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11-19 20:3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鄞州新城区东南片区11号北侧C地块
深 基 坑 工 程 安 全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编制:
审批:
宁波市京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2年8月
目 录
1 专业工程概况及特点
1.1 专业工程概况 1.2 基坑支护工程特点 1.3 项目特点、监理难点 1.4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要求 1.5 土方开挖工程简况
2 编制依据 3 安全监理目标
4 安全监理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4.1 安全监理组织架构
4.2 安全监理岗位职责
5 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5.1 深基坑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5.2 防高处坠落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6 安全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6.1 事前控制
6.2 事中控制 6.3 事后控制
1 专业工程概况及特点
1.1 专 业 工 程 概 况
1.2 基坑支护工程特点
(1) 本次支护工程部分为独立基础或桩筏基础,基础埋深约为8.0m。建筑物±0.000=19.00m (XX高程系统),基础底板垫层下标高—8.7m。基坑安全等级北坡及西坡为一级,东坡及南坡为二级。
(2) 计划总工期(日历天):100d,计划2011年11月开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2012年 1月竣工。基坑支护平面布置见下图: (3) 拟建场地环境条件:
拟建场地为一面积较大的平整空地,基坑北侧距结构外墙16~33m范围内现有雨水管及检查井、污水管及检查井、弱电线路及人孔等,基坑西侧距结构外墙7~15m范围内有弱电线路及人孔、雨水管及检查井、污水管及检查井、现有雨水管等,管线埋深约为1.0~3.0m。基坑东侧和南侧附近均无管线。
1.3 项目特点、监理难点
(1) 项目工期较紧、地质情况复杂、安全文明要求高等特点。
(2) 场地地基岩面起伏大,土层变化复杂,有土洞分布,场地内中、粗砂层(2-2)部分孔段
为可液化砂土,其液化等级为轻微~中等。
(3) 附楼基底位于岩性主要为松散状中粗砂(2-2)、可塑状粉质黏土(2-3)层及强风化岩(3-1)
层。
据水质分析结果综合分析,拟建场地内地下水对混凝土结构具中腐蚀性;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具微腐蚀性。
(4) 基坑地下水位埋深浅,地下水位丰富,根据勘察报告,地下水位埋深为1.41~2.81m,水
位标高为15.23~17.89m,综合评定场区地下富水。地下水稳定水位位于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对基坑土方挖运及实体施工造成影响。
(5) 临近地下室部位与土建同时施工难度大,拟建场地邻近12轴及K轴的柱下基础承台和筏
板,施工时很容易造成相互交叉影响,从而造成结构或支护结构的破坏,对工程安全和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6)
1.4基坑支护结构设计要求
(1)根据拟建工程所处的环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条件以及基坑深度、项目特点难点,综合考虑支护结构的安全性、工程造价、技术经济合理性以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可行性,计算分析并进行工程类比,本基坑围护结构采用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支撑方案。
(2)地下连续墙厚度600mm,嵌固深度4.5m;内支撑截面:直撑截面尺寸为1000mm×1000mm,支撑间距为12.0m;角撑截面尺寸为700mm×700mm,支撑间距均为7.0m。
(3)基坑北侧,地下连续墙顶设置在地表,地下连续墙高度约为14.5m,内支撑采用水平间距7.0m的700mm×700mm的钢筋混凝土支撑,内支撑腰梁采用700mm×700mm钢筋混凝土腰梁;基坑东坡、南坡和西坡地下连续墙顶下卧1.5m,地下连续墙高度约12.5m,内支撑采用水平间距12.0m的1000mm×1000mm的钢筋混凝土支撑,内支撑作用在冠梁上。地下连续墙配筋,25@200。本工程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抗渗等级为S8。地下连续墙墙幅与墙幅之间接头位置采用工字钢接头。由于直撑较长,采用工字钢I63C组合钢立柱作为临时立柱,立柱基础采用,1200钻孔
灌注桩,桩长在基坑底以下6.0m,钢立柱嵌固入基桩内2.5m。地下连续墙嵌固深度取4.5m,且进入强风化基岩不小于2.5m。在南坡XKZ163号钻孔附近4个槽段(基坑平面布置图中B-3槽段)下伏基岩面埋深较深,故此处的连墙随之加深,并嵌入强风化基岩2.5m。详见基坑支护方案设计图纸。
(4)塔式起重机设置不得对支护边坡产生附加荷载,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与安放需与边坡方案设计者协商确定。
(5)基坑边坡计算时考虑超载20.0Kpa,若有其他特殊堆载的要求,应经基坑支护设计人员验算后确定堆载范围及安全距离。
(6)基坑西坡、南坡和东坡墙顶以上2.0m的台阶坡面处理,坡面采用挂钢板网喷射C20混凝土,并用1000mm长的, 18“T形钉”加筋补强的方式进行处理,间距1.5m×1.5m,面层厚度80mm。 (7)基坑坡顶地面硬化和排水系统,为确保地表降雨和墙顶以上地下水不注入及渗入基坑,基坑开挖后,尽快安排施工边坡上口混凝土散水面,厚度50~80mm,宽度300~500mm。同时,要求结构承包单位及时做好场地地面的硬化工作,并在坡顶地表围绕基坑周边及时砌好档水墙并在墙顶平台处做好宽度300~500mm的排水沟,防止地面水渗入或注入基坑,对基坑安全造成隐患。
1.5土方开挖工程简况
本工程基坑位于拟建场地西北角,基坑为矩形,基坑长约94m,宽约36m,基坑开挖深度约为8m,支撑体系顶面比现地面下卧1.5m。基坑土方开挖总体安排上由南向北进行退挖,采用二级台阶开挖方式,将基坑底部土方转至第二台阶部位,再由地面上的挖机进行装土外运。
2 编 制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各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7)《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 (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 (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 (10)《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11)《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 (1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13)《地下室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14)《安全带》(GB 6095); (15)《安全帽》(GB 2811); (16)《安全网》(GB 5725);
(1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1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19)《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 (20)《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
(2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 (22)《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2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 120); (24)《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 (2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2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 (2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
(28)《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 (2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3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31)《浙江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 15); (32)《浙江省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 /T 15); (33)《浙江省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 /T 15); (3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35)《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及《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36)《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
(37)《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建质[2006]58号);
(38)《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3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40)《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4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 (4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 (4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4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面推进建筑工作“平安卡”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45)《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46)《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47)《宁波市<建设工程基坑支护专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48)《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淤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49)《宁波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50)《宁波市建委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51)《宁波市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52)《宁波市关于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通知》; (53)《宁波市关于加强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54)《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55)《宁波市关于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的通知》; (56)《宁波市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办法的通知》; (57)《宁波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58)《宁波市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59)《宁波市关于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平安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60)《宁波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61)《宁波市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62)《宁波市建设工程基坑支护专项监测管理办法》; (63)《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0年版)的通知》; (64)《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11年版)的通知》; (65)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
(66)经审定的监理规划、安全监理方案;
(67)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深基坑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
3 安全监理目标
实现深基坑施工全过程安全事故为零。
4 安全监理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4.1 安全监理组织架构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兼安全监理组长: 安全监理人员:
4.2 安全监理岗位职责
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指定一名安全监
理人员专门负责深基坑、防高处坠落的安全监理工作,其岗位职责如下:
(1)按规定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出具监理机构审查意见。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须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3)在实施安全监理工作时,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总监报告,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向建设单位通报,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安全隐患严重时,应及时发出《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并报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发出《安全隐患报告书》;承包单位因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应及时督促承包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报告落实整改情况。
(4)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主动进行旁站监理,并及时填写《旁站监理记录表》。 (5)负责安全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6)定期向总监报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7)经常对照《浙江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监理责任,坚持持续改进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并做好安全监理日记。 (8)不得越权代签应由总监签认的监理文件。
5 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5.1 深基坑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在基坑开挖中造成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基坑开挖放坡不够,没按土的类别和坡度的容许值,按规定的高度比进行放坡,造成坍塌;基坑边坡顶部超载或由于振动,破坏了土体的内聚力,引起土体结构破坏,造成的滑坡;由于施工方法不正确,开挖程序不对、超标高挖土、支撑设置或拆除不正确、或者排水措施不力以及解冻时造成的坍塌等。 5.1.1施工方案
1)基坑开控之前,研究土质情况、基坑深度以及周边环境,包括支护结构设计、机械选择、开挖时间、开挖顺序、分层开挖深度、坡道位置、车辆进出道路、降水措施及监测要求等。
2)施工方案的制定必须针对施工工艺,结合作业条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坍塌的因素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以及防止周边建筑、道路等产生不均匀沉降,设计制定具体可行措施,并在施工中付诸实施。
3)加强监测工作,针对基坑支护工程,采取多种原位临测手段,对围护结构变形和位移、地面沉降、建筑物变形等进行监测,保证基坑安全。
4)工程所处位置地质条件复杂,特殊土层的存在易造成坍孔、缩径、斜孔及成槽困难,给施工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必须认真制定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如:
(1)适当控制成孔、成槽施工进度,对于易坍孔的杂填土层及松散砂层,宜采用低锤慢冲,减小冲击对土体的扰动,避免坍孔;
(2)在成槽施工完成后,迅速进行清孔,并下放钢筋笼,且尽快完成混凝土浇筑,避免槽段长时间停置造成坍孔或缩径;
(3)当挖槽出现坍塌迹象时,迅速补浆以提高泥浆液面和回填黄泥,待所填的回填土稳定后再重新开挖;
(4)除降低地下水位外,基坑内还需设置明沟和集水井,以排除暴雨突然而来的明水。 5)支护设计方案的合理与否,不但直接影响施工的工期、造价,更主要的还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否有直接关系。 5.1.2临边保护
(1)当基坑施工深度达到2m时,对坑边作业已构成危险,按照高处作业和临边作业的规定,应搭设临边防护设施。
(2)基坑周边搭的防护栏杆,从选材、搭设方式及牢固程度都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规定。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钢管栏杆柱组成,上杆距离地高度1.2m,下杆距离地高度0.6m,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档脚板,档脚板下边距离地面的孔隙不应大于10mm。 5.1.3 排水措施
基坑施工常遇地下水,尤其深度施工处理不好不但影响基坑施工,还会给周边建筑造成沉降不均的危险。对地下水的控制方法一般有:排水、降水、隔渗。 1)排水
开挖深度较浅时,可采用明排。沿槽底挖出两道水沟,每隔30~40m设置一集水井,用抽水设备将水抽走。有时深基坑施工,为排除雨季的暴雨突然而来的明水,也采用明排。 开挖深度大于3m时,可采用井点降水。在基坑外设置降水管,管壁有孔并有过滤网,可以防止在抽水过程中将土粒带走,保持土体结构不被破坏。 2)降水
井点降水每级可降低水位4.5m,再深时,可采用多级降水,水量大时,也可采用深井降水。当降水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不均匀沉降时,应在降水的同时采取回灌措施。回灌井是一个较长
的穿孔井管,和井点的过滤管一样,井外填以适当级配的滤料,井口用黏土封口,防止空气进入。回灌与降水同时进行,并随时观测地下水位的变化,以保持原有的地下水位不变。 3)隔渗
本工程采用工字钢接头形式,“工”字钢接头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
对于二期槽段,由于工字钢接头处容易夹泥,影响混凝土的质量,是渗漏的薄弱环节,连续墙接头处的淤泥要认真细致地用钢刷钻头清刷干净,钢刷钻头贴工字钢,垂直上下清刷,直至钢刷上无泥为止。 5.1.4 坑边荷载
(1)坑边堆置土方和材料包括沿挖土方边缘移动运输工具和机械不应离槽边过近,堆置土方距坑槽上部边缘不小于1.2m,弃土堆置高度不超过1.5m。
(2)大中型施工机具距坑槽边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支护情况、土质情况经计算确定。规范规定“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土方开挖如有超载和不可避免的边坡堆载,包括挖土机平台位置等,应在施工方案中进行设计计算确认。
(3)当周边有条件时,可采用坑外降水,以减少墙体后面的水压力。 5.1.5 上下通道
(1)基坑施工作业人员上下必须设置专用通道,不准攀爬模板、脚手架,以确保安全。 (2)人员专用通道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其攀登设施可视条件采用梯子或专门搭设,应符合高处作业规范中攀登作业的要求。 5.1.6 土方开挖
(1)所有施工机械应按规定进场,经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确认合格,并有记录。
(2)机械挖土与人工挖土进行配合操作时,人员不得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必须进入时,待挖土机作业停止后,人员方面进行坑底清理、边坡找平等作业。
(3)挖土作业位置的土质及支护条件,必须满足机械作业的荷载要求,机械应保持水平位置和足够的工作面。
(4)挖土司机属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
(5)挖土机不能超标高挖土,以免造成土体结构破坏。坑底最后留一步土方由人工完成,并且人工挖土应在打垫层之前进行,以减少亮槽时间(减少土侧压力)。 5.1.7 基坑支护变形监测
1)基坑开挖之前应做出系统的监测方案。包括:监测方法、精度要求、监测点布置、观测周期、工序管理、记录制度、信息反馈等。 2)基坑开挖过程中特别注意监测: (1)支护体系变形情况; (2)基坑外地面沉降或隆起变形; (3)邻近建筑物动态。
3)监测支护结构的开裂、位移。重点监测桩位、护壁墙面、主要支撑杆、连接点、地下水位以及渗漏情况。 5.1.8 作业环境
建筑施工现场作业条件,往往是地下作业条件被忽视,坑槽内作业不应降低规范要求。 (1)人员作业必须有安全立足点,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规范规定,临边防护符合要求。 (2)交叉作业、多层作业上下设置隔离层。垂直运输作业及设备也必须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检查。
(3)深基坑施工的照明问题,电箱的设置及周围环境以及各种电气设备的架设使用均应符合电气规范规定。
5.2 防高处坠落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根据四川科技出版社出版的《建筑施工重大伤亡事故800例》,从所发生事故的主体看,往往由于不懂操作技术而造成事故的比例较小,仅占事故总数的64%;而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以及由于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占事故总数的682‰。从发生事故的主体的年龄来看,23~45周岁的人居多,约占全部事故的70%以上。
从发生事故的客体看,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好,安全经费投入不足,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劳动组织不合理,安全教育不到位,施工现场缺乏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与生产秩序。 从发生事故的结果看,凡作业离地面越高,冲击力越大,伤害程度也越大。但也得注意对高处坠落的预防。
从发生事故的类型看,高处坠落事故最易在建筑安装登高架设作业过程中与脚手架、吊篮处、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以及悬空高处作业时发生。其次在“四口五临边”处,轻型屋面处坠落。尚有在拆除工程时和其他作业时发生坠落事故的。 5.2.1 攀登作业
(1) 使用移动式梯子时,应对梯子进行质量检查,梯脚底部应坚实并有防滑措施,不能垫 高使用。
(2) 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梯子的角度不能过大,以7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不大于 30cm,不能有缺档。如梯子要接长使用,应对连接处进行检查,强度不能低于原梯子的强度,且接头不能超过一处。
(3) 人字折梯使用时,其夹角不能过大,以35°~45°为宜,上部铰链要牢固,下部两 单梯之间应有可行的拉撑措施。
(4)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 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5)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 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5.2.2 悬空作业
(1) 悬空作业所用设备,均须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后方可使用。
(2) 吊装中的大模板、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3) 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设 立操作平台。
(4) 高处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平台和挂安全网。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 攀登骨架上下。
(5) 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混凝土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 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6)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样板上操作,操作人员的重心应 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 5.2.3 操作平台
(1) 移动式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
(2) 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结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 超出80mm。
(3) 操作平台台面满铺脚手板,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上下扶梯。 (4) 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规范进行设计及安装,其方案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5) 操作平台上应标明容许荷载值,严禁超过设计荷载。 5.2.4 高处作业
(1) 无外脚手架或采用单排外脚手架和工具式脚手架时,凡高度在4m以上的建筑物首层 四周必须支搭3m宽的水平安全网,网底距地不小于3m。高层建筑支搭6m宽的双层网,网底距地不小于5m,高层建筑每隔10m,还应固定一道3m宽的水平网,凡无法支搭水平网的,必须逐层设立全网封闭。
(2) 建筑物出入口应搭设长3~6m,且宽于出入通道两侧各1m的防护棚,棚顶满铺不小 于5cm厚的脚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严。
(3) 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必须支搭防护棚,保证人、物安全。
(4) 高处作业使用的铁凳、木凳应牢固,两凳距离不得大于2m,且凳上脚手板至少铺两块 以上,凳上只许一人操作。
(5)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严禁投掷物料。
6 安全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6.1事前控制
6.1.1 深基坑安全生产的事前控制 6.1.1.1 一般规定
(1)深基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2)督促建设单位应向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资料及毗邻建筑物安全鉴定(检查评价)的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项目监理机构也必须收集掌握并备案。 (3)审查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的资质等级。 (4)审查承包单位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6.1.1.2 深基坑支护方案设计
(1)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包括计算书、图纸、文字资料等,并应按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结构变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并对施工组织、土方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2)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及《浙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定》,要特别注重保护基坑整体稳定性和周边环境安全的要求。
(3)基坑支护方案必须注明支护有效使用时间。 6.1.1.3 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评审论证
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应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审,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宁波市范围内的基坑支护工程,应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穗建技[2010]1151号)的规定:对于开挖深度大于等于7m或地质条件较复杂(如开挖范围内软弱土层厚度大于等于4m)的基坑支护工程,使用锚杆、土钉的基坑支护工程以及采用人工控孔桩的基坑支护工程,其设计文件由宁波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上述范围以外的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从宁波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过程中,如设计文件需进行修改时,应按原程序重新报审。 6.1.1.4 施工与监测 1)
审查承包单位专项施工方案:
(1)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其 施工组织设计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必须包括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监测措施、抢险措施、救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2) 深基坑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根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关于印 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质[2011]13号)的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组织专家论证,经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执行规范、规程、设计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供电及市政管线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抢险措施等内容。
(3) 深基坑工程承包单位应采用符合环境保护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进行深 基坑工程施工。施工方案必须包括针对扬尘、噪声、污水的专项处理措施,以达到符合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4) 深基坑护壁施工完成后,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凡超过设计 允许暴露时间且未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的基坑,建设、总承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
(5) 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为深基坑工程施工作业相关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深基坑支护结构形式,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要求编制检测实施计划。检 测实施后应及时编制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包括检测目的、检测项目、检测精度要求、检测成果及检测异常情况的原因分析。
3)监测单位应当定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监测监护工作。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监护方案,并经设计单位、项目总监签字认可后实施。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并根据监测记录和数
据提出合理意见,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及时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4)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承包等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当监测采集数据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并分析原因,提出合理化建议;当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6.1.2 防高处坠落安全生产的事前控制
6.1.2.1 审查承包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是否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6.1.2.2 督促承包单位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相关的安全预防工作。
1)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签字交底。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签字交底。
2)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前,应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使用的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合格产品。 3)高处坠落事故成因分析。 (1)人的不安全行为:
①作业者本身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等妨碍高处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②作业者本身处于二重或三重临界日或情绪临界日,反应迟缓,懒于思考,动作失误增多,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③作业者生理或心理上过度疲劳,使之注意力分散,反应迟缓,动作失误或思维判断失误增多,导致事故发生。
④作业者习惯性违章行为。如酒后作业,乘吊篮上下,或在无可靠防护措施的轻型屋面上行走。 ⑤作业者对安全操作技术不掌握。如悬空作业时未系或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挂钩未挂在牢固的挂钩处。
⑥缺乏劳动危险性认识。表现为对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识不足,在思想上存在各种糊涂观念,如“飞鸟拉粪,哪会落在我头上”、“常在河边走,哪会不湿脚”等,都将增加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发生。在行动上表现为坐在栏杆或脚手架上休息、打闹。 ⑦操作时弯腰、转身时不慎碰撞杆件等,使身体失去平衡。 ⑧走动时不慎踩空或脚底打滑。 (2)物的不安全状态:
①脚手板漏铺或有探头板或铺设不平稳。
②材料有缺陷。如竹竿使用青嫩、枯黄、黑斑、虫蛀以及裂纹贯通二节以上的毛竹。 木杆使用易腐蚀、易折裂以及枯节、中心眼的木杆,钢管与扣件不符合要求。 ③安全设施失效或不齐全。如人字梯无防滑、防陷措施,无保险链。
④脚手架架设不规范。如未绑扎防护栏杆或防护栏杆损坏,操作层下面未铺设安全防护层。 ⑤个人防护用品本身有缺陷。如使用三无产品或已老化的产品。 ⑥材料堆放过多造成脚手架超载断裂。
⑦安全网损坏或间距过大、宽度不足或未设安全网。
⑧“四洞口、五临边“,无防护设施或安全设施不牢固,或已损坏未及时处理。 ⑨屋面坡度超过25°,无防滑措施。 (3)方法不合适:
①行走或移动不小心,走动时踩空、脚底打滑或被绊倒、跌倒。 ②用力过猛,身体失去平衡。
③登高作业前,未检查脚踏物是否安全可靠。 (4) 管理的不到位:
① 脚手架搭设方案指导性不强。
② 劳动组织不合理。如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疾病或生理缺陷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根据季节变化,及时调整作息时间。
③ 安全教育不到位。如从事高空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就上岗,或未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态度教育,使他们对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识不足。
④ 安全检查不仔细,流于形式。脚手架安装完毕后,未经验收或草草验收了事,在使用前未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 (5) 环境的不符合:
① 大风、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时露天悬空作业。 ② 在照明光线不足的情况下,从事夜间悬空作业。 4)审查安全防护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
5)高处作业前,应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审查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施工外用电梯安装(拆卸)、移动式操作平台、各类作业(卸料)平台、各类脚手架、吊篮、各类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尤其应针对安全生产的相应措施及是否有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
6)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栏以黄黑(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实施。
7)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8)承包单位应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6.2 事 中 控 制
6.2.1 深基坑安全生产的事中控制
1)施工期间安全监测。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各责任单位要24h设专人监测基坑和边坡安全情况,并做好监测记录。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并迅速上报建筑安全监督部门。
2)安全监理责任落实到人,全方位、全天侯地跟踪控制并记录形成书面资料。 (1)分析每天的施工作业安全控制点;
(2)逐一检查当天施工作业安全控制点安全状况; (3)观察深基坑周边变形状况,跟踪基坑变形监测; (4)观察深基坑实际地质、水文与勘察报告描述的差异; (5)关注每天的天气情况和近期气候趋势; (6)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
3)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在监理日记上登记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1)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和临时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2)施工现场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司索工、塔式起重机司机及指挥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对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3)承包单位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4)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工程作业进行巡视检查,必要时实施旁站监理,监督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已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到位进行现场监督,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如抽查土方开挖设备的司机持证上岗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挖土并有无超挖现象。
5)监理人员应在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前对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进行审查,符合者签字同意后方可进场。
6)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发现承包单位未按照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下达暂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整改回复单进行核查并签署复查意见。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项目监理机构在日常的安全检查、巡视和旁站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安全问题,也应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指定人员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并把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及时填写在当天的安全施工监理记录和监理日志上,每周的工地例会,要把上周工程安全
生产情况作为必讲的内容进行讲评。
8)通过会议纪要、监理月报、安全检查记录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建设单位、公司、安监机构报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对公司,还可利用OA网把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发送给有关部门和人员。
9)项目监理机构对建设过程形成的安全监理资料应及时整理上传,需上传的安全监理档案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监理方案》。 (2)《项目监理机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项目监理机构安全员名单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对承包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及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审查意见。 (5)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点、危险源及其监控措施与效果。 (6)由各方组成的现场安全生产联合工作小组架构。
(7)对承包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其他应按有关规定制定并涉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施工方案的审查意见。若经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还应包括专家组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等。 (8)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意见。
(9)对工地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的记录资料、整改通知书、整改回复。 (10)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专题会议纪要;监理例会纪要。
(11)日常监理工作中发出的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整改通知书、整改回复单。 (12)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措施费用列支情况的审查。
6.3 事 后 控 制
安全生产的事后控制是监理安全生产监督的义务,监理工程师必须有所作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最重要的首先是应急救援,任何的拖延和耽误都有可能导致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或损失的扩大。因此,要未雨绸缪,预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可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有效的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1)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现场监理负责人)任组长,并 指定若干监理部成员和安全员参加;只派驻一人的项目监理机构,该员工当然就是应急救援人员。
(2) 编制《重大安全事故监理应急救援预案》。
(3) 项目监理机构救援小组参与审查承包单位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方案,检查救援器材的配备情况和安全措施费用情况,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参加救援演习。
(4) 工地一旦发生有关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下达暂停工令, 并向公司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项目监理机构救援小组立即行动,协助承包单位组织抢
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如需移动现场物品,监理要做好有关记录,保存好有关的证据资料,督促承包单位按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5) 事故调查组进入现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调 查组尽快查出原因,分清责任。
(6) 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整理、归档监理资料。 附件: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安全旁站记录
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安全旁站记录
工程名称: 编号:
工程名称 旁站监理部位 单位 单位 旁站监理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一、 施工作业条件检查: 旁站监理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1、 必须有开挖、支护方案□;方案必须经过监理审批□;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 深度≥5m的基坑其开挖及支护应经专家论证□;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完善施工方案□ 二、监理旁站检查及关注事项: 1、 基坑周边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栏杆□;危险处,夜间应设有红色标志灯□ 2、 防护栏杆应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m的档脚板或400mm的档脚笆□ 3、 边坡坡度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放坡□;软土基坑必须分层均衡开挖(层高不宜超过1m)□ 4、 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进行土方施工□;作业中必须遵循先放坡,先支护,后开挖的原则□ 5、 机械挖土或人工挖土时应制定具体的安全防护措施□ 6、 作业人员必须沿斜桥道上下基坑,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踩踏边坡上下基坑□ 7、 应有防止基坑内积水而使基坑土体恶化影响支护结构稳定的排水措施□ 8、 应有雨天防止地表水冲刷土壁边坡,从而防止土方坍塌的有效排水措施□ 9、 基坑施工期间应设专人巡查其周围地面变化情况,使得能够及时发现地面裂缝或塌陷等事故隐患□ 10、 挖方弃土及料具堆积部位应在基坑周边1.2m范围以外□ 11、 机械运土及铲土时,应有严禁在基坑周边行走运载车辆的管理措施□ 12、 机械挖土作业时,应有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的措施□ 13、 深基坑内应有通风、防尘、防毒和防火措施□;立体交叉作业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14、 抽水用潜水泵和电源电线绝缘必须良好□;必须符合三相五线制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要求□ 15、 夜间作业必须配备有足够的照明□;基坑内必须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16、 基坑开挖必须有严密的变形监测措施□;监测措施中应绘有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等□ 三、 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 旁站监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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