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查处旅行社价格违法行为若干界限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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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旅管理发(1990)260号 【发布日期】1990-12-05 【生效日期】1990-1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查处旅行社 价格违法行为若干界限的解释》的通知

旅管理发 (1990)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审计局:

《关于查处旅行社价格违法行为若干界限的解释》已经今年价格、审计会议多次讨论后,并经商国家审计署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正式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查处旅行社价格违法行为若干界限的解释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1.不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降低或变相降低旅游综合服务费和专项附加费收费标准的; 2.不执行合同而减收房费或少收订房手续费的;

3.违反《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的各项规定,变相降低对外报价的; 4.违反《鼓励海外客户来华旅游的优惠办法》,自订一套优惠措施的;

5.不执行外汇保值措施,收取人民币,不依照固定汇率算收美元、日元、港元和可自由兑换硬货币的;

6.海外旅行社搞分段委托,不按组团社价格对外收费而按接团社价格或低于国家规定的接团社价格对外收费的;

7.采取其它手段违反价格政策的削价行为。

二、价格违法金额的计算

1.直接降低或变相降低综合服务费、房费、专项附加费、市内交通费收费的,按降低标准与规定标准的差额计算;

2.违反优惠规定的,按批准优惠金额与实际优惠金额的差额计算; 3.不按固定汇率保值的,按固定汇率与实际所用汇率的差额计算;

4.搞分段委托的,按国家规定的组团社收费标准与实际收费差额计算。

三、关于旅企字(1988)第50号文件提出的“不可预见费”、“旺季上浮”和“汽车超公里费”的收取问题

1.文件规定“不可预见费每人天可加收6元,一条线路最高不超过90元/人”,“旺季允许上浮5-8%”。文件写明是“可加收”和“允许上浮”,因此,旅行社在对外销售中如没有加收或上浮,不视为削价。

2.文件规定“旅游汽车超公里收费标准将另文下达指导性文件”。因此,下发的旅企字

(1988)第054号文件在1988年4月1日-1990年3月31日期间是指导性的。此期间国旅、中旅、青旅执行本系统的文件规定以及其他旅行社参照国旅、中旅青旅汽车超公里标准执行,不视为削价。

四、关于旅企字(1988)第60号文件关于华侨、港澳台胞的收费标准问题

60号文件附表的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各单项收费标准与此表有出入的不视为削价。但有一最低掌握限度,即旅行社对外销售时华侨等四种人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总水平不得低于外国人标准[旅企字(1988)第50号]的15%,低于15%(不含15%)的按削价处理。

五、关于旅管理字(1989)第083号“6-9人级”按“10人以上级”收费问题

6-9人级按10人以上级收费,指的是89年11月30日前已经报出的10人以上级的团,后因动乱影响,减少成为6-9人级的,则按83号文件规定,仍维持原10人以上级的报价不变。11月30日以后报价的团一律按各相应的等级标准收费。应按高价格等级收费实际按低价格等级收费的,视为削价。

六、关于1989年6月21日明传电报中有关淡季收费标准的问题

电报规定从当年七月到年底,可按平季价八折对外报价。鉴于惯例,每年12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为旅游淡季,综合服务费按平季价七折计收。因此,1989年12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按平季价七折报价的,不视为削价。

七、关于旅管理字(1990)第036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1.文件规定“不可预见费”必须加收,因此从1990年4月1日起不收者视为削价。

2.文件规定汽车超公里收费标准必须执行旅企字(1988)第54号文件。因此,从1990年4月1日起低于旅企字(1988)第5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视为削价。

3.文件规定1990年4-5月(含5月)的对外报价,属于1990年4月1日以前已经按特价等(即平季价的九折)对外报价并已签订了合同,原报价可以不动,也不视为削价。凡4月1日以后报出的,其报价低于036号文件规定的,均视为削价。

4.旅行社在对外销售时,其饭店的房价应为客房合同房价加手续费,加手续费的比例为房

价的5-10%。手续费不能内扣,只能外加。

八、关于旅管理字(1990)第038号文件中有关优惠问题

文件规定凡优惠旅游团须事先经旅游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扩大优惠范围及幅度的视为削价。

九、关于专项附加费问题

1989年和1990年在专项附加费中没有A等和B等,即没有外国人和华侨四种人标准之分,均执行同一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视为削价。

十、关于旅游保险费问题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收保险费的视为削价。

十一、关于旅游外汇保值汇率问题

1990年1月22日国家旅游局就旅游保值汇率发了明传电报。因此,1990年1月23日以后旅游保值汇率按4.7元人民币兑换1美元计算。1990年1月22日以前报价的旅游保值汇率仍按3.7元人民币兑换1美元计算。

十二、关于海外旅行社分段委托问题

海外旅行社(包括国内派驻港的旅游企业)分段委托的国内接团社都应按国家规定的组团价格收费。低于国家规定的组团价格标准的,视为削价。

十三、关于二类旅行社超范围经营问题

二类旅行社超范围经营,进行对外招徕业务的,都必须接受对外售价的审计和检查。其超范围经营问题将由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处理。

十四、关于旅游对外计价的文件依据

(一)属于综合服务费、专项附加费及订户手续费的对外收费标准应以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文件为依据。

(二)属于房费的对外收费标准应以客房合同价为依据,但客房合同价的制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属于民航、铁路的对外收费标准应以中国民航局、铁道部、国家物价局文件为依据。

十五、在境内旅游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价,旅华时间在24小时以上的(含24小时),仍按首尾合算一天半计价。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33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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