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南政法.吴汉东

更新时间:2023-05-16 23:5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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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 知识产权法学》

导言 知识产权法的学科特点和研究方法

一、学科特点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 以多学科知识为背景 以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对象

二、研究方法

学必借术以应用 术必以学为基本

第一编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概念1.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主要有“列举主义” .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主要有“列举主义” 和“概括主义”两种。 概括主义” “列举主义”的方法,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 列举主义” 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 概念。 “概括主义”的方法,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 概括主义” 抽象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 抽象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 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界定,采取列举式可能 难以包容其全部范围,而采取简要的概括方法较 为适宜。

2.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 (1)知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所有权的另类权利; (2)知识产权不等于智力创造成果权; (3)知识产权是法定之权。

3. 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信息产权 这三类用语描述了非物质财产领域权利 范畴的变化,鉴于相关国际公约、国内立 法的规定与我国法学界的约定,我们可以 继续沿用“知识产权” 继续沿用“知识产权”的概念,但不要拘 泥于传统权利体系的狭隘理解。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1. 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 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 产权为私权” 产权为私权”,以私权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 私有的法律形式 “知识产权为私权”是近代社会法律革 知识产权为私权” 命与制度变迁的结果。 “知识产权为私权”在制度层面上为私 知识产权为私权” 人提供了获取财产的新方式。

2.知识产权的人权定义 2.知识产权的人权定义 《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主要国际人权公约都赋予 世界人权宣言》 了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的人权意义。它包括两个方面的 内容,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 利,其次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 利;这两项权利联系在一起,都是国际社会承认的基本 人权。 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法律文件,以不同的立法取向 对知识产权的人权蕴意做出了说明。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以《联合国宪章》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以《联合国宪章》为开端制定 了一系列国际性、地区性人权宪章,使人权成为国际法 的调整对象之一,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由此具有了国际 人权意义。 私权与人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 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 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 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 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 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 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 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 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 类所共同使用。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1.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 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2.知识产品的类别 .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 (2)经营性标记; (3)经营性资信。 3.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五、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1.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对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 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 确定,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 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 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 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 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

2.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对象与属性 凡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 权利的行为均为侵犯知识产权。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非法事实行为。

3.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所 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决定着 一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 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 法等。 (2)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 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侵犯知识产权法律救济 (1)民事救济措施。 (2)刑事救济措施。 (3)行政救济措施。

六、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1.从体系范围而言,知识产权有广义、狭义之 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 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 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 学产权和工业产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 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 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2.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由下列权利构成: 2.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由下

列权利构成: (1) 文学产权。在立法文件中文学产权指称著作权以及邻 接权,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 接权。 (2)工业产权。根据《巴黎公约》 (2)工业产权。根据《巴黎公约》及其相关公约的规定, 工业产权范畴主要指专利权(含外观设计权)、商标权、 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3)知识财产专有权。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植物新品种 (3)知识财产专有权。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植物新品种 权;二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是商业秘密权。 二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以上权利即是创造性成果权与经营性标记权。 (4) 商誉权。 (5) 信用权。 (6)商品化(形象)权。 (6)商品化(形象)权。 以上即是经营性资信权。

七、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1.正义与效益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目标。 1.正义与效益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目标。 2.从上述价值目标出发,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应当确立以下两 2.从上述价值目标出发,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应当确立以下两 个基本法律观: (1)私权神圣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构以下列思想为原则: 第一,以私权领域为依归; 第二,以权利制度为体系; 第三,以权利中心为本位; (2)利益衡平 知识产权所强调的利益平衡,实质上是同一定形态的权利 限制、权利利用制度相联系。主要体现在: 第一,本权与他权; 第二,私益与公益。

八、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1.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 1.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 处的地位,即它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 是规类于何种法律地位。 2.从世界范围看,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2.从世界范围看,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1)编入民法典 (2)单行立法 (3)编纂专门法典

3.我国民法典是否接纳知识产权制度 3.我国民法典是否接纳知识产权制度 我们主张知识产权“入典” 我们主张知识产权“入典”,在民法典做一 般规定,但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的体例。其理 由是: 由是: (1)知识产权是私权 (2)知识产权是受民法典保护的权利 (3)知识产权已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做出 原则性规定 (4)WIPO认为,在民法典中就知识产权问 WIPO认为,在民法典中就知识产权问 题做出一般规定是可以的,也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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