类企业清理、更名。到期被取消标志企业要依法停止有关绿色食品标志及名称的使用,避免侵犯绿色食品商标的专用权或误导消费,受到投诉或起诉。 三、绿色食品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管理几点意见 1、对于绿色食品证明商标许可人——中心,须正确运用商标法律与商标许可制度,完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健全约束机制,加强对获标产品的后续监督管理,争取把绿色食品标志定为国家驰名商标,提高商标标志的无形资产含量,扩大绿色食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另外,还应进一步加大绿色食品宣传,让消费者认识和了解绿色食品,识别和消费绿色食品。 2、对于绿色食品证明商标被许可人——用标企业,要提高对商标标志许可使用的权利与义务认识。严格履行同中心签订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企业要实现依法经营,就要增强法制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使用标志是企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关键。只有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才能正确发挥绿色食品标志的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对于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委托管理部门——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不断提高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依法依责保护好商标标志的知识产权,对严重违反《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企业和无故不履行标志使用协议的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制止,清理查处,直至取消标志使用权。 4、对于商标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围绕商标管理强化工商行政执法,对严重触犯《商标法》及商标许可使用法律条文的商标侵权行为,要给予严肃查处,直至依法追究其责任。结合企业年检工作,在当地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协助下,加强对已注册的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审查企业使用的绿色食品标志是否有效和以绿色食品冠名的企业名称是否会引起公众误认。依据《广告法》对产品的广告审查,以有效标志使用证书为准,避免误导消费。依法履行职责净化证明商标的产品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注册人的商标标志专用权与用标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5、加强依法监督管理,及时解决标志许可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1)根据证明商标不断增多和使用范围的扩大,中心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建议制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和保护,依法纠正和查处证明商标使用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 (2)中心应定期听取所委托的绿色食品管理部门汇报,掌握企业用标情况,学习借鉴国外同类相关行业有效的管理经验,研究商标法律及商标实践课题,解决标志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提高标志许可人自我监督管理力度,对多次不规范或违法使用标志,无故不履行标志使用协议的企业,中心应定期公告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并通告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有效制止和预防类似行为的发生。 (3)对同一产品标准内的分级产品、产品主要原料不变食品添加成分调整很小的系列产品和一些特殊的分类食品,中心应在遵守商标许可法律条文和维护好证明商标信誉的前提下,允许合理扩大企业产品的用标范围,按系列产品收费标准收取标志使用费,增加绿色食品的产品种类、数量和市场占有份额。以绿色食品可靠的质量信誉和新的消费观念,让现代消费者可以选择和食用适合自己的各类绿色食品,发挥证明商标品牌营销优势,提高绿色食品产业整体市场竞争能力,加快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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