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细则(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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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民族大学学生处

关于《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细则

(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学院(系)党总支: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政治坚定、业务过硬、公民表率、社会栋梁”的人才培养目标,积极推进素质和创新教育,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和民族地区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有关规定,依据《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 法(试行)》,特制定《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奖助金评定细则(试行)》(草案),并下发各院(系)征求意见。

请各学院(系)利用晚班会等多种形式在师生中充分宣传和讨论(特别是校长奖学金评定条件和各奖助学金评定基本条件中的人格养成教育成绩平均绩点和智育成绩平均绩点的设置),及时汇总意见和建议,电子版直接通过OA传送至学生处,纸质版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学生处。

报送截止时间:2014年5月30日(周五)下午5:30 联系人:易志亮

联系电话:0951-2068020 附件:

《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学生处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草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政治坚定、业务过硬、公民表率、社会栋梁”的人才培养目标,积极推进素质和创新教育,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有关规定,依据《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北方民族大学校长特别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积极参与人格养成教育、学业

课程、创新实践等活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长特别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学生中最优秀的学生或在某些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校长特别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四条 校长特别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拥护改革开放;

2.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谨求实,勇于创新; 5.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6. 热心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7. 人格养成教育成绩须达到学分绩点2.0以上,学业成绩达到学分平均绩点3.0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优先考虑

1. 曾连续两次以上获得过国家奖学金,且本年度学业成绩平均绩点达到本年级或本专业第一名;

2. 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科技竞赛活动并取得全国性获奖成绩; 3. 积极组织并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省部级以上单位

认可的成绩;

4. 在各类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有创新成果或发明专利; 5. 其他方面表现突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定奖学金。 1. 有违法行为者;

2. 有违纪行为且受到纪律处分者; 3. 恶意欠费或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校长特别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择优评审。

第八条 获得校长特别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校长特别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三等)及单项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校长特别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三等奖学金(校等级奖学金)、新疆政府专项奖助学金、学校困难补助、社会类奖、助学金。 第九条 学生自愿申请,由各学院(系)汇总申报,校长特别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成立校长特别奖评审委员会。

主 任: 校长

副主任: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委 员:其他校领导 校长办公室主任 宣传统战部部长 纪委办公室主任 学工部(处)长 财务处处长 校团委书记 教务处处长 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价处处长 研究生处处长 就业指导处处长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主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确定本学院(系)具体评审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9月底召开优秀学生表彰奖励大会,一次性发放奖学金,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授予学校“三好学生标兵”称号,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做好校长特别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不得有徇私舞弊行为,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校长特别奖学金用于奖励综合表现最优秀或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人格养成等方面表现十分突出的学生。

第十四条 财务处和学生处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规定,对校长特别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

北方民族大学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综合素质表现十分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商财政部、教育部确定总人数。学校在分配各学院(系)国家奖学金名额时,根据各学院(系)在校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拥护改革开放;

2.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谨求实,勇于创新; 5.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6. 热心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7. 人格养成教育成绩须达到学分绩点2.0以上,学业成绩达到学分平均绩点3.5以上,单科成绩必须及格,按综合测评成绩择优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定奖学金。

1. 有违法行为者;

2. 有违纪行为且受到纪律处分者; 3. 恶意欠费或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成立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 任: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主任:学生处处长

委 员:宣传统战部部长 纪委办公室主任 财务处处长 校团委书记 教务处处长 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价处处长 就业指导处处长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主任 各学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学生处副处长兼任。

第八条 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获得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三等)和单项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校长特别奖、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三等奖学金(校等级奖学金)、新疆政府专项奖助学金、学校困难补助、和其他社会奖、助学金。 第十条 学生处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下达的名额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底前,下达各学院(系)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指标。

各学院(系)根据下达的名额,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本学院(系)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复审。学生处将复审后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复。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本学院(系)具

体评审办法,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9月底召开优秀学生表彰奖励大会,并将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授予学校“三好学生”称号,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做好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不得有徇私舞弊行为,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综合素质十分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财务处和学生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委、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

北方民族大学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

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校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商财政部、教育部确定总人数。学校在分配各学院(系)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根据各学院(系)在校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拥护改革开放;

2.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谨求实,勇于创新; 5.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6. 热心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7. 人格养成教育成绩须达到学分绩点2.0以上,学业成绩达到学分平均绩点3.0以上,单科成绩必须及格,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按综合测评成绩择优评定,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定奖学金。 1. 有违法行为者;

2. 有违纪行为且受到纪律处分者; 3. 恶意欠费或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七条 成立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 任: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主任:学生处处长

委 员:宣传统战部部长 纪委办公室主任 财务处处长 校团委书记 教务处处长 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价处处长 就业指导处处长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主任 各学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学生处副处长兼任。

第八条 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评审,评审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二、三等),但不能同时获得校长特别奖学金、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综合三等奖学金(校等级奖学金)、新疆政府专项奖助学金、学校困难补助、和其他社会奖、助学金。

第九条 学生处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下达的名额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底前,下达各学院(系)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指标。

各学院(系)根据下达的名额,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本学院(系)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复审。学生处将复审后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批,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复。

第十条 各学院(系)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确定本学院(系)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9月底召开优秀学生表彰奖励大会,并将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颁发获奖证书,授予学校“三好学生”称号,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做好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不得有徇私舞

弊行为,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财务处和学生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委、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

北方民族大学综合三等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综合三等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在分配各学院(系)综合三等奖学金名额时,根据各学院(系)在校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综合三等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综合三等甲级奖学金奖励

标准为每人4000元;综合三等奖乙级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综合三等丙级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2500元。 第五条 综合三等奖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拥护改革开放;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谨求实,勇于创新;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6.热心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7.人格养成教育成绩须达到学分绩点2.0以上,学业成绩达到学分平均绩点2.0以上,单科成绩必须及格,按综合测评成绩择优评定,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定奖学金。

1. 有违法行为者;

2. 有违纪行为且受到纪律处分者; 3. 恶意欠费或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成立综合三等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 任: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主任:学生处处长

委 员:宣传统战部部长 纪委办公室主任 财务处处长 校团委书记 教务处处长 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价处处长 就业指导处处长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主任 各学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学生处副处长兼任。

第八条 综合三等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获得综合三等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综合三等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类助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综合三等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校长特别奖、综合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综合二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疆政府专项奖学金、和其他社会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处根据设定的比例每年8月底前下达名额。各学院(系)根据下达的名额,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综合三等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本学院(系)内公示5天后报学生处复审。学生处将复审后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本学院(系)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生处备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1h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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