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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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财综[2009]75号

各州、市财政局、经济委员会、建设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系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实行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政策,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专项基金按城市管理的属地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或由其委托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代征。省、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具体征收机关,由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专项基金实行先预缴后清退的办法。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征收机构预缴专项基金。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不能确定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按设计所需粘土实心砖的数量计算,每块预缴0.06元。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墙体砌完但墙面未抹灰、粉刷前,向收取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请对墙体进行验收。在主体工程竣工3个月内,凭招投标预

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购进具有《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专项基金缴讫凭证,向收取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请清算。

第八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由收取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清退或者补收。

(一)框架结构建筑工程填充墙及其围墙、临时建筑、±0.00以下、室外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砌体结构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省、州、设区的市级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不低于50%、县级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不低于40%、其他区域不低于30%,达到以上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实际使用比例,将专项基金一次性清退给建设单位。具体清退数额,按其预缴的全部专项基金乘以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进行计算。 (二)经清算,少缴的予以一次性补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预缴的专项基金不予清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最低比例的。 (二)内外墙体已抹灰、粉刷而难以查验的。

(三)主体工程竣工3个月或者主体工程开工5年内不申请清退,又未经预收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同意并报省墙体材料革新、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环节,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按规定可以减、免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设计资料,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征收机关填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7个工作日内到商业银行缴款。省以下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上报相关情况。“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专项基金按1:9的比例分别缴入省级和征收机构同级国库。科目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科目编码1030119。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上述科目及核算级次共享比例,进行系统维护和核算。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照实际代征额2‰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支出管理程序为:

(一)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技术改造支出 1.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2.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4.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5.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二)其它支出由使用单位向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七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当按同级财政的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同时报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备案,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报送会计报表。

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全省上一年度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专项基金征收机关或者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对应缴未缴专项基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瞒报、少报建筑面积以及虚报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规定征收、清算专项基金,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专项基金收入不及时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财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原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综〔2003〕84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及上缴情况季报表 附件1: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粘土、页岩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并限于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昆明空港经济区、安宁市、呈贡县、个旧市、开远市,及其上述行政区域内各开发、度假区以外的地区),烧结粘土、页岩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并限于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昆明空港经济区、安宁市、呈贡县、个旧市、开远市,及其上述行政区域内各开发、度假区以外的地区)。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制造,且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其中:页岩烧结空心砌块仅限于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昆明空港经济区、安宁市、呈贡县、个旧市、开远市,及其上述行政区域内各开发、度假区以外的地区。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

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六、经省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3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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