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协同培养模式研究
更新时间:2023-12-12 04:28:02 阅读量: 规章制度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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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协同培养模式研究 本文关键词:协同,培养模式,法律,研究,教育
法律教育协同培养模式研究 本文简介:【摘要】法律硕士“协同培养”模式由若干子系统构成,要求学校有效掌控校外导师资源,制定合理的激励措施,将协同观念融入规章制度和教学活动,校内外导师分工协作,构建校外导师的权利体系,让校外导师真正参与到法律硕士培养中,实现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践性法律职业人才的目标。【关键词】法律硕士;协
法律教育协同培养模式研究 本文内容:
【摘要】法律硕士“协同培养”模式由若干子系统构成,要求学校有效掌控校外导师资源,制定合理的激励措施,将协同观念融入规章制度和教学活动,校内外导师分工协作,构建校外导师的权利体系,让校外导师真正参与到法律硕士培养中,实现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践性法律职业人才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硕士;协同培养模式;激励机制;权利体系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大力推广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重视发挥校外导师作用”。“双导师”成为法律硕士培养的基本模式,许多学校也聘任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法律硕士的校外导师,并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随后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研究的热点也集中在“双导师制”上。关于“双导师制”研究的内容,大体集中在以下方面:第一,推行“双导师制”的重要性。第二,“双导师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三,“双导师制”的完善,特别是针对校外导师的聘任、待遇、权利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法律硕士培养中的域外经验借鉴,主要是对美国经验的介绍和引进。在这些研究中,思路大体一致,意见和建议基本类似。戴激涛教授提出的“协同培养为中心的双导师制”[1]是一个创新性的提法。但对于“协同培养”的模式和机制没有系统分析。本文拟以“协同”为核心,讨论法律硕士培养中各元素的协同协作,以形成有效的培养模式。
1协同的基本框架
关于协同,《说文》的解释是“协,众之同和也。同,合会也。”包含有合作、同意、配合之意。即所谓协同,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资源或者个体,协同一致,共同完成某一特定目标的过程或能力。协同培养模式由多系统构成,各系统或部门之间遵循特定的相同的规则,相互配合,以实现培养目标。具体到法律硕士的培养上:第一,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践性法律职业人才”,其实质是职业教育,因此法律硕士在培养过程中更多关注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获得能力、职业思维应用能力和法律信息综合能力。因此,法律硕士生的培养具有明显的实务性指向,突出应用性技能,将高校法学理论教育、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法律职业培训以及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和学习等制度都视为法律专门人才培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各个环节虽然各有侧重,但需彼此有效衔接形成环环相扣。在这个导向之下,法律硕士应当重视职业素养、职业技能的训练,但是专业知识的储备也不容忽视。第二,法律硕士协同培养模式的特征是,以学生为根本,以教师为中心,以目标为导向,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规范为手段,以合作为基础。所涉及的主体包括学校、导师(校内、校外)。协同的重点是,学校应当制定合理科学的管理规范,校内外导师分工明确、平等协作,按照教学规律,实现培养目标。第三,法律硕士培养的系统包括:学校的管理子系统,双导师的协作子系统、师生的教与学子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校内外导师的协作是核心,而学校对整个培养的管理,包括校外导师的聘任条件、聘任待遇、校外导师在法律硕士培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整个协作效果的基础。是否能实现培养目标,要检验学生最终是否掌握了培养目标所要求的各种技能,最终在反馈到培养机制上,并对培养过程和模式存在的问题反省、纠正,这样整个模式即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如图1所示。第四,协同培养模式是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模式。“校内专职学术导师侧重于培养法律硕士生的理论修养和理论创新能力;校外兼职实践导师侧重于培养法律硕士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实务能力。”从宏观上来讲,协同模式的实行,是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实务人才的需要;从微观上讲,一方面是学生知识结构合理化、技能实用化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于学校导师“双重能力”的获取,也起到了间接地促进作用,这个促进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即校内导师应当兼具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将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职业技能有效地结合起来,为学生成长提供高水平和高规格师资,最终实现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标。
2影响协同模式运行的因素分析
2.1学校(院)对资源的把控力是实现双导师人才储备的基础
学校(院)对资源的把控力主要表现在学校对校外导师资源的获取能力,及对校外导师管理能力上。校外导师是法律硕士培养中的人的因素,而校外导师则对“协同培养”模式的平衡性尤为重要。从学校(院)相关规定来看,校外导师资源主要来源于法律事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和大型公司企业法务部门,在通常的遴选中,是采用“学校(院)———个人”的办法。这样做的缺点在于,学校(院)需要与多个个人分别接洽、协商,费事费力,不能有效发挥学校(院)的统筹作用,也反映出学校(院)对社会资源把控力不足。所以有学者提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联合育人机制”,由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呼吁和推进全国人大制订或修改相关法律,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工作人员积极参与高校法律硕士培养工作明确规定为义务性规范,通过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等职业协会,为法律硕士校外导师储备资源,建议有关文件中关于“双导师制”的规定明确为强制性规定,[2]以调动法律职业共同体联合育人的积极性,减少学校(院)的选聘成本,提高把控力。
2.2“协同意识”对协同培养模式的促进作用
双导师协同培养有助于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实现,解决师资数量不足和知识与技能结构单一的问题,真正实现跨法律硕士研究生学科方向的知识复合和思维与技能的复杂能力复合。在学校(院)导师工作机制方面,要将这种协同、配合常态化。这就要求教学内容有合理性,实践环节有实用性、教学方法有灵活性。其实,法律硕士的培养,理论与实践两者是均衡发展,不能厚此薄彼。理论知识的积累、法治理念的内化是法律工作者的从业基础,现在双导师制的研究中往往过分关注实践技能的获得,忽视了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因此,有的学校在对“双导师制”规定的时候就明确提出校内外导师的不同教学要求。另外,还需要解决理论学时与实践学时的合理比例分配,实践训练内容和方式的问题,如图2所示。
2.3激励机制是协同模式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和动力源泉
“激励机制”是学校(院)运用多种激励手段并使之规范化和相对固定化,承认校外导师的工作付出,并对导师行为予以正确引导。激励机制是学校(院)将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和导师个人发展目标转化为具体的行为和事件的桥梁。包括精神激励、薪酬激励、荣誉激励和工作激励。这一点对于校外导师尤为重要,是双导师机制顺利运行的关键。具体而言,学校(院)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经济方面,由学校(院)制定具体的奖惩机制,给予校外导师一定的经济补贴,但是这些只能是表面激励作用,“深层次的解决办法应是在校内外建立起一种绩效互通机制,力图将校外导师的兼职行为与其任职部门的考核相挂钩,变‘良心’付出为职业嘉奖,以更好地调动校外导师的参与度和积极性。”[3]其次,根据情况给校外导师恰当的称号,例如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等头衔等,让校外导师以成为高校兼职导师为荣耀,提高心理上的融合度。另外,给校外导师分配工作,不仅仅是象征性的讲座或报告,而是要在实质上参与到法律硕士的培养上。
3协同模式下的权利体系
在“双导师协同培养”的总体思路下,对导师权利的赋予是整个体系构建的基础。一般情况下,校内导师与学校、学生的关系,待遇职级及权利义务都比较明确,而校外导师的权利内容比较模糊,相关的研究内容也比较少。因此,本文重点是讨论校外导师的权利。对于校外导师,更多关注的是他们对研究生工作的参与度,忽视了校外导师权利体系的构建,忽略了他们在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因此缺乏“共同体”的心理情感特质,让校内导师、校外导师与学校(院)之间的心理维系存在差异,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协同培养机制。现在很多学校(院)已经制定了有关法律硕士校外导师的聘任办法或者条款。在这些规定中,基本都是在平等原则的指导下,承认校外导师的法律地位和工作付出。归纳起来,可以将校外导师的权利分成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工作权利,如图3所示。
3.1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利中,称号权是指校外兼职导师基于与学校的聘任关系而获得相应的称号的权利,如“兼职教授”“实践导师”等等。这个称号实际上代表了社会对校外导师品德、学识、资历、能力等各方面的评价,是典型的人身性权利。表彰权是指校外导师基于其在研究生教学中的突出贡献获得荣誉称号的权利,是与导师身份密不可分的权利,因此也是人身性权利。署名权是校外导师对在指导法律硕士研究生过程中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享有在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包括申报课题、发表论文著作,以及在参与有关教学活动中表明身份的权利。
3.2财产权利,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
对于校外导师而言就是获得报酬的权利。校外导师基于自己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的工作获得报酬,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第一,“同工同酬”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应当贯彻执行。第二,“按劳分配”原则,对实际付出的工作量给予相应的报酬。
3.3工作权利,是指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即参与法律硕士培养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工作权利中,培训权是指已经被聘为校外导师的人员享有的,获得以开发其教学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教育教学业务知识和研究生教学规律的教育和训练得权利。知情权是指对兼职学校(院)的研究生总体状况、学校的培养方案、培养过程知晓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加兼职单位的各项活动,参加培养方案制定并发表意见,参加研究生论文开题、论文指导评阅、答辩等环节的权利。授课权是指校外导师为学生开设专业课,讲座等的权利。指导权是指对研究生的论文、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进行指导的权利。表决权是指对学位论文是否通过、是否授予学位,对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结论等发表意见并投票的权利。
4结论
法律硕士的“协同培养”让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各系统的协调形成拉动效应,使得培养的效益达到“1+1>2”的效果。这种协同是学校与社会资源的外部协同,也是校内双导师之间的内部协同,还是外部协同向内部协同的转化。在协同培养的模式下,既要注重校内和校外资源的整合,以期达到人才培养的目标。鉴于理论和实践上对于校外导师的权利都未能充分重视,有些学校对于校外导师的基本权利缺少保障。因此,应当保障校外导师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工作权利。学校也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保障校外导师的权利。此外,很多学校在协同培养方面制度建设不足,更缺乏双导师协同机制的构建,在今后的学科建设中,都应当积极建设,补齐短板。
参考文献:
[1]戴激涛.法律硕士培养中的“双导师制”:实践与完善———以协同培养为中心[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10).
[2]黄振中.“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J].中国大学教学,2012(2).
[3]何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机制研究[J].高教学刊,2015(3).
作者:郭相宏 任俊琳 单位:太原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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