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串讲
更新时间:2024-03-31 09:5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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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机关《规定》48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律师法》
总 则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主体
1、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
2、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辩护人
二、刑事诉讼结构和职能
1、诉讼结构(控辩审三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要求控审分离、审判中立、控辩平等) 2、基本职能 A、审判职能:法院
B、控诉职能:检察院、侦查机关、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C、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1、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是实体法
2、二者共同构成刑事法的内容(刑法静态限制国家公权力;刑事诉讼法动态限制国家公权力)
3、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保障刑法内容得到实现,查清事实、惩罚犯罪) 4、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与实体内容没有直接关系,体现为控制权力、保障人权)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第3条)
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审判权 注意:
1)权力具有专属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行使);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缉私部门对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2)三机关分别行使; 3)依法行使。 .
例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区遇到特大重大疑难案件时,常常在侦查或者起诉阶段即要求人民法院派员介入,名曰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这种做法从法律上看:( )
A.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互相配合的原则
B.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本质上的不同
C.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的原则
D.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5条)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
1)法院独立(外部独立;内部独立——某个法院的集体独立) 2)检察独立(外部独立) 2、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独立行使职权与党、人大的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8条)
1.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7日内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第87条、六机关《规定》第7条)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 3.审判监督
1)事后监督;以检察院名义;书面形式
2)抗诉(二审抗诉;再审抗诉) 4.执行监督
四、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第9条) 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公检法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提供翻译(注意:外国人) 五、公开审判原则(第11条) 例外:
(1)国家秘密; (2)个人隐私;
(3)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4)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解释》(第121条)
注意: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11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任何案件、诉讼阶段) 2.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 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 时间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随时 注意:犯罪嫌疑人最早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时间(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转告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及时告知所委托的人员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没有具体对象的,告知当地的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48条》第10条)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2条)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体现:(1)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 (3)疑罪从无
A、证据不足不起诉(以补充侦查为前提); B、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仅体现在一审) 八、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重点内容)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形
1)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
罪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
2)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
罪嫌疑人所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最高检《规则》第262条)
3) 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退回
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
4) 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 5)、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两种情形)
一审: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解释》176)
二审: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解释248)
例题:1、某机关在侦查一个暴力取证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已死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B.由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C.由人民法院终止审理 D.由人民法院宣告无罪
2、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2007单选36)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九、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刑事司法协助(第17条)
1.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互惠原则
2.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广义的还包括:公安机关) 3.司法协助行为
(1)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相互委托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代为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移交证据; (2)广义:引渡
注意:不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生效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章 管辖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 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自侦案件) 范 围 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需由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 (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解释》第 1 条)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A、范围:轻微的八类——轻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
B、举证(没有证据的,法院说服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向法院提交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侦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1)贪污贿赂犯罪。(行贿;介绍贿赂)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例题:下列哪些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A、报复陷害案 B、刑讯逼供案 C、非法搜查案 D、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六机关《规定》第 6 条)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另外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六机关》1条)
注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其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级别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 2.高级人民法院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3)外国人(广义)犯罪的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
例题:下列关于管辖的表述错误的有?( )
A.赵某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还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轻伤)、重婚罪。对赵某的盗窃罪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意伤害罪和重婚罪由基层法院管辖 B自诉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C香港人龙某和同乡王某在A市发生争吵,并将王某打伤,王某对龙某提起自诉,本案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中国公民抢劫了美国公民,并将其杀害,本案虽属涉外案件,但仍由基层法院管辖。
注意:(刑事诉讼法第 20 条,《解释》第 3、4、5、22 条) A“上可以审下”,但“下不能审上”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例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C.数罪“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它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1)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2)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解释》 第2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3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6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解释》17 条) 3.指定管辖(《解释》第 17、18、26 条)
1)、管辖不明的案件(协商;协商不成的,层报共同上级法院决定)
2)、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不能违背级别管辖;不能超出辖区指
定) 四、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类案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 1)涉及军事秘密; 2)军人违反职责罪;
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发现的 注意: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分别管辖的制度
例题:下列哪些情形不由军事法院管辖?
A、甲是现役军人乙的妻子,在其去军营探望丈夫乙时,涉嫌在军营内盗窃 B、现役军人乙在服役期间被发现在入伍前犯有抢劫罪 C、乙退役之后被发现在服役期内犯有投降罪 D、乙在退役之后窃取国家秘密
第20条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21条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 2)管辖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
五、特殊案件的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 2.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3.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4.国际列车(协议;没有协议,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5.我国公民在驻外领使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6.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7.外国人在领域外(入境地中级法院)
8.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9.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
例题:王某因犯走私罪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被送至乙县监狱服刑。在此期间,王某越狱脱逃,并在丙县抢劫李某1000元,后被捕获。则下列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哪些是正确的?( )
A.如果是在丙县捕获并发现其抢劫犯罪的,由丙县法院管辖 B.如果是在被押解回监狱后才发现其抢劫犯罪的,由乙县法院管辖 C.如果是在逃至丁县后被捕获并发现其抢劫犯罪的,由丁县法院管辖 D.以上选项所列情况均应由甲县法院管辖
第四章 回避
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公安司法人员(包括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司法警察、勘验人。
二、回避的理由(第28、29条《回避决定》第1、2、3、4、5条)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的审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
三、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期间
2.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
4.回避事由证明(刑事诉讼法第29条)
《解释》第27条“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5.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1)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与民事诉讼差别) 2)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3)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6.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1)无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2)有法定理由的回避
A程序是否暂停(侦查程序不能暂停)
B侦查人员作出回避之前收集的证据和进行诉讼行为效力(由有回避决定权的主 体决定)
7.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
第五章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概念与人数
1.概念:依据事实和法律;有利于被追诉人;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
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人数
第35条 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二、辩护人的范围(第32条;《解释》第33条)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或亲友 注意: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绝对排除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排除: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例题:小马今年21岁,因为交通肇事而被告上了法庭。小马打算委托一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他所考虑的下列人选中,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有:( )
A.他大学的好朋友美国人杰克 B.他在人民法院工作的表姨夫 C.他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姐姐 D.目睹了他交通肇事行为的同事小周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独立于犯罪嫌疑人;独立于公检法司等机关) (2)阅卷权
A、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规则》 第319条);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其他案件的线索的材料除外。(《解释》 第40条) “诉讼文书”的解释:《规则》 第319条中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B、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区别。 (3)会见权和通信权
A、侦、检、审人员不能在场(与侦查阶段的区别) B、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区别。 (4)调查取证权
A、向证人、有关单位取证;
B、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提供的证人取证。
C、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不能发放准许调查决定书,应当自己取证)
D、非律师辩护人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5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5)提出辩护意见权。 (6)获得通知权。
(7)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8)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9)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非律师辩护人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11)拒绝辩护权
注意:非律师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权利之比较
1)非律师辩护人经过批准——有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2)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非律师辩护人只有申请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如果没有超期羁押,他没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刑诉75条、解释68)
3)其它权利相同。
例题:甲乙两人共同犯罪,甲委托了律师张某为其辩护,乙的哥哥李某(非律师)是乙的辩护人,问张某和李某共有的权利有哪些? A、独立辩护权 B、调查取证权 C、申请取保候审 D、申请解除超期羁押
五、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
3.指定辩护(存在的阶段;指定的主体;前提;被指定的对象;情形)(《解释》第39条)
(1)“可以”指定
(2)“应当”指定(四种情形,重点)(《解释》第36条)
《解释》 第36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37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六、拒绝辩护
1、被告人拒绝辩护(次数;理由;后果)(刑诉39;解释38、165)
1)应当指定辩护的四类案件中,被告人可以拒绝一次,拒绝后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如果自己不委托,法院应当指定辩护,即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拒绝指定辩护的,要有理由)
2)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不需要理由)
例题:在法院审理的一件案子中,被告人陈某刚满17岁,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陈某在庭上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了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则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由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因此被告人无权拒绝法院的指定辩护 B、法院可以不经审查,直接允许
C、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允许
D、法院准许后,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或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
2、律师拒绝辩护
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 六、刑事诉讼代理
1、哪些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除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以外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
2、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相同)
3、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公诉案件、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 4、代理人享有的权利(与辩护人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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