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壹心:三元体制下律协惩戒体系研究

更新时间:2023-11-09 20:0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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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体制下律协惩戒体系研究

顾壹心

【内容提要】根据各地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大陆律师协会的治理结构,大体有三种体制:一元体制(律师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其常设机构)、两元体制(律师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或者律师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其常设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和三元体制(除律师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外,另设立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在三元体制下,本文对律师协会的惩戒体系作了如下设计:在全国律师协会的监事会下,设纪律委员会,掌管对地方律协惩戒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在省级律师协会的理事会下,设立惩戒工作委员会,掌管管辖权范围内惩戒工作中的立案、调查、指控和处分;在省级律师协会的监事会下,设立复查委员会,受理复查申请,行使惩戒终审权。在地级律师协会的理事会下,设立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惩戒工作中的立案、调查和指控;在地级律师协会的监事会下,设立处分委员会,负责惩戒决定的作出,行使处分权。惩戒规则的制定权则由全国各级律师协会的各机关分享。

【关键词】律师协会 治理结构 惩戒 主体论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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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要论及的是中国大陆律师协会的惩戒体系,而不是律师的惩戒体系。从概念上讲,律师的惩戒体系远大于律师协会的惩戒体系。按照《江苏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第33条第7款对该规则所称之?法这个字,是指国家法律、上位规章和本会规章?的解释,律师惩戒制度,是指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律师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⑴。伸言之,律师惩戒体系,当指上述?相应处罚?的框架,包括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三大类,以及各个大类中的具体处分、处罚种类。本文所要研究的论域,仅限于律师行业处分的范畴,并且仅仅是主体论研究,即在各级律师协会的各种权力机关中,如何分配惩戒权。

一、律师协会治理结构的实然分析

既然要在律师协会的诸机关中分配惩戒权,那就首先需要弄清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即治理结构:

在中国大陆,律师协会是介乎于行业协会与行政组织之间的互益性公法人⑵。其实然的治理结构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一元体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08版)第13条规定,?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16条规定,?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第20条规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可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权力机关只有一个,即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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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关。

第二种是两元体制。《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2005版)第12条规定,?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21条规定,?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第28条规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可见,当时的江苏省律师协会的治理结构由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构成,为两元体制之一种。

2007年12月12日,江苏省律师协会修改了章程,其第12条和28条未变;第21条则修改为,?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增设监事会,在第42条中规定,监事会?是律师协会的内部监督机构?。可见,江苏省律师协会的现行治理结构由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构成,为两元体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⑶

第三种是三元体制。《连云港市律师协会章程》(2009版)第12条规定,?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议决机构?;第21条规定,?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第26条规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第35条规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可见,连云港市律师协会的治理结构由议决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构成,为典型的三元体制。

就中国大陆的整体而言,以一元体制为常态,以两元体制之第二种为补充,以两元体制之第一种和三元体制为例外。但在中国香港之大律师公会,其治理结构以会员大会为议决机关,以执委会为执行机关;在中国香港之(事务)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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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会,以会员大会为议决机关,以理事会为执行机关;在中国澳门之律师公会,以律师大会为议决机关,以?领导机关?(其章程如此称,但在事实上又称理事会)为执行机关,以监事会为监督机关;在中国台湾之律师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议决机关,以理事会为执行机关,以监事会为监督机关。⑷可见,香港为两元体制之第一种,澳门和台湾则为三元体制。需要特别说明,香港属英美法系,没有设立监事会的立法传统。但?不等于没有监督制度,从内部的监察委员会到外部的独立会计师、首席检察官及披露制度等都是大陆法系所不能比及的;而且有学者认为英美法系的董事会实际上就是德国模式中的监事会?⑸。与公司法中的监察委员会相适应,香港的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的理事会和执委会中就设有审查及纪律委员会。

此外,有必要分析一下律协秘书处的性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08版)第22条规定,?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实施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的工作。《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2007版)第54条规定,?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而且,事实上,在中国大陆,多数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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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秘书处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处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即使在律协秘书处与律师管理处分设立的地方,绝大多数的正副秘书长均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公务员出任。律协秘书处担任着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间的桥梁和纽带的角色。⑹

根据《香港大律师公会组织章程》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该会设有义务秘书,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和该会正副主席一起构成该会执委会的主要成员。根据《香港律师会组织章程细则》第19条的规定,?理事会有权任命和解聘秘书长和律师会的其他工作人员,决定他们的薪金(如果有的话)并规定他们应尽的义务?。根据《澳门律师公会章程》第28条的规定,该会秘书长是领导机关(即理事会)的成员,并?须负责统筹?领导机关?领导本会之工作?,在公会理事会?主席不在及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主席职务。根据台湾《律师公会联合会章程》第15条的规定,?本会臵秘书长一人,并得臵副秘书长、主任若干人,由理事长提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之,秉承理事长指示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及干事若干人,由理事长提经理事会同意后聘雇之,并酌给薪津,受理事长及秘书长之指挥监督,办理本会文书、总务、财务、议事及其他行政日常事务。前项人员于办理监事事务时,应受监事会召集人之指挥监督?。

可见,在中国,无论是大陆、香港、澳门还是台湾,律师协会的秘书处,都是负责日常事务的,都受制于理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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