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110):竞业禁止问题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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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110):竞业禁止问题关注

(2013-09-11 11:31:15)

【案例情况】

一、聚飞光电

(一)第一次核查情况

1、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兴通讯及相关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1)发行人董事兼高管邢其彬,1993年至1997年在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任开发部主任工程师、市场二部经理;1998年至1999年在山西中兴公司任总经理;2000年至2004年在深圳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2)发行人董事诸为民,1991年至1993年在深圳市中兴半导体有限公司任开发部副部长;1993年至1997年在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任南 京研究所所长;1997年至2001年在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2年至2003年在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 至今在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3)发行人董事兼高管侯利,1989年10月至1993年3月在深圳市中兴半导体有限公司任开发部高级工程师;1993年3月至1997年11月在深圳 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任开发部主任工程师;1997年11月至2006年2月在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任主任工程师、可靠性部部长、移动事业部副总经 理。 (4)发行人监事王桂山,1995年12月至1997年11月在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任法律办公室主任、监事;1997年11月至2003年5月在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第一届监事会主席;2003年5月从中兴通讯退休。

(5)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殷敬煌,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任投资部部长。

根据中兴通讯、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及邢其彬、诸为民、侯利、王桂山、殷敬煌出具的《关于竞业禁止的说明》并经核查,邢其彬、诸为民、侯利、王桂山、殷敬煌均未与中兴通讯及相关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与中兴通讯及相关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业禁止的情形。

2、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在中兴通讯及相关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1)邢其彬之妻李晓丹,现任中兴通讯产品研发体系RRU平台西安测试部驻深联络业务经理,主要负责研发、生产支持。目前从事的职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及其他任何关系。

(2)侯利之妻卢利平,现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执行中心职员,主要负责行政工作。目前从事的职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及其他任何关系。 (3)侯利之兄侯杰,现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研究所行政部职员,主要负责外联工作。目前从事的职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及其他任何关系。根据 中兴通讯及李晓丹、卢利平、侯杰出具的《关于竞业禁止的说明》并经核查,李晓丹、卢利平、侯杰均未与中兴通讯及相关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与中兴通讯及相 关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业禁止的情形。

根据中兴通讯、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及邢其彬、诸为民、侯利、王桂山、殷敬煌、李晓丹、卢利平、侯杰出具的《关于竞业禁止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曾在中兴通讯及其相关公司任职的各位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均未与中兴通讯及其相关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与中兴通讯及其相关 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业禁止的情形。

(二)第二次核查情况

1、经核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中原在中兴通讯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现任职务 原在中兴通讯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情况 (1)邢其彬(34.10%);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王桂山(24.02%);监事。

(3)侯利(1.92%);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4)殷敬煌(0.75%);董事会秘书。 (5)诸为民(0.48%);董事。

(6)杨清亮(0.48%);生产总监。2005 年至2006 年在深圳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任工程师。

(7)刘燕玲(0.48%);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人。2005 年1 月至2005 年10 月在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任办公室管理人员。

(8)曹石麟(0.44%);总经理助理。1997 年至2005 年任中兴通讯材料认证工程师。

(9)张杰(0.19%);市场部主管。1998 年至2002 年任中兴通讯国际部员工。

(10)朱科敏(0.05%);市场部员工。2005 年任中兴通讯计划部员工。 (11)朱禄秀(0.05%);采购部员工。1998 年至2005 年任中兴通讯物料计划员工。

除以上11名自然人股东外,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未曾在中兴通讯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2、经核查,发行人7名董事中,邢其彬、诸为民、侯利3名董事曾在中兴通讯及其关联企业任职;其他4名董事王建国、柴广跃、胡宝越、秦永军未曾在中兴通讯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3、经核查,发行人4名核心技术人员中,邢其彬、侯利2名核心技术人员曾在中兴通讯及其关联企业任职;其他2名核心技术人员周春生、孙平如未曾在中兴通讯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4、经核查,2011年12月19日,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纠纷或潜在纠纷的说明》,证明中兴通讯及中兴通讯对外设立的分公司均未与邢其彬、诸为民、侯利、王桂山、曹石麟、张杰、朱禄秀、朱科敏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存在竞业禁止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2011年12月19日,中兴通讯第一大股东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纠纷或潜在纠纷的说明》,证明中兴新与邢其彬、诸为民、侯利、王桂山、殷敬煌、刘燕玲之间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存在竞业禁止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1年12月19日,中兴通讯控股子公司深圳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纠纷或潜在纠纷的说明》,证明中兴康讯与邢其彬、杨清亮之间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存在竞业禁止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1年12月19日,中兴通讯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纠纷或潜在纠纷的说明》,证明长飞投资及关联公司与诸为民之间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存在竞业禁止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1年12月19日,中兴通讯间接参股公司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纠纷或潜在纠纷的说明》,证明德仓科技与诸为民之间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存在竞业禁止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1年12月19日,邢其彬、诸为民、侯利、王桂山、殷敬煌、杨清亮、曹石麟、刘燕玲、张杰、朱禄秀、朱科敏分别出具了《关于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纠纷或潜在纠纷的说明》,证明其本人与中兴通讯及其关联企业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存在竞业禁止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原就职于中兴通讯及关联企业的发行人股东、董事、核心技术人员邢其彬、侯利、诸为民、王桂山、殷敬煌、杨清亮、曹石麟、

刘燕玲、张杰、朱禄秀、朱科敏,与中兴通讯及其关联企业不存在竞业禁止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麦捷科技

(一)关于发行人董事、高管中的张美蓉、张海恩、胡根昌、张照前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的情形

1、有关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当时适用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则向该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第十九条规定,如企业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则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2、发行人董事、高管中的张美蓉、张海恩、胡根昌、张照前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访谈并经相关人员的确认,发行人董事、高管中的张美蓉、张海恩、胡根昌、张照前的简历及其最近三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保缴纳单位情况如下:

劳动合同签社保缴 订单位 纳单位 张美1991年11月至2001年2月,历任中国南方玻璃股份有麦捷科技 麦捷 蓉 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工程师和项目经理,深圳南虹电子陶科技 瓷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南方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微电子事业部总经理,南玻结构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1年3月至2002年6月,任麦捷有限董事兼总经理;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任浙江正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06年1月至今,任麦捷有限及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 现任慧智泰投资执行董事,香港南联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香港麦捷执行董事,并担任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简历 张海1987年7月至1995年12月任西安交通大学讲师; 麦捷科技 麦捷 恩 1996年1月至2001年2月任深圳南虹电子陶瓷有限公科技 司技术工程师、技术部经理; 2001年3月至今任麦捷有限及发行人副总经理,主管采购部、技术部和质量管理部。 胡根1986年7月至1992年7月,任深圳市南海酒店工程部麦捷科技 麦捷 昌 工程师; 科技 1992年7月至2001年2月,任深圳市南虹电子陶瓷有限公司设备部经理; 2001年3月至今,任发行人及其前身生产副总经理; 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张照1998年7月至1998年11月,任珠海蓉胜电工有限公司麦捷科技 麦捷 前 技术部工程师; 科技 1998年12月至2001年2月,任深圳南虹电子陶瓷有限公司技术部工程师、品管部经理; 2001年3月至今,历任发行人及其前身技术品管部经理、市场部经理、副总经理; 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1)关于张美蓉、张海恩、胡根昌、张照前与深圳南虹电子陶瓷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情形的问题

经本所律师对上述人员进行访谈,并经上述人员确认,及核查相关诉讼文件,上述人员原为深圳南虹电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虹电子”)员工,先后于 2001年2月从该公司离职,并于2001年3月共同投资设立麦捷有限。虽然其均与南虹电子签订有《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但南虹电子并未向上述人员支付 经济补偿,根据相关规定,其竞业禁止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麦捷有限设立后,南虹电子以麦捷有限及上述人员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麦捷有限及上述人员向其支付相应赔偿,后经各方协商,最终以调解协议并由麦捷有限支付相关费用和解,上述费用已支付完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虽然上述人员与南虹电子签订有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但由于南虹电子并未支付经济补偿,上述人员无需根据上述协议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同 时,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及协议的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二年,自上述人员离职之日至今,已过上述期限,因此,上述人员亦不存在竞业限制义务。同时,当事人已 就相关争议达成和解,发行人及上述人员已按调解协议及调解书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4h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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