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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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2〕35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稽查选案 第三章 稽查实施 第四章 稽查审理 第五章 稽查执行 第六章 附则

各基层局:

为了适应新和征管体制,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增强税务稽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市局对原《税

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地税系统的税务稽查工作。

第三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重点稽查和专案稽查等。

第四条

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第五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保

证依法纳税。

第六条

凡应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地方各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属于地方税务稽查的对象。

第七条

各基层局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行使税务稽查的职权。

第八条

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四个环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九条

各基层局必须从严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检查对象的税务检查,除市局和各基层局按规定安排的复查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对检查对象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和其它纳税事项的调查核实,以及对废业清理、举报、协查和上级部门批办事项的检查,不受检查

次数的限制。

第二章 稽查选案

第十条

各基层局应当根据市局的工作安排和本局税收工作的需要,制定年度的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规定报送市局;按月或季确定检查对象,经

局长批准后实施检查。

第十一条

各基层局的选案范围和检查对象按市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和管辖分工范围进行划分。特殊情况应按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各征管分局或稽查分局受理的涉税举报检查对象,属于本局当年选案范围之内的,可由本局进行查处。如在选案范围之外的,

应报市局,由市局根据不同情况安排有关征管分局或稽查分局查处;

(二)各征管分局或稽查分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连带偷税性质的检查对象,属于本局当年选案范围之内的,可由本局进行查处。如

在选案范围之外的,应报市局,由市局根据不同情况安排有关征管分局或稽查分局查处。

第十二条

各基层局之间对检查对象的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局稽查处会同征管处协调或者裁定。

第十三条

选案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单独或综合产生:

(一)利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按一定的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案,即根据税源大小、行业、性质和税种等指标,按照计划的工作量,选择检查对象的名单;

(三)根据各职能部门转来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政策执行等税收征管情况,选择检查对象的名单;

(四)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况交换和协查的资料确定检查对象,并按规定记录、登记,交给检查部门处理;

(五)根据纳税人ABC分类情况,选择检查对象的名单。

第十四条

选案部门对确定的检查对象进行分配,填写《待查纳税人清单》,经局长批准后,下达《稽查任务通知书》,交付检查部门实施检查。

第十五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稽查实施台账》,全面掌握监督整个稽查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下列案件,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

(一)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案件;

(二)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

(四)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

(五)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的案件;

(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

第三章 稽查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税务检查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检查过程中要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税务检查,执法要规范;

(二)检查过程中要抓住办案的有利时机,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案期限实施检查;

(三)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为被查对象或举报人保密;

(四)实施税务检查时应两人以上,要廉洁自律、文明执法,严格按照廉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在检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时,应填写《税务检

查专用证明》,与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配套使用。

第十八条

检查期间原则上只检查被查对象上年度,但在查处涉税举报和立案查处偷税等税收违法案件时,如违法行为既涉及以前年度,又涉及当

年的,一并进行查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1u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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