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宣传培训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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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农惠农政策培训提纲

一、支农惠农政策概念、主要内容和意义

支农惠农政策指政府为了支持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推动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而对农业、农民和农村给予的政策倾斜和优惠。

支农政策历史演变

阶段年代 第一阶段 (1949-1958年) 第二阶段 (1958-1978年) 第三阶段 (1978-1994年) 第四阶段 (1994-2002年) 所处时期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制度的确立 家庭联产承包制等改革时期 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并付诸实施的重要历史阶段 演变内容 安排少量的资金支持恢复农业生产,从农业上取得的财政收入要远远大于财政对农业的投入 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使国家从农业中积累了相当数量的资金用于工业化。此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份额非常小。 实行了大规模的农业综合开发,是现行财政支农政策的形成时期,资金渠道多,政策覆盖范围广。 财政支农投入逐步增加,在继续已有政策的同时,加大了对生态建设的支持,加大了对农村改革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支持。 ①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阶段: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 传统的运用农业积累支持工业的政策开始向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转变。 ②中国财政支持“三农”政策开始实现战略性转变: 一是确立了“公共财政阳光要逐步照耀农村”的指导思想。 二是财政支持三农的支出结构的调整、支出方式的转变、财政支持范围的拓宽体现了“五个统筹发展”的要求。 第五阶段 经济发展阶段进入新阶(2003-今) 段 从2004年开始,国家连续出台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具体部署,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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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针对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增长缓慢的情况,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的第六个 “一号文件”。(1982-1986年,分别出台5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

2005年一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文件要求,坚持 “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稳定、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科中央财政“三农”支出情况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2006年一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历史任务。

2007年一号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

2008年一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加快构建强化农业基础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突出抓好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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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强化农业科技和服务体系基本支撑;逐步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2009年一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内容包括: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强化现代农业物质支撑和服务体系;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2010年一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文件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强化\三农\工作的好政策,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原则和措施,包括对\三农\投入首次强调\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在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拓展了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政策性资金将有更大的\三农\舞台等。

2011年一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首次对水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2012年一号文,《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突出强调部署农业科技创新,把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作为“三农”工作的重点。

2013年一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突出强调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基本经营制度优越性,着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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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号文,《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善乡村治理机制等内容。

国家连续出台的这11个“一号文件”,指导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11个“一号文件”的颁布,使中国农民真正地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围绕一号文的落实,我国政府提出并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政策。农业方面,国家农业部2014年发布了50项深化农村改革、支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政策措施。

1.种粮直补政策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3.良种补贴政策 4.农机购臵补贴政策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6.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

7.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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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11.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 12.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政策 13.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支持政策 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15.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

16.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支持政策 17.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18.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政策 19.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20.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 21.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22.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3.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24.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25.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6.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27.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28.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29.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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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31.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32.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33.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34.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35.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 36.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37.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 38.阳光工程政策 39.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40.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 41.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 42.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43.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44.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45.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46.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47.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策 48.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政策 49.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50.农村、农垦危房改造政策 实施支农惠农政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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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对“三农”的财政投入,能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强化国民经济的基础,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2、对农业的“多予少取”,能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使之有能力进行更好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能提高农村的消费需求,启动农村市场,进而扩大内需;

3、加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经费,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素质,进而提高农业生产力的水平;

4、系列的支农惠农政策,使农民进一步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体现社会公平,也为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物质基础。

二、重点农业政策解读

政策比较多,重点讲解一下普遍性的,与大部分群众有关的几项政策。

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粮食直补)政策

(一)政策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粮食补贴一直补贴在流通环节,即国有粮食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财政补贴国有粮食企业。这种补贴方式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也造成了补贴环节多、效率低、农民获益少等一系列问题。为此,财政部自2000年开始着手研究改革粮食补贴方式,提出了将补贴在粮食流通环节的粮食风险基金拿出一部分直接补贴给种粮农民、建立粮食直补制度的设想。

粮食直补改革从2000年底开始酝酿改革方案,2002年至2003年部分省进行试点,2004年国家粮食直补政策正式出台。为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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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种粮大户的积极性,我省自2009年起,在国家粮食直补政策的基础上,对种粮大户再予以奖励。

实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民生,重视“三农”,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举措。

(二)操作流程

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基本操作流程: 中央拨款省测算分解县乡财政 到省到县兑付到户

1.财政部及时将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拨付到各省。粮食直补资金从现行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

2.县乡财政部门负责对每个农户补贴情况进行村级公示后,给农户发放补贴通知书,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种粮农户。

为方便农民领取补贴资金,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一卡(本)通”,由县、乡财政部门给每个农户开设一个补贴银行专户(主要是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将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转给承担发放补贴的金融机构,直接将资金发放到农户的存折上。

(三)我省具体政策内容

1.补贴对象:全省种植小麦的农民。

2.补贴依据及标准:以小麦实际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2009年和2010年,青岛、东营、烟台、威海、莱芜5市每亩补贴15元,其余各市每亩补贴14元。对种植面积100亩(含100亩)以上的种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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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户,每亩再增加奖励补贴10元(每年补贴政策明确后,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3.兑现方式: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齐鲁惠农一本通)兑现。

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一)政策背景

2006年国家出台实施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改革,逐步理顺汽油、柴油等成品油价格体系。国家对农用柴油统一调价后,增加了农民种粮成本支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种粮收益。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农民种粮收益,经国务院批准,综合考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因素,中央财政新增补贴资金,通过粮食直补建立的可靠补贴渠道,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补贴。2009年,财政部认真总结近年来直补工作经验,建立了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统筹考虑农资价格、粮食价格变化和财力情况,适当安排农资综合补贴,及时弥补农民种粮增支,从制度上确保农民种粮收益不因农资价格上涨而下降,给农民种粮再吃“定心丸”,更好地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鼓励多产粮、多调粮、产好粮的原则。中央对各省(区、市)资金的分配,主要按照各省(区、市)粮食生产状况(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和商品量)和农业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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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涨价增支情况(柴油、化肥等用量及预计涨价幅度)等因素测算,使得粮食主产区与非主产区之间以及产区内部省份之间亩均补贴标准拉开合理差距。

(二)我省具体政策内容

1.补贴对象:全省种植小麦的农民。

2.补贴依据及标准:以小麦实际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 近两年来,小麦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为每亩111元。 3.兑现方式: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兑现。 (三)操作流程:同粮食直补

我省为降低补贴资金兑付成本,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方便种粮农民,促进春耕生产,2010年对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大户(小麦种植面积达100亩及以上的农户)奖励资金实行合并发放,通过“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管理系统兑付给种粮农户。

[例]某村村民孙某有10亩承包地,于2013年秋天种植了小麦。孙某申请补贴需经以下程序:

1.核定补贴面积。2013年11月,村组干部到村民孙某家中登记填表,统计土地承包及耕种的基础资料。孙某申报了他所承包的10亩小麦。孙某签字盖章,经村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村委会。

2.分户编制清册并张榜公示。村委会对全村每户2013年两项补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到户的补贴面积编制清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示一周,公示表上标注县乡两级举报电话。公示一周后,村民无异议,村委会将分户清册上报乡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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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算补贴。乡镇财政所根据农业部门核准的种植面积资料,计算确定补贴金额。则

孙某应得粮食直补金额=10亩×14元/亩=140元 孙某应得农资综合补贴金额=10亩×111元/亩=1110元 孙某应得两项补贴金额合计=140+1110=1250(元)

4.资料录入。乡镇财政所核实无误后,将农户孙某的基础资料录入到农民直补网,然后上报区财政局。

5.财政核拨补贴资金。区财政局汇总上报市财政局(逐级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将核定的补贴资金下拨给县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财政局按分户编制的清册,向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一本通”开户行)拨付补贴资金。

6.开户行兑付补贴资金。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一本通”开户行)将补贴资金转至孙某的 “一本通”帐户。

7.农户领取补贴。孙某收到乡镇财政所发放的“农户补贴兑现通知书”,持本人身份证和“一本通”存折到农村信用社领取了应得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250元。

为确保小麦种植面积核定的准确性,我省自2010年起在全国首次采用了卫星遥感测量技术,对部分市、县(市、区)核定的小麦种植面积进行同步核查;对人工核定面积超出遥感测量结果较多的地方,要对上报面积进行修正,不能修正和做出合理解释的,超出部分所需补贴资金由当地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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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

(一)政策背景

为推进我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提高良种覆盖率,提升农产品品质,促进粮食生产,中央财政自2002年起设立良种补贴专项资金,对农民购买良种予以补贴。

农作物良种补贴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合同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补贴优质专用小麦、水稻、玉米、棉花、大豆等良种。中央财政自2002年设立大豆良种补贴专项资金之后,补贴力度不断加大,补贴品种不断增加,补贴范围不断扩大。到2009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由2002年的1亿元增至130多亿元;补贴品种由2002年的高油大豆1个品种扩大到现在的大豆、小麦、玉米、水稻、棉花、油菜和马铃薯原种7个品种。其中小麦、玉米、水稻和棉花良种补贴实行全国覆盖;大豆良种补贴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和内蒙古4个省(区)实行全覆盖;油菜良种补贴在长江中下游流域利用冬闲田种植冬油菜的区域全覆盖;马铃薯良种补贴在内蒙古、黑龙江等9个省(区、市)实施。

(二)我省具体政策内容 1.玉米、棉花、水稻良种补贴

(1)补贴对象:全省种植玉米、棉花、水稻良种的农民。 (2)补贴标准:棉花每亩补贴15元;玉米每亩补贴10元;水稻每亩补贴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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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贴方式: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结合山东实际,我省玉米、棉花和水稻良种补贴采取“省级公开推介补贴良种、农民自愿购种、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的方式,将补贴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本通”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4)补贴程序: ①面积核定

我省玉米、水稻和棉花良种补贴依据是核定的当年玉米、水稻和棉花实际种植面积,核定范围是自报告截止日前出苗的玉米实际种植面积(含国营农场,下同)、插秧的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和出苗的棉花实际种植面积。

玉米、水稻和棉花种植面积核定的组织与实施

玉米、水稻和棉花种植面积核定工作主要由乡镇、村两级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负责将玉米、水稻和棉花良种补贴资金落实到农民手中。村民委员会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下,做好本村玉米、水稻和棉花种植面积核定工作。

玉米、水稻和棉花种植面积的核定办法与统计上报程序 玉米、水稻和棉花种植面积核定工作分为五个层次进行,分别是:农民自报面积;村委会核实、确定、统计上报;乡汇总审核、公示、确定、上报;县汇总审核上报;市汇总审核上报。

各市统一部署各县,按照工作内容,科学确定农民自报告截止日,以及村、乡、县核实和逐级上报时间节点。种植玉米、水稻和棉花的农民,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及时自报玉米、水稻和棉花种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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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村委会采取直接丈量的方法核实农民自报面积,即通过统一组织,对每个农户实际种植的玉米、水稻和棉花面积,逐一丈量予以核实。玉米、水稻和棉花种植面积核定工作执行分户农民种植面积、各村种植面积两级公示。两级公示责任主体均调整为乡政府,由乡政府到各村公示该村分户农民种植面积、在驻地公示所辖各村种植面积,乡政府必须收集、保存两级公示影像资料,并于公示结束后2周内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查备案。公示分户农民的种植面积,以县为单位,统一公示起止时间,便于督导检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乡政府会同该村村委会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政府确定该村的分户农民玉米、水稻和棉花种植面积。

乡、县、市玉米、水稻和棉花种植面积要按照山东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系统程序和格式要求,严格进行数据录入、汇总,并以政府正式文件上报。乡政府准确汇总所辖各村确定的玉米、水稻和棉花种植面积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乡政府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政府确定、上报本区域的分户农民种植面积。县农业、财政部门准确汇总审核、上报所辖各乡的玉米、水稻和棉花面积,对核定面积大于往年的,须逐乡说明原因。市农业、财政部门汇总审核所辖各县的玉米、水稻和棉花面积,于9月30日前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据实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国营农场玉米、水稻和棉花种植面积由农场职工自行申报,国营农场按照上述程序组织公示确认后,统一汇总报当地农业、财政部门,农业、财政部门进行汇总复核和确认后,逐级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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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

各地按照“县级有区域图,乡级有落实表,村级有到户清册”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玉米、水稻和棉花良种补贴种植面积核定工作明细档案,乡汇总表一式两份,分别由乡农技站和县农业局保管;到户清册一式两份,分别用于行政公示和村委会上报乡镇,村委会上报乡的到户清册由农民签名并按手印。

②补贴资金发放

我省玉米、水稻和棉花良种补贴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直接发放。根据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计划补贴面积,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拨付市和有关县。在市汇总审核所辖各县的玉米、水稻和棉花实际种植面积后,由各县财政局依据核准无误的村级公示农户种植面积,于10月15日前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

2.小麦良种补贴

(1)补贴对象:全省种植小麦的农民。 (2)补贴标准:每亩补贴10元。

(3)补贴方式:小麦良种补贴采取“省级统一政府采购良种、中标企业供种到村、农民支付差价款购买良种”的方式。

(4)供种数量和最高限价:经过专家充分论证,确定小麦良种补贴基准供种量为机械包衣种子7.5公斤/亩,最高限价为3.9元/公斤。各县参考省里确定的基准供种量,根据品种特性和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当地标准播种量,引导农民科学用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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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补贴程序:

小麦良种补贴的基本操作流程如图所示: 省确定县上报省确定企业统一供种 推广品种品种数量种企业农民差价购种

①县级农业部门根据省里确定的主要推广品种和标准播种量,结合当地实际和农民需求,确定补贴的具体品种和供种数量。

②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委托省级政府采购中心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对补贴良种进行政府采购,确定供种企业和供种价格。

③省统一组织供种企业与县级农业、财政部门签订供种合同。 ④省财政厅按照供种合同预拨70%的补贴资金到供种企业。 ⑤供种企业按照供种合同及时将质量合格的小麦良种供应到村,并向农民收取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差价款。

⑥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财政、农业部门逐级核实的供种清册和省农业厅出具的无种子质量问题书面意见,与供种企业结算其余补贴资金。

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2010年省政府确定的60个试点县从事小麦、玉米、棉花种植的参保农户。目前,我市全覆盖。2012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以来,我区坚持“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动作、自主自愿”的基本原则,统一部署、注重落实,扎扎实实开展了农业保险工作。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范围涉及大桥镇、桑梓店镇和泺口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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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投保的品种主要有玉米和小麦,小麦保险费10元/亩,保险金额320元/亩;玉米保险费10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2015年小麦保费由10元提高到15元,保险金额由320元提高到375元;玉米保费由10元提高到15元,保险金额由300元提高到350元。

补贴方式: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投保农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交纳扣除财政补贴后应承担的保费;承保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并据实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

我区全年的小麦和玉米总承包面积在16万亩左右,总保费达160万元,区级以上资金按总保费的80%配套,农民自交比例占20%,也就是农户交费每年在32万元左右。

自加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来,我区农户已经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政策带来的益处。

例:2013年5月25日晚至27日全区出现了大风大雨天气,导致一部分地块的小麦倒伏,我们立即邀请农业专家协同安华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一同深入田间,进行勘损。核定受灾面积达7700多亩。共赔付农户74.5万元

2013年7月暴雨、大风等灾害天气频频发生,致使我区玉米发生大面积的涝灾、风灾,部分地块出现苗期绝产问题。我区立即对玉米受灾情况进行了勘损、定损。核定玉米减产面积约20700亩,绝产面积约12560亩,赔付资金达257万元以上。核损结束后,及时将赔付资金通过一本通全部足额发放至农户手中,极大地降低了农户受灾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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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受灾后,可直接向所在村委会报案(由村委会逐级上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一)实施范围

农机购臵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作物种植面积、上年度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和补贴资金结算情况等因素,将补贴资金直接切块下达至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1.补贴机具种类

根据中央补贴范围,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节水灌溉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小类159个品目的机具。其中:烟苗移栽机、棉花移栽机、棉花轧花机、割捆机、背负式谷物联合收获机和保温被为我省自选品目。

对玉米联合收获机、免耕播种保护性耕作机械、深松机械、棉花收获机、花生联合收获机等要优先满足农民需求,实现应补尽补。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获机和保温被只可使用省以下地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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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补贴。免耕播种机必须为非全旋轴,全旋轴的一律不予补贴。手扶拖拉机在东营、滨州、德州、聊城、菏泽及平原县区不予补贴。

列入国家或我省《2012--2014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机产品,属于我省补贴范围的,均可享受我省农机购臵补贴政策,供农民自主选购。县级农机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2.补贴额确定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要求,中央财政农机购臵补贴资金继续执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不超过近三年市场平均价格30%,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按照“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同一补贴额”、“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农业部和省农机局分别确定了通用类和非通用类补贴机具补贴限额。不允许对补贴农机具实行产地差别对待的政策。

(三)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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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购买重点补贴机具、单独购买配套作业机具、按规定报废更新农业机械的要优先补贴。

补贴额在1万元以上(含)的机具,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台数限制为1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台数限制为6台(套)。补贴额在1万元以下(不含)的机具,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购臵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上限,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省农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臵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2?11号)和有关规定执行。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补贴对象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获得补贴资格后,可以在当地选择经销商购机,也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四)补贴对象确定

县级农机部门对补贴政策及报名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农民根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自主确定购机品目后,参加农机部门组织的报名。农机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名单并公示,公示必须到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部门通过农机购臵补贴管理系统打印自动生成的《山东省农业机械购臵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一式三份,县级农机部门、县级财政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一份由县级农机部门留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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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由县级财政部门留存,一份交购机农民留存。全价购机试点区域的县级农机部门要在指标确认通知书上加盖“全价购机”印章。

(五)监督供货

补贴对象持《山东省农业机械购臵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并办理购机手续,经销商查看《山东省农业机械购臵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是否注明“全价购机”,加盖“全价购机”章的要收取农民全价购机款,并根据农户需求在农机购臵补贴系统中选择机具品牌、型号等,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农业机械购臵补贴机具供货确认表》。具体供货或安装时间、地点,由经销商根据购机农户需要,与购机农民户口所在县县级农机部门协商。县级农机部门对供货过程实行全程监督,逐台核实补贴机具型号、配臵和参数等信息是否与供货确认表中信息一致,并在补贴机具上喷涂补贴标识及编号,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同时办理挂牌、落户手续。购机农户、经销商、农机部门三方在《供货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经销商负责做好补贴机具档案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县级农机部门及时在网上进行供货确认,并加强补贴档案管理工作。

(六)资金结算

2013年,我省继续将补贴资金下放到县级结算,并选择部分区域进行全价购机试点。差价购机的区域仍执行去年的差价购机政策程序,县级农机部门网上确认供货、市级农机部门进行抽查审核通过后,生产厂家凭手续齐全的《农业机械购臵补贴机具供货确认表》和销售发票复印件,按照要求打印、整理相关纸质结算汇总资料,在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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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及时向县级农机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县级农机部门审核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农机生产企业。

全价购机试点区域,由农户向县级农机部门申请结算补贴资金,县级农机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生产企业不再受理结算事宜。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本市的农机购臵补贴实施方案要求和程序操作。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应于12月中旬完成。

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补助政策

(一)政策背景

“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把支持农村沼气建设作为节能减排和改善农村环境的重要举措,安排资金4.72亿元,与中央国债资金捆绑使用,支持全省新建农村户用沼气67.97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500余处,发展农村沼气服务组织近5000个,较好地解决了农业废弃物面源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2010年,省财政安排农村沼气专项资金1.25亿元,继续与中央国债资金捆绑使用,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统筹规划、民办公助”的思路,大力支持农村沼气设施建设。

(二)补助标准

农村沼气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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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户用沼气,省以上财政每户补助1200元。

2.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省以上财政按照总投资的40%进行补助(即根据沼气服务农户数每户补助1200元)。

3.大中型沼气工程,中央补助项目总投资的1/4(中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补助中央投资的1/4。

4.沼气村级服务网点,省以上财政每个补助5万元。 (三)补助方式

1.农村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沼气村级服务网点建设项目,采取以物抵资方式,由县级农业、财政部门集中采购灶具、配件、建材、沼气进出料设备等,免费发放给农户或服务网点。

2.大中型沼气工程,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报账制等有关规定,发放给项目单位。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直接发放。

(四)工作程序

1.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根据中央要求联合下达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市项目建设任务。

2.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农业部门将任务分解到县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初审(其中大中型沼气工程需明确到项目并同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3.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据此下达省级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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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县发展改革部门、农业部门落实农村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沼气村级服务网点项目村,并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其中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并逐级报经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批复后组织实施。

(五)监督管理

为加强资金监督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制定了《山东省农村沼气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免费发放给农户的灶具、配件及建材等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集中发放,确保物资及时便捷地发放到农户;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采取公示、公告制,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

为加快我市秸秆综合利用发展步伐,巩固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逐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有效防止秸秆焚烧现象反弹,保持政策连续性。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进行扶持。

(一)建设内容及补助标准

1.机械化秸秆还田及机械化深松作业。对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农户,按照每亩不超过20元的标准进行作业补贴。对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并进行土地深松作业并达到作业标准的农户,按照每亩不超过3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每个项目县(市)区至少安排一个整建制乡镇,每个乡镇实施规模为2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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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械化保护性耕作。对实施机械化保护性耕作作业的农户,按照每亩不超过20元的标准进行作业补贴。

3.秸秆青贮池建设。当年新建青贮池并且青贮到位的规模化奶牛、肉牛、肉羊养殖场(小区),每新建1立方米青贮池补助70元(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奶业项目扶持过的不得重复申报)。

4.秸秆工厂化利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生产秸秆压块、秸秆有机肥等实现工厂化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合作社),按照每个企业(合作社)1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秸秆企业(合作社)购买机械设备或生产经营资金周转。

(二)项目申报条件

1.机械化秸秆还田及机械化深松作业。申报秸秆机械化还田并深松作业项目的,申报县(市)区耕地面积须在15万亩以上,具有项目开展的基础和相关经验,深松机具及配套机械保有量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完善,农民对该项技术认可程度高。对市局确定的“三个一”重点区域及农机化创新示范基地(示范乡镇)给予优先考虑。

2.机械化保护性耕作。申报机械化保护性耕作项目的,申报县(市)区须具有项目开展的基础和相关经验,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完善,农民对该项技术认可程度高。对市局确定的“三个一”重点区域及农机化创新示范基地(示范乡镇)给予优先考虑。

3.秸秆青贮池建设。项目主体为独立法人的规模化奶牛养殖场(小区),具有较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自筹能力,新建青贮池容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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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立方米以上,养殖规模为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100存栏头以上,肉羊存栏300只以上。

4.秸秆工厂化利用。项目主体为独立法人,秸秆年消耗量3000亩以上,利用效果好,与当地农户建有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对当地秸秆综合利用起到明显带动促进作用。对市局确定的“三个一”重点区域给予优先考虑。

(三)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机械化秸秆还田及深松作业、保护性耕作、秸秆青贮池建设项目由村或农户自愿申请报名,填写《2012年农户申请农作物秸秆利用项目登记明细表》,以乡镇为单位,分别报送县(市)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秸秆工厂化利用的企业(合作社),可直接向县(市)区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材料。

2.县(市)区秸秆综合利用牵头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审核汇总,根据市里下达的资金计划额度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联合行文向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申报。

3.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下达正式资金计划。

济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扶持政策

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中央、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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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济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扶持政策。

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优胜劣汰、扶优扶强的原则。

(一)申报条件

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分为一般示范社和重点示范社两类。申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示范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础较好。合作社注册登记1年以上,成员农户种植业合作社不少于80户,其他类型合作社成员20户以上,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取得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产业(产品)优势明显。有较大的产业规模(其中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基地200亩以上,设施农业100亩以上),对形成和扩大区域性产业带(群)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具有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化生产所占比例达70%以上。

3.运行机制规范。章程制度规范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重大事项决策民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独立的账户,配备会计人员,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规范;成员账户完整,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60%以上;各项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完整齐全,保管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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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带动范围广。合作社每年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两次以上,统一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占成员投入总量60%以上,统一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产品总量60%以上,且生产记录台账完整。带动非成员农户100户以上。

5.市场竞争能力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产值20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产业、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达到10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成员增收明显,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人均年纯收入高15%以上。

申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示范社除具备申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条件外,还应具备:

1.规模较大。注册登记1年以上,成员种植业不少于100户,其它类型合作社30户以上,辐射带动非成员农户150户以上。

2.股权合理。成员出资结构比较合理,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70%以上。

3.组织严密。合作社有完善的成员登记册、股金登记册和交易记录册;每年组织成员活动五次以上并有具体活动记录。

4.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明晰的产权结构、独立的会计核算;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5.盈利能力强。经营业绩良好,年产值300万元以上;成员农户年增收10%以上。

对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志认证;有统一的注册商标,并获得市级以上名牌(知名商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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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产品出口取得外汇收入,以及从事贷款担保、资金互助、合作保险、土地流转等有突出成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二)申报程序

市农业、财政部门下达申报指南,确定各县(市)区申报计划。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工作。

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审实行项目库管理。

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根据申报限额确定申报单位,并指导申报单位编写申报书,上报市农业、财政部门,纳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库。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将审查推荐意见及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上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推荐申报市级示范社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推荐文件 2.市级示范社申报书 3.市级示范社申报汇总表 4.申报指南规定的其它材料 (三)评选程序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济南市市级示范社创建标准及考核办法》(济农产业字?2008?6号),对纳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库的申报单位进行量化赋分,结合随机抽查的结果,提出考评意见,确定入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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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考评意见,提出拟认定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议名单,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对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发文公布。

(四)扶持奖励

对认定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择优进行奖励、补助或贴息扶持。奖励:一般示范社奖励5万元;重点社奖励8-10万元。

贷款贴息。对合作社因自身业务发展贷款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进行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示范社经动态检测合格的,可连续扶持。

对获得部、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荣誉的,按照部、省级奖励标准,择优进行扶持。

(五)监测管理

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胜劣汰。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后每年监测评价一次。

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于监测年度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基本情况登记表; 2.自查情况及一年来主要工作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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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监测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提出初步监测意见,连同申请监测单位材料上报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按评选条件组织对上报的申请监测单位进行监测评价,提出监测意见,并公布监测结果。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因合并、分立取消原名称而重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重新申报认定,在市级示范社申报和监测评价中,合作社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相关部门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如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认定的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未认定的取消申报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合作社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扶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政策

济南市发展实体经济领导小组现代农业发展工作组办公室2013年3月下发《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了扶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认证奖励政策。

(一)奖励扶持对象:根据有关认定标准,经市发展实体经济领导小组现代农业发展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评审、确认、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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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及认定程序附后)和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涉农经济组织。市发展实体经济领导小组现代农业发展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各项奖励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报、考察、审核,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农业龙头企业坚持“扶大、扶强、扶优”的原则。对投资规模大、发展经营好、带动作用强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和连续扶持。

(二)晋升奖励:晋升奖励是指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晋升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择优进行的奖励。晋升奖励为一次性奖励,晋升省级企业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等联合行文公布为准,晋升国家级企业以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等联合行文公布为准。对由市级晋升为省级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由省级晋升为国家级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三)品牌奖励:品牌奖励是指对经市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主管部门推荐,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经各级主管部门年度内新认定的市级荣誉(济南市名牌农产品、济南名牌产品、济南市著名商标,下同)、省级荣誉(山东省名牌农产品、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级荣誉(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择优进行的奖励以及对年度内评定为市、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择优进行的奖励。获得市级荣誉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荣誉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荣誉的,给予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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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奖励。评定为市、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带动能力突出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和4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的商标涉及不同表现形式及续展、变更产权单位等情况时不重复奖励。同一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涉及不同表现形式、复评、变更产权单位等情况时不重复奖励。同一商标、产品或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个称号的,以最高等级为准,不重复奖励。

(四)“三品一标”奖励:“三品一标”是指农业部下属认证机构开展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地理标志产品登记。认证单位是指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其产品按照程序申报并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品一标”奖励分为新认证奖励和标志使用奖励。新认证奖励是指对上一年度新获批的认证(登记)产品按一定比例择优给予的奖励。标志使用奖励是指对持续保持认证、标志使用规范且示范带动能力强的认证单位择优给予的奖励。

1、新认证奖励条件

经各级认证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每年12月31日前新认证(登记)的“三品一标”产品(以颁证时间为准);

产地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布局并具有一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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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使用规范,产品品牌在当地主要销售市场、出口贸易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新认证奖励标准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每个产品奖励5000元; 绿色食品认证,每个产品奖励8000元; 有机食品认证,每个产品奖励10000元; 地理标志产品登记,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

认证单位获得“三品”多项认证的,按最高认证档次予以奖励,每个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3万元;当年获得多个地理标志产品登记的单位,每个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标志使用奖励条件

本年度到期进行有机食品保持认证、绿色食品续展认证、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

能够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认证标志,上市产品标志使用率高且使用规范;

认证品牌影响力大、带动能力强、社会认可程度高; 认真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产品推介、形象宣传等活动。 4、标志使用奖励,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每个单位累计不超过3万元。

(五)项目奖励

项目奖励是指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择优进行的奖励。首次申请扶持企业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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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投资超过300万元(含)、500万元(含)和80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的,给予100万元奖励。申请二次以上扶持企业应为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或自上一次获得项目奖励扶持以来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800万元的企业。对行业竞争力突出、带动作用明显或县(市、区)主导产业企业可予以重点奖励。企业进行以下项目建设,可以申请项目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扩大农产品加工生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为促进产业升级或品种优化调整所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新产品研发项目 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开发及农产品加工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基地建设项目 新建或扩建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项目; 其他项目 其他有利于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项目。 1、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企业按时参加年检和动态监测;

企业合法经营,信用良好,制度健全,带动能力突出;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农业方针、政策和资金使用范围。 2、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书;

由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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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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