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京建科教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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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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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8〕626号

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质量管理,市建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并已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导则》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导则》中的有关技术要求应编入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技术文件,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加以落实,对已开工建设项目也应参照本《导则》执行,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居住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 ○ ○ 八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附件: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

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我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的建设管理,在现有条件下提高此类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的建设要符合《北京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规划(2006年—2010年)》,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满足使用功能。

1.0.3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建设除应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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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建设中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设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

2 规划与建筑设计

2.0.1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应选址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区域。

2.0.2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进行建设,着重安排老年人、儿童活动场所、社区医疗卫生等服务设施,适当安排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0.3 建设项目绿化率应达到30%,绿化景观应做到集中与分散结合,立体与平面结合,观赏与功能结合。

2.0.4 市政中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市政中水;没有市政中水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应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

2.0.5 应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节水设施。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小区内道路、场地的竖向设计和材料选择应利于雨水收集和综合利用。屋顶或地表雨水经收集处理后,用于绿化、回补地下水、景观补水或作为中水系统的补充。采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利用再生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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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0.6 小区景观和绿化应采用节水设施,提高用水效率。 2.0.7 应设置垃圾收集转运站,保持垃圾封闭和运转过程的清洁。推广应用垃圾分类和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技术。 2.0.8 住宅户型平面应符合布局合理,功能空间关系紧凑,充分利用的原则。应具有良好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满足居住的舒适度和卫生条件。

2.0.9 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不大于5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在60平方米左右;两限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设计应实现功能基本齐全,并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户型比例。

2.0.10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的要求(比1980~1981年通用设计标准节能65%),并严格执行现行的其它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配套公建节能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的要求。

2.0.11 户门应采用防盗门。不采暖楼梯间户门应有保温措施,传热系数不大于2.0w/m〃k。不得设计落地窗、外飘窗。 2.0.12 室内环境噪声与隔声应满足《住宅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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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68)要求。建筑门窗应满足《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DBJ01-79)要求。墙体和楼板的隔声性能应达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水泵房、变电室等动力设备应采取相关措施减少噪声。

2.0.13 保障性住房及两限房应采取集中供热方式供暖,具备条件的应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锅炉房供热出口、热力站换热器的二次水出口以及各楼栋供热入口均应配置热量计量装置。户内应分室(户)设置温控装置,并应设置分户热量计量或分配装置。

2.0.14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土壤源热泵、地下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技术,并应充分考虑冷热量平衡及对环境的影响。 2.0.15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优先使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两限房提倡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当太阳能热水系统不能完全满足需求时,可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辅助技术系统相结合的方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宜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凡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设分户计量装置。 2.0.16 热水供应循环系统应采用支管或立管循环方式,减少热水系统的无效冷水量。

2.0.17 水、电、气等应使用IC卡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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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0i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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