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7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草原森林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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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的通

知 财农[2002]70号 2002年7月17日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安排的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

附件: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补助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边境草原、森林生态环境建设。预防外火入境、内火出境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费的各级财政部门、农牧业和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农牧业、林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补助费的补助对象为承担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开设、营造任务的防火站、草原站、林业场站、森林消防队等单位。 第五条 补助费用于在国界线内侧开设、营造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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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界线内侧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是指为堵截外火入境,内火出境,在我国草原、森林面积较大的边境地区开设、营造的隔离带。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的开设地段,由国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认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的开设、营造地段由国家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认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开设宽度应符合立地条件,开设机耕防火隔离带宽度一般不低于100米,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宽度一般不低于50米。

第八条 开设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标准由财政部分别商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确定。

补助费主要用于机械费、设备维修费、化学除草剂费、机械油脂燃料费、生物防火林带营造费用。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牧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区的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开设、营造任务。于每年3月底之前分别联合向财政部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开设情况,地方各级资金投入情况,上年度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安排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 财政部商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确定当年补助方案,由财政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费分别拨到省级农牧业、林业主管部门后,省级农牧业、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拨给省级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门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统一组织开设、营造防火隔离带,统一安排使用补助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牧业、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费的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按规定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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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用补助费购买列入政府采购品目物品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颁发〈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7]144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财政 林业 资金 规定 通知

抄送: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有关省、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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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3n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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