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重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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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定义: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形式特征: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有最高法律效力 3宪法的实质特征(理解它的限制和保障): 1) 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核心) 2) 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4宪法的渊源:

成文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传统分类(强调分类标准)

1) 成文宪法、不成为宪法:据宪法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 刚性宪法、柔性宪法:据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 3) 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1法律原则与宪法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掌握什么是主权):

主权,指一国对内外事物的最高以及终局的决定权与处理权。

人民主权原则=“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解决国家权力即主权的归属问题。 3基本人权原则(掌握定义):

人权=公民权利=基本权利,指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经济社会文化权。 4法治原则(确立时间)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宪,在第五挑中增加1款,作为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权利分立与制衡原则 第四节宪法效力

1概念:指宪法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的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第五节宪法与宪政(*) 1宪政的概念:

宪政的本质是限政,即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与政治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

2)宪政主义者承认主权在民的必要性,但怀疑民主政府保护少数人和异己分子的权利的能力,也不相信民主政府有自我节制的能力。必须通过宪政来保护少数派的利益。宪政主义者不否认民主程序的合法性,但拒绝程序至上。当然,宪政主义有其局限性和风险性,过多的限制会致政府瘫痪。 3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在实行宪政或立宪政府的条件下,一切国家机关、官员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但一个国家仅有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并不意味着这个国家已经真正建立了宪政或是立宪政府。

1)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无谈宪政,没有宪政,宪法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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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

3)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因此,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宪政的观念、思想对于良宪的产生有重要的作用,表现为:一,通过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的方式,在现实中矫正宪法;二,根据客观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变迁,对宪法进行修改;三,通过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监督宪法的正确实施。因此,宪法是依赖宪政实践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寓于宪政之中。

第二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下)

第一节宪法的创制与修改(*) 1宪法的修改(原因、限制、规定)

1)原因:客观上,是社会的变迁,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改变,文化意识形态的变革等;主观上,是统治者和制宪者的原因(统治者不尊重宪法,奉行宪法工具主义,制宪者认识的局限性导致失误);本身原因,即为纠正不正当的宪法解释,需要修改宪法以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 2)限制:

1修改内容上(宪法基本原则、共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条款不得修改;宪法的修改不得有损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2修改时间上;

3特殊情况下修宪的限制; 4修改程序上的限制

A宪法修改提案的提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有提出修改宪法提案的权利,

B宪法修改提案的审议和表决。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此处的全体代表指所有代表,不是出席的全体代表。

C宪法修改案的公布和生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公告方式公布,并刊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 3)规定:

我国《宪法》自1954年《宪法》颁布后,在1975年、1978年、1982年进行三次全面修改(相当于重新制定一部宪法)。

第二节宪法解释(概念、为什么要注重解释) 1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指宪法实施过程中,由特定主体对宪法精神、宪法规范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广义:指除有权的特定主体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理解和解释。 我们通常指狭义的宪法解释 2为什么要注重宪法解释(功能)

宪法解释已成为宪法从文本到实施之间所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冲突的最基本、最经常的手段。具体如下:

A明确宪法的含义; B补充宪法的缺漏;

C使宪法适应社会现实的变迁; D维护法制的统一性。 第三节宪法惯例(概念)

它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被成文宪法或不成为宪法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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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制度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或传统的总和。 第四节违宪审查(**)(模式类型) 1类型

1)立法机关审查特征: A违宪审查机关权力至上;

B立法机关自行审查其所制定法律的合宪性。 2我国宪法监督的基本方式和程序:

1)方式: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经批准生效及备案审查两种,一经审查发现其与宪法抵触,可要求制定机关对其加以修改并有权撤销。 2)程序:P116-118

A享有监督权的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具体行使 B监督对象:

《宪法》第5条第3,4项“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从可操作性看,仅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两高司法解释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

C宪法监督的启动途径有二,一是经有关机关要求而直接启动,二是除此外的机关、团体、组织及公民申请而决定启动。

D有宪法监督要求权的主体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建议权的主体包括上述五类主体之外的其他机关、团体、组织和其他公民。 7.11949年以前的宪法

1)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1911年《十九信条》(即《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3)1911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第一部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4)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即“曹锟宪法”“贿选宪法”---中国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宪法 5)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6)1936年“五五宪草”

7)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至今在台湾施行 7.2新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认我国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起了临

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宪法:全国人大第一届第一次全票通过,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确认人民民主原

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为其宪法原则。

3、1975年宪法 4、1978年宪法

5、1982年宪法: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1)确定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四项;

(2)强调以经济建设为工作重点,同时又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4)保障和扩大公民基本权利;

(5)开始注意促进国家机构的民主化和效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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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家性质(#)

第一节阶级性质

1我国国家性质:《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2统一战线的组成:

宪法序言“在长期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饿,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第二节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共有制:

1.1概念: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它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1.2土地归属:

宪法规定,除国有经济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外,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此外,城市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

但宪法规定,国家在为公共利益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时,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 2非公有制经济组成: 1)劳动者个体经济; 2)私营经济; 3)外商投资企业; 3分配原则:

《宪法》第6条“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共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2004年修宪:国家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五章国家形式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概念、特点、关联)(*)

1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指一定国家的人民,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形式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C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

由人民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监督权、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其他国家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权力机关对人们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实行“议行合一”。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内涵:一种社会主义民主共和政体

特点: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人大实行一院制,同时设立常设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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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大闭会时行使国家权力,实现权力行使的“统一性”和“经常性”的兼顾。 第二节国家结构形式(*) 1现代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

类型(据中央和区域构成单位权力划分关系的不同): A单一制:

概念: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特征:

1权力划分上,地方服从中央的统一管理,地方的权力来源中央的授权。中央有对地方的全面监督权; 2形式上,单一制的国家全国只有一部统一宪法,只有一套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体系; 3对外关系上,只有统一的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中央政府才享有外交权,公民只有统一的国籍。 B联邦制:

概念: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组成的统一的联盟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特征:

1权力划分上,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的权限划分是依据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关于权限划分的规定往往基于中央和成员单位的合意,不独取决于联邦中央的意志,权力模式一经宪法确定有较强的稳定性。

2形式上,在联邦制国家既有联邦宪法,也可能有成员国宪法,存在联邦中央和成员单位两套立法、行政、司法系统,上下级政权机关之间不存在绝对的从属关系。

3对外关系上,公民既有统一的邦联国家,也可能有成员国国籍,联邦国家随时统一的国际法主体,但有的联邦制国家允许成员国有一定的外交权。 3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特点(极大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A在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原则划分上,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全国性事务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性的事务由地方管理,中央有权进行监督。

B在普通行政区域,为了整体利益的需要或为了改变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国家可以在不同地区实行差别政策。

C对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权,妥善解决民族特殊性和国家统一性问题

D特别行政区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统相对独立,拥有独立的立法、行政管理和终审权 E对于台湾问题,在坚持国家主体实行单一制的前提下,给予统一后的台湾更大的空间。 4我国单一制下的地方分权 1)立法方面:

A中央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B地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C规定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和法规冲突解决机制:

以中央为主导。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从高到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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