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投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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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案例分析及答案30 题案例1

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 年12 月28 日开工,由于工程

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 年9 月8 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 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 月20-22 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

10 月18 日下午4 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 月10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 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 月

21 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 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 人,公证处1 人,招标人1 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 人。评标时发现E 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 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 企业,11 月10 日招标人向A 企业发出了中标通

知书,并于12 月12 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

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 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 月21 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

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

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

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 ,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 月10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 月12 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 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2

某投资公司建设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时间同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3 年5 月30 日。该公司于2003 年3 月6 日发出招标公告,后有A、B、C、D、E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E 单位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于6 月2 日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6 月3 日由该省建委主持,D 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B 单位中标。双方按规定签定了施工承包合同。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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