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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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公共选修课程

学校教育法律问题

案例研究

“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研究”课程教学大纲

1.课程介绍 “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研究”是一门着重培养学生依法治教能力的应用性教育学科。它也是同教育学、学校管理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多种学科相互交叉和相互渗透的一门边缘学科。主要围绕依法治教,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教育法律救济等内容,结合教育案例,以案说法。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学校、教师、学生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提高学生的教育法律意识,培养学生依法审视教育活动的习惯,能自觉应用教育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实际问题,能对教育法律现象依法进行分析和评价,从根本上促进教育法的实施,提高教育法的实施效益。

2.课程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课程选择典型的学校教育的相关案例,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明确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了解学校、教师、学生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提高学生的教育法律意识,培养学生依法审视教育活动的习惯,能自觉应用教育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实际问题,能对教育法律现象依法进行分析和评价,从根本上促进学校教育的法治化进程。

3.教学内容与时间安排表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依法治教 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和处理 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 内容 总课时 3 6 6 3 理论课时 3 4 3 3 实践课时 0 2 3 2

4.推荐教材及参考书

(1)《教育法制基础》,褚宏启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教师的法律视野》,肖远军主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方益权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4)《热点教育纠纷案例评析》,李晓兵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5。课程教学方法与手段

讲授结合教育案例,以案说法;适当组织学生观摩、讨论、分析案例。

6.课程考试方法与要求

要求学生编写一则教育案例并加以分析。

教学内容纲要

第一部分 依法治教(3学时)

主要内容:

一、依法治教的本质内涵和特征 二、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三、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四、我国当前依法治校中存在的问题 五、实现依法治校的对策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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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依法治教的概念与基本要求。

第二部分 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6课时)

主要内容: 一、学校

(一)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二)政府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三)案例分析:对“孟母堂”事件的反思 二、教师

(一)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二)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三)案例分析:教案姓公还是姓私 三、学生

(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二)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三)案例分析 基本要求:

一、了解设立学校的基本原则、条件及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二、理解教师专业化的法律规定,理解教师聘任制度的法律原理。

三、掌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能依法分析违背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做法;掌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对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和学生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能依法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 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和处理(6学时)

主要内容: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涵义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

四、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五、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案例分析 基本要求:

一、了解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主要原因。 二、理解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与处理途径。 三、掌握预防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措施。

第四部分 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课时)

主要内容: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三、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二)教师申诉的程序 四、学生申诉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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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

案例1: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在校大学生诉学校名誉侵权案

——如何保障学生的名誉权?对于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如何救济?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11日,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经贸四班的学生向学院反映,该班有几名同学不仅谈恋爱、喝酒,而且男女生还在寝室同屋过夜,影响极坏,希望学校予以调查,制止其不良行为。学院获悉后立即安排人在经贸四班学生中进行调查,很快便了解到该班有3男3女共6名学生存在同屋过夜的情况。学院认为这6名学生严重违反了该学院制定的《关于严格管理学生的几项规定》中“按时就寝;不准抽烟、喝酒;禁止谈恋爱;男女学生不准互串寝室”等条款,遂于1999年10月11日将经贸四班涉及酗酒、恋爱、男女同屋过夜、夜闯女生寝室的男生余某、周某、曾某,女生戴某、彭某、王某6人叫到院长办公室询问。而后,学院对这6名学生作出处分决定:4名同室过夜的男女学生开除学籍,责令酗酒的女生王某回家戒酒,勒令夜闯女生寝室的男生曾某退学。但该院的这一决定没有形成文字,也没有公开宣布。

1999年10月30日,上述6名学生作为原告(除已满18岁的男生余某、女生王某外,其余4名未满18岁学生的父亲作为代理人)以学院侵犯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将学院及学院董事长王怀彩告上法庭。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望月湖法庭于1999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

案例2:于浩诉张华平、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足球比赛受伤人身损害赔偿案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原告应当受到何种补偿;学校

从本案中获得的启示

案情介绍

于浩与张华平系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生,2001年3月4日,二人作为队员共同参加了学院组织的“黄河杯”大学生足球比赛。在比赛进行过程中,于浩接队友传球突破,张华平作为对方防守队员从中路上前阻击,于浩摔倒受伤,伤情经法院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于浩遂提起诉讼,认为学院及张华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伤害造成的精神损失赔偿。

案例3:尹建庭诉教育局“限聘”处理意见案

——教师尹建庭违反了哪些法律?法院为什么判决撤销教育局的“限聘”决定?教

师的言论自由权及其界限分析

案情介绍

尹建庭1996年12月20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为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美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的观点。该论文曾被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评为小组二等奖(后该奖被取消)。一家媒体刊登了批评尹建庭“读书是为挣钱娶美女”论文观点的文章,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论。2001年6月,尹建庭出版了其个人所著的文学作品集《人世老枪》一书,该书中有“世上的一切都必须为我服务,不然,这一切都没有意义”,“天下最大的谎话,就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我的真心话就是‘专门利己,毫不害人’”等言论。尹建庭在其教学过程中曾向学生推销《人世老枪》一书。株洲市教育局发现尹建庭在《入学教育课》论文以及《人世老枪》一书中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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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观点和言论以及向学生推销作品的问题后,即组织专人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查处。2001年8月31日,向市辖各县市区教育局、城区各中学下发了株教通字(2001)60号《关于查处向学生推销〈人世老枪〉问题的情况通报》;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同意株洲市二中对尹建庭实行解聘;株洲市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尹建庭认为株洲市教育局的处理不合法,于是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株洲市教育局,要求撤销“限聘”的处理意见,法院受理此案。

案例4:余某诉汪老师曝光日记侵权案

——汪老师是否侵犯了余某的隐私权?拒绝让学生上课侵犯了学生何种权利?

本案与教师价值观的关联分析

案情介绍

2001年11月30日下午放学后,在某中学就读的余某和其他同学一起打篮球,同班女生王某上前用纸为他擦汗。这个动作被他们的班主任汪老师看见,她认为两个学生“恋”上了,当即将王某喊到办公室。她给王看了两页日记,是其私下从余某放在课桌内的日记本上撕下的,上面记录着余某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汪老师还告诉王某,余某对其不是真心的,他脚踏两只船。第二天,汪老师不让余某进教室上课。余某的家长多次到学校,恳求让孩子上课,都被汪拒绝。几天后,汪老师又将余某的日记拿给班上其他几个学生看。学校和县教育局给汪做工作,可汪仍然坚持不让余某上课。直到12月5日,在学校校长的命令下,余某才得以重返课堂。而此时,余某无法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当天即离家出走。第二天在重庆被找回。7日,余某回校上课,但有人对他指指点点,余某父母要求汪老师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被汪拒绝。余某遂将自己的班主任告上法庭,要求汪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例5:高学生诉矮老师人身赔偿案

——矮教师侵犯了高学生哪些权利?教师人格尊严的法律保障有哪些?

案情介绍

女学生小华,现年14岁,是丰县某镇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她家住丰县县城,父母因生意忙无暇照顾她,便将小华送到某镇中学读书,住在该镇其奶奶的家中。2004年10月29日下午,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每周五的大扫除。该校女教师渠某在教室内检查卫生时,爱开玩笑的小华拍了几下渠某的肩膀。小华个头很高,作为老师的渠某却个子矮。非常在意自己身高的渠某看到比自己个头还高的学生竟然拍自己的肩膀,不尊重自己,平日和蔼可亲的渠某认为小华在侮辱自己身矮,遂心生恼怒。渠某将小华叫到办公室进行殴打,她用扫帚把连续在小华身上、头部抽打了几十下,致使其身体受伤,头上还起了个血包。事后,受伤的小华忍着疼痛,被迫写了一份检查。她在检讨书中这样写道:“敬爱的渠老师:我错了!我做了一件傻事,不该拍打您的肩膀,我的举动伤了您的自尊心,侮辱了您的人格??我错了,请您原谅我——一个无知的孩子!”等内容。后小华到镇卫生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头部软组织、双大腿软组织挫伤。经治疗,花去医疗费536元。由于开玩笑被老师殴打致伤,生性活泼的小华开始变得寡言少语,精神抑郁,再也不敢到曾经受到伤害的学校上学。无奈之下,小华的父母将她转学到其他学校上学。自己无意之举,却招来一顿体罚,而且身心受到伤害,小华决定给自己讨个说法。于是,她在父母的监护下,一纸诉状将昔日的老师推向被告席,要求渠某赔礼道歉,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4580元。

案例5:黄某因找“枪手”替考诉天津市某高校开除学籍案

——学校能否成为行政主体;学校在作出处分时应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学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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