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国际经济法 考试重点 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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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

一.总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学说、特征、基本原则

1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各种法律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学说:①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它所调整的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

系。

代表人物:施瓦曾伯格(英)、卡欧(法)、金泽良雄(日)。

②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社

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代表人物:杰塞普、斯坦纳、瓦茨、洛文费尔德(美),樱井雅夫(日),我国大部分学者。

3特征:①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②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等不具有公法上的管

理权限,只能基于私法规则参加国际经济交往。

③ 渊源的多样性,既包括国际规范,也包括国内规范。 4基本原则:

①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

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体现在以下几点: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②公平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

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公平——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互利:照顾各方利益

意义: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要求 要求: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

③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

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

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intercomes、惯例、国际贸易术语、国际公约适用范围及中国所做的保留、国际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风险转移及原则、违约救济(根本违约、逾期违约) ㈠、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1适用范围⑴主体范围①缔约国中营业地(places of business )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②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a Contracting State)的法律

⑵客体范围——货物买卖(泛指一切有形动产) 不适用的货物买卖: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电力的买卖;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或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销售。 ⑶法律关系范围: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排除: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

的产品责任问题

2对此公约我国所作的保留

⑴对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涉及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⑵对第11条的保留——涉及对合同形式的保留 ㈡、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 Oxford Rules )(对CIF作了详细规定)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American Revised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FOB、FOS等6种)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Trade Terms) 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的特点和分布 《2000年通则》的特点:

a、基本维持《90年通则》的分类、结构、主要内容。 b、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作了相应修改。

c、适用范围:与已售的货物(有形货物)交货有关的事项 主要的有FCA、FOB、CIF、CFR、CPT、CIP)

①E组术语 EXW『全称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卖方责任a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履行交货义务; b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责任a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b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c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注意a卖方责任最小,买方不能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时不应采用此术语;

b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②F组术语

卖方责任a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 b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c交单

买方责任a办理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b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是以装运港货物是否越过船舷

卖方责任:1、交货、交单;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

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买方充分通知; 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责任:1、支付货款,接受单证;2、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时间、地点给卖方充分通知; 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FAS是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fob和fas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FCA是以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③C组 卖方责任:a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在CIF和CIP中还要办理保险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 b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

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c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 d 交单 买方责任:a在CFR和CPT中办理保险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

b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c自费办理货物进口及结关手续。

注意:CFR和CIF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CPT和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责任:1交货、交单;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3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5、承

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责任: 1、支付货款,接受单证;2、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注意:1、投保是卖方的义务。但卖方只负责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平安险)

2、租船定舱问题。按惯常航线通常类型可供装载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装运货物。 3、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是为计算费用之便附加的,与交货地点无关。

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买方需自费投保,其余关于交货地点、买卖双方责任、风险费用的划分与CIF相同。

注意:卖方装船时应给予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投保。 FOB 、CFR、 CIF的异同:

相同点:1、交货地点:装运港2、运输方式:海运或内河运输

3、风险划分:装运港的船舷4、交货性质:象征性交货

不同点:价格构成不同而产生的与之相关的责任与其他附属费用不同

注意: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为计算费用之便附加的,与交货地点无关,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都是装运港 ㈢ 国际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 1 要约(Offer):

含义: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构成发价

构成要件 :①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②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③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 2承诺(Acceptance)

含义: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 ㈣ 风险的转移(PASSING OF RISK ) (1)风险划分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2、过失划分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划拨:又称特定化(identify),指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

已归于合同项下。

(2)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

①卖方无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则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②卖方在特定地点交货,则风险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转移。 2、在途货物的交货

①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②若卖方通过向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的依据,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

路货(Floating Cargo),买方(在途货物的卖方)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标的,与第三方(在途货物的买方)

订立买卖合同,并将货物出售给后者的一种交易。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①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转移给买方;

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由他处置时,风险发生转移。

㈤ 违约救济 违约(Breach of Contract) 1以造成损害程度为准分为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

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

得到的东西。

先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 来以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三.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提单运输(含义、功能、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订)、租船运输(航

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风险及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委付、不同险别及如何投保

㈠ 提单(Bill of lading)

1含义: 是一种用于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作用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的问题)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2《海牙规则》(Hague Rules)未明确规定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是否也能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 《海牙规则》第10条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第5条规定:“本规则中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便应符合

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3《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对海牙规则的修订:

①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规定了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10,000个金法郎(666.67个SDR)或毛重每公斤30个金法

郎(2个SDR);

②索赔与诉讼时效:除1年时效外,期满后承运人仍可有3个月向第三者追偿 ③增加了有关集装箱的规定

4 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①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parties):指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

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②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parties):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

的书面协议。

5 承保的风险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3、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损失(Losses)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①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全部赔偿

②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a按实际全损索赔——委付

b按部分损失赔偿

委付(abandonment)指在保险标的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时,由被保险人把自己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

而向保险人请求按实际全损赔付。委付是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的前提条件。

委付的效力:①保险标的权利义务的转移

②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的保险金额 ③保险人取得对有过失的第三方的代为求偿权。

⑵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

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对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能否得到赔偿取决于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的规定。

6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组要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基本险 (particular risks),指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主要包括

①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②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③一切险(All Risks) 附加险 ( additional risks) 不能单独投保,必须附加于基本险项下。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 特别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主要有:

战争险(war risk)、罢工险(strikes risks)、舱面险(on deck risk)

四.国际贸易支付法:支付工具和方式(汇票、三种支付方式及特点、信用证及其独立抽象严格相符原则及应用) 1.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s)

定义:由一国出票人签发的,由自己或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 汇票(Bill of Exchange 或Draft)

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 (Promissory Note或Note)

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Check):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汇付(Remittance)

定义:汇款人通过当地银行将款项汇入收款人所在地银行,由该银行将款项解付给收款人的支付方式 特点:⑴顺汇。

⑵在汇付中,银行对卖方能否受到货款不承担责任,商业信用。 3.托收(逆汇,Collection)

定义:出口商出具票据,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特点:(1)逆汇 (2)属于商业信用

4.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定义: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理人开立的一种保证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或约定。 独立抽象性原则(Independence Principle)包含两层含义: ⑴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之外的交易。

⑵信用证是单据交易。银行的付款责任以受益人作出相符提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为条件,不考虑有关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五.国际贸易管制法:进出口配额措施、与两反一保的中国国内法及世贸组织有关的内容 1.配额制度(Import or Export Quotas)

⑴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 Systerm)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定最高限额的制度 ⑵出口配额制(Export Quotas Systerm)一是主动配额,即出口国根据国际市场容量和某些情况而对某些商品的出口规定的限额;二是被动配额,即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在某一时期内某种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配额,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可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从出口

2.补贴(Subsidies)一国政府或公共部门为增加本国产品出口或限制外国产品输出,给本国企业提供的财政支持、税收减免、货物和劳力以及价格支付等

3.价格承诺,即出口商自愿提价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有关地区出口的承诺,使有关机构满意地感到倾销造成的有害影响已经消除

4.反倾销税的征收,最终裁定倾销存在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按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但征税幅度不得超过倾销幅度。反倾销税自征税之日起或自审查之日起不超过5年内结束

5.不可申诉的补贴:又称“绿灯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ies,是一般不会引起其他成员方反对或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六.国际投资法:基本理论(含义及其调整对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BOT、海外投资法(资本输出制度)、双边投资条约(类型及特点)、多边投资公约(MIGA及投资担保内容、ICSID中心管辖条件如何确定、TRIMs

(哪些取消?) 1.

国际投资法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定义: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主要特征:⑴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是“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⑵国际投资法调整的仅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⑶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关系,又包括国际关系。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Sino-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概念: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国合营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法律性质:股份式合营企业

法律地位: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Sino-foreign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s)

概念: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国合作者)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 法律性质:契约式合营

法律地位:中国企业,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4.外资企业(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概念: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法律地位:具有中国国籍,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外国投资企业的形成方式:⑴新设企业;⑵购并现存企业。 5.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定义: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和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主要特征: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而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

(2)在特许权期限内,由私营企业负责对该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并且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 (3)特许权期满时,项目公司必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6.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ystem)

概念: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 Guaranty),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与本国投资保险机构达成协议,其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损失有保险机构承担的一种保险体制 特点:

⑴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供应公司承保的,它是非营利性的政策性风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⑵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⑶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

⑷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事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 7.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BIT)的类型 ⑴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特点:范围广泛,宣言式;缺乏程序性规定;法律效力难以确认 ⑵投资保证协定(美国式双边投资协定)

特点:保护对象是单方面的投资;程序性规定为主;(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基础)规定资本输出国利益 ⑶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联邦德国式投资协定)

特点:政治性弱,技术性强;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相结合;内容详细具体 8.MIGA承保范围——非商业风险

⑴货币汇兑险,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见接受的另一种货币,以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

⑵征收和类似措施保险,包括东道国政府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被保险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的大量收益,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使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 ⑶违约险,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且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提出的有关诉讼作出的裁决;或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担保合同根据机构的条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⑷战争和内乱险,主要针对军事事故引发的风险,还包括由追求广泛政治目的的集团所引发的暴乱和骚乱导致的风险 9.中心管辖的条件

⑴当事人的资格要求:双方一般须具有不同缔约国国籍;

⑵ICSID行使管辖权的必要前提:双方必须订有将该特定争议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仲裁协议; ⑶ICSID行使管辖权的投资争议范围:当事人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 10.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TRIMs协议》的核心规则)

(1)原则上,凡与GATT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和第11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都应予禁止 (2)根据列举性规定,应禁止的违反GATT第3条或第11条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如下5项: 其中,违反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包括2项: 当地成分要求和贸易平衡要求;

违反GATT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包括如下3项:

——通过贸易平衡限制进口,通过限制获得外汇来限制进口,出口限制等

七.国际税法:基本概念——什么是国际税法、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P345的法律意义)、抵免法、免税法

1.国际税法的概念International Taxation Law,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征纳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经济法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2.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3.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并以由外国政府征税的那部分所得(或位于国外并以由外国政府征税的那部分财产),完全免于或部分免予征收本国所得税

4.抵免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内外的全部锁的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从本国应纳税总额中抵扣

八.WTO争端解决机制:特点、相对于关贸总协定的完善地方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司法化 ⑴扩大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可管辖范围 ⑵加强了争端机制内部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⑶建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

⑷提高了程序性规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反向协商一致或否定式共识 ⑸加大了对裁决执行的力度

⑹确立了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相结合的争端解决程序 2.相对于关贸总协定的完善地方 ⑴建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

⑵加强了争端机制内部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⑶扩大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可管辖范围 ⑷提高了程序性规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⑸加大了对裁决执行力度

⑹确立了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相结合的争端解决程序

案例分析

一.内地某进出口公司A(买方)与某香港公司B(卖方)签订一项合同,向后者购买一批应节货物,交货条件为FOB新加坡。该批货物由承运人C公司负责运输,C公司事先作出货物将于节日前运达的口头保证,但因船员航海过失,载货船舶抵达目的港S港时节日已过,货物市价大跌。

1、与承运人C订立运输合同的是(1)A公司(2)B公司 2、买卖合同的交货地为(1)香港(2)新加坡(3)S港

3、货物迟交的风险应由何方承担:(1)A公司(2)B公司(3)C公司 4、该批货物如需投保,应由谁办理(1) A公司(2)B公司

二.法国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法国某公司向德国某公司出口化妆品,法国某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船,但载货船驶离装运港后两小时即遇到恶劣气候触礁沉没,在沉没当天,卖方持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全套合同所要求的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但遭到买方拒绝,理由是由于货物全部损失,买方不能取得任何货物。 问:买方的理由是否正确?

不正确;风险已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

三.某国出口商甲与另一国进口商乙签订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甲出售小麦1000吨给买方乙,在装运港装上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3000吨,卖方准备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1000吨给买方。载货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计1200吨,其余1800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但卖方在货到目的港时声明,他出售给买方的10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且认为据CFR合同,风险已越过船舷转移,所以对损失不负责。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

四.中国甲公司以CIF价向某国乙公司出口一批服装,信用证方式付款,有关运输合同明确约定适用《海牙规则》。甲公司在装船并取得提单后,办理了议付。两天后,甲公司接乙公司来电,称装船的海轮在海上因雷击失火,该批服装全部烧毁。对此,请问

1.应由谁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什么险别?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为什么?

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什么是先期违约?行使先期违约救济的条件是什么?

五.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合同规定,200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有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限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1)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律师,应如何处理此事?

六.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合同规定,200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有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限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1)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律师,应如何处理此事?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34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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